流產/人工流產

對〈婚前守貞教育 擬入法〉之新聞回應—回歸真實經驗的性教育、正視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對〈婚前守貞教育 擬入法〉之新聞回應—回歸真實經驗的...
台灣女人連線聲明稿 對〈婚前守貞教育 擬入法〉之新聞回應— 回歸真實經驗的性教育、正視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昨日報載立委楊麗環、林岱樺主張推動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七條,要求國高中學校每學年至少提供四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並邀請所謂的「美國專家」來台參與「貞潔教育與生命尊嚴研討會」為這項法案背書。這些專家對於禁慾之後所建築的夢幻美好暢所欲言,並處處強調墮胎後遺症,但他們所不敢說的事實是,這項僅教導禁慾不教避孕的性教育政策早在美國本土飽受批評,而「墮胎會引起自殺潮」這樣的老話,也被最新的研究推翻。          根據英國愛滋雜誌Positive Nation 2004年2月的報導,在布希政府推廣下簽署「禁慾誓言」的年輕人,在一年內有60%已經毀約,其餘仍維持誓言的年輕人當中,一半承認有口交,但這些年輕人不認為口交是毀約行為。除了實際效果不彰之外,布希政府的禁慾課程內容宗教成分過重,甚至教導「自慰、觸摸生殖器就會懷孕」的錯誤訊息,更顯其荒謬之處。           此外,許多人以為女性在人工流產之後容易有罹患憂鬱症甚至引起自殺,但在今年十月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這個說法並不正確。這項刊登在線上英國醫藥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研究是由美國學者Nancy Russo 及Sarah Schmiege所作,主要調查在1970-1992年間1,247位14-24歲第一次懷孕、且是意外懷孕的女性與之後憂鬱症的關連。當時的1,247位女性中有768位決定生下來、479位決定作人工流產。在之後幾年陸續與這些女性面談後發現,生下小孩的那一組女性,罹患憂鬱症的比例比當時有做人工流產的女性高。     相較於美國「不是禁慾便是濫交」這種對性如此單一的想像,瑞典的性教育則顯得複雜且務實的多。瑞典的性教育由該國性教育協會推動,他們的性教育課程肯定性所帶來的親密與愉悅,認為性或性取向不只是做愛或性行為、也不是生殖問題,性是「愉悅」與「身份認同」。要充分感受性的愉悅經驗必須有高自尊、對自己的身體、愉悅的感覺有足夠的瞭解;而性同時也是在尋找自己身份與認同時重要的探索。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成功的性教育使得瑞典的青少女懷孕率、人工流產率與未婚生子人數都達到最低,但瑞典人並不以此成就自滿,他們還在持續努力促使該國成為更具性別平等的社會。     經由婦女團體的長期努力,使得台灣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是一個對於女性最為友善的社會,當婦女團體還在努力建構一個更為友善的生育與性別環境時,政府卻在性教育與生育政策上打算複製美國的失敗經驗,甚至由於少數立委與宗教團體的運作,讓協助擬定國家政策的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成員必須被迫聆聽兩個美國所謂守貞教育專家傳教,卻聽不到遠在瑞典的真實多元的成功經驗。台灣是一個宗教自由的國家,我們不像美國有基督教的背景與包袱,一個國家政策的擬定,不應只遂行少數宗教人士所高歌的夢想,而忽略了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延伸閱讀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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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中止懷孕(人工流產)
人工中止懷孕(人工流產)
      當妳發現自己意外懷孕,這時要不要將孩子生下,可能是妳面臨的人生重大選擇之一。在妳做決定時,妳可能會有經濟狀況、生涯規劃、心理、家庭因素等種種的考量。妳或許會找親朋好友商量,或是與社工或諮商師諮詢。不過在這裡我們有一些事情要提醒妳:   人工流產到底合不合法?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懷孕的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施行人工流產(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其中較常被援用的為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施行人工流產。不過這個條件卻有但書:若妳是已婚的婦女,必須要有配偶的同意;而若妳是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女,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至於成年的未婚者,並沒有相關的限制規定。        