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生育健康

男性癌症倖存者產下先天性缺陷的孩子風險略高 
2011.02.14
男性癌症倖存者產下先天性缺陷的孩子風險略高 
近日美國國家癌症機構期刊(Journal of 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中的一篇來自瑞典的報告指出,有癌症病史的男性比起無病史的男性較易生出有先天性問題的小孩。男性癌症倖存者使用輔助生殖科技(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簡稱ART)方式生子,與小孩是否有先天性缺陷並無關係。 雖然過去少許研究曾證實男性癌症倖存者有較高風險會生出先天性異常的小孩,但這個新研究的不同之處在於,其特別關注因接受癌症治療後無法自然授精,而採用ART的男性使用者。 該研究取樣有癌症病史的瑞典與丹麥男性在1994至2005年間所生出的8,670個小孩,其中約有500位透過ART被生下來;同一時間也觀察1,700,000位無癌症病史的男性所生下的小孩,當中有26,000位是透過ART生下。 研究發現,會生下可能患有「主要」(major)先天性異常的小孩之機率,男性癌症倖存者比健康父親高出17%,但就整體而言,先不考慮受孕的方式,先天性異常罹患的風險都非常低,癌症倖存者的孩子中僅有3.7%,無癌症病史男性的孩子中僅有3.2%。在所有癌症中,以有皮膚、眼睛與中樞神經系統癌症的男性授精所產下的孩子風險最高。 即便受孕方式並不影響家長癌症病史與小孩患天生缺陷的風險之間的關係,但研究發現透過ART生下的小孩比一般自然受孕產下的小孩,在主要先天性異常的罹患風險高出了20%。 Giwercman指出,目前初步結果可推測,癌症腫瘤本身可能是造成先天性異常的主因,而非癌症的診斷治療方法。同時,父母親的癌症病史可能並不會導致最嚴重的(the most adverse)先天缺陷,使用ART也不會使風險增高。       註1 輔助生殖科技(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的程序步驟包括有體外授精(vitro fertilization)與卵胞漿內單精子注射(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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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國生命統計摘要
2010.12.30
2008年美國生命統計摘要
根據在最新一期兒科期刊所發表的統計研究,美國2008年剖腹產率占了將近三分之一的生產,也締造連續12年上升的記錄。此外,1-19歲孩童死亡率在2008年也有顯著下降。其他重要摘要如下: * 2008年有4,251,095個生產,比2007年少了2%。 * 青少女懷孕下降了2%。 * 20-39歲女性生育率下降;40-49歲則是上升。35-39歲女性生育率則是自1978年以來第一次下降,約1%。 * 剖腹產率上升至32.3%,與1996年相比上升了56%。 * 早產率為12.3%,比2007年下降了3%。嬰兒體重不足率維持不變。 * 嬰兒死亡率比2007年少2%,意外傷害占了嬰兒死因的4.6%。 * 對於1-19歲的孩童,意外傷害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約占38.8%。第二大死因是謀殺。 * 2008年美國國人平均壽命是77.8歲。 資料來源: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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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吃止痛藥,恐傷男嬰生育力
2010.11.10
孕婦吃止痛藥,恐傷男嬰生育力
來自芬蘭、丹麥與法國的科學家研究發現,孕婦單獨或混合服用一般溫和止痛藥,產下隱睪症男嬰的機率將會大增,懷孕4到6個月時尤其是高危險期。隱睪症恐導致精子品質不良,增加男嬰日後罹患睪丸癌風險。   醫師通常會告訴孕婦應避免服用藥物,然而諸如阿斯匹靈、撲熱息痛(paracetamol)與布洛芬(ibuprofen)等溫和止痛藥,在某些情況下被認為是安全的。據調查,西方國家半數孕婦服用藥性溫和的止痛劑。   這項研究對兩組婦女進行調查,一組在丹麥,受測婦女為834人;另一組則在芬蘭,受測婦女達1463人,她們被詢問懷孕期間使用藥物的情形,而她們的男嬰則在出生時接受隱睪症檢查。   援助該研究的丹麥與法國科學家也曾進行老鼠研究,結果發現母鼠在胎兒器官成形的懷孕關鍵時期服用止痛劑,其產下的公鼠有男性荷爾蒙睪丸酮不足的問題。這表示這類止痛劑也是內分泌干擾物,即所謂的「環境荷爾蒙」,是造成男性生殖力下降的元凶之一。   這項人體研究顯示,孕婦同時服用1種以上止痛劑,產下隱睪症男嬰的風險,要比沒有服用止痛劑的孕婦高出7倍。懷孕4至6個月的孕婦是高危險群,在此期間服用任何止痛劑,男嬰罹患隱睪症的風險將倍增,服用布洛芬或阿斯匹靈可能增加4倍,若混用1種以上止痛劑,這類風險更將增加高達16倍。但在懷孕首3個月及第7至9個月時,單獨服用1種止痛劑,並未發現造成影響。   主持這項研究計畫的丹麥哥本哈根國王醫院醫師拉弗斯說,孕婦或想服用止痛劑減輕疼痛,但站在生物學家立場不會建議她們如此做,「因此我們呼籲孕婦用藥前徵詢醫師」。研究發現刊登於「人類生育」期刊上。   英國皇家藥劑師協會的帕特認為,上述研究顯示止痛劑對胎兒發展的影響,但仍須進行進一步研究,以確定止痛藥對男性生育能力的影響程度。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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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年齡與小孩罹患精神分裂症有關
