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為何人工流產不應該有妊娠週數的限制!

澳洲關於人工流產的法律因州而異,這差異最關鍵的在於人工流產的時間點,也就是妊娠週數的人工流產限制(gestational cut off)-- 在達到特定妊娠週數後,懷孕者不再能自己決定是否要進行人工流產,而是必須達到特定標準(通常需要兩名醫師同意該次人工流產在臨床和/或社會文化層次上是必要的)。

 

人工流產時間點因州而異。 澳洲首都領地區(The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沒有規定週數, 其他州法律則分別規定妊娠週數14週以上(北領地the Northern Territory)、16週以上(塔斯馬尼亞州Tasmania)、22週以上(昆士蘭州和目前正在新南威爾士州辯論的法案Queensland and the bill currently under debate in New South Wales)或24週以上(Victoria維多利亞州)時,懷孕者不能再自主決策是否要人工流產。

 

放眼其他國家,加拿大的人工流產並沒有規定妊娠週數,愛爾蘭規定12週,而紐西蘭將要辯論的一法案則是將人工流產時間點設定為20週。

 

澳洲約有1-3%的人工流產發生在妊娠20週後。 其中大約有一半是因為胎兒異常, 其他則是有各種原因,像是經期不規律的女性錯過了懷孕的早期症狀而沒更早意識到自己懷孕(尤其發生在年輕、停經前或服用避孕藥的女性身上等)、因為施虐傾向的伴侶阻止而無法提早使用人工流產服務的女性、親密關係消解或者社經條件改變等等。

 

沒有證據顯示妊娠週數的法律限制會造成較少數的中晚期人工流產。 但是,我們有足夠的證據顯示人工流產週數限制會直接傷害女性,尤其是社會上已身處於較弱勢位置的女性。 更不用說這樣的限制,讓醫療專業人員無法為懷孕者提供最優良適切的醫療照護。

 

人工流產時間點通常取決於胎兒的生存能力

維多利亞州的24週限制是延續並採用英國的法律。該限制邏輯立基於胎兒在子宮外的生存能力(viability)-- 也就是該週數的胎兒生產後可能在子宮外存活。 22週通常被認為是「生存門檻(threshold of viability)」。

 

但是,胎兒在子宮外的生存能力往往取決於不斷發展的醫療技術。妊娠22-26週被認為是「灰色地帶」,某些嬰兒在醫療協助後得以倖存,其中大多數則面臨身障。

 

試圖在法律上將「早期」人工流產與「晚期」人工流產區別開來不但是武斷的,且只是根據當今的醫療科技技術。當在法律上適用時,隨著技術的進步,這些人工流產週數的規定,未來可能會有爭議並重新受到司法審查。

 

另外,妊娠22週之前出生的嬰兒通常不被提供救命程度的治療,在26週之前出生的嬰兒父母則可以自主決定他們是否要讓他們的嬰兒接受治療,不論嬰兒是否有存活的機率。

 

正如生物倫理學家Lachlan de Crespigny和Julian Savulescu所言,這種針對早產嬰兒的臨床做法,和人工流產的妊娠週數限制相比較之下,有很大的差異。這差異似乎顯示就倫理文化而言,在同樣的妊娠週數時,女性體內的胎兒比其體外早產的嬰兒,擁有更高的道德地位。

 

大多數的澳洲民眾支持婦女的選擇權

儘管保留或納入人工流產的妊娠週數限制往往被視為是權衡擁護選擇派(pro-choice)和反對選擇派/擁護生命派(anti-choice/pro-life)的「中間立場」。但是他們也代表了輿論逐漸轉向願意發聲的少數派立場。

 

最近一則研究發現,澳洲民眾對於人工流產的態度傾向擁護選擇派,有73%的受訪者認為流產應該完全除罪化,57.9%的人則同意「如果女性想要人工流產時,她們應該要能夠更容易使用人工流產的服務」,僅有5.6%的人明確反對人工流產。

 

同樣地,2008年的一項研究總結:「大多數澳洲民眾支持能夠讓女性在懷孕24週後使用人工流產服務的法律。」。

 

頂尖的專業衛生機構也反對妊娠週數限制,包括澳洲及紐西蘭皇家婦產科學院、澳洲皇家醫師學院、澳洲心理學會和公共衛生學會。

 

妊娠週數限制並無法減少晚期的人工流產

有一種沒有根據的迷思認為假若人工流產沒有法律限制,醫師會在懷孕者臨盆前才進行人工流產。這種說法聲稱女性在沒有法律監督的情況下,可能會在臨盆前才終止懷孕,且訓練有素的醫師會協助執行人工流產。這樣的迷思顯然是不正確的。

 

沒有證據顯示針對第二或第三孕期流產的法律限制能夠有效減少懷孕後期的人工流產。實際上,根據最新的統計數據,在妊娠20週後進行人工流產的人數比例在加拿大是澳洲昆士蘭州的一半(前者是0.66% ,後者是 1.34%),然而加拿大並沒有人工流產妊娠週數限制,但昆士蘭州的規定妊娠週數限制是22週。

 

澳洲和紐西蘭皇家婦產科學院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要求女性在懷孕早期時做出終止妊娠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例如,第二孕期的超音波檢查通常是在妊娠19-20週時進行。當檢測異常時,也通常需要進一步診斷確認。某些異常甚至要到懷孕更後期才有機會被診斷出來。

 

面對胎兒異常的診斷時,即使是認為自己是反對選擇派(anti-choice)的人,也往往會重新評估他們對人工流產的反對立場。

 

人工流產週數限制迫使懷孕者(以及他們的伴侶)在沒有足夠時間和資訊的情況下做出重要決定,當他們應該要有足夠的時間和資訊使他們理解妊娠相關的複雜醫療狀況。這意味著女性可能終止了她們本來可能繼續的妊娠,或者繼續她們本來可能終止的妊娠。她們在心理和情緒上還尚未準備好前就被迫決定人工流產,但其實有可能當她們有足格時間做好心理準備時,她們是想要持續妊娠生下寶寶的。

 

人工流產週數限制尤其不利於弱勢群體

20週的週數限制尤其不利於處於社會上且/或地理位置上弱勢的女性、有生育強迫經驗的女性和遭受其他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

 

生活在偏鄉地區的女性可能會因為地理位置不便利而延誤產檢和診斷胎兒異常的時間,而進一步延誤人工流產的機會。偏鄉地區的女性往往也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讓她們可以支付人工流產費用、通勤市中心的交通費用、住宿和托育(既有的小孩)等。

 

在澳洲,多種社會因素造成僅僅只有少數的醫療人員提供妊娠16週後的人工流產服務,像是法律將人工流產區分為早期和晚期、國家缺乏晚期妊娠中止訓練的醫師、人工流產服務的私有化,以及政府不再負起提供民眾取得人工流產服務的責任等等。

 

限制民眾取得中晚期妊娠中止的服務讓人工流產階層化— 有財力的女性可以在跨州或國外人工流產(而沒有財力的女性則無法有這樣的選擇)。

 

當反人工流產運動者意識到在任何情況下重新將人工流產定罪都是不可能的時候,他們開始關注人工流產週數限制,並且不斷挑戰墮胎週數的上限(試圖降低週數限制)。

 

這樣的做法讓民眾對於人工流產有錯誤的理解,並且忽略了一個事實-- 所有的胎兒都是存在於懷孕女性的身體裡面,而懷孕女性也試圖在屬於她們的社會環境中存活。

 

編譯來源:The Conversation(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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