目前在實務上,青少女的人工流產,常因為不敢或無法告知父母,因而發生自行購藥服用或尋求不合格醫師協助的情形,有時會危害到自身的健康或甚至生命。我們建議青少女最好還是告知父母,一同尋求合法安全的解決方式,若覺得有困難,可以請學校老師或社福機構的社工員協助與父母的溝通。        法律上規定人工流產可以於懷孕二十四週內施行。屬於醫療行為者,則不在此限。不過實務上大多還是以十二週為 基準,超過十二週因為胎兒較大、手術較複雜,一般醫生較不願施行。        若沒有遵照上述規定而被舉發,則妳自己本身有可能觸犯刑法自行人工流產罪,而替妳實施手術的醫生,則有可能有加工人工流產罪。 什麼是人工流產?     人工流產的方式可分為手術中止懷孕和藥物中止懷孕,各別的流程與適用時間如下---- 一、手術中止懷孕 依妊娠週數以及胎兒大小而有所不同 1.(D&C) 真空吸引術:        在懷孕十四週內,用管子接在吸引機或吸引瓶,將子宮內的胎兒吸出。 子宮擴刮術:       在懷孕十四週內,有些婦女會需要用擴陰器將子宮頸擴大,然後用刮匙進行子宮內膜的刮除。       真空吸引術及子宮擴刮術通常是合併使用。 2.引產       在懷孕十四週以後,使用藥物(靜脈注射催產素;羊膜腔內注射高滲透性的液體;羊膜腔外注射前列腺素等)刺激子宮收縮,逐漸讓胎兒脫離子宮分娩出來。 二、藥物中止懷孕        目前主要的中止懷孕藥物是RU486,RU486主要的作用是讓體內的荷爾蒙無法發揮功能,使懷孕的過程無法繼續、造成流產。此外,再輔以使用前列腺素(如Cytotec)幫助子宮收縮,以順利的排出胚胎。 如何安全地使用RU486?       在服用RU486前需先以超音波檢查,確定沒有子宮外孕、懷孕的週數、受孕的位置。第一天先服用RU486,48小時後再服用前列腺素。一般來說,胚胎會在6小時內排出,少數狀況會延遲至一週內排出。必須注意的是,使用藥物中止懷孕可能會發生不完全流產的情形。因此,十五天後應該要回診,確定是否完全流產。若妳服用此藥後,有大量出血的情形,一定要馬上就醫。無論如何,為了妳的健康著想,請不要自行購買藥物服用,一定要由合格的婦產科專科醫師指示使用。       RU486適用的時間是在懷孕7週內,並且沒有下列情形及病史:子宮外孕、心臟病、高血壓、氣喘、肝功能不佳、糖尿病、抽煙酗酒、年齡超過35歲及過敏體質。使用RU486的副作用包括了:嘔吐、噁心、出血、疲倦、發燒、腹瀉..等。 一個兩難的困境        談到人工流產的議題,不可避免的會碰到人工流產是否應該合法化,或是在何種條件下合法化的問題。在美國,人工流產選擇權和胎兒生命權的爭議一直相持不下;而在台灣,人工流產雖已合法化,但近來反人工流產的團體,則主張要嚴格限制人工流產的條件(即取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且增加婦女必須接受諮商與思考期的規定)。        反人工流產者常以「血淋淋的墮胎」及「維護婦女身心健康」為由反對人工流產的合法化。我們的確不忍見血淋淋的人工流產,然而,女性若因被迫結婚生子,其所要背負的心理困擾,或孩子本身面臨的壓力與社會歧視所造成的心理問題,是我們更不願意見到的血淋淋的人生。        此外,女性在人工流產時所面臨的心理壓力,一部份固然來自於自我心中的罪惡感,但大部分卻是社會對於未婚懷孕的道德歧視,或是以嬰靈說恐嚇婦女而來,當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時,可以尋求專業的協助,或是信仰的安慰,但不要過份自責,重要的是應注意避免再度發生非預期的懷孕!        人工流產牽涉到的,不止是胎兒的生命,也是女人及出生的孩子的生命發展、生命尊嚴的問題。當我們談尊重生命的時候,應該同時有胎兒、女人及孩子三者的考量。       女人作為一個生命的孕育者,應有最基本選擇的權利。       我們尊重生命,因此我們希望每個孩子都在期待中出生、在期待中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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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產(人工中止懷孕)
人工流產(人工中止懷孕)
         當妳發現自己意外懷孕,這時要不要將孩子生下,可能是妳面臨的人生重大選擇之一。在妳做決定時,妳可能會有經濟狀況、生涯規劃、心理、家庭因素等種種的考量。妳或許會找親朋好友商量,或是與社工或諮商師諮詢。不過在這裡我們有一些事情要提醒妳:   人工流產到底合不合法?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懷孕的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施行人工流產(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其中較常被援用的為第九條第六款「因懷 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施行人工流產。不過這個條件卻有但書:若妳是已婚的婦女,必須要有配偶的同意;而若妳是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女,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至於成年的未婚者,並沒有相關的限制規定。        目前在實務上,青少女的人工流產,常因為不敢或無法告知父母,因而發生自行購藥服用或尋求不合格醫師協助的情形,有時會危害到自身的健康或甚至生命。