2010.11.04
父親年齡與小孩罹患精神分裂症有關
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是精神疾病中常見的一種類型,醫界一般認為精神分裂症發生的原因和基因與環境都有關係。一份丹麥的大型研究發現,男性在有第一個小孩時的年紀越大,小孩罹患精神分裂症的風險越高。 這份研究分析了超過兩百萬位在1955-1992年間於丹麥出生的小孩,研究人員在父親初次有小孩的年齡與小孩罹患精神分裂症的風險中找到相關性,但是父親的年齡對第二胎之後的小孩罹患精神分裂症的風險就沒有產生影響。數據發現:25-29歲父親的小孩罹患精神分裂症的比率為0.5%、30餘歲的比率為0.7%、40餘歲的比率為1.2%、50餘歲為2%。 過去有不少研究排除了母親年齡的因素,直指父親的年齡與小孩罹患精神分裂症的風險有關;大部分的研究人員推測,有可能是因為年紀較大的男性,精子中的基因出現異常的機率較高,因此與精神分裂症相關的基因亦較可能出現異常。但是這份研究對這樣的說法提出質疑,因為如果這個理論成立的話,所有高齡男性的小孩罹患精神分裂症的風險都會提高,而不是只有第一胎小孩。因此,丹麥奧胡斯大學(Aarhus University)的Liselotte Petersen教授,也是這份研究的負責人表示:我們的研究結果支持另外一種理論:有先天淺在精神分裂症傾向、但本身沒有罹患精神分裂症的男性傾向較晚有小孩,而其原因目前未明。 研究人員強調,絕大部分年紀較大的男性所生的小孩並不會罹患精神分裂症,這份研究只是幫助釐清父母親年齡與精神分裂症的相關性,以及試圖瞭解精神分裂症的原因。 資料來源:美國精神病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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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米銀干擾精子 可能危害下一代
2010.09.07
奈米銀干擾精子 可能危害下一代
市面上含可抗菌、殺菌的奈米銀產品包羅萬象,但美國動物研究發現,奈米銀可能干擾男性精子細胞訊號,導致精子不再成長,進而影響男性生育能力。研究人員另提醒,奈米銀非常小,也可能進入孕婦胎盤,造成男胎生殖系統出現先天缺陷。 這項研究發表於「毒物科學」期刊(ToxicologicalSciences)。美國空軍研究實驗室、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研究團隊進行老鼠實驗發現,奈米銀濃度若在10微克/毫升以上,就會影響男性幹細胞生長力,實驗使用的奈米銀尺寸較小,範圍在10到25奈米之間,而尺寸最小的奈米銀粒子更會阻礙精子幹細胞成長。 研究另發現,如果胎兒在成形階段接觸奈米銀,精子細胞形成過程便大受干擾,男胎的生殖系統也容易出現異常,引起先天缺陷。研究人員相信,因為奈米銀粒子尺寸很小,很容易跑進母體胎盤,直接影響胎兒。 過去有研究顯示,奈米銀對肺細胞、神經細胞和皮膚細胞都會產生毒性,也會滲入大腦,透過血液循環流竄至其他身體組織;人體、動物研究都指出,有些奈米粒子甚至可能侵入胎盤。 研究人員憂心忡忡指出,奈米銀廣泛用於各項產品,民眾可能在呼吸、飲食之時就讓奈米銀進入身體組織。若洗滌奈米銀產品,奈米銀也可能隨著水,流入自然環境,干擾自然生態。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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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性別比失衡,衛生署將查察
2010.08.30
出生性別比失衡,衛生署將查察
在自然情況下,嬰兒出生時的男/女性別比例(以下簡稱「出生性別比」)約在105至106比100(也就是1.05至1.06),相當穩定。惟拜科技之賜,醫療可以透過性別篩檢或選擇性墮胎,主動或被動的使男嬰得以生下。臺灣曾在1980年代以絨毛膜取樣的技術提前診斷胎兒性別,進行墮胎,使出生性別比由106上升到110以上,其後,因發現該技術會傷及胚胎組織,造成產下的男嬰有斷手或斷足的畸形,經政府明令禁止,婦產科醫師也怕醫療糾紛而趨保守,使性比例下降至108。近十年來,又因以聚酶鏈反應抽血作胚胎性別基因檢測,使性比例居高不下,今年上半年男嬰與女嬰比達111。 針對近年國內出生性別比高居不下之現象,衛生署將以統計檢定其接生性別比例顯著大於1.06者之醫療機構(19家)及接生者(49人),以及於網路宣稱提供性別篩檢、鑑定之名單,會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進行查察。 相關醫療機構或人員若違反相關規定及其罰則如下: * 違法醫療廣告:依醫療法86條,對不正當醫療廣告,對醫療機構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有不當醫療行為者: > *  > 依醫師法第25條,醫師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第25-1條懲戒方式,包括:警告、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師證書。 >  >      *  > 依醫師法第28-4條,醫師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者,可處10萬到50萬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  >      *  > 依醫療法第108條第3款,醫療機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可處5萬到50萬罰鍰,最重得廢止開業執照。 資料來源:衛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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