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自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由於此生殖技術與婦女息息相關,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提出「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經過多次討論及協商後,終於在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7年3月21日總統公佈施行。   Q1:「人工生殖法」在規定什麼? A:「人工生殖法」主要針對不孕夫妻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加以規範,及確保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生殖細胞捐贈人之權益。此外,也針對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於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加以規範。如果只是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則不在此法涵蓋範圍。   Q2: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是什麼? A: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簡稱ART)指利用生殖醫學的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幾種常用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如:人工授精、試管嬰兒(IVF)、胚胎輸卵管植入術、卵細胞質內單一精蟲注射法(ICSI)等等,都是屬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範圍。(詳細閱讀)   Q3:誰可以接受人工協助生殖手術? A:目前法案中規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並經過醫療機構檢查評估後才可接受人工生殖手術: 1. 夫妻二人中,一方經檢查診斷罹患不孕症 2. 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 3. 自然生育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4. 夫妻二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不可同時接受捐贈的精子及卵子) 5. 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代理孕母為違法行為)   Q4:實施人工生殖有哪些限制? A:1. 不可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2. 不可以無性生殖。 3. 不可選擇胚胎性別。 4. 不可精卵互贈。 5. 不可指定人捐贈生殖細胞,但醫療院所會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6.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7. 每次植入胚胎最多4個。 8. 禁止使用混合精液。 9. 禁止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Q5:捐贈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有何限制? A:1. 男性年齡20-50歲之間。女性20-40歲之間。 2. 不可販賣生殖細胞。 3. 不可指定受贈夫妻。 4. 只可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剩餘細胞需全數銷毀。 5. 只可保存10年,10年後銷毀。 6. 所捐贈之生殖細胞,日後不可請求返還。但除非證明捐贈後出現生育功能障礙,則可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Q6:夫若死亡,妻是否仍可以使用夫生前所儲存之精子或胚胎?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中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提供者死亡時, 其生殖細胞必須銷毀。如果夫妻有儲存胚胎,一方死亡後胚胎也必須銷毀。原則上,醫療機構每一次施術時,都必須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以避免單方要求施術的爭議,因此不只在死亡的案例上,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等情形時,也不能做人工生殖手術。   Q7:如果夫或妻日後發現當初人工生殖手術受到詐欺或威脅時,人工協助生殖所生的小孩怎麼辦? A:夫或妻發現被詐欺或被脅迫後六個月內可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出生滿三年後則不可提否認之訴。   Q8:單身及同志是否可接受捐贈精子、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只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才可施行手術。醫療院所如違法 對單身女性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手術,將依醫師法規定懲戒。   Q9:為何只開放給異性戀夫妻,而不開放給同志伴侶也可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此法主要對象是「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而不僅僅是「有生育意願者」,   若就此脈絡而言,並非只要夫妻就可以做人工生殖手術;在「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的前提之下,即使適用對象不以夫妻關係為限,無論異性戀、同性戀,都一樣難以適用。   