我們建議青少女最好還是告知父母,一同尋求合法安全的解決方式,若覺得有困難,可以請學校老師或社福機構的社工員協助與父母的溝通。        法律上規定人工流產可以於懷孕二十四週內施行。屬於醫療行為者,則不在此限。不過實務上大多還是以十二週為基準,超過十二週因為胎兒較大、手術較複雜,一般醫生較不願施行。若沒有遵照上述規定而被舉發,則妳自己本身有可能觸犯刑法自行人工流產罪,而替妳實施手術的醫生,則有可能有加工人工流產罪。   什麼是人工流產? 人工流產的方式可分為手術中止懷孕和藥物中止懷孕,各別的流程與適用時間如下-- 一、手術中止懷孕 依妊娠週數以及胎兒大小而有所不同 1.(D&C)   真空吸引術:在懷孕十四週內,用管子接在吸引機或吸引瓶,將子宮內的胎兒吸出。   子宮擴刮術:在懷孕十四週內,有些婦女會需要用擴陰器將子宮頸擴大,然後用刮匙進行子宮內膜的刮除。   真空吸引術及子宮擴刮術通常是合併使用。   2.引產        在懷孕十四週以後,使用藥物(靜脈注射催產素;羊膜腔內注射高滲透性的液體;羊膜腔外注射前列腺素等)刺激子宮收 縮,逐漸讓胎兒脫離子宮分娩出來。   二、藥物中止懷孕        目前主要的中止懷孕藥物是RU486,RU486主要的作用是讓體內的荷爾蒙無法發揮功能,使懷孕的過程無法繼續、造成流產。此外,再輔以使用前列腺素(如Cytotec)幫助子宮收縮,以順利的排出胚胎。 如何安全地使用RU486?        在服用RU486前需先以超音波檢查,確定沒有子宮外孕、懷孕的週數、受孕的位置。第一天先服用RU486,48小時後再服用前列腺素。一般來說,胚胎會在6小時內排出,少數狀況會延遲至一週內排出。必須注意的是,使用藥物中止懷孕可能會發生不完全流產的情形。因此,十五天後應該要回診,確定是否完全流產。若妳服用此藥後,有大量出血的情形,一定要馬上就醫。無論如何,為了妳的健康著想,請不要自行購買藥物服用,一定要由合格的婦產科專科醫師指示使用。        RU486適用的時間是在懷孕7週內,並且沒有下列情形及病史:子宮外孕、心臟病、高血壓、氣喘、肝功能不佳、糖尿病、抽煙酗酒、年齡超過35歲及過敏體質。使用RU486的副作用包括了:嘔吐、噁心、出血、疲倦、發燒、腹瀉..等。   一個兩難的困境         談到人工流產的議題,不可避免的會碰到人工流產是否應該合法化,或是在何種條件下合法化的問題。在美國,人工流產選擇權和胎兒生命權的爭議一直相持不下;而在台灣,人工流產雖已合法化,但近來反人工流產的團體,則主張要嚴格限制人工流產的條件(即取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且增加婦女必須接受諮商與思考期的規定)。        反人工流產者常以「血淋淋的墮胎」及「維護婦女身心健康」為由反對人工流產的合法化。我們的確不忍見血淋淋的人工流產,然而,女性若因被迫結婚生子,其所要背負的心理困擾,或孩子本身面臨的壓力與社會歧視所造成的心理問題,是我們更不願意見到的血淋淋的人生。         此外,女性在人工流產時所面臨的心理壓力,一部份固然來自於自我心中的罪惡感,但大部分卻是社會對於未婚懷孕的道德歧視,或是以嬰靈說恐嚇婦女而來,當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時,可以尋求專業的協助,或是信仰的安慰,但不要過份自責,重要的是應注意避免再度發生非預期的懷孕!       人工流產牽涉到的,不止是胎兒的生命,也是女人及出生的孩子的生命發展、生命尊嚴的問題。當我們談尊重生命的時候,應該同時有胎兒、女人及孩子三者的考量。       女人作為一個生命的孕育者,應有最基本選擇的權利。       我們尊重生命,因此我們希望每個孩子都在期待中出生、在期待中長大!     延伸閱讀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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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政策】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人口過剩問題」及「強國強種」之目的而讓人工流產合法,並非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在國外,人工流產議題牽涉到「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人工流產之現行規範: 依據刑法的規定,人工流產是不合法的行為,但如果合乎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下列規定則可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婦女若已婚要實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即所謂的父權條款),若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則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若因前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及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人工流產修法歷程及現況:    1999年,罕見疾病患者要求將罕病納入優生保健法之適用範圍內,開啟了第一次修法的討論,而婦女團體及宗教團體也希望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並修改法案內容。     