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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記者會] 台灣在販賣女體上領先全球?!...
日前(11/6)大法官釋憲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中「罰娼條款」後,內政部立即回應將朝性工作者「除罪」、「除罰」方向修法,由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女人連線…等民間團體所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於今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強力質疑內政部,在眾多爭議之中,居然做出如此草率的回應,恐將帶領台灣在販賣女體上領先全球!
根據ProCon.org網站針對100個國家的性產業政策研究統計資料顯示,在亞洲地區無一國家將性交易全面合法化,『反性剝削聯盟』於現場提出歐盟性交易政策地圖,資料顯示在歐洲地區性交易合法化並立法規範的國家僅有八個,將性交易視為非法的國家則多達十九個,以性交易換取金錢,僅將個人性交易列為不違法,卻嚴懲組織性活動如娼館、仲介,則有十九個,尚有一些歐陸國家仍處於資料不明的灰色地帶。
『反性剝削聯盟』認為性交易的實質內涵就是一種性剝削,性交易若全面合法化將導至台灣性剝削的狀況更為嚴重。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性產業產生的真正原因是國家無法善待弱勢女性,是一種性別暴力,賣娼對於弱勢女性是極大的傷害與剝削,這絕不是一個公平交易,更非一般勞動產業的交換關係,長期關心性交易與性剝削的勵馨,看到許多的少女與婦女,因為經濟及機會的匱乏,不得已『選擇』進入這個行業,卻不斷被剝削愈形弱勢,從娼並未為解決她們的困境或讓她們真正賺到錢,大多數的錢都進入人口販子、皮條客、老鴇、業者的手中。
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表示,多位大法官在此釋憲案引用德國「娼妓法律關係規範法」(The
Act Regulating the Legal Situation of
Prostitutes),但德國在實行三年後發現,因未具社會共識及缺少相關法律配合以致成效不彰外,改善工作條件成果也有限,性工作者雖可和娼館簽訂工作契約依法加入社會保險,但事實上卻擔心契約內容或將暴露身分,簽訂者仍屬少數。同時,德國規定自僱的性工作者必須登記,也成為性工作者轉業的障礙,也常因缺少職業技能培訓或工作經驗,不易找到轉業機會。因此,德國施行此法令五年後,是否要繼續全面實施這項法令也引起很大的爭辯。更重要的是,人口販運和非自願從事性工作問題引發越來越多的關注,台灣應該深思其他國家的立法精神與執行成效,性交易合法化是否能解決一切問題值得商榷。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康淑華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認為,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是發展趨勢,但此種作為是否能有效地管理性產業、使從事性交易者「去污名」、並保護因經濟需求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仍須進一步地評估。以臺灣本身為例,民國四十五年時,將萬華區華西街設置為合法的風化區,不但沒有達到輔導公娼轉業的目標,反而吸引更多的私娼湧向該區,婦援會董事王清峰,現法務部部長,即曾騎機車至該處救援出許多私娼。台灣不僅需要思考性產業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及發展具體的配套措施,更要積極進行性別教育議題的社會倡議。