另外,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除了人工生殖的部分有所規範,其他關於父母子女關係親權行使,甚至後續的繼承等等,還是必須回歸民法。目前同志關係多數不被原生家庭認可的情況,該子女的處境更是令人擔心。舉例來說,若女同志伴侶間懷孕的一方萬一不幸過世,另一方無法使得該子女有繼承權,無法於身後照顧該子女,如果死亡一方的家屬不認同這個小孩該怎麼辦?   考慮到子女最佳利益的立場,當務之急,依然是從根本大法--民法著手,放寬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的限制,爭取同居與同志共組家庭合法的權利,以期一步一步的朝著更性別平等、去歧視的方向,讓單身生子及同志夫妻都可逐步放寬。   這幾年來生殖科技不斷地在進步,許多不孕症夫妻也對於人工協助生殖抱持著希望的態度。然而這項新科技真的如此神奇且安全嗎?事實上,根據2008年的報告,目前台灣試管嬰兒生殖技術的活產率僅為27.1%,而安全性的部分,英國政府資助的醫學研究委員會(_Medical Research Council_)在2004年年底時業已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試管嬰兒及母親的健康。而2008年8月的英國醫學期刊_(__British Medical Journal)_也再次提出質疑,認為透過醫療介入的方式來幫助不孕夫妻懷孕效果可能不如預期。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女性健康的影響: 許多研究發現,為了作試管嬰兒手術(IVF)而打排卵針的婦女,較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最嚴重者甚至死亡。此外,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早產、子癲前症、難產、及剖腹產的情況也比一般婦女高。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小孩健康的影響: 接受過不孕症治療的夫妻,將來生下的小孩容易出現自閉症的機率是其他人的4倍,也較容易有癌症、及腦性麻痺、智力遲緩等問題的出現。除了癌症等重大疾病之外,小孩得到注意力不足過動障礙症增加了40%;對聽力及視力的影響將近兩倍;而住進新生兒加護病房、住院3天以上的機率也比一般人高30%。   2007年一項針對從軍男性所做的例行健康檢查研究中發現, 母親曾接受過不孕症治療所生的男性,明顯有生殖健康受損的問題。包括精子濃度比其它人低了46%、精蟲數也少了45%、睪丸較小、能動及外觀正常的精子較少、男性激素也較低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並不具有統計顯著性,跟哪些機制的介入有關目前也仍然不明,因此仍需更大型的研究。現在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環境及心理因素都有可能使人不孕,因此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人也越來越多。雖然不孕症在男女身上都有可能發生,但畢竟懷孕的還是女人,所有侵入式的手術也都是在婦女身上施行,但是關於手術對婦女身體健康風險的研究在台灣卻一直不受重視。我們希望以上研究報告能提醒國內各界的注意,並能從女性身體健康的立場,重新檢視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雖然大部分試管嬰兒的小孩都很健康,不過民眾有權利瞭解醫療院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這也應該是民眾接受手術之前必須知道、納入考慮要件的資訊。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法要點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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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花錢租肚皮,問題多多
[投書] 花錢租肚皮,問題多多
花錢租肚皮,問題多多         去年十月台中劉姓少婦因擔任代理孕母導致不孕的新聞引起社會關注,昨日又出現邵姓富商為了生洋娃娃買進烏茲別克孕母一事,除了暴露出人口買賣及兒童權益的問題,代理孕母的問題亦再次浮出檯面。而邵姓富商買進代理孕母一事當中所出現的問題,亦正是部分婦女團體長期對開放代理孕母持保留態度的原因,即—有錢人對經濟弱勢者的剝削。     代理孕母並非單純的出租子宮而已,還包括整體身體健康風險及一整年生命的付出。此外,生產本身亦有其生命風險,如果以這樣的事實來思考,除了至親摯友之外,有哪些人會願意幫別人懷孕生產?從去年的劉姓婦女及今年的烏茲別克女子的例子,我們看到的是缺錢的人來當代理孕母,而有錢人則花錢利用這些弱勢者願意以身換錢的困境。     我們的社會正在面臨一個價值的選擇,原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乃為維護人性尊嚴、避免將人工具化,因此法律禁止器官買賣,也禁止蓄奴,但是,如果一個女人為了生存而選擇「自願」讓別人付費使用她的陰道或子宮時,我們又該如何去面對這個問題?有人選擇爭取這些弱勢女性的「工作權」,有人選擇的則是要避免讓弱勢女性落入這樣的處境。在面對「弱勢者」困境的同時,或者更應該思考的根本問題,是「花錢使用別人身體」這件事情本身是否是如此理所當然要被保障的權利?     本文刊載於聯合報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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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記者會]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將女人與生殖、母親等角色畫上等號,母職的實現被視為女性生命自我成就的重要一環,相對地,不孕的女性因此常於社會中飽受傳宗接代的壓力。