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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記者會] 無法無天,台灣淪為跨國藥廠...
國內台灣生物資料庫先期計畫(Taiwan
biobank)人權疑慮爭議不斷,然而就在生物資料庫相關法規法未制訂的空窗期,據聞跨國藥廠正大量蒐集台灣受試者的血液、檢體,將含有個人基因資料的血液、組織運往國外儲藏,而這些生物檢體除具研究價值,後續或有可能具有商業利益,並牽涉個人隱私侵犯的問題。然而在目前生物資料庫無法可管的情況下,民眾往往在不甚清楚檢體採集目的的情況下,同意提供血液或組織,台灣已淪為跨國藥廠基因檢體的採集地,是否因此造成基因資料與個人權益受侵害,或者其他更嚴重的情況?立法委員黃淑英偕同中研院倫理委員會委員邱文聰召開「生物資料庫未立法,台灣淪為跨國藥廠基因檢體採集地」記者會,要求衛生署正視此一問題,在biobank立法之前,應嚴禁民眾生物檢體輸出國外,善盡保障民眾權益之責。
黃淑英立委表示,近日接獲醫師陳情表示最近各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跨國藥廠送審之蒐集人類基因檢體的計畫案新增頗多。由於現今新藥研發與醫療技術之研究常需以基因檢體作研究,特別是不同種族、疾病對於新藥之基因不同反應。因此,基因檢體對於新藥研發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檢視這些蒐集基因檢體的計畫發現,有些是在新藥臨床試驗中偷渡血液樣本的蒐集,至於該血液樣本如何保存與使用並未清楚告知受試者。而另一種形式則是以新藥臨床試驗的子計畫或附加計畫的形式,以藥物基因學研究或「樣本庫」、「基因庫檢體」等方式,招募參與特定藥物試驗之民眾參加該計畫。由於這類計畫與藥品臨床試驗關係緊密,受試民眾很容易輕忽同意檢體採集之意涵。其次,相關計畫在用語上刻意營造出免費、有利於提供檢體之受試者,或者以恐嚇性的語言,例如:「如果您不參加…試驗,您不會受到懲罰。」威逼利誘受試者參與計畫,導致模糊其具有風險的本質。再者,在保存年限、檢體用途等應明確說明的項目模糊帶過,例如:檢體將「用於學術研究上」、「試驗期間:您的樣本將保留至使用完為止。」,幾近要求受試者空白授權,讓跨國藥廠無條件、無限制的使用該檢體。並且,由於檢體係基於受試者捐贈,然藥廠為避免後續商業利益之爭議,除宣稱該檢體所有權係為藥廠所有,而即使將來有商品產出,受試者亦無貢獻,一筆抹消受試者之善意。但是,檢體後續是否由他人使用,甚至轉售,多數告知後同意書中保留轉售的可能性,導致民眾的檢體使用上無所限制。另外,有些計畫除採集基因檢體外,包含授權追蹤、查閱受試者之健康資料(例如:病歷等),以及於試驗結束後之不斷追蹤,對於個人隱私權影響非常之大。然而,由於此類計畫基因檢體之儲存地點皆在美國、瑞士等國,民眾一旦同意檢體採集,則隨之被輸出國外,將來如有權益受損勢必難以伸張。
黃淑英委員進一步指出,目前針對大規模蒐集基因檢體行為幾乎無法可管,所依據的僅是衛生署頒佈的行政命令,即「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此注意事項不僅法律位階過低,對於大規模蒐集檢體、成立基因庫之行為亦無規範。對於基因檢體輸出一事,除在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應經由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方可輸出國外之外,別無其他規定。然而個別醫院的倫理委員會程度、訓練上參差不齊,是否能善盡把關之責令人質疑。黃淑英委員表示,基因資料庫由於常有人權爭議,先進國家皆已進行規範。而即使中國,為了防止基因資訊外流,1998年制訂「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中國官方重申加強基因資訊輸出的控制。然而,我國政府一方面高喊推動生技製藥產業,一方面卻遲遲未建置更完善、健全的法規環境,導致人民基因資料門戶洞開,讓跨國藥廠有機可乘,乘著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大肆蒐集基因檢體,這是主管機關的失職與怠惰!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助研究員邱文聰,本身亦是中研院倫理委員會委員表示,目前不僅是跨國藥廠蒐集檢體,國內醫師、研究者亦多有採集的行為。為特定目的而蒐集基因檢體,應於善盡告知後取得受試者同意。但若無特定目的且未去連結(即個人資料得以辨識者),於採集時雖取得概括的同意,但受試者並不知道將會對其檢體進行何種研究,因此日後要進行研究時則應取得受試者之再同意。不過,若檢體已輸出、儲存於外國,是否會再行告知取得受試者之再同意,則令人質疑。再者,目前人體試驗有關法規僅限於新藥、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以及學名藥BA/BE的部分,而衛生署研擬中的人體生物資料庫條例草案,對於再同意以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上並不足夠,在人體研究的範疇內我國需要有整體性的立法,以資規範。