台灣女人連線祕書長蔡宛芬表示,對於「性交易是否該合法化」各界意見紛歧,但社會應重視的是否該容許「男人花錢玩女人」,社會對於男人的性慾總有莫名其妙的寬容,以致於在「性交易」的議題上常聽到許多似是而非的說法,包括「反正也禁不了」、「總要給男人發洩的管道」…等,然而,卻對於男人滿足性慾時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選擇視而不見,包括「黑道幫派」、「人口販賣」及「性病傳播」…等問題,這些社會問題是否應該用全民來承擔,作為一個女人,我們更拒絕拿我們的稅金助長嫖客買春的風氣!期待政府能夠重視性別平等教育、人口販運防制及性工作者後續輔導轉業問題,非僅便宜行事參考國外的經驗套用於台灣。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性交易除罪化≠合法化,雖然同意不處罰賣性者,但不希望看到未來性產業在台灣的蓬勃發展,若把女性限制在性產業專區內,反而無法去除「污名化」,反而將女人「商品化」,這樣是否真能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反性剝削聯盟』指出,性交易國際上有許多不同作法,綜觀國際趨勢,荷蘭也已承認合法化無法解決根本問題,以瑞典為例,1998年約有兩千五百名女性從事性交易服務,於1999年通過罰嫖不罰娼並嚴懲剝削的第三者法律後,2003年估計實際經常從事性交易者降為1500人,不但減少性交易市場規模,更減少人口販運犯罪。瑞典另
有社會配套方案幫助婦女脫離賣春,每年約四百到六百的人口販運女性受害者,人數僅為鄰近國家的1成,除了為落實性別平等原則,更杜絕人口販運集團之生存空間。
為阻止台灣在販賣女體上獨步全球,『反性剝削聯盟』提出嚴正呼籲:
一、
反對性交易是一種職業,更反對「性產業」。
二、
要求政府應嚴禁與性交易相關之所有公開招攬的訊息與行為。
三、
堅持因性交易而從中獲利的第三者需被處罰,如此方能杜絕任何形式之性剝削行為。
四、
瞭解多數賣性者皆因經濟匱乏選擇從事性交易,所以我們主張不處罰賣性者,但不贊同其工作權。
五、
主張嫖客應上輔導課程及罰鍰,課程相關費用由嫖客支付,拒絕上課者應加重罰鍰之金額。
六、
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以避免婦女在選擇匱乏的情況下從事性交易。
七、政府應重新檢討性別平等教育及人權教育目前施行成效,並提出具體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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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
[記者會] 違法果凍矽膠到處竄,主管機...
日前某知名整形醫師被報料於2008年7、8月間作過果凍矽膠隆乳手術,因為在果凍矽膠當時不合法,所以面臨被吊銷醫師執照。事實上,2008年10月以後果凍矽膠可在台灣合法上市,但僅能使用於乳房重建患者,不能使用於一般果凍矽膠隆乳!整形醫師對法規視若無睹,仍舊大力宣傳、施作果凍矽膠隆乳手術;而主管機關對此情形也放任不管,致使違法的醫療行為充斥整形美容市場,嚴重危害女性健康。
果凍矽膠安全嗎?
許多整形相關業者宣稱目前市面上的「果凍矽膠」為改良過之產品,與傳統液態矽膠義乳不同,安全無虞。然而,製造商的人體試驗及上市後追蹤報告指出,接受果凍矽膠隆乳的病人3年內每3人就有1人出現副作用,每12個人就有1人有第三、四期期莢膜攣縮、每6-7人就有1人必須再次開刀,而這些風險在再次隆乳手術的病人身上更高!此外,最令人感到憂心的是:目前沒有足夠的科學研究足以證實矽膠漏裂對女性健康無害,因此,核准使用的條件之一為,「受術者每2-3年必須作一次核磁共震攝影的追蹤」,以早期發現漏裂,早期取出。
果凍矽膠隆乳未合法,多數醫師照做!
台灣於1992年9月公告禁止使用填充矽膠之乳房植入物。2008年10月3日衛生署修正禁令時,由於果凍矽膠於隆乳手術的長期安全性未定、副作用比例偏高等種種健康疑慮,因此,僅部分開放予乳房重建手術使用,一般隆乳手術仍不得使用果凍矽膠。
但台灣女人連線發現:許多私人整形診所毫不避諱的在網頁上宣稱「本診提供果凍矽膠隆乳服務」,部分診所直接將鹽水袋隆乳和果凍矽膠隆乳的價錢標示在網頁上,供一般民眾參考;亦有醫師將自己的病人接受果凍矽膠隆乳手術前、後的照片置於部落格,或於整形雜誌上表明自己曾幫名人進行果凍矽膠隆乳手術,並不斷宣稱果凍矽膠的真實感與安全性,卻對手術可能產生的風險與副作用隻字不提。
假重建,真隆乳!主管機關放任不管!
為此,台灣女人連線曾檢具相關資料檢舉,在長達半年的中央與地方互踢皮球後,並沒有任何一個案件成立。原因有二:一、衛生署對「乳房重建」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二、醫師作假病例,將「隆乳」以「乳房畸形」或「原隆乳手術後產生位移需重建手術」記載,藉此模糊、扭曲「乳房重建手術」的定義,以規避果凍矽膠違法使用的事實。「假重建,真隆乳」的案例處處可見,衛生署部分開放果凍矽膠的把關形同虛設!