自1977年,第一個人類的人工授精案例成功;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另一方面,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同時也帶來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例如日前李幸育在未婚夫死後要求取精,就在社會上引起風波。   為因應施行日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行政院衛生署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行政院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等管理辦法。然而自2001年12月28日修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一通過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已失其效力,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從此處於無法可管的情況。雖然衛生署於1996年即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由於代理孕母是否應該合法化一直有重大的爭議,因此多年來,這個法案仍未能送進立法院審查。為了不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管理上有太長的空窗期,2004年,衛生署將爭議不斷的「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脫鉤,分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   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 我們很高興此次立法接納了許多我們的意見,例如: 1. 「諮詢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2. 取消受術夫妻之年齡限制。因為生養小孩應由夫妻衡量自身情況及能力加以判斷,年齡限制乃限縮夫妻自主決定之權利。 3. 已婚者捐贈生殖細胞不需經過配偶同意,因為捐贈屬個人行為,捐贈生殖細胞屬個人身體自主權之延伸。 4. 考慮配偶一方死亡或婚姻無效所可能延伸之糾紛,確立醫療機構每次實施人工生殖前,均需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之原則。 然而很遺憾的,法案名稱最後還是為「人工生殖法」,而非我們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此名稱不同之處在於:「人工協助生殖法」涵義上是以人為主體,生殖科技乃是用來解決生殖障礙、協助生育;若是依行政院版草案名稱「人工生殖法」,其內涵成為在實驗室就能操縱的、人造(artificial)的概念,不一定需要「人」做為「生育主體」。因此我們認為,法案名稱應為「人工協助生殖法」,非「人工生殖法」。此外,目前限制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不得超過4個亦是一種妥協。依照目前歐洲國家已趨向一次植入胚胎不超過2個的標準,我們仍有改善空間。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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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2006/09/01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立法院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終於初審通過延宕了十餘年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引起民間爭議的,乃是限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男女才能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民間質疑:此法宣稱為確保民眾之生殖權而設,但事實上卻只保障有婚姻關係者,明顯忽視單身者及同志等人之權益,尤其是對同志而言,更是極為不公。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   同志所面臨的問題,是其伴侶關係不被社會承認。在民法仍以一男一女為「夫妻」之定義下,即使同志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方式生下孩子,孩子仍只有一個母親或父親,其伴侶對於小孩是無法主張親權。此外,伴侶要透過認領或收養對方的孩子也相當困難。雖然天天與孩子相處,亦肩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但在法律關係上她/他仍然是個「外人」。按照現行民法架構,在孩子的生母或父親意外死亡,未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會回歸到孩子的生母或父親的原生家庭,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若其原生家庭不能接受這段關係,該伴侶也不可能有機會收養孩子。而在繼承關係上,在伴侶未立遺囑即死亡後,孩子的生母或父親也無法主張繼承遺產,若伴侶有立遺囑,受遺贈之財產也不能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所受保障有限。   雖然賴清德委員版本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但事實上仍是以同居或交往中的一男一女為前提,而非以個人為單位。其實,無論是行政院版或賴清德委員的版本,欲使用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以接受人工生殖者,都必須先經診斷為「不孕症」才得以實施。