黃淑英委員表示,由於生物資料庫相關管理法規尚未制訂,為避免法律空窗期民眾權益受損,衛生署應針對民眾基因檢體輸出國外情事嚴格把關,除重新研擬基因檢體採集之告知後同意書範本外,對於目的不明確之檢體蒐集不應許可輸出國外,並且,儘速針對基因資料庫之管理制訂完善之法規,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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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月經不規律是骨質健康的警訊
如果女性過早出現更年期的現象,在醫學上稱為「原發性卵巢功能不足」(Primary
Ovarian
Insufficiency),一般指40歲以下婦女的卵巢無法正常排卵或分泌雌激素,而出現類似更年期的現象,主要出現的症狀為停經、月經不規律或是熱潮紅。
近日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發佈一則新聞指出,有「原發性卵巢功能不足」的女性骨質流失的風險較高,亦即此族群的女性較可能要面對骨質疏鬆或骨折的問題。此外,女性若20歲以前月經不規律,很可能是骨質密度低的警訊,因為青少年時期是骨質生長的重要時期。
研究人員指出,月經是女性骨質健康的指標,如果女性過早出現停經或月經不規律,應該更注意自己的骨質健康,攝取足夠的鈣質、維他命D等,以預防骨質疏鬆與骨折。此外,女性在更年期時會經歷某種程度的骨質流失,因此,女性在年輕時儲存骨本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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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記者會] 2009/05/11 致命的危機!護理...
醫療院所嚴重漠視職場安全,危害護理人員健康
護權會、勞陣:政府應立即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進行專案檢查與宣導
2009/05/11
新型流感(H1N1)肆虐全球,引發全世界的恐慌。然而,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護權會)正是在2003年Sars事件後成立,致力於倡議維護護理人員的勞動權益。延續過去幾年分別針對護理人員工作壓力、勞動條件等進行調查,有鑑於醫療保健服務工作,往往必須暴露在高危險性的工作環境,因此,今年護權會以「服務環境安全檢核」為主題,對於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衛生進行調查,護權會遺憾的發現:「高達7成5護理人員身處消毒液、滅菌液等生物性危害的工作環境,卻只有不到5成的服務單位備有相關職業安全的書面資料;同樣的,也有高達7成5雇主完全沒有提供任何預防職業災害(病)之預防管理措施,顯見雇主嚴重漠視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因此,護權會、勞陣要求勞委會、衛生署等政府權責機關應立即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進行專案勞動檢查,並宣導雇主正確的法律認知,以保障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