2003年,天主教聯合其它宗教團體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並請立委江綺雯提案,要求刪除第九條第六款,同時要求婦女需接受強制諮商及六天思考期,幾乎全面關閉婦女人工流產的管道,引起婦女團體強烈反彈。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權會則提出婦女團體版本的「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涵蓋生育健康照護及教育、友善生產環境、生育風險補償基金、尊重女性自願人工流產的選擇權等,獲得數十個婦女團體共同連署,並請立委高明見提案。     同年,衛生署亦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的版本送入行政院院會,此版本較為接近婦女團體之立場,但8月新上任的衛生署陳建仁署長以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為由主動撤回該案,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再送至行政院。當版本再度送進行政院後,陳其南政委曾召開一次會議討論,但由於仍有許多爭議,因此未有定論。      2005年基於屆期不連續之原則,宗教團體版本由第六屆立委林岱樺與楊麗環再次分別提案。林岱樺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且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楊麗環版本除在人工流產前加入六天思考期及強制諮商,並增加生育補助、托育設備及育嬰津貼的給付等,更特別將「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新增至優生保健法。婦女團體提出提供婦女全面生育照護之生育保健法修法版本,於同年9月請立委黃淑英送入立法院。     2006年10月18日行政院於院會通過修法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由於攸關婦女權益的法案卻未經行政院婦權委員會討論就直接定案,引起婦權會李佳燕、蘇芊玲、黃長玲及謝臥龍等四名委員強烈抗議,並以辭職表達不願為政院背書的立場。12月11日立法院召開修法公聽會,宗教團體、婦女團體、醫師、學者及人權團體等皆到場展開激烈對話,亦有學生團體在場外抗議宗教團體版本。當日下午立院僅審至第8條,未討論爭議之條文。2007年1月,立法院欲再度審議優生保健法,但最後由於開會人數不足流會。     2008年,宗教團體版本由第七屆立委楊麗環繼續提案,仍維持六天思考及強制諮商的規定,但已不見要求婚前守貞的性教育內容;立委林岱樺版本因屆期不連續所以不審查。婦女團體版本則由立委黃淑英再次提案。     2012年,第八屆立委屆期已送入立院的修法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楊麗環版本、改由立委吳宜臻提案的婦女團體版本、以及立委賴士葆版本。立委賴士葆版本中,將第九條第四款之醫學理由增加要求須有相當之醫學證據可支持;第六款則更嚴格要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需經二名以上醫師或一名醫師及一名心理諮商師診斷確有相當理由。     自2007年1月的委員會流會後,至今由於爭議過大,立委及婦女、宗教團體皆未主動積極排定法案審查或進行遊說。   人工流產修法之爭議: 目前,各個版本間最大的爭議處在於: (一)國家可否強制要求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接受諮詢/商(心理輔導)   宗教團體及行政院的版本皆明確要求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需接受「強制輔導諮商/詢」,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國家的責任應該是提供婦女「諮詢」的管道,由醫師告知婦女完整的人工流產相關資訊,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接受心理輔導的諮商或諮詢。   (二)國家是否可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宗教團體版本及行政院版本分別要求婦女在實施人工流產前要有三日與六日的思考期,婦女團體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都必須再有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國家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過配偶同意    宗教團體版本維持實施人工流產前須經配偶同意,而行政院版本則將需由配偶同意改為需告知配偶。