衛生署藥政處黃小文高級研究員於記者會中指出:有關於整形診所於網頁上宣稱提供果凍矽膠隆乳手術的部分可以違反藥事法對醫療廣告的規範處理;醫師若違反核准的適應症進行果凍矽膠隆乳手術,則是違反醫師法。
整形醫師無視法規的存在,主管機關對醫師不當宣傳或執行果凍矽膠隆乳手術視若無睹,在此情況下,台灣女人連線只能很無奈的呼籲台灣女人要瞭解果凍矽膠隆乳的完整資訊以自保:
一、隆乳手術非一勞永逸的手術,大部分的病人術後都必須面臨再次開刀,且隆乳手術的副作用高,對健康的長期影響也未知,因此,呼籲女性若非必要不要嘗試。
二、手術前要仔細閱讀受術者同意書。
三、受術者在術後第三年進行核磁共振攝影(MRI)檢查,此後每隔兩年都應再檢查一次;因為目前僅有核磁共振攝影可以確認填充物是否破裂,若矽膠填充物破裂,應該立刻取出或置換。
四、若接受乳房攝影檢查或進行其他胸部檢查或治療時,應主動告知醫師自己曾接受隆乳或重建手術,以免導致填充物破裂或誤診。
【附表一】
初次隆乳手術
再次隆乳手術
3年
6年
3年
6年
副作用
37%
/
50%
/
莢膜攣縮(III、IV期)
8%
10%
19%
22%
漏裂
1%
1%
8%
12%
再次開刀
15%
19%
28%
34%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立委國會辦公室合辦
延伸閱讀
果凍矽膠隆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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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記者會] 無法無天,台灣淪為跨國藥廠...
國內台灣生物資料庫先期計畫(Taiwan
biobank)人權疑慮爭議不斷,然而就在生物資料庫相關法規法未制訂的空窗期,據聞跨國藥廠正大量蒐集台灣受試者的血液、檢體,將含有個人基因資料的血液、組織運往國外儲藏,而這些生物檢體除具研究價值,後續或有可能具有商業利益,並牽涉個人隱私侵犯的問題。然而在目前生物資料庫無法可管的情況下,民眾往往在不甚清楚檢體採集目的的情況下,同意提供血液或組織,台灣已淪為跨國藥廠基因檢體的採集地,是否因此造成基因資料與個人權益受侵害,或者其他更嚴重的情況?立法委員黃淑英偕同中研院倫理委員會委員邱文聰召開「生物資料庫未立法,台灣淪為跨國藥廠基因檢體採集地」記者會,要求衛生署正視此一問題,在biobank立法之前,應嚴禁民眾生物檢體輸出國外,善盡保障民眾權益之責。
黃淑英立委表示,近日接獲醫師陳情表示最近各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跨國藥廠送審之蒐集人類基因檢體的計畫案新增頗多。由於現今新藥研發與醫療技術之研究常需以基因檢體作研究,特別是不同種族、疾病對於新藥之基因不同反應。因此,基因檢體對於新藥研發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檢視這些蒐集基因檢體的計畫發現,有些是在新藥臨床試驗中偷渡血液樣本的蒐集,至於該血液樣本如何保存與使用並未清楚告知受試者。而另一種形式則是以新藥臨床試驗的子計畫或附加計畫的形式,以藥物基因學研究或「樣本庫」、「基因庫檢體」等方式,招募參與特定藥物試驗之民眾參加該計畫。由於這類計畫與藥品臨床試驗關係緊密,受試民眾很容易輕忽同意檢體採集之意涵。其次,相關計畫在用語上刻意營造出免費、有利於提供檢體之受試者,或者以恐嚇性的語言,例如:「如果您不參加…試驗,您不會受到懲罰。」威逼利誘受試者參與計畫,導致模糊其具有風險的本質。再者,在保存年限、檢體用途等應明確說明的項目模糊帶過,例如:檢體將「用於學術研究上」、「試驗期間:您的樣本將保留至使用完為止。」,幾近要求受試者空白授權,讓跨國藥廠無條件、無限制的使用該檢體。並且,由於檢體係基於受試者捐贈,然藥廠為避免後續商業利益之爭議,除宣稱該檢體所有權係為藥廠所有,而即使將來有商品產出,受試者亦無貢獻,一筆抹消受試者之善意。但是,檢體後續是否由他人使用,甚至轉售,多數告知後同意書中保留轉售的可能性,導致民眾的檢體使用上無所限制。另外,有些計畫除採集基因檢體外,包含授權追蹤、查閱受試者之健康資料(例如:病歷等),以及於試驗結束後之不斷追蹤,對於個人隱私權影響非常之大。然而,由於此類計畫基因檢體之儲存地點皆在美國、瑞士等國,民眾一旦同意檢體採集,則隨之被輸出國外,將來如有權益受損勢必難以伸張。