這份問卷的樣本群是各級醫療院所的護理人員,並以醫學教學中心和區域教學醫院居多,針對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與雇主防護措施進行調查,總共回收501份有效問卷。調查發現,護理人員普遍暴露在消毒液、滅菌液、生物病原體、化學物品、溶劑、含毒性物質等高危害風險的工作環境,但雇主卻僅有46.9%的雇主提供「安全衛生實務操作標準」,更只有33.9%的雇主有提供員工「生物性危害預防之教育訓練」。這樣的結果讓護權會感到相當的驚訝與不滿。雖然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但其從業人員自己的生命安全卻被嚴重的忽略,暴露在高危害性的工作璄境之中。去年,勞委會曾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標準」之擬定舉辦公聽會,邀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業者及從業人員團體出席表達意見,而護權會也派代表出席強烈主張該標準訂定之急迫性,無奈在醫院經營者的顢頇抵制,迄今仍然未公告實施。就此,護權會、勞陣除抗議醫院經營者框顧醫護人員生命安全之惡劣行徑,更呼籲勞政及衛政機關應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並提出具體時程,改善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環境。
過去,「針扎」一直都是工作環境中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主要因素。2003年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針對兩家醫學中心及兩家區域醫院對護理人員實施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受訪人員認為「針扎」(91.6%)是工作環境首要的健康危害因素。這次的問卷發現,雖然有相當高的受訪者表示,服務單位有「針扎案件應採取通報系統」,同時,也會針對發生扎針事件後,對病人採血、針扎者採血檢驗與保存,以及為針扎者預防性投藥,但面對高居不下的針扎案件,但本次調查卻發現,防止針扎事件較有效的「無針系統工程」,卻只有10.9%的醫療院所採行,護權會認為,這突顯了醫院經營者便宜行事、枉顧員工職業安全的心態,政府應該更嚴格的把關,並將類似積極性的措施列為醫院評鑑的項目,以有效的減少針扎案件。
此外,調查研究更發現,大約三成到四成的護理人員不知道雇主應負擔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1成5護理人員在沒有任何防護的情況下,直接接觸消毒、治療用途之化學物質或抗癌、抗病毒藥物與血液製品,以及4成的護理人員不知首該向哪個單位申請職業災害診療單。更令人沮喪的是,由於護理人員的工作的特殊性,其勞務提供於生理暨心理方面負荷程度極高,但卻有高達6成8的醫療院所未提供任何減輕員工職場壓力的措施;而對於護理人員常見的職業傷害,例如下背痛、上肩疼痛及久站引起腳部靜脈炎等累積性肌肉骨骼系統傷害,更有高達7成6的受訪者控訴,雇主未採取工作方法及工作站規劃設計等預防管理措施。對此,護權會痛批醫療院簡直不顧護理人員健康,更要求勞委會必須要有積極作為,徹底改善護理人員惡劣的勞動環境。
針對以上之研究發現,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勞陣及立法委員黃淑英提出以下幾點訴求:
一、 勞委會應立即針對護理人員之勞動處境進行專案勞動檢查,並對違法之醫療院所進行裁罰,以提昇護理人員之職場安全。
二、要求勞委會儘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標準」,並加強宣導,提供醫療院所依遁辦理。
三、衛生署應將各項積極將各項防止護理人員職業性傷害的措施,列為醫院評鑑之指標,並嚴格落實,以有效降低護理人員之職業災害發生率。
最後,護權會對於每況愈下的護理勞動處境感到憂心,因此在護士節的前夕公佈調查的結果,希望能喚起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意識,並強烈的要求勞委會及衛生署應以更強烈的手段,嚴格督促醫療院所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以保障護理人員的基本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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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記者會] 2009/05/11 台灣生物資料庫應...
科學逾越倫理,犧牲人權代價!
