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 2003優生保健法青少女人工流產公聽會

一、緣起:
優生保健法於1985年正式通過實施,迄今已接近20年。在這二十年間,台灣的社會環境改變甚大,近幾年來青少女未婚懷孕的問題日趨嚴重,由於青少女多半不敢讓父母知道,再加上她們本身所擁有的社會支持系統相較於已婚女性更形薄弱,以及社會對於青少女懷孕所抱持的譴責式價值觀,使得她們在面對未婚懷孕此一事件時,人工流產成為她們解決未婚懷孕的途徑之一。然而,因為現行優生保健法對於青少女終止懷孕需經由法定代理人的規定,使得青少女只好尋找密醫或自行使用RU486,而這也使她們更容易遭遇到不必要的健康風險並承載了過多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反而使她們面臨了更大的健康風險。

有鑑於此,台灣女人連線擬針對青少女人工流產部分舉行公聽會,邀請實際接觸青少女的輔導室老師、醫師及家長一起針對目前青少女非法人工流產的問題提出看法與解決之道。


二、計劃內容:
座談會將針對家長與第一線的輔導室老師與社工人員分北、中、南三區進行座談,以了解社會對於青少女未婚懷孕及人工流產的看法。
討論議題:
1. 現行優生保健法 V S 未成年人工流產
2. 青少女人工流產,除了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是否應有第三管道
3. 第三管道應由醫生、輔導室老師、社工人員或社福機構擔任之可行性?
4. 諮商或思考期是否有其需要?


三、優生保健法公聽會場次
 

 

場次 時間 地點
高雄 2/14下午1:30分 高雄市社會局婦女館一樓演講廳(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 )
彰化 2/20早上九點半 彰化縣縣議會審查室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64號)
 
台北 2/26下午1:30分 紡拓大樓10樓會議室(愛國東路22號10樓)

 

四、公聽會結論摘要


第一場 高雄2003/2/14
1. 以青少女為主體的思考:
關於青少女懷孕各相關機制給予的建議為何,青少女自身的意願與健康的考慮為最重要。
2. 關於未成年青少女進行人工流產行使同意權相關問題:家庭功能健全之家庭之未成年少女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家庭功能不彰之青少女增加所謂的第三管道的同意機制。至於如何判斷家庭功能健全與否,法律上如何設計等問題,未有共識。
3. 對於已經懷孕的未成年少女決定墮胎與否相關問題,除了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外,對於家庭功能不彰,或者父母親雙方對於此一事件意見不合,無法提供青少女較周延的支持,因此建議增添「第三管道」作為仲裁、協調,或者代理行使同意權之機制。「第三管道」的機制,與會者得到的共識如下:它的形式可以是由社工人員、教師、輔導人員、青少年門診醫師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委員會,於青少女發現懷孕時即可提供相關的諮詢。若當事人決定進行人工流產,除行使同意權之外,於人工流產後提供一系列的教育與諮商等必要的處遇計劃。如若有醫療糾紛,此委員會與法定代理人應具有同等權力。相關運作的形式,可以於施行細則,作更周全的規範。另外,此委員會的所有紀錄必須對他人保密,以保護當事人。
4. 關於如果必須進行未成年少女進行人工流產相關費用,因為青少女經濟弱勢的考量,如果有必要,建議由政府補助。
5. 加強兩性平等教育/性教育,其中必須包含避孕的相關知識的傳遞,以建立正確的兩性關係。
6. 關於成年年齡是18或20歲,與會者認為必須進行更多的討論,以得出更符應現今社會現狀的結果。
7. 關於處理未成年少女懷孕的思考,應該涵蓋進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以及決定生產兩種。若當事人意願生產,則學校、社會應該提供更周延的環境,使其能繼續其學習生涯。關於此部分可以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


第二場 彰化2003/2/20
1. 在彰化的這場公聽會中,藉由與會者的發言可以明顯感受到城鄉差距大。
2. 當地的衛生局專員、輔導老師及相關社工員都認為未婚青少女懷孕的情況下,施行人工流產對青少女的發展、前途比較好。然而,在中南部地區,許多家長在處理未成年人未婚懷孕時,多半傾向讓孩子結婚,因此會議中輔導老師有家長應接受輔導的聲音。
3. 與會人士一致強調第三管道機制的建立。但是在第三管道的設置上,因為城鄉差距,社福資源分配不均,在鄉下地區可能由於人員、資源配置不足而使青少女找不到求助、輔導單位與相關可利用管道、機制。第三管道該由哪些人選擔任,如何讓青少年獲得此資訊是會議中討論的焦點。
4. 第三管道應承擔多大責任?若是由學校輔導老師扮演第三管道的角色會否因為其需介於學校、家長及青少女之間而使之承受過大壓力?這些都是與會人士關注的內容。
5. 會議中也一再強調事前的預防教育(性教育)相當重要,而且應加重男性的責任。
6. 有建議在制定第三管道之單位時應聽取青少年之意見,在法案細則訂定前應與未成年人對談,以期知道孩子怎麼想,認為得到什麼樣的幫助對自己是適當的。
7. 關於智障者的人工流產問題在會議中也被嚴肅的提出討論。
8. 在會議中與會人士也一致達成共識,贊成以中止懷孕一詞代替人工流產。


第三場 台北2003/2/26
1.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為應社會需求正著手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此次針對青少女人工流產的部份舉行公聽會,就是希望可以綜合各界對此一議題的看法與見解,以做為修法的參考。
2. 現行優生保健法中未成年人人工流產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青少女不敢或無法和家長溝通而私下墮胎的個案。因此與會的各界人士在第三管道的成立的必要性上,大致都可以達成共識。
3. 但第三管道的機制,應由那些專業人士、透過怎樣的方式參與、運作,是大家所關心的焦點。
4. 輔導老師也提出若由輔導老師擔任第三管道將可能使其承受來自學校、家長的壓力。
5. 青少年如何得知第三管道的資訊,如何知道可利用資源何在,也是應被重視的問題。
6. 第三管道諮商的內容應排除個人、機構之色彩(價值觀)。
7. 以中止懷孕取代人工流產一詞,大部份與會者圴同意。
8. 與會人士皆同意重點應放在教育層面上(特別是性教育)。
9. 會議中也有提出由於青少年是經濟弱勢,所以關於人工流產的費用應由政府補助。

 

五、附:
現行與衛生署修定版優生保健法關於青少女之條文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衛生署修定版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法定代理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在此限。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須由諮商機構或專業人員諮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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