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失智症

2012-09-11
銀杏無法預防阿茲海默症
許多認知障礙疾病的病患會使用銀杏來預防病情惡化,但也已有多項研究證實銀杏萃取物並無法預防失智症,且目前阿茲罕默症的防治方法仍缺乏,包括荷爾蒙替代療法、非類固醇類止痛消炎藥(NSAIDs)、維他命、及乙醯膽鹼酵素抑制劑(cholinesterase
inhibitors)都已被證實對失智改善無太大幫助。
近日一項法國研究再次指出,銀杏補充品無助於阿茲海默症的預防。該研究在2002年3月至2004年11月招募2,854位70歲以上的病患參與研究,研究方法將所有參與者分為兩組,一組每日給予兩次120毫克的銀杏服用,另一組則給予安慰劑,研究追蹤時間中位數為五年,最後有2,487位完整完成試驗。
結果發現,使用銀杏及安慰劑的病患,兩組在追蹤五年後罹患失智症的情形並無太大差異,分別為銀杏使用組有61人、安慰劑組有73人(HR
0.84, 95% CI 0.60 to 1.18,
P=0.306)。此外,研究也指出疑似阿茲海默症的發生率、阿茲海默症與失智症的診斷數、以及像是死亡、出血事件、中風與心血管事件的發生率,兩組狀況都相似。
這項研究的限制包括失智症的案件數過小,在統計上缺乏檢測效果的說服力,以及參與者的教育程度普遍高於一般年長人口,可能有取樣偏差的問題。不過,其他相關評論多肯定這項研究的結論,並建議年長民眾不要再為了減緩失智疾病的發生而使用銀杏。
資料來源:刺胳針神經病學期刊(The Lancet Neur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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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2
阿茲海默症的性別差異
失智症最大的危險因子,是我們與生俱來的基因組合,例如載脂蛋白E4變異基因(the
E4 variant of the apolipoprotein E (APOE)
gene)就是失智症中最多的阿茲海默症之最主要的基因風險因子。近日一項研究指出,認知健康的年長女性若有載脂蛋白E4變異基因,將影響腦部網絡連結的能力,但在男性身上卻沒有發現這個關連性。
研究團隊為年齡中位數70歲的131位健康成人進行功能連結核磁共振造影,檢查大腦的預設模式網絡(default
mode
network)連結狀況。同一研究團隊在過去的研究已發現,阿茲海默症患者的網絡連結功能較弱,而且隨病情加重而惡化。
這次研究結果顯示,有43位研究參與者至少有一組E4變異基因、其餘的有兩組E3變異基因,前者大腦的預測網絡連結明顯較後者退化。進一步再觀察載脂蛋白基因型與性別的關係,發現女性中,帶有E4變異基因者比帶有E3變異基因者,大腦網絡連結的功能較差,且帶有E4變異基因者中,女性的大腦網絡連結功能也比男性的退化。
資料來源:神經科學期刊(Journal of Neuro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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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心房纖維顫動提高年長女性中風風險
近日一項瑞典大型研究發現,年長女性被診斷出有心房纖維顫動,將比男性增加47%的機率發生缺血性中風。
該研究追蹤瑞典全國出院登記系統中100,802位的心房纖維顫動病患,女性與男性的平均年齡各為81歲、74歲,追蹤的中位數時間為1.2年。結果顯示,女性發生高血壓、失智症、甲狀腺疾病及跌倒的比例比男性高,男性則較多比例曾有心肌梗塞、腎臟病、臚內出血。
而發生缺血性中風的年比率為5.2%,其中女性比男性多。若以女性年齡區分,65歲以下(HR
1.09)及65-74歲之間(HR
1.04)的心房纖維顫動女性病患,發生缺血性中風的風險並未提高,但75歲以上的女性該風險增加顯著(HR
1.24)。
依目前歐洲中風風險評估指引,只要有一項臨床上的相關風險因子,病患就會被建議服用口服抗凝血劑,但研究團隊認為,65歲以下沒有其他風險因子的女性發生缺血性中風的絕對風險很低,不須接受抗凝血劑治療,不過這部份的其他證據仍缺乏,尚須更多研究以證實。研究限制則包括缺乏評估生活型態的風險因子、疾病嚴重性、及心臟超音波的資料,還有女性中風的其他風險因子。
資料來源:英國醫學期刊(B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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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0
21個問題助分辨記憶力減退與老人失智症
過去醫師須先對病患進行簡單測驗,再經由深入神經生理學的檢查才可確實診斷失智症,2011年有美國研究團隊製作出一份包含21個是非題的阿茲海默症問卷,讓年長的老人、病患或其家人可於家中或醫院進行問卷填寫,這份問卷能協助區別出到底是因老化而出現的正常記憶力退化現象、或者是記憶型輕度認知障礙(amnestic
mild cognitive impairment,
aMCI),後者有可能發展成老人失智症。
該份問卷以回答「是」的比例愈高,則罹病風險愈高。分數在4分以下代表正常沒有記憶力問題;5-14分之間代表可能有記憶型輕度認知障礙;15-27分之間代表有阿茲海默症(老人失智)。
同一個研究團隊為了找出21個問題中有哪些問題特別具有區別是否罹病的作用,因此進行另一項研究,共有51位認知正常、及47位已確診有記憶型輕度認知障礙的病患參與研究。
結果發現,其中4個問題對判別記憶型輕度認知障礙具有指標性意義,包括問到病患是否容易在一天內不斷重複問題/陳述/故事;病患是否對記住日期、月份、年份與時間有困難,一天之內須不斷給予提示;病患是否對於付帳單或處理財務有困難,須要家人協助;病患的方向感是否正在退化當中等。資料顯示,有上述困難者可能也伴隨有記憶型輕度認知障礙問題。
研究主要作者Michael
Malek-Ahmadi表示,這份問卷並非診斷老人失智症的準確指引,但可幫助醫師瞭解是否應讓病患做進一步更全面的檢查,這將有助於及早發現失智症,延緩疾病惡化速度。
資料來源:BMC老人醫學期刊(BMC Geriatr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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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7
【政策】長期照護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盟版,共有14個版本。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2011年5月2日、5月4日排定審議,截至第七會期結束,完成五條文審議,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法名稱確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 於用語定義中納入家庭照顧者。
3.