2009/5/11
由衛生署出資、中央研究院負責執行的「台灣生物資料庫」(Taiwan
Biobank,以閩、客、原住民為主,所進行的「基因資料庫」)先期計劃,已決議正式開始在雲嘉南地區對民眾進行收案採血。這個表面上標誌著台灣科學發展與科技民主決策模式的新典範,倫理委員會的決策過程卻粗糙無比,違反程序正義。
在衛生署的「台灣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尚未立法之前,即決議收案,更忽視了立法院、民間團體、相關學者對於其中的醫學倫理、個資保護的質疑。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立法委員黃淑英今天(5/11)於立院舉辦記者會,發表他們對於衛生署及「台灣生物資庫」的聲明與質疑,呼籲「台灣生物資料庫」陽光化,接受全民監督。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鑑於台灣生物資料庫倫理爭議及侵害人權疑慮不斷,於97年衛生署預算審查時以主決議要求生物資料庫連應有法律明文規範,審查98年預算時相關爭議仍在,且「台灣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尚未通過,因此提案凍結「台灣生物資料庫先期計畫」經費的二分之一預算,其目的在於要求衛生署儘速完成相關立法程序,並且妥善處理相關爭議。然日前卻爆發倫理治理委員會強行表決,通過繼續收案的決議,其對於攸關民眾隱私與福祉的倫理審議之草率,令人不解與憂心。此外,在「台灣生物資料庫」網站上所公佈的「召募民眾海報」(http://www.twbiobank.org.tw/document/Recruitment.pdf)上面只有「檢測項目」、「活動時間」,完全看不出來它是一個「研究」。怎麼看怎麼都像是一個健康檢查的「健檢活動」。也令人質疑研究團隊給予接受研究的民眾的資訊是否真的充分。黃淑英立委表示,今日上午於衛環委員會已針對台灣生物資料庫質詢衛生署長葉金川,葉署長表示,寧可不執行此計畫,也不要侵害人權,並承諾將進一步查明此事。希望衛生署謹守此立場,在疑慮不清、法未通過之前,不應輕率繼續推動此計畫。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佳範表示,所謂的民主,不只是政治選舉,科學研究也應該要符合民主精神。這個未來攸關二十萬人的基因資料,生物醫學研究者尚未提出具體的研究項目與目的,亦不清楚研究者將如何使用與保護捐贈者的基因及社會資料。目前倫理治理委員會的組成已違反聯合國對於基因、基因資料庫的人權標準,其倫理治理的程序亦出現嚴重瑕疵,我們無法相信現有的倫理治理委員會得以幫全民做好把關的分內工作。倫理治理委員會的嚴重失職,更是引發我們對於此基因資料庫的疑慮。
此外,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已經架設了一個「公民論壇監督台灣生物資料庫」的網站(http://biobankforum.blogspot.com/),將陸續蒐集國內、外相關論述及分析文章,試圖讓社會大眾理解抽血並不只是單純的一件事情,資料庫的相互連結、比對,個資保護、資料外洩等問題,研究結果之後,是否可能對特定族群造成歧視等問題,都必須在「台灣生物資料庫」開始收案執行之前,跟民眾交待清楚。
師範大學地理系副教授,本身也是鄒族民族議會的成員,汪明輝表示,原住民檢體也是此基因資料庫的目標之一。據了解,研究人員會保留檢體的族群註記,因此是否需要以社群為基礎的同意權將是未來的爭議焦點。現在推動社群同意權的立法-也就是CRB(社群審查委員會)的制度建立或許已經緩不濟急,他呼籲Biobank研究單位本著尊重研究倫理的專業態度以及遵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態度,主動將Biobank計畫送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由原住民族委員會邀請對原住民族研究有專精、瞭解醫學遺傳背景、同時與Biobank的研究團隊沒有利益衝突與迴避立場的專家學者進行社群同意權的審理,並簽訂可維護原住民族權益的研究平等公約。同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可以主動函請Biobank研究單位,要求研究團隊配合。他同時也呼籲原住民族各族民族議會、或民族議會聯盟可要求Biobank研究單位提出社群同意權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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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實習醫學生與病人隱私權
如果………
妳在進行大腸鏡檢查時,忽然有一批實習生在未告知、也未取得妳的同意前,就自行進入診間………
妳在接受子宮頸抹片檢查時,主治醫師未告知妳也未經過妳的同意,就讓醫學生在場實習,甚至執行醫療行為………
妳到醫院就診,在問診及檢查的過程中,主治醫師不斷向實習醫學生講解檢查程序及病因診斷,卻未仔細地向妳說明病情………
這時,妳怎麼辦?妳感覺如何?