對於不孕症的定義,自有其生理上的定義,若生殖器官機能正常,但不能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並不認為是「不孕症」。因此,即使在法條中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也並不表示全面開放對於同志、對於單身女性使用捐贈精卵。 最近一些團體對於此法有醞釀抗議的聲音,然而必須要提醒的是,重點不在人工生殖這個特別法,而是在我國的基本法—民法,如果民法不放寬對於伴侶的定義,甚至讓同志享有婚姻的權利,人工生殖法即使開放同志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科技擁有小孩,對於同志伴侶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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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要點
人工生殖法要點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經過三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賴清德版之「人工生殖法草案」 ,與黃淑英委員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要點如下:   1. 法案名稱訂為「人工生殖法」   2. 「諮詢委員會」,確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法人得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精卵銀 行)。但手術施行仍須核准之醫療機構。   4. 捐贈者: * 年齡上限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歲。 * 無償捐贈。 * 無國籍限制。 * 結婚者不需經過配偶同意。 * 所捐贈之細胞只能供活產一次、保存期限為十年。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不得指定受捐贈對象。 *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除經過診斷證實有生育障礙。   5. 受術者: * 無年齡上限 * 需為在婚姻關係中之夫妻 * 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 * 妻需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 夫妻需有一方有生殖細胞 * 不得指定捐贈對象,但可知捐贈者之種族、膚色、血型資料。 * 每次實施手術前均需夫妻雙方再次書面同意 * 婚姻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人工生殖之胚胎必須銷毀 * 夫妻間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或死亡時,生殖細胞必須銷毀。   6. 人工生殖子女 * 既使受術夫妻婚姻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同樣視為婚生子女。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結婚對象有近親之虞者,針對親等的部分向主管機關查詢。   7. 人工生殖機構及醫療院所 * 申請許可核准後之有效期限為3年,屆滿需再次申請。 * 手術前有對捐贈者或受術夫妻生理及心理檢查評估之義務,並製作紀錄。手術後也需將施術情形製作紀錄。 * 施行人工生殖前,必須先向受術夫妻說明其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及其它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瞭解及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 使用生殖細胞前,須經主管機關查核才可使用。 * 因歇業或其它因素要轉贈生殖細胞時,必須有細胞提供者之同意。 *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7日,及專供研究用途之胚胎。 * 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最多4個。   8. 意圖營利、仲介細胞買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9. 以詐欺、脅迫等方式使人施行人工生殖者,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告訴乃論罪,刑度由法官決定。   衛生署人工生殖相關辦法請見:http://www.bhp.doh.gov.tw/ectogenesis/index.html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人工生殖法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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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
不孕
