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27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行政院即將通過母子保健法草案,明訂成年婦女若需自願中止懷孕,不需先生簽字同意即可實行自願中止懷孕。我們對於衛生署刪除父權條款,並更改優生保健法名稱的作法表示肯定,但對於衛生署未能全面思考兩性生育健康及青少女自願中止懷孕的問題,將之納入此次修法內容,表示遺憾。
我們有以下的看法:
1.
我們已經深思熟慮,不要再等待:請尊重女性自願中止懷孕的決定,取消三天等待期之規定
女性在面對自願中止懷孕的選擇時,都會考慮她們自身的信仰、價值觀、身心狀況、生活條件等因素,不是倉促間草率的決定,因此,三天的等待期是「多此一舉」,徒增婦女的困擾與不便。
2.
我們要資訊,不要輔導: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而不是「輔導諮商」
母子保健法草案中規定:成年婦女若需實行自願中止懷孕,必須先經由醫師的「輔導諮商」,此舉不但否定了女性做決定的能力,在執行上,亦有多重問題,如:醫師個人價值觀之涉入、醫師需接受專業的訓練……等。其實,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如:人工流產的方法過程風險及費用、人工流產外的其他選擇、社會支持資源等資訊,以利其做決定。
3.
青少女要合法的輔導諮商管道,不要非法暗巷:請增加輔導諮商之第三管道,讓欲自願中止懷孕的青少女有一個合法、安全的人工流產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女懷孕後,近七成會選擇中止懷孕,其中只有二成會告訴父母。青少女不敢告訴父母、父母不同意、父母為加害人、父母失聯等情形,迫使青少女尋求非法、不安全的途徑中止懷孕。為保障青少女的身心健康,應引入輔導諮商為未成年少女另一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管道,以確保她們的健康及安全。第三管道的介入,除了可作為青少女與父母之間的橋樑之外,還可以提供必要的性教育,避免再度意外懷孕,以真正維護青少女的身心健康。
4.
我們要生育健康全面思考的修法,不要狹隘的人工流產法:修法應全面照顧兩性生育健康
修法方向應從整體生育健康方向思考,而不應只侷限於自願中止懷孕等的規定,其中應該包括:生育健康教育、生育健康諮詢的提供、協助生育計畫的落實、孕前與產前檢查、孕產婦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友善的生產環境等。
5.
我們要生育基金,不要二度傷害:設立「生育基金」,以照顧產婦或新生兒因分娩致死亡或永久性機能障礙者
在生產過程中,嬰兒或產婦有時會遭遇傷害甚而生命的危險。而這些傷害往往很難認定是生產的自然風險或是人為上的疏失所造成的。再者,生育醫療糾紛與一般醫療糾紛不同,因為生育雖是家庭、個人的事,但對於國家、社會而言有重大意義。因此,生育的風險不應由婦女或家庭獨自承受,為了保護婦女及家庭免於生產及醫療糾紛之二度傷害,國家應設立生育基金,先提供受害婦女或嬰兒補償,而後再由國家進行責任歸屬的確定及求償。
6.
我們要生育保健,不要優生保健:優生保健法名稱應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將「優生保健法」改名為「母子保健法」雖立意良好,但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責任與角色,也排除了不想作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故宜更名為「生育保健法」。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權會歷經兩年的討論,提出「生育保健法」以取代「優生保健法」,獲得三十個以上的婦女團體及弱勢團體的連署支持,之後並與高明見立委辦公室合作完成最後版本。目前已由高明見、葉宜津、楊瓊櫻、李永萍等六十二位立委連署,於上會期送進立法院。我們要再次呼籲:政府應加強生育保健知識教育,並提供充分之醫療資源、社會福利及支持網絡等資訊,讓個人或家庭計畫生育時,不論是生育、結紮或自願中止懷孕,都有充分的認知及能力,根據其需求、條件、信仰及價值觀等做適當的選擇,讓每個小孩都是在期待中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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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2
「優生保健」?--停止歧視與偏見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將於星期一(12/23)早上審理由江綺雯立委提出的「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此草案未經過社會大眾的討論並取得共識,同時內容極度粗糙不合理,包括嚴格限制了婦女行人工流產的條件,在此情況下,卻還逕行交付委員會審查。表面上說是為了減少人工流產的數量,實際上是藉政府政策之名,推展宗教教義之實,視廣大的婦女權益於不顧,為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及立法委員陳建銘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院暫緩審理此一法案,待行政院或民間團體提出相對版本之後,再一起併案審查,以確保人民健康福祉。
優生保健法立法之初乃為當時人口政策下的產物,其中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剝奪與其優生意涵早已不合時宜,確實有修法的必要。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自1999年起,即屢次建請衛生署依時代進步性思考優生保健法修法的方向。而衛生署終於於去年起,開始召開修法會議草擬修法,並召開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衛生署的版本尚在草擬中,江立委的版本卻逕付委員會討論,這樣的做法令人不解。另外,在此次修法草案中,其實存有幾大爭議:
一
、忽視女性的需求與自主決定權。在現行的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根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的規定,向來為婦女團體所詬病,但此次修法中非但未見改善,反而對於人工流產作了更嚴格的限制,除了取消前述的人工流產條件﹝第九條第六款﹞,並且增加孕婦需接受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輔導兩小時以上,而且還要經過六天等待期的條件,這樣的規定違反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並且歧視女人做決定的能力。
二、
充滿歧視、前後矛盾的修法。草案中先是強調胎兒的生命權,卻又提及醫師若發現胎兒患有妨礙優生疾病、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這樣將優生的價值視為高過生命權的概念,而且還要醫生勸導人工流產,顯示出其充滿強烈歧視的心態。
三
、未成年少女的問題被漠視。法律中規定未成年少女若要施行人工流產,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許多青少女不敢或不想讓父母知道這件事,因而私自服藥或尋求非法密醫,一直是優生保健法面臨的一大問題。近三四年來民間團體內部與衛生署一直就這樣的問題進行討論,均尚未想出一個萬全的解決方法。但此次修法的版本中,完全未提及青少女的問題該如何處理,這是一種毫不負責任的做法。
綜上所述,現有的優生保健法充滿了諸多問題有待討論,包括充滿歧視的優生概念、婦女生育決定權的保障與青少女的問題等。江立委曾批評衛生署的修法速度緩慢,但其實是因為優生保健法修法中的爭議性過大,需要許多細緻的討論,反觀江委員提出的版本,雖然效率一流,但內容卻草率不合理,不但沒有解決原有的問題,反而有更多的缺失。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認為,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概念,應該是要強調婦女及家庭的自主決定權,對於一個生命要不要出生,國家不應該帶頭歧視,強制介入人民生育的決定,認為某些人沒有出生的權利,而是要充分的使人民有權﹝empower
people &
family﹞,提供充足的資訊,讓個人及家庭根據其對生命的看法、對生活的需求以及考量各種社會資源,自主的作決定。生命的優質與否不應決定於生理因素,而是客觀的社會環境。我們希望立法院能有智慧的勾勒出一個符合社會環境改變,並具有理想性和前瞻性的立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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