就醫環境的不友善對許多人來說已經不是新聞,台灣女人連線在舉辦病人安全座談會時,便常聽到婦女提起自己的就醫經驗,許多教學醫院在未告知也未取得病人同意的狀況下,就讓實習醫學生進入診間、參與診療,這讓許多病人感到不適,嚴重影響病患的隱私權。
台灣女人連線自1998年以來,就不斷地向衛生署提出要求,希望針對實習醫學生擬定實習規範,讓病患就診時,隱私權和安全能受到尊重和保障。衛生署最初以「其為教育部的業務範圍」為由,表示對此無能為力;經過7、8年的溝通和協調,此事終於受到衛生署侯署長的重視,願意出面與教育部協商此事;隨後,高教司於2006年6月請醫學院評鑑委員會起草「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準則草案」。這項草案在數次的醫學校院長會議中引起爭議與討論,最後終於在2007年3月通過「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並於2008年8月底發文各相關單位,要求在門診時刻表上註記,或於診間外公告實習醫學生之事宜。
「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在規範什麼?
一、病人的權利:病人有權利拒絕實習生參與診療,即使在門診進行中或住院病人床邊教學時,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教學、檢查或談話的要求,且主治醫師和實習醫學生必須尊重病人的決定。
二、教學醫院的責任:教學醫院負有照顧病人與醫學教育的雙重責任,但是,若兩者產生衝突,應該以病人的安全為優先考量。此外,院內應設置一委員會,處理病人安全相關事宜,所有決議應以保障病人安全為主。
三、主治醫師的責任:主治醫師必須向病人介紹實習醫學生、說明其參與照顧之目的,並取得病人同意,若病人拒絕,應尊重病人的決定。即使在門診進行中或住院病人床邊教學時,病人提出終止教學,主治醫師亦應接受。此外,主治醫師有責任監督及協助實習醫學生參與診療的全部過程,尤其實習醫學生在執行醫療行為時,主治醫師必須在旁監督及指導。
四、實習醫學生的義務:實習醫學生有義務向病人介紹其醫學生的身份,在進行詢問病史、身體檢查等行為前,必須取得病人同意。診療進行中,若病人提出終止談話及檢查的要求,必須要尊重病人的決定。其中,要強調的一點是,實習醫學生的身份是「學生」,並非「醫師」,所以必須在充分的監督下才可以進行醫療行為。
實習醫學生的第一課:尊重病人
「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在研擬的過程中引起爭議;即使通過後,也有不少討論。即使如此,身為標榜著「以病人為中心」的全人醫療體系中的一員,徵求病人同意、尊重病人的隱私權和自主性絕對是所有醫學生都應該要學會的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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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0
美國對子宮頸癌疫苗副作用展開調查
美國自兩年前核准子宮頸癌疫苗Gardasil上市後,目前為止共接獲約8000件的不良反應通報及18起死亡案件通報,其中10起死亡已初步排除與疫苗有直接相關,另有8件尚未證實。而上週,兩名青少女(14歲及15歲)因為接種疫苗後個別發生了多發性神經炎(Guillain-Barré
syndrome)
及胰臟炎之副作用而向政府申請疫苗損害賠償,成為美國首件申請賠償案,目前審議委員會正針對子宮頸癌疫苗偵查中。
申請理賠其中之一的Jesalee
Parsons向媒體表示,當初接種疫苗時醫護人員只告知此疫苗之好處,對於可能造成的傷害卻絕口不提,對此她感到極為憤怒。
在美國,民眾每15分鐘就可在電視上看到此疫苗行銷廣告,此外,疫苗製造商Merck亦從2006年開始在國會的強力遊說,試圖將疫苗納入各州例行接種。研發此疫苗的藥廠(Merck)去年靠此疫苗共賺進15億美元(約450億新台幣)。
此疫苗於2006年12月在台上市,台灣女人連線肯定此疫苗之研發,然而,關於此疫苗上市以來許多片面、誤導民眾的宣傳及不實廣告,卻從未見衛生單位出面說明,嚴重影響女性自我判斷及選擇的權利,甚至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台灣女人連線對此極為憂心。除了呼籲政府應盡快提供民眾完整且全面的資訊之外,亦提醒民眾如欲接種此疫苗,可先詢問醫師下列問題:
1.
施打疫苗的6個月期間要注意什麼?能不能有性行為?
2. 施打期間若感染HPV,會不會影響效果?
3. 施打期間如果意外懷孕怎麼辦?
4. 接種之後5年,需不需要追打加強劑?