黃淑英委員進一步指出,目前針對大規模蒐集基因檢體行為幾乎無法可管,所依據的僅是衛生署頒佈的行政命令,即「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此注意事項不僅法律位階過低,對於大規模蒐集檢體、成立基因庫之行為亦無規範。對於基因檢體輸出一事,除在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應經由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方可輸出國外之外,別無其他規定。然而個別醫院的倫理委員會程度、訓練上參差不齊,是否能善盡把關之責令人質疑。黃淑英委員表示,基因資料庫由於常有人權爭議,先進國家皆已進行規範。而即使中國,為了防止基因資訊外流,1998年制訂「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中國官方重申加強基因資訊輸出的控制。然而,我國政府一方面高喊推動生技製藥產業,一方面卻遲遲未建置更完善、健全的法規環境,導致人民基因資料門戶洞開,讓跨國藥廠有機可乘,乘著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大肆蒐集基因檢體,這是主管機關的失職與怠惰!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助研究員邱文聰,本身亦是中研院倫理委員會委員表示,目前不僅是跨國藥廠蒐集檢體,國內醫師、研究者亦多有採集的行為。為特定目的而蒐集基因檢體,應於善盡告知後取得受試者同意。但若無特定目的且未去連結(即個人資料得以辨識者),於採集時雖取得概括的同意,但受試者並不知道將會對其檢體進行何種研究,因此日後要進行研究時則應取得受試者之再同意。不過,若檢體已輸出、儲存於外國,是否會再行告知取得受試者之再同意,則令人質疑。再者,目前人體試驗有關法規僅限於新藥、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以及學名藥BA/BE的部分,而衛生署研擬中的人體生物資料庫條例草案,對於再同意以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上並不足夠,在人體研究的範疇內我國需要有整體性的立法,以資規範。
黃淑英委員表示,由於生物資料庫相關管理法規尚未制訂,為避免法律空窗期民眾權益受損,衛生署應針對民眾基因檢體輸出國外情事嚴格把關,除重新研擬基因檢體採集之告知後同意書範本外,對於目的不明確之檢體蒐集不應許可輸出國外,並且,儘速針對基因資料庫之管理制訂完善之法規,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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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月經不規律是骨質健康的警訊
如果女性過早出現更年期的現象,在醫學上稱為「原發性卵巢功能不足」(Primary
Ovarian
Insufficiency),一般指40歲以下婦女的卵巢無法正常排卵或分泌雌激素,而出現類似更年期的現象,主要出現的症狀為停經、月經不規律或是熱潮紅。
近日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發佈一則新聞指出,有「原發性卵巢功能不足」的女性骨質流失的風險較高,亦即此族群的女性較可能要面對骨質疏鬆或骨折的問題。此外,女性若20歲以前月經不規律,很可能是骨質密度低的警訊,因為青少年時期是骨質生長的重要時期。
研究人員指出,月經是女性骨質健康的指標,如果女性過早出現停經或月經不規律,應該更注意自己的骨質健康,攝取足夠的鈣質、維他命D等,以預防骨質疏鬆與骨折。此外,女性在更年期時會經歷某種程度的骨質流失,因此,女性在年輕時儲存骨本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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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記者會] 2009/05/11 致命的危機!護理...
