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衛福部開辦「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期望透過補助醫院和解金的方式,鼓勵醫療院所與病患和解,改善醫病之間的緊張關係,進一步解決產科醫師流失的問題。
試辦計畫內容
1. 補助案件範圍
在生產過程中,醫事人員已依其專業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使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鎖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
2. 試辦期間
101年1月1日起所發生之生育事故。預計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通過後停止辦理。
3. 排除條件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4. 補助和解金額
和解金的補助上限按事故嚴重程度有所不同:
生育事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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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上限(單位:新台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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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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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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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新生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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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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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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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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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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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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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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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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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先和解,後補償
符合上述條件者與醫療機構和解後,由醫療機構向衛福部申請補償金。
2. 補助對象為參與試辦計畫的醫院
原先提出政府提供生育事故補償事故的初衷,是希望能夠直接補助給產婦和家屬。但由於沒有法源依據,導致經費來源受限,因此,試辦計畫所能夠補助的生育事故必須限定「在醫療院所內發生」之事件,且就診的醫療院所須為申請加入此計畫之機構。
3. 試辦計畫的缺陷
試辦計畫立意良善,但是這種政府透過補助醫院「間接」補助民眾的作法無法照顧到所有有需求的婦女,例如偏遠地區的婦女、來不及至醫院生產或是生產的醫院未加入該試辦計畫的婦女皆無法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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