5.
可否和流感疫苗、腦膜疫苗或肺炎疫苗等其他疫苗一起接種?
6.
26歲以上婦女施打如果出問題,疫苗救濟基金並不賠償,屆時要如何求償?
或下載 衛教單張
新聞來源:New York Post
HTTP://WWW.NYPOST.COM/SEVEN/07062008/NEWS/NATIONALNEWS/FEDS_WARNING_SHOT_118716.HTM?PAG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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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再次證實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
再次證實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2008/5/13
治療第二型糖尿病的藥物中,其中有一類藥物稱為「胰島素抗敏劑」,統稱為「Glitazones」類藥物,目前普遍使用的包括:GSK藥廠的梵帝雅膜衣錠(Avandia)和武田製藥的愛妥糖錠(Actos)。最近一份研究再次發現,使用此藥物會增加骨折的風險。
這份研究所分析的數據來自於英國一個超過五百萬人的資料庫。真正納入這份研究的參與者則是其中1,020位初次被診斷出骨折的糖尿病病患,對照組則包括3,728位沒有骨折病史的糖尿病病患。研究人員控制了年齡、性別、骨折原因、吸菸史、身體質量指數等變因,並將第一型糖尿病病患、有酗酒和癌症病史的病患排除在外。
結果發現,骨折的風險會隨著藥物使用的時間長短和不同種類的藥品而有所改變,平均來說,使用Glitazones類藥物超過一年的病患,骨折的機率較使用其他藥物的人高2.4倍。而骨折率的提高在肱骨並不明顯,但是在脊椎骨、髖骨、手腕關節、手臂前臂都明顯的提高。
先前亦有研究發現「Glitazones」類藥物會提高骨折風險,但此現象僅發生在女性身上,這份研究的結果則發現不論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有可能提高2-3倍的骨折風險。除此副作用之外,還可能提高心血管疾病、肝臟疾病的風險。
資料來源:內科學誌(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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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再次證實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
再次證實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2008/5/13
治療第二型糖尿病的藥物中,其中有一類藥物稱為「胰島素抗敏劑」,統稱為「Glitazones」類藥物,目前普遍使用的包括:GSK藥廠的梵帝雅膜衣錠(Avandia)和武田製藥的愛妥糖錠(Actos)。最近一份研究再次發現,使用此藥物會增加骨折的風險。
這份研究所分析的數據來自於英國一個超過五百萬人的資料庫。真正納入這份研究的參與者則是其中1,020位初次被診斷出骨折的糖尿病病患,對照組則包括3,728位沒有骨折病史的糖尿病病患。研究人員控制了年齡、性別、骨折原因、吸菸史、身體質量指數等變因,並將第一型糖尿病病患、有酗酒和癌症病史的病患排除在外。
結果發現,骨折的風險會隨著藥物使用的時間長短和不同種類的藥品而有所改變,平均來說,使用Glitazones類藥物超過一年的病患,骨折的機率較使用其他藥物的人高2.4倍。而骨折率的提高在肱骨並不明顯,但是在脊椎骨、髖骨、手腕關節、手臂前臂都明顯的提高。
先前亦有研究發現「Glitazones」類藥物會提高骨折風險,但此現象僅發生在女性身上,這份研究的結果則發現不論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有可能提高2-3倍的骨折風險。除此副作用之外,還可能提高心血管疾病、肝臟疾病的風險。
資料來源:內科學誌(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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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0
[記者會] 2008/05/10「親善母嬰,累壞...