醫療院所嚴重漠視職場安全,危害護理人員健康
護權會、勞陣:政府應立即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進行專案檢查與宣導
2009/05/11
新型流感(H1N1)肆虐全球,引發全世界的恐慌。然而,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護權會)正是在2003年Sars事件後成立,致力於倡議維護護理人員的勞動權益。延續過去幾年分別針對護理人員工作壓力、勞動條件等進行調查,有鑑於醫療保健服務工作,往往必須暴露在高危險性的工作環境,因此,今年護權會以「服務環境安全檢核」為主題,對於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衛生進行調查,護權會遺憾的發現:「高達7成5護理人員身處消毒液、滅菌液等生物性危害的工作環境,卻只有不到5成的服務單位備有相關職業安全的書面資料;同樣的,也有高達7成5雇主完全沒有提供任何預防職業災害(病)之預防管理措施,顯見雇主嚴重漠視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因此,護權會、勞陣要求勞委會、衛生署等政府權責機關應立即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進行專案勞動檢查,並宣導雇主正確的法律認知,以保障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
這份問卷的樣本群是各級醫療院所的護理人員,並以醫學教學中心和區域教學醫院居多,針對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與雇主防護措施進行調查,總共回收501份有效問卷。調查發現,護理人員普遍暴露在消毒液、滅菌液、生物病原體、化學物品、溶劑、含毒性物質等高危害風險的工作環境,但雇主卻僅有46.9%的雇主提供「安全衛生實務操作標準」,更只有33.9%的雇主有提供員工「生物性危害預防之教育訓練」。這樣的結果讓護權會感到相當的驚訝與不滿。雖然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但其從業人員自己的生命安全卻被嚴重的忽略,暴露在高危害性的工作璄境之中。去年,勞委會曾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標準」之擬定舉辦公聽會,邀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業者及從業人員團體出席表達意見,而護權會也派代表出席強烈主張該標準訂定之急迫性,無奈在醫院經營者的顢頇抵制,迄今仍然未公告實施。就此,護權會、勞陣除抗議醫院經營者框顧醫護人員生命安全之惡劣行徑,更呼籲勞政及衛政機關應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並提出具體時程,改善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環境。
過去,「針扎」一直都是工作環境中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主要因素。2003年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針對兩家醫學中心及兩家區域醫院對護理人員實施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受訪人員認為「針扎」(91.6%)是工作環境首要的健康危害因素。這次的問卷發現,雖然有相當高的受訪者表示,服務單位有「針扎案件應採取通報系統」,同時,也會針對發生扎針事件後,對病人採血、針扎者採血檢驗與保存,以及為針扎者預防性投藥,但面對高居不下的針扎案件,但本次調查卻發現,防止針扎事件較有效的「無針系統工程」,卻只有10.9%的醫療院所採行,護權會認為,這突顯了醫院經營者便宜行事、枉顧員工職業安全的心態,政府應該更嚴格的把關,並將類似積極性的措施列為醫院評鑑的項目,以有效的減少針扎案件。
此外,調查研究更發現,大約三成到四成的護理人員不知道雇主應負擔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1成5護理人員在沒有任何防護的情況下,直接接觸消毒、治療用途之化學物質或抗癌、抗病毒藥物與血液製品,以及4成的護理人員不知首該向哪個單位申請職業災害診療單。更令人沮喪的是,由於護理人員的工作的特殊性,其勞務提供於生理暨心理方面負荷程度極高,但卻有高達6成8的醫療院所未提供任何減輕員工職場壓力的措施;而對於護理人員常見的職業傷害,例如下背痛、上肩疼痛及久站引起腳部靜脈炎等累積性肌肉骨骼系統傷害,更有高達7成6的受訪者控訴,雇主未採取工作方法及工作站規劃設計等預防管理措施。對此,護權會痛批醫療院簡直不顧護理人員健康,更要求勞委會必須要有積極作為,徹底改善護理人員惡劣的勞動環境。
針對以上之研究發現,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勞陣及立法委員黃淑英提出以下幾點訴求:
一、 勞委會應立即針對護理人員之勞動處境進行專案勞動檢查,並對違法之醫療院所進行裁罰,以提昇護理人員之職場安全。
二、要求勞委會儘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標準」,並加強宣導,提供醫療院所依遁辦理。
三、衛生署應將各項積極將各項防止護理人員職業性傷害的措施,列為醫院評鑑之指標,並嚴格落實,以有效降低護理人員之職業災害發生率。
最後,護權會對於每況愈下的護理勞動處境感到憂心,因此在護士節的前夕公佈調查的結果,希望能喚起護理人員的職場安全意識,並強烈的要求勞委會及衛生署應以更強烈的手段,嚴格督促醫療院所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以保障護理人員的基本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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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記者會] 2009/05/11 台灣生物資料庫應...