但婦女團體認為,女性應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   我們的觀點 一、以嚴苛的法律規定限制女性人工流產,違反女性身體自主權      雖然衛福部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事實上,當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與先生一同討論共度難關;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     其次,當男朋友/老公用生氣或分手威脅時,有多少女人依然能拒絕發生不想要的性行為?如果男朋友/老公不想帶保險套時,又有多少女人有能力/權力要求對方戴上以避孕或避病?女性在還未走到面臨懷孕、決定要人工流產之前,與男性伴侶間的情感關係可能早就處於權力不對等的狀態,女人沒有百分之百拒絕發生性行為與避孕的能力。若再發生非預期懷孕,卻還得被迫面對外界要求她生下孩子的沉重責任與壓力。          因此我們認為,女性一旦決定實行人工流產,國家法律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不應再設下重重關卡阻礙女性的權利,甚而危害女性的健康。    二、強制諮詢/商與強制思考期歧視女性的思考與決定能力        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應該強制諮商的規範及思考期的規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WHO, 2003),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不顧婦女意願、強制婦女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行為,且嚴重侵犯人權!          不管是成年、未成年,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她已經時時刻刻都在思考著這個問題。根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2006年針對有人工流產經驗之婦女所做調查,在647份有效問卷中,有79.13%之婦女,從知道懷孕到決定人工流產,至少都已思考四天以上,甚至52.7%的婦女至少思考一週以上;而到實際去求醫,66.82%的婦女又再經過四天以上的思考。所以,事實上,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許多婦女因為再三考慮,常是拖到懷孕快三個月時才決定作人工流產,如果到了診所卻被要求必須先回家重新思考三/五天之後才能作手術,除了容易錯過安全期而增加風險,再者,來回奔波對於偏遠地方的婦女亦非常不便。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截至2007年,在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有17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強制諮商,其中10個國家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另外,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當中7個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這些天主教國家都強調尊重生命,反對人工流產,因此會有這些強制性的規定。           宗教團體不斷提出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將會減少人工流產人數,但從衛福部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有無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對於是否能降低人工流產比例無法做因果關係的推論!   三、限制人工流產,將置婦女於人工流產的健康風險中         WHO 2002年的報告指出:「婦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而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範圍有關」。在台灣,優生保健法中規定已婚婦女須取得配偶同意、以及未成年少女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事實上可能會導致這些女性被迫使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方式,如:自行使用RU486、尋找密醫等,因此,我們要強烈呼籲衛福部,請讓台灣女性有一個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四、尊重生命應重視生命的尊嚴與遠景,而非僅在於生命的形式   當宗教團體在高呼尊重胎兒生命的同時,我們不能忽略母親也是個活生生的生命個體之事實,例如:在台灣,許多未婚小媽媽在非預期懷孕生產後停止繼續接受教育、或者在奉子成婚後發生家暴、離婚;單親媽媽生下多個子女,最後因面臨沉重的經濟壓力,而被迫拋下孩子走上絕路。或許對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阻礙胎兒生命發展」是一種罪,但若是一個生命來到世上,無法獲得良好的照顧與健全的成長環境,甚而還使生下他的這位母親深陷於自己的生命困境之中,這將迫使我們必須再重新思考何謂「尊重生命」的真義。     