2008/5/10
政府多年來致力於推廣母乳哺育,營造母嬰親善的環境,此為立意良好之政策。然而,由於過度制式化且偏頗的政策內容加上醫院因績效考核的壓力,在執行上過於嚴苛且沒有彈性,使許多無法哺餵母乳的母親感到壓力與罪惡感,也讓母親沒有選擇的空間。值此母親節前夕,婦女團體及黃淑英立委希望能透過重新檢視母嬰親善環境的政策,傾聽母親的需求,尊重個別差異,提供母親一個真正親善的哺育環境。
母嬰親善環境標準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之精神
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母嬰親善環境的精神在於推廣母乳哺育,同時對於有需求之母親應該提供使用母乳替代品的資訊。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建議至少八成的母親哺餵母乳;如果母親不哺餵母乳,醫護人員應和她們討論適合其狀況之餵食方式,其中包括提供配方奶的資訊,例如,教導配方奶哺餵的相關注意事項、哺餵用具清潔程序等。
然而,臺灣母嬰親善醫院的標準,要求100%的哺餵母乳率,且規定醫療院所只給予母乳哺育資訊,卻未要求提供任何資訊給無法/不哺餵母乳的母親,將母乳哺育視為產婦哺乳唯一的選擇,使無法哺餵母乳的母親缺乏其他餵食方式的資訊,顯見台灣母嬰親善醫院之標準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
政策的推動過於制式,未考慮個別差異
除了母嬰親善標準的嚴格外,醫療院所在執行母嬰親善環境政策時,可能會因為便宜行事或評鑑壓力而過於制式,卻未能考慮不同產婦的需求,提供符合產婦需求的環境,讓無法達到「標準」的產婦面臨沮喪、焦慮與無力之困境,如:母親產後因無法分泌母乳請醫護人員提供配方奶,但遭醫護人員拒絕;讓無法哺餵母乳的母親深感罪惡感等。再者,對於無法哺餵母乳或是泌乳量不足的母親,醫護人員應該提供其他的資訊和配套措施,例如:如何混合哺餵嬰幼兒。
雙親共同育兒落實母嬰親善
依據衛生署針對現代父母與嬰幼兒相處時間的調查顯示:母親每週與寶寶相處的時間達47小時,但是父親卻只花24小時在孩子身上,只有母親的一半。另外,根據兒福聯盟所做的調查,許多媽媽認為育嬰過程中,最辛苦的就是餵母乳,且夜間的照顧工作,八成以上都由媽媽負責,有超過四成的母親每天睡眠的時間不到六小時,顯見父親在照顧嬰兒的過程中,幾乎就是一個隱形的父親,反倒是剛生產完、最需要休息的母親負擔最重的照顧工作。新生命的降臨對許多父母來說是溫馨而充滿期待,然而,不論是母嬰同房或母乳哺育政策,都不見父親角色的參與,此舉等於間接剝奪父親與嬰兒相處的權利。
真正友善的母嬰親善環境,除了母乳哺育的推廣外,更重要的是仔細聆聽母親的需求,尊重她們所做的決定,提供其所需要的協助,並將父親陪產及隨時提供支援的空間納入考量,營造一個能讓父母親共同學習哺育嬰兒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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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5
男性年齡影響後代?
英國的BBC新聞和每日報(Daily
Mail)最近報導了一篇有關男性年齡與生育健康的研究,這份研究發表在人類生產醫學期刊(Human
Reproduction),其指出男性年紀越大生的小孩會越健康,甚至連60歲以上的男性都不例外。相反的,年輕的男性有小孩的話,胎兒早產和死亡的機率越高,尤其青少年爸爸,胎兒早產、體重過輕、體型過小的風險都比一般人高。但是研究中所分析出來的生產風險差異並未達統計上的顯著意義。
這是一篇回溯性的世代研究,資料來自於1995-2000年美國的人口登記系統,排除不合標準的樣本後,總共包括超過兩百萬筆資料。分析數據時所考量到的變因包括:父母親的背景、過去的生產史、產前健康狀況、母親的生活方式、產檢資訊、孕婦產期、嬰兒一歲前的健康狀況等,但是這些變因並未考量到父親的生活方式,因為缺乏這方面的資料。
雖然研究人員表示這樣的結果有可能是因為生理因素,也就是說年輕男性(20歲以下)精子的品質和成年男性不同,導致日後生產風險的差異。但是也不排除其他可能的社會經濟因素,例如:年輕爸爸來自於經濟弱勢家庭的可能性較高、教育程度較低,此外,家庭暴力、藥物與酒精濫用、吸菸與二手菸等都有可能對生產造成負面的影響。而且這些社會因素對胎兒健康所造成的影響似乎遠大於父親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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