明訂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長照服務。
4.
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5.
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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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照顧者與失智患者的溝通策略
照顧阿茲海默症及其他型式的失智患者,已逐漸成為許多家庭必須面對的挑戰。這挑戰不只是針對病人本身,對愛他們的家人來說亦是。照顧失智症患者不僅是看顧失智病人,更需要處理失智對腦部功能、記憶、情緒、健康、特定技能,如駕車等的影響。
由於伴侶關係間的特殊情感,他們通常不會把需照顧的失智伴侶送到護理之家,而是盡可能地讓伴侶留在家中;因此,許多失智症患者的照顧工作是由配偶自行擔負,但是每天24小時的照護責任,讓照顧者與失智配偶間的溝通成為特別困難的議題。近日研究發現,失智症病患與照顧者之間的溝通障礙,可能會引發或加深失智症病患的問題行為,像是躁動不安、侵犯他人等,而這些行為都會成為照顧者在照護上沈重的壓力。
為了辨識照顧者用來解決溝通障礙的策略,威斯康辛大學社會工作系Savundranayagam助理教授針對有長久、穩定關係的失智症伴侶進行一項研究。初步發現溝通障礙可能源自照顧者使用了沒有效用的溝通策略,因為照顧者誤認為那樣的溝通策略會有幫助。例如:照顧者可能認為放慢講話速度,會使失智患者更容易理解他的意思;然而事實正好相反,失智症患者無法記住過長的句子,因此照顧者講完一句話之前,失智患者常已經忘記句子的開頭講了什麼。也就是說當照顧者發現原先的互動模式失靈,而採用新的溝通策略時,可能會奏效,也可能反而造成更多問題。
此研究計畫中,有一部分是研究阿茲海默症患者的日常活動及溝通模式。研究者讓失智患者及照顧者填寫問卷,並用錄影機拍下夫妻在家互動的情況。研究團隊在觀看互動的影片後,將內容轉錄、編碼成容易分析的材料,再分類出照顧者用來解決誤解的溝通策略。
研究主持人說明,計畫的下一步是評估照顧者使用的溝通策略,是造成惡化或是解決溝通問題?研究團隊也會調查在預測問題行為及照顧者的壓力上,這些溝通策略扮演了什麼角色。有時照護者可以處理失智伴侶的問題行為,並且不會因此感到沮喪,然而有時候照護者的評估並不正確,此時表示有必要介入並提供協助,而此研究的目標正是介入以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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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5
HRT加速腦部萎縮
過去有研究發現不論是單獨服用雌激素或是使用復合式荷爾蒙療法,都會使年長的婦女在思考和記憶力上減退,進而導致認知障礙或失智。最近有兩份美國的研究作了進一步的分析,其中一份研究排除了荷爾蒙療法(HRT)導致認知障礙與腦血管疾病有關係,另一份研究發現使用HRT的65歲以上婦女,腦部有輕微萎縮的現象,而萎縮的部分主要就是掌管思考和記憶的大腦組織。
第一份研究由Wake Forest University的Laura
Coker教授所負責。研究人員起初猜測HRT導致認知障礙或失智有可能是因為腦血管破裂,導致部分腦部組織損害。因此,研究人員使用核磁共振攝影(MRI)掃瞄1,400位71-89歲婦女的腦部,這些婦女都已參與美國婦女健康促進計畫(WHI)約4-6年的時間,再和沒有使用HRT的婦女做比較。結果出乎意料的發現,使用HRT的婦女發生腦血管破裂的比例沒有比一般婦女高。
第二份研究則是由美國衛生研究院(NIH)所進行。這份研究與上述研究分析的是同一份資料,結果發現使用HRT的婦女,有兩個部分的腦部組織有萎縮的現象,分別是前額葉(frontal
lobe)和海馬迴(hippocampus),而這兩個部分正好是掌管思考和記憶的組織。研究人員表示,HRT導致腦部組織萎縮的情形,在已經出現失智症狀或認知障礙的婦女身上較有可能發生,也就是說HRT會加速症狀惡化的速度。
資料來源:神經醫學期刊(Neur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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