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FDA規範防曬產品標示

 

過去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對防曬乳的規定僅要求產品標示是否具有防UVB功能,紫外線中的UVB會造成皮膚曬傷,但未針對會引起皮膚癌以及使皮膚提早老化的UVA標示進行要求。20116月,FDA針對臨櫃購買(非處方簽)的防曬產品標示提出新的規範,以確保防曬產品符合現今效益與安全性的標準,讓消費者可以依照新的標示選購符合自身需求的防曬產品。此規範將於2012618日生效,規範的摘要如下:

 

FDA在檢視最新的科學技術後認為,目前已有足夠資料可建立針對產品是否具防UVA功能的廣效(broad spectrum)測試,因此今後只要通過廣效測試的防曬產品將會標記「廣效」字樣於包裝上,表示該產品具有防UVBUVA的功能。且依現有研究資料顯示,使用「廣效+SPF15以上」的防曬產品,再加上其他如穿戴具保護性的衣著及減少日曬時間,將可降低皮膚癌與皮膚提早老化的風險;若產品非「廣效」或SPF小於15,則應標示警語告知消費者產品僅能防止曬傷,長時間曝曬在陽光下還是會提高皮膚癌風險及使皮膚提早老化。

 

產品如具抗水功能(water resistance)的標示,應清楚告知消費者當游泳或流汗時,產品的功能根據測試結果能維持多久,FDA允許可有40分鐘及80分鐘兩種標示。同時,廠商不可宣稱產品可防水(waterproof)、防汗(sweatproof)或可以阻擋陽光(sunblocks)。再者,產品也不可宣稱擦上後具立即防護的效果、或不需補擦防護功能可維持兩小時以上,若要做這些宣稱都應先提供資料經過FDA的認可。

 

除上述之外,FDA提出的建議規範還包括要求SPF值高於50的防曬產品以SPF50+標示,因為FDA並無足夠資料顯示SPF值高於50的產品能提供比SPF50產品更佳的保護力。此外,FDA也希望各方能提供更多不同防曬產品的劑型資訊,包括油狀、乳狀、液體、凝膠、膏狀、條棒狀與噴霧等,以進一步瞭解不同劑型產品的安全性與效益,目前FDA已收到來自各方的意見,正在評估這些資料與資訊。其他標榜具有防曬功能的產品如紙巾、粉狀、身體與頭髮清潔劑,須通過個別產品的申請許可才能上市。FDA亦針對防曬產品製造廠商發佈指引草案,告知廠商應如何標示與測試他們的產品。

 

資料來源: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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