科學逾越倫理,犧牲人權代價!
2009/5/11
由衛生署出資、中央研究院負責執行的「台灣生物資料庫」(Taiwan
Biobank,以閩、客、原住民為主,所進行的「基因資料庫」)先期計劃,已決議正式開始在雲嘉南地區對民眾進行收案採血。這個表面上標誌著台灣科學發展與科技民主決策模式的新典範,倫理委員會的決策過程卻粗糙無比,違反程序正義。
在衛生署的「台灣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尚未立法之前,即決議收案,更忽視了立法院、民間團體、相關學者對於其中的醫學倫理、個資保護的質疑。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立法委員黃淑英今天(5/11)於立院舉辦記者會,發表他們對於衛生署及「台灣生物資庫」的聲明與質疑,呼籲「台灣生物資料庫」陽光化,接受全民監督。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鑑於台灣生物資料庫倫理爭議及侵害人權疑慮不斷,於97年衛生署預算審查時以主決議要求生物資料庫連應有法律明文規範,審查98年預算時相關爭議仍在,且「台灣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尚未通過,因此提案凍結「台灣生物資料庫先期計畫」經費的二分之一預算,其目的在於要求衛生署儘速完成相關立法程序,並且妥善處理相關爭議。然日前卻爆發倫理治理委員會強行表決,通過繼續收案的決議,其對於攸關民眾隱私與福祉的倫理審議之草率,令人不解與憂心。此外,在「台灣生物資料庫」網站上所公佈的「召募民眾海報」(http://www.twbiobank.org.tw/document/Recruitment.pdf)上面只有「檢測項目」、「活動時間」,完全看不出來它是一個「研究」。怎麼看怎麼都像是一個健康檢查的「健檢活動」。也令人質疑研究團隊給予接受研究的民眾的資訊是否真的充分。黃淑英立委表示,今日上午於衛環委員會已針對台灣生物資料庫質詢衛生署長葉金川,葉署長表示,寧可不執行此計畫,也不要侵害人權,並承諾將進一步查明此事。希望衛生署謹守此立場,在疑慮不清、法未通過之前,不應輕率繼續推動此計畫。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佳範表示,所謂的民主,不只是政治選舉,科學研究也應該要符合民主精神。這個未來攸關二十萬人的基因資料,生物醫學研究者尚未提出具體的研究項目與目的,亦不清楚研究者將如何使用與保護捐贈者的基因及社會資料。目前倫理治理委員會的組成已違反聯合國對於基因、基因資料庫的人權標準,其倫理治理的程序亦出現嚴重瑕疵,我們無法相信現有的倫理治理委員會得以幫全民做好把關的分內工作。倫理治理委員會的嚴重失職,更是引發我們對於此基因資料庫的疑慮。
此外,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已經架設了一個「公民論壇監督台灣生物資料庫」的網站(http://biobankforum.blogspot.com/),將陸續蒐集國內、外相關論述及分析文章,試圖讓社會大眾理解抽血並不只是單純的一件事情,資料庫的相互連結、比對,個資保護、資料外洩等問題,研究結果之後,是否可能對特定族群造成歧視等問題,都必須在「台灣生物資料庫」開始收案執行之前,跟民眾交待清楚。
師範大學地理系副教授,本身也是鄒族民族議會的成員,汪明輝表示,原住民檢體也是此基因資料庫的目標之一。據了解,研究人員會保留檢體的族群註記,因此是否需要以社群為基礎的同意權將是未來的爭議焦點。現在推動社群同意權的立法-也就是CRB(社群審查委員會)的制度建立或許已經緩不濟急,他呼籲Biobank研究單位本著尊重研究倫理的專業態度以及遵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態度,主動將Biobank計畫送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由原住民族委員會邀請對原住民族研究有專精、瞭解醫學遺傳背景、同時與Biobank的研究團隊沒有利益衝突與迴避立場的專家學者進行社群同意權的審理,並簽訂可維護原住民族權益的研究平等公約。同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可以主動函請Biobank研究單位,要求研究團隊配合。他同時也呼籲原住民族各族民族議會、或民族議會聯盟可要求Biobank研究單位提出社群同意權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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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實習醫學生與病人隱私權
如果………
妳在進行大腸鏡檢查時,忽然有一批實習生在未告知、也未取得妳的同意前,就自行進入診間………
妳在接受子宮頸抹片檢查時,主治醫師未告知妳也未經過妳的同意,就讓醫學生在場實習,甚至執行醫療行為………
妳到醫院就診,在問診及檢查的過程中,主治醫師不斷向實習醫學生講解檢查程序及病因診斷,卻未仔細地向妳說明病情………
這時,妳怎麼辦?妳感覺如何?
