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停止歧視與偏見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將於星期一(12/23)早上審理由江綺雯立委提出的「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此草案未經過社會大眾的討論並取得共識,同時內容極度粗糙不合理,包括嚴格限制了婦女行人工流產的條件,在此情況下,卻還逕行交付委員會審查。表面上說是為了減少人工流產的數量,實際上是藉政府政策之名,推展宗教教義之實,視廣大的婦女權益於不顧,為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及立法委員陳建銘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院暫緩審理此一法案,待行政院或民間團體提出相對版本之後,再一起併案審查,以確保人民健康福祉。

  

優生保健法立法之初乃為當時人口政策下的產物,其中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剝奪與其優生意涵早已不合時宜,確實有修法的必要。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自1999年起,即屢次建請衛生署依時代進步性思考優生保健法修法的方向。而衛生署終於於去年起,開始召開修法會議草擬修法,並召開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衛生署的版本尚在草擬中,江立委的版本卻逕付委員會討論,這樣的做法令人不解。另外,在此次修法草案中,其實存有幾大爭議:

 

一 、忽視女性的需求與自主決定權。在現行的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根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的規定,向來為婦女團體所詬病,但此次修法中非但未見改善,反而對於人工流產作了更嚴格的限制,除了取消前述的人工流產條件﹝第九條第六款﹞,並且增加孕婦需接受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輔導兩小時以上,而且還要經過六天等待期的條件,這樣的規定違反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並且歧視女人做決定的能力。

 

二、 充滿歧視、前後矛盾的修法。草案中先是強調胎兒的生命權,卻又提及醫師若發現胎兒患有妨礙優生疾病、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這樣將優生的價值視為高過生命權的概念,而且還要醫生勸導人工流產,顯示出其充滿強烈歧視的心態。

 

三 、未成年少女的問題被漠視。法律中規定未成年少女若要施行人工流產,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許多青少女不敢或不想讓父母知道這件事,因而私自服藥或尋求非法密醫,一直是優生保健法面臨的一大問題。近三四年來民間團體內部與衛生署一直就這樣的問題進行討論,均尚未想出一個萬全的解決方法。但此次修法的版本中,完全未提及青少女的問題該如何處理,這是一種毫不負責任的做法。

 

  綜上所述,現有的優生保健法充滿了諸多問題有待討論,包括充滿歧視的優生概念、婦女生育決定權的保障與青少女的問題等。江立委曾批評衛生署的修法速度緩慢,但其實是因為優生保健法修法中的爭議性過大,需要許多細緻的討論,反觀江委員提出的版本,雖然效率一流,但內容卻草率不合理,不但沒有解決原有的問題,反而有更多的缺失。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認為,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概念,應該是要強調婦女及家庭的自主決定權,對於一個生命要不要出生,國家不應該帶頭歧視,強制介入人民生育的決定,認為某些人沒有出生的權利,而是要充分的使人民有權﹝empower people & family﹞,提供充足的資訊,讓個人及家庭根據其對生命的看法、對生活的需求以及考量各種社會資源,自主的作決定。生命的優質與否不應決定於生理因素,而是客觀的社會環境。我們希望立法院能有智慧的勾勒出一個符合社會環境改變,並具有理想性和前瞻性的立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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