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負責人姓名:理事長黃淑英
貳、 業務實行期間:2003年1至7月
參、 方案執行情形
一、 計劃執行成果
世界衛生組織不斷地宣示,要EMPOWER女性,讓女性獲得充分的資訊以做決定,而「優生」的概念更是早已不合世界潮流,被視為是一種歧視。因此,我們認為:優生保健法有重新修訂的必要性,並應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且應以新生兒的健康、EMPOWER女性為主要原則的健康法案。
有鑑於此,台灣女人連線於92年1月至7月針對優生保健法邀請專家、學者及婦女來討論這部攸關女性健康的法案。希望透過此種方式,一方面將生育保健法的議題帶入公共議題的討論,另一方面,也可使生育保健法的修訂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要及人民的想法。
●座談會時間、地點及合作對象
時間 | 地點 | 參與對象 | 合辦單位 |
2/19 |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02號二樓 | 婦女團體代表 |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
3/20 | 高雄縣青少年婦幼館(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20號三樓312室) | 原住民婦女 | 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 |
3/22 | 納匝肋靈修中心(高峰路111號) | 一般婦女 | 台灣天主教胚芽婦女關懷協會新竹分會 |
4/8 | 樹林芳園扶輪社社館(樹林市中華路391號2樓) | 一般婦女 | 樹林芳園扶輪社 |
4/11 | 羅東博愛醫院五樓小禮堂(羅東鎮南昌街83號) | 一般婦女 | 宜蘭蘭心婦女聯盟 |
4/29 | 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雲平大樓政治經濟研究所五樓 | 一般婦女/學生 | 台南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成大性別與婦女研究中心 |
4/30 | 高雄醫學大樓(高雄市十全一路100號濟世大樓cs501) | 一般婦女/學生 | 高雄市女權會/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高雄醫學大學兩性平等委員會 |
7/4 | 台北婦女中心(台北市忠誠路二段53巷7號7樓) | 一般婦女 | 台北婦女中心志工團 |
●座談會舉辦情形
這八場的座談會執行期間從2003年二月至七月,考慮此一議題涉及修法,較難引一般社區婦女的興趣,因此,嘗試以「生不生,誰決定」的文宣切入。另外,五、六月份經歷了SARS與優生保健法的立院修法,因此,座談會的內容雖仍以生育保健法為主軸,但因應立院的修法歷程及與會人士的特質,座談會仍會增減、變化內容,:
1. 新竹場由於多為天主教徒,所以在進行討論時,以「墮胎」影片欣賞的方式帶入自願中止懷孕的討論。
2. 在高雄縣原住民場次中發現:原住民婦女對於此一議題較不關心,因此,與會人士比較少,也引發日後與原住民婦女座談議題選擇及方式的思考。
3. 七月四日台北場的座談會,由於女性團体提的「生育保健法」版本已經送進立法院,所以座談會以討論生育保健法的精神為主要目的。
● 座談會結論:
◎成年婦女實行自願中止懷孕部分:
1. 在整個活動過程中,婦女對於生育自主的概念皆能認同,尤其是在婦女自願中止懷孕的權利部分,大多數的婦女都認為,雖然會與先生作商量,但如果意見不一致時,女性應有最後的決定權。同時,在強調女性決定權時,婦女也認為政府或醫療提供者應提供充分的資訊,讓婦女做出真正符應自己需求的選擇。
2. 在討論生育健康時,婦女對於生育問題,不論是自願中止懷孕或是避孕,好像都只是女性的責任,與男性無關表示不解,並認為應加重教育男性,以瞭解其生育的角色及責任。
3. 在對於生育議題的廣泛討論後,與會婦女認為:不宜將「優生保健法」窄化為「人工流產法」,僅在人工流產方面做修正,而應在生育健康上作整體的考量。而「母子保健法」雖立意良好,但排除了不想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以及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角色,故宜採「生育保健法」。全面照顧生育健康之需求與權益。
4. 與會婦女認為,在目前的台灣社會中,無論是墮胎或人工流產一詞都已被污名化,因此,與會者對於將人工流產一詞改名為自願中止懷孕,凸顯女性的自主性,有高度的共識。
◎青少女自願中止懷孕部分:
1. 與會的母親們認為:如何能使這些青少女在必要時,獲得安全且合法的自願中止懷孕比家長們是否行使同意權更重要。因此,大部分的婦女接受未婚少女的自願中止懷孕可經由第三管道的充分諮詢後施行。而中南部的座談會中,