就醫環境的不友善對許多人來說已經不是新聞,台灣女人連線在舉辦病人安全座談會時,便常聽到婦女提起自己的就醫經驗,許多教學醫院在未告知也未取得病人同意的狀況下,就讓實習醫學生進入診間、參與診療,這讓許多病人感到不適,嚴重影響病患的隱私權。
台灣女人連線自1998年以來,就不斷地向衛生署提出要求,希望針對實習醫學生擬定實習規範,讓病患就診時,隱私權和安全能受到尊重和保障。衛生署最初以「其為教育部的業務範圍」為由,表示對此無能為力;經過7、8年的溝通和協調,此事終於受到衛生署侯署長的重視,願意出面與教育部協商此事;隨後,高教司於2006年6月請醫學院評鑑委員會起草「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準則草案」。這項草案在數次的醫學校院長會議中引起爭議與討論,最後終於在2007年3月通過「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並於2008年8月底發文各相關單位,要求在門診時刻表上註記,或於診間外公告實習醫學生之事宜。
「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在規範什麼?
一、病人的權利:病人有權利拒絕實習生參與診療,即使在門診進行中或住院病人床邊教學時,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教學、檢查或談話的要求,且主治醫師和實習醫學生必須尊重病人的決定。
二、教學醫院的責任:教學醫院負有照顧病人與醫學教育的雙重責任,但是,若兩者產生衝突,應該以病人的安全為優先考量。此外,院內應設置一委員會,處理病人安全相關事宜,所有決議應以保障病人安全為主。
三、主治醫師的責任:主治醫師必須向病人介紹實習醫學生、說明其參與照顧之目的,並取得病人同意,若病人拒絕,應尊重病人的決定。即使在門診進行中或住院病人床邊教學時,病人提出終止教學,主治醫師亦應接受。此外,主治醫師有責任監督及協助實習醫學生參與診療的全部過程,尤其實習醫學生在執行醫療行為時,主治醫師必須在旁監督及指導。
四、實習醫學生的義務:實習醫學生有義務向病人介紹其醫學生的身份,在進行詢問病史、身體檢查等行為前,必須取得病人同意。診療進行中,若病人提出終止談話及檢查的要求,必須要尊重病人的決定。其中,要強調的一點是,實習醫學生的身份是「學生」,並非「醫師」,所以必須在充分的監督下才可以進行醫療行為。
實習醫學生的第一課:尊重病人
「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在研擬的過程中引起爭議;即使通過後,也有不少討論。即使如此,身為標榜著「以病人為中心」的全人醫療體系中的一員,徵求病人同意、尊重病人的隱私權和自主性絕對是所有醫學生都應該要學會的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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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0
美國對子宮頸癌疫苗副作用展開調查
美國自兩年前核准子宮頸癌疫苗Gardasil上市後,目前為止共接獲約8000件的不良反應通報及18起死亡案件通報,其中10起死亡已初步排除與疫苗有直接相關,另有8件尚未證實。而上週,兩名青少女(14歲及15歲)因為接種疫苗後個別發生了多發性神經炎(Guillain-Barré
syndrome)
及胰臟炎之副作用而向政府申請疫苗損害賠償,成為美國首件申請賠償案,目前審議委員會正針對子宮頸癌疫苗偵查中。
申請理賠其中之一的Jesalee
Parsons向媒體表示,當初接種疫苗時醫護人員只告知此疫苗之好處,對於可能造成的傷害卻絕口不提,對此她感到極為憤怒。
在美國,民眾每15分鐘就可在電視上看到此疫苗行銷廣告,此外,疫苗製造商Merck亦從2006年開始在國會的強力遊說,試圖將疫苗納入各州例行接種。研發此疫苗的藥廠(Merck)去年靠此疫苗共賺進15億美元(約450億新台幣)。
此疫苗於2006年12月在台上市,台灣女人連線肯定此疫苗之研發,然而,關於此疫苗上市以來許多片面、誤導民眾的宣傳及不實廣告,卻從未見衛生單位出面說明,嚴重影響女性自我判斷及選擇的權利,甚至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台灣女人連線對此極為憂心。除了呼籲政府應盡快提供民眾完整且全面的資訊之外,亦提醒民眾如欲接種此疫苗,可先詢問醫師下列問題:
1.