生命的抉擇很重大,很複雜,也很困難,人工流產不應被簡化成扼殺生命的血腥意象,而「尊重生命」更不僅在於生命的形式,應該重視的是生命的尊嚴、期許與遠景。我們要讓每個小孩能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而不是去強迫懷孕女性在非自願、且不利孩子發展的環境下生下孩子,否則將可能造成的是兩個生命的悲劇。   五、降低人工流產應從正確的避孕衛教著手   無論是WHO、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已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     因此,要減少人工流產(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應先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並從宣導及提供正確的避孕及避病觀念著手,讓女人有充足的性知識,並有安排自己性生活、決定要或不要有性行為的能力及權力,而非將部分宗教的禁慾信仰強加在有其它信仰的人身上,或甚至治標不治本地對人工流產加以更多限制。對於非預期懷孕的婦女,我們應提供她們更安全、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自己所選擇的人生,而非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出人生重要的決定。        對於所有的女人來說,人工流產永遠不是女人的第一首選,但女人應有自己決定要或不要的權利。      延伸閱讀 民間婦女團體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  強制諮商?強制思考?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優生保健」?--停止歧視與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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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這麼火急嗎?─請暫緩優生保健法修法
有需要這麼火急嗎?─請暫緩優生保健法修法
立法院衛福委員會又將於四月七日針對江綺雯立委所提出的「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改」草案進行討論。事實上,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江委員的「宗教版」企圖過關,引起民間反彈,在婦女團體及婦產科醫學會的強力抗議下,衛環委員會作成決議:等行政院的修法草案送請立法院之後,再與江委員的「宗教版」併案審議。但是,在行政院版本尚未送達,委員會又將「宗教版」重新排入議程,進行討論,實有違委員會先前的決議。我們懇請立法院暫緩審議,除了因程序問題外,更重要的是,修法必須嚴謹,它要有全面的思考,要有前瞻性。「宗教版」不應作為此次修法為唯一的版本,理由如下:   人工流產議題非僅是從宗教教義來思考: 歐美國家在人工流產議題上的爭議在胎兒生命權或女性自主權的爭執,三、四十年來,一直沒有結論。「宗教版」不但將優生保健法中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依其意願施行人工流產──刪除,更規定既使是因為亂倫或強暴而懷孕的婦女,希望施行人工流產,也必須接受心理師或精神專科醫師二小時以上「生命可貴」的諮商輔導。這種單一的宗教思考,罔顧女性的需求,並否定女性作決定的能力。我們認為:在生命權與自主權的討論之外,我們也應該面對社會現實,將女性的經驗及需求、保障女性身心健康的思考放入修法方向的討論。台灣宗教人士反對人工流產不虞餘力,連神父都進入立法院到處遊說,而在反對戰爭上卻未聽見他們嘶聲吶喊,其重視生命的價值似有雙重標準。   優生保健法不等於「人工流產法」: 優生保健法是一個規範生育健康的相關議題的法律,因此修法的內容應包含生育健康的教育與宣導、女性身心健康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國家的角色及責任等。但是,「宗教版」將優生保健法窄化為「人工流產法」,僅在人工流產上作文章,其修改內容明顯缺乏完整性,並且缺乏遠見。如果將「宗教版」作為修法唯一的依據,恐將危害到女性生育健康權益及家庭、個人的生育計畫。   請給女性一個重視女性健康權益的生育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應以重視女性自主權、強調生育健康教育,並去除「優生」概念作為修法原則。事實上,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早在1999年即要求衛生署要重新修正優生保健法,2000年開始舉辦優生保健法相關的座談會、公聽會,針對已成年女性與未成年少女懷孕的部分進行討論,了解女性生育的健康需求。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因與衛生署在修法上有很大的歧見,故於2002年起手草擬「女人版」的「生育保健法」草案,並至台灣各地舉辦座談會,與地方婦女討論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法案能真正反應婦女的實際需求,並保障婦女的健康權益。   