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人工生殖

【政策】人工生殖法
【政策】人工生殖法
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把女人與生殖、母親等角色畫上等號,母職的實現被視為女性生命自我成就的重要一環,也因此,不孕的女性往往飽受傳宗接代的壓力。受到將生育視為女性天職的傳統社會價值觀影響,當夫妻出現不孕情形時,遭遇究責與責難的一方多為女性,不少女性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亦不自覺地將此觀念內化,給自己許多壓力。   1977年,第一個人類的人工授精案例成功;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醫學技術的精進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另一方面,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同時也在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造成新的衝擊。    修法歷程  為管理並因應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的衝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相關指導綱領及管理辦法,並於1996年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礙於其中包含之「『代理孕母』合法化議題」爭議過於重大,耗時多年仍未能將其送進立法院審查,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便一直處於無法可管的局面。   2004年,衛福部委託台大社會學系承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會中決議將「代理孕母」與「人工協助生殖法」脫勾處理。衛福部接受此一建議,分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2005年9月初,少尉連長孫吉祥殉職女友欲取精留後引發台灣社會廣大關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缺乏法規管理一事因此重新獲得重視。因此,行政院版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於2005年9月13日送入立法院,同年,長期追蹤此議題的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亦共同擬定「人工協助生殖法」。2005年10月6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了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爾後,經過4次委員會審查及3次協商,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7年3月21日總統公佈實施。    婦女團體對「人工生殖法」的性別觀點 此法在醫療法體系中是第一部具有性別觀點的法案,婦女團體主張的立場多獲得重視且被納入,惟在法案名稱擬定上未能取得共識,除此之外,不論是在「生殖細胞及胚胎權利的歸屬」、「性別選擇限制」、「捐贈者年齡限制」與「植入胚胎數」等方面皆有體現。下為婦女團體針對此法所提之重要內容:   1. 法案名稱之疑義 不論是懷胎或是生產,女人的身體承載了整個新生命孕育的過程,女性才是生育的主體,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扮演的是提供協助,以利婦女順利受孕的角色,因此,婦女團體主張法案名稱應為「人工協助生殖法」,惟醫界站在技術本位的立場,堅持法案名稱應著重在其所使用的技術。   最後,婦女團體所提出、強調「以人作為生育主體」的法案名稱「人工協助生殖法」未被接納。    2.生殖細胞及胚胎權利的歸屬 人工協助生殖涉及生殖細胞及胚胎的提供及取得,本法明訂生殖細胞的取得必須得到提供者的瞭解與同意,另因為生殖細胞是身體的延伸,屬於身體自主權行使的範疇,因此不需要配偶的同意。   基於「人工生殖法」原本是針對「不孕夫妻」所設,其目的在於解決無法生育之問題;而胚胎為受術夫妻共有,因此,當婚姻無效、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理所當然就不再適用本法,胚胎則必須銷毀。   另外,由於法條明定人工協助生殖手術每次施術取精卵及植入胚胎時,都必需有夫妻雙方同意,因此,國內外時有的死後取精或死後、離婚後使用儲存胚胎的爭議是不會成立的;而且即使該種情況胚胎不銷毀,保存亦無使用上的實益,反而徒增不必要的浪費。    3.性別選擇限制 為避免「人工生殖法」淪為維護「重男輕女」傳統價值觀的工具,以及造成人口比例失衡之風險,法條中明文規定在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手術時,不得選擇胚胎性別。   4.年齡限制 雖然高齡父母在養育照護上對兒女而言可能不是最大的利益,不過,人民想要在何時成為父母是個人的選擇與自由,法律不宜規範,所以,本法並未針對受術夫妻的年齡設限。但是,為保障受術妻不會因為生殖細胞的健康狀態不佳而再三施術,對於捐贈者的年齡則加以限制,規定精子捐贈人的年齡需在50歲以下;卵子捐贈人的年齡需在40歲以下。   