施打疫苗的6個月期間要注意什麼?能不能有性行為?
2. 施打期間若感染HPV,會不會影響效果?
3. 施打期間如果意外懷孕怎麼辦?
4. 接種之後5年,需不需要追打加強劑?
5.
可否和流感疫苗、腦膜疫苗或肺炎疫苗等其他疫苗一起接種?
6.
26歲以上婦女施打如果出問題,疫苗救濟基金並不賠償,屆時要如何求償?
或下載 衛教單張
新聞來源:New York Post
HTTP://WWW.NYPOST.COM/SEVEN/07062008/NEWS/NATIONALNEWS/FEDS_WARNING_SHOT_118716.HTM?PAG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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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再次證實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
再次證實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2008/5/13
治療第二型糖尿病的藥物中,其中有一類藥物稱為「胰島素抗敏劑」,統稱為「Glitazones」類藥物,目前普遍使用的包括:GSK藥廠的梵帝雅膜衣錠(Avandia)和武田製藥的愛妥糖錠(Actos)。最近一份研究再次發現,使用此藥物會增加骨折的風險。
這份研究所分析的數據來自於英國一個超過五百萬人的資料庫。真正納入這份研究的參與者則是其中1,020位初次被診斷出骨折的糖尿病病患,對照組則包括3,728位沒有骨折病史的糖尿病病患。研究人員控制了年齡、性別、骨折原因、吸菸史、身體質量指數等變因,並將第一型糖尿病病患、有酗酒和癌症病史的病患排除在外。
結果發現,骨折的風險會隨著藥物使用的時間長短和不同種類的藥品而有所改變,平均來說,使用Glitazones類藥物超過一年的病患,骨折的機率較使用其他藥物的人高2.4倍。而骨折率的提高在肱骨並不明顯,但是在脊椎骨、髖骨、手腕關節、手臂前臂都明顯的提高。
先前亦有研究發現「Glitazones」類藥物會提高骨折風險,但此現象僅發生在女性身上,這份研究的結果則發現不論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有可能提高2-3倍的骨折風險。除此副作用之外,還可能提高心血管疾病、肝臟疾病的風險。
資料來源:內科學誌(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
相關新聞: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女性用藥又亮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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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再次證實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
再次證實糖尿病藥物提高骨折率2008/5/13
治療第二型糖尿病的藥物中,其中有一類藥物稱為「胰島素抗敏劑」,統稱為「Glitazones」類藥物,目前普遍使用的包括:GSK藥廠的梵帝雅膜衣錠(Avandia)和武田製藥的愛妥糖錠(Actos)。最近一份研究再次發現,使用此藥物會增加骨折的風險。
這份研究所分析的數據來自於英國一個超過五百萬人的資料庫。真正納入這份研究的參與者則是其中1,020位初次被診斷出骨折的糖尿病病患,對照組則包括3,728位沒有骨折病史的糖尿病病患。研究人員控制了年齡、性別、骨折原因、吸菸史、身體質量指數等變因,並將第一型糖尿病病患、有酗酒和癌症病史的病患排除在外。
結果發現,骨折的風險會隨著藥物使用的時間長短和不同種類的藥品而有所改變,平均來說,使用Glitazones類藥物超過一年的病患,骨折的機率較使用其他藥物的人高2.4倍。而骨折率的提高在肱骨並不明顯,但是在脊椎骨、髖骨、手腕關節、手臂前臂都明顯的提高。
先前亦有研究發現「Glitazones」類藥物會提高骨折風險,但此現象僅發生在女性身上,這份研究的結果則發現不論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有可能提高2-3倍的骨折風險。除此副作用之外,還可能提高心血管疾病、肝臟疾病的風險。
資料來源:內科學誌(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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