修法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出更多的問題。「宗版版」不但立意不充分,法條修改更趨保守,充滿歧視與偏見,內容前後相互矛盾,並且有明顯的錯誤,顯示出修法草率的態度。一個法案的審議,要花費許多時間及社會成本,所以修法更應謹慎、周延。我們對於宗教人士在行政院與婦女團體版本尚未送進立院前,就急於修法的行為,極為不解:這麼火急所謂為何?優生保健法的修法雖刻不容緩,但也不能粗糙。對於一個衍生更多問題的修正提案,應立即暫緩討論,待衛生署與民間婦女版本送進立院後再一併審查,以期達到立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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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行政院即將通過母子保健法草案,明訂成年婦女若需自願中止懷孕,不需先生簽字同意即可實行自願中止懷孕。我們對於衛生署刪除父權條款,並更改優生保健法名稱的作法表示肯定,但對於衛生署未能全面思考兩性生育健康及青少女自願中止懷孕的問題,將之納入此次修法內容,表示遺憾。   我們有以下的看法:   1. 我們已經深思熟慮,不要再等待:請尊重女性自願中止懷孕的決定,取消三天等待期之規定 女性在面對自願中止懷孕的選擇時,都會考慮她們自身的信仰、價值觀、身心狀況、生活條件等因素,不是倉促間草率的決定,因此,三天的等待期是「多此一舉」,徒增婦女的困擾與不便。   2. 我們要資訊,不要輔導: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而不是「輔導諮商」 母子保健法草案中規定:成年婦女若需實行自願中止懷孕,必須先經由醫師的「輔導諮商」,此舉不但否定了女性做決定的能力,在執行上,亦有多重問題,如:醫師個人價值觀之涉入、醫師需接受專業的訓練……等。其實,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如:人工流產的方法過程風險及費用、人工流產外的其他選擇、社會支持資源等資訊,以利其做決定。   3. 青少女要合法的輔導諮商管道,不要非法暗巷:請增加輔導諮商之第三管道,讓欲自願中止懷孕的青少女有一個合法、安全的人工流產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女懷孕後,近七成會選擇中止懷孕,其中只有二成會告訴父母。青少女不敢告訴父母、父母不同意、父母為加害人、父母失聯等情形,迫使青少女尋求非法、不安全的途徑中止懷孕。為保障青少女的身心健康,應引入輔導諮商為未成年少女另一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管道,以確保她們的健康及安全。第三管道的介入,除了可作為青少女與父母之間的橋樑之外,還可以提供必要的性教育,避免再度意外懷孕,以真正維護青少女的身心健康。   4. 我們要生育健康全面思考的修法,不要狹隘的人工流產法:修法應全面照顧兩性生育健康 修法方向應從整體生育健康方向思考,而不應只侷限於自願中止懷孕等的規定,其中應該包括:生育健康教育、生育健康諮詢的提供、協助生育計畫的落實、孕前與產前檢查、孕產婦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友善的生產環境等。   5. 我們要生育基金,不要二度傷害:設立「生育基金」,以照顧產婦或新生兒因分娩致死亡或永久性機能障礙者 在生產過程中,嬰兒或產婦有時會遭遇傷害甚而生命的危險。而這些傷害往往很難認定是生產的自然風險或是人為上的疏失所造成的。再者,生育醫療糾紛與一般醫療糾紛不同,因為生育雖是家庭、個人的事,但對於國家、社會而言有重大意義。因此,生育的風險不應由婦女或家庭獨自承受,為了保護婦女及家庭免於生產及醫療糾紛之二度傷害,國家應設立生育基金,先提供受害婦女或嬰兒補償,而後再由國家進行責任歸屬的確定及求償。   6. 我們要生育保健,不要優生保健:優生保健法名稱應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將「優生保健法」改名為「母子保健法」雖立意良好,但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責任與角色,也排除了不想作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故宜更名為「生育保健法」。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權會歷經兩年的討論,提出「生育保健法」以取代「優生保健法」,獲得三十個以上的婦女團體及弱勢團體的連署支持,之後並與高明見立委辦公室合作完成最後版本。目前已由高明見、葉宜津、楊瓊櫻、李永萍等六十二位立委連署,於上會期送進立法院。我們要再次呼籲:政府應加強生育保健知識教育,並提供充分之醫療資源、社會福利及支持網絡等資訊,讓個人或家庭計畫生育時,不論是生育、結紮或自願中止懷孕,都有充分的認知及能力,根據其需求、條件、信仰及價值觀等做適當的選擇,讓每個小孩都是在期待中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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