上述規定係根據醫學研究指出50歲以上的男性,生出唐氏症或有四肢缺陷小孩的機率增加了4倍;而由於女性的卵子數目在出生時就已確定,隨著年紀增長,一來卵子的數量會越來越少,二來加上外部環境的影響,年逾40歲後,卵子發生染色體病變與減數分裂失常的機率亦會增加。   考量到婦女懷孕生心理壓力的辛苦,提供給婦女使用的精子應該在「品質」上把關。但如果是夫妻間的人工生殖(使用夫的精子),則未有年齡限制。    5.植入胚胎數  由於多胞胎對於胎兒及女性的健康常有負面的影響,進行減胎也有相當的風險(Martikainen, 2006),因此近年來,歐盟國家趨向於規範人工生殖植入胚胎數降為1個。但考量我國人工生殖技術之成功率問題,同時讓婦女免於反覆施術中備受煎熬,目前允許植入胚胎數的上限為4個。   人工生殖法目前之爭議 目前「人工生殖法」是為了協助不孕症者而立法,且僅適用於有婚姻關係者,顯然忽視了單身者及同志等之生育權。在草案擬定的過程中,婦女團體雖曾討論過開放給單身及同志的可行性,然而問題的根本,仍應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此外,依台灣目前的社會對於單親家庭及同性戀者的歧視,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考量,目前僅開放給有婚姻關係者,但也期待此法隨著時代潮流之更動,逐步擴及多元社會之需求。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要點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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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代理孕母
【政策】代理孕母
背景 自西元1978年人類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出生之後,「生殖醫學/科技」從此進入了新紀元,因為這個嬰兒代表了人類能夠不以「自然」的方式(性交→射精→精卵結合→著床→懷孕分娩)也能夠達到懷孕生子女的目的。這種生殖科技的存在當然有好有壞,雖然它帶給了不孕者新的希望,但也同時帶給人類社會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許多衝擊及問題,例如日前李幸育在未婚夫死後要求取精,就在社會上引起風波。而對女性而言,在「傳宗接代」思維依舊嚴重的台灣文化下,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事實上是帶給了女性另一種更沈重的壓力與恐懼,更間接加深了「傳宗接代」的觀念。 台灣開放代理孕母之過程 台灣第一位試管嬰兒在1985年出生,之後同樣也面臨著隨之而來的許多爭議,其中大家最無法達成共識的就是「代理孕母」的部分。這20年來,不只是社會上、婦女團體間無法達成共識,衛生署也因歷屆署長本身觀念的不同,在「是否開放代理孕母」的議題上也是搖擺不定。立法院也曾針對反對及贊成代理孕母之人工生殖法草案兩個版本進行討論,但因問題爭議不小,而始終無法達成共識。直至2004年,衛生署委託台大社會學系承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代理孕母是否開放的問題在政府的政策中才有了定論。 2004年9月18日,在來自全國各地18位民眾經過2星期5次會議討論後,達到「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共識。而當時的衛生署長陳建仁也不顧之前大家所舉辦過的大大小小的座談會、公聽會、甚至是學者醫師們在報紙上所發表的文章觀點,於會後立即依這18人的結論承諾開放代理孕母,並預計半年內,根據會中的結論擬定「代理孕母法」特別法的草案,希望在一年內完成立法。 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問題 代理孕母現在會往「開放」的方向立法,2004年的這場公民共識會議無疑決定性的關鍵,然而這場會議事實上是有許多瑕疵與問題的: 1. 主動報名的會眾是否是基於『共善』的基礎,或是代表利益團體而來? 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由社會公民自由報名參加,其中主辦單位從自願報名者之中依據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等基準,「隨機挑選」參與者組成公民小組。但如此的作業程序,並不能杜絕利益團體的參與,無法確認參與者是否為不孕者,因此造成此次會議中就有2-4位不孕者代表參與其中之討論。 2. 誰能決定給與會者的資料?其資料是否能達到中立客觀? 公民共識會議的特點即是提供與會民眾閱讀的資料,使其就算對此議題不瞭解者,也能透過會議提供的資訊加以討論。但是應該由誰來規劃這些資料的供給呢?如何能確認會議所提供的閱讀資料一定能達到公正客觀而未造成引導的作用?從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的可閱讀資料來看,一開始的編排即先論述什麼是不孕症,以及不孕症的現況為何,較少著墨於代理者的角度。雖於後面的篇章有談到針對代理孕母的爭議,但閱讀者卻可能因為在第一段先看了不孕症的資料,進而產生同情,再看到爭議的問題時,就覺得爭議並非是最重要的,且是可以解決的。 3. 與會的會眾,每個人的發言是平等的嗎?或者容易遭強勢者主導? 目前學者針對台灣已辦理的公民共識會議情況進行分析,發現:發言次數與教育程度成正相關,且教育程度越高者主導性越強,發言次數也越多,並且其發言在結論報告中呈現的也越多。因此即便是20個人的會議,卻也可能被某幾個意見領袖主導。此外性別的因素也可能在此會議中產生,長期以來性別的刻板印象以及文化因素,造成許多女性比較不敢發言,或者是其言論不被重視,因此會議討論的公平性也仍然遭受質疑。 