什麼是不孕?      根據台灣生殖醫學會之定義,不孕(infertility)指的是有正常的性行為、且未使用任何避孕的方法,經過一年以上的時間而未能懷孕或使對方懷孕。這樣的定義有包含兩種狀況,一為:本身生理結構的缺陷或生理機能的障礙,二為:可能是受到工作壓力、情緒、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因此,不孕的狀態可能是暫時性,也有可能是長久性。   是誰不孕?      傳統的社會價值認為生育是女人的天職,因此當夫妻出現不孕的情形時,多會傾向於視為女性的責任而責怪女性,但事實上,男女皆有可能不孕,根據研究指出,90%的不孕是有原因可查的,其中女性因素佔50%,男性佔30%,共同因素20%,而剩下10%則是原因不明。因此,不孕不應被認為是女性單方的問題,更不應該是男性外遇的藉口。此外,不孕也不是「罪過」,不應在不孕婦女身上加諸不必要的苛責與壓力。   我好像不孕?      有些女性嘗試生育,但一直不能懷孕,非常憂慮。      在就醫之前,首先,你要檢查妳性伴侶的內褲是否太緊?在太熱的情況下,精子的製造與活力是會大打折扣的;再想一下,妳之前使用的避孕方式是什麼?服避孕藥、使用避孕器事實上需要一段調適期,才能恢復生育能力;其次, 妳們生活的作息是否太緊湊?有沒有工作上或是長輩的壓力?心理的壓力、憂慮是懷孕的殺手;再其次,妳或妳的性伴侶是否長期服用藥物?藥物有時會影響性荷爾蒙的運作。      對很多人而言,不孕並不是一個永久的狀態,透過調整生活作息、放鬆心情或是施打排卵藥、配合排卵日性行為等方式,通常可以獲得解決。      當妳/你想要尋求醫療上的協助時,由於男性的檢查程序較女性容易,建議可先由男性進行檢查,再進行妳的部分。   用盡了辦法,就是生不出小孩 若是確定不孕,有一些方法是可以考慮的: 1. 考慮領養的可能性 2. 使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簡稱ART) 3. 規劃沒有子女的人生   什麼是人工協助生殖?      人工協助生殖是指: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協助不孕者達到受孕、生育的目的。通常涉及精、卵取出的操作,因此,不包括人工受精。   我選擇了人工協助生殖,可是、、、      當妳選擇人工協助生殖時,情緒及壓力的處理極為重要。壓力越大或是負面的情緒越多,越不易受孕。不要將不孕視為自己的過錯;家人更應給予支持而非苛責,不要讓當事人有孤立感;然而親友過份的關心也可能造成壓力,過度在意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結果有時反而會事與願違。      英國一項研究報告指出,讓婦女學習情緒處理、精神放鬆與消除壓力以及獲得較多實用的資訊和其他選擇性,人工協助生殖的成功率會增加。   什麼是試管嬰兒?       當不孕夫妻實施人工體內受精還無法受孕時,可採取精卵體外受精的方式,也就是將女性的卵子與男性的精子放在試管裡受精,再將受精卵或早期胚胎(2-8個細胞)植入女性的子宮或輸卵管內,在母親體內發育,以這種方法出生的嬰兒,稱為「試管嬰兒」。根據2000年的報告,台灣試管嬰兒生殖技術的成功率約為25%,也就是平均施行4~5次的生殖技術,會有一次成功。   試管嬰兒的生殖科技對於女性身體的影響?       在試管嬰兒生殖技術的施術過程中,女性,不論是捐卵贈者或受術者,都會很辛苦,包括在取卵或胚胎植入的過程中,都要接受大量荷爾蒙注射,以取出卵子或讓胚胎著床,此時除了有身心不適及感染的可能性外,施打荷爾蒙或其他激素也增加了罹患卵巢癌或卵巢囊腫的機會。      之後,婦女可能要歷經數次的手術,才有可能成功受孕。而為了增加受孕的機會,醫師會一次植入多個胚胎,在確定受孕之後又必須減胎,以減少擁擠導致流產,減胎亦可能會引起感染。至於多胞胎的問題則可能對母體產生貧血、妊娠高血壓、產前及產後出血等傷害。      最重要的是為了成功受孕而反覆的施術,讓婦女的身心受到很大的煎熬。   試管嬰兒的健康問題尚未有定論       試管嬰兒健康的問題,因缺乏長期追蹤的研究,目前尚未有定論。根據2002年3月新英格蘭醫學期刊(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的兩項研究報告指出,生殖科技對於胎兒的風險包括:試管嬰兒比起傳統嬰兒較易發生心臟、腎臟異常,唇裂顎等主要新生兒問題;試管嬰兒發生低或非常低出生體重的機率比一般高出2.6倍(一般是早產),而低出生體重的嬰兒容易有心臟病以及認知發展的問題。       在台灣,早產兒基金會發現,透過試管嬰兒生殖技術所產下的胎兒有嚴重體重不足的現象。而根據生殖醫學會的統計,台灣地區試管嬰兒出現雙胞胎以上的多胞胎比例,約40%。多胞胎除了增加早產的發生機率(1999年有40%的胎兒為早產兒),也容易使嬰兒出生即罹患神經系統疾病或腦性麻痺,而且發育遲緩的風險也較高。   名詞解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簡稱ART)指利用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幾種常用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 AIH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HUSBAND’S SEMEN)—配偶間人工授精:將配偶的精蟲以注入方式注入子宮、輸卵管或直接注入腹腔內及卵泡當中。 AID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DONOR’S SEMEN)—非配偶間人工授精:將非配偶的精蟲以注入方式注入子宮、輸卵管或直接注入腹腔內及卵泡當中。 IVF/ET (IN VITRO FERTILIZATION)—試管嬰兒:分別取出卵子和精子,在體外的環境下受精,當其發展為早期胚胎(2至8 個細胞),再經由子宮頸口植入子宮內。全名應為體外受精與胚胎植入(IVF-ET, In vitro Fertilization Embryo Transfer)。 GIFT (GAME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精卵子輸卵管植入術:將取出的精子和卵子直接經由腹腔鏡放回輸卵管內,在體內受精。俗稱禮物嬰兒。 ZIFT (ZYGO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受精卵輸卵管植入術:介於IVF和GIFT之間的方式,精子與卵子在體外受精後植入輸卵管內,讓受精卵自然由輸卵管回到子宮著床。 TET (TUBAL EMBRYO TRANSFER)—胚胎輸卵管植入術:和ZIFT類似,只不過植入的時間晚一天,為胚胎(二至八個細胞)時,植入輸卵管內。 顯微操作技術:利用顯微技術,協助人工生殖之相關技術 ICSI (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卵細胞質內單一精蟲注射法:把單隻精子注射到卵細胞質內,讓精、卵結合受精。 ASSISTED HATCHING—協助孵化:將胚胎的透明帶打洞,協助胚胎孵化著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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