4. 僅15~20人的會眾,所做出的共識報告是否能有效代表民意等? 公民共識會議是採取自願報名的方式,並非設定所有的人都是當然成員再隨機抽樣,因此一開始的取樣就已經不足以代表社會的組成概況。公民會議能收集到的參與者,多半應已是對該議題有興趣者,其早已存在既定之立場,若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對於制訂政策有決定性的影響,則其更有可能企圖影響結論。除了自願報名者本身就已經具備某種性格特質,因此不能反映出全部的社會意見外,每場公民會議僅選出12~20人的會眾參與,取樣過少,其中的代表性更是令人質疑! 由於公民共識會議存在著上述所提到的,甚至更多須待解決與釐清的問題,因此會議的舉辦應定位在『提供多元討論的一種方式』,應屬於參考之用,而不應對會議的結論抱有太高的期待,甚至認為能透過該結論來抒困爭議問題的政策制訂。但行政院部會卻利用公民共識會議的結果,為其政策作背書,不僅草率,更有逃避政治責任之嫌。 代理孕母是否應合法 目前,衛生署委託成功大學研擬的「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已初步完成,此草案正在衛生署內部討論中。衛生署尚無公開確定之草案,但對於代理孕母傾向以下原則: 1. 受術委託夫妻必須有自己的精卵,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宮代為懷孕、生產。 2. 代理孕母必須有分娩經驗並為本國人。但無年齡、次數的限制。 3. 無償方式,禁止商業仲介。但有營養費。 台女連對於代理孕母持保留態度的原因 1、不成熟的生殖科技!! 代理孕母施行的步驟其實是跟試管嬰兒一樣,只是最後胚胎所殖入的母體不同。根據2003年台灣人工協助生殖執行狀況,35歲以下配偶間新鮮胚胎試管嬰兒活產率平均為34.4%;35-37歲為25.7%;40歲以上則是10%以下。而為了這34%的機會,女性必須每日施打排卵針刺激卵巢排卵,連續打二、三十天,失敗了再重新打二、三十天。以34%的活產率來計算,女性有可能要打上將近一百針才能成功生出小孩。   除了心理必須承受的壓力之外,身體更是有許多風險。因為過度刺激卵巢的結果,就是婦女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發炎、潰爛、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2005年11月,芬蘭研究員在分析20,000名婦女的問卷調查後發現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IVF)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除此之外,婦女在取卵時需要全身麻醉,而麻醉及胚胎殖入等手術本身就有一定之風險。而可能面臨多胞胎及減胎的問題也是必須納入考量。 在胎兒的部分,試管嬰兒常會發生早產的現象,而早產所延伸的許多健康問題,在國際間還有相當的爭議。英國醫學研究委員會(Medical Research Council)在2004年11月就曾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試管嬰兒及母親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她們的健康。而國內這方面的資料卻是付之闕如。   2、只是提供「子宮」? 醫療體系慣於將人切割為單一器官來看待,但是,子宮從來就不能獨立於身體之外自行運作,懷孕時,是個人整體的運作,不但生理上各器官、系統的同時介入,還有生活上的影響,包括先生、孩子、父母、公婆及工作。從受孕前開始注射排卵針等手續到生下小孩,代孕者其實是付出了將近1整年的生活。此外,因為是代為懷孕,和懷自己的小孩不一樣,家庭生活、夫妻、親子關係及工作狀況,都會變的十分不同或複雜。因此,代理孕母的議題不能只以提供子宮來看待。 3、可不可以商業化? 代理孕母是一整年的生活、生命的投入,而這類的人工協助生殖本身除了其內在的風險外(低活產率),重覆醫療對女性的身體健康有害,生育本身對女性也有健康及生命的風險。以這樣的事實來思考,因善心而願為代理孕母的人除了至親、摯友外,大概很少。對於這樣不顧風險,全心投入的女性,我們怎樣評估“營養費或成本費”?而對於因經濟誘因而成為代理孕母的女性,如果只給成本費,無非又是一種剝削。如何不商業化又合情、合理將是一個大難題。   4、妳情我願的「身體自主權」? 有些贊成代理孕母的人認為,有一方需要另一個女人幫忙懷孕生產,另一方也自願幫人家懷孕生產,兩邊都是妳情我願、誰也沒有強迫誰,這就是身體自主權的表現,為什麼要去禁止?然而,代理孕母的問題是否可用「身體自主權」來解釋,其實仍有疑義。因為這個看似民主自由的自我選擇背後,階級的問題依舊存在,根深蒂固的父權思考如:傳宗接代、性別刻板印象等也不見改善,在這些前提之下,是否真如我們所見有自由意志的存在?一旦代理孕母合法化,最弱勢的婦女如果被要求去當孕母賺錢,他們是否更沒有理由拒絕?這些,是我們最為憂心的。 代理孕母的議題,牽涉到不孕者的需求,女性身體的物化、商品化的問題,更是人的價值觀、倫理問題。此外,最弱勢的婦女是否會淪為此制度下的犧牲者,更是值得我們省思。因此,在代理孕母尚牽扯到許多不易解決的問題、對社會衝擊過大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處理代理孕母議題時應更小心謹慎,選擇從一個較宏觀的角度來看待,並有更多的討論,等社會形成共識、釐清問題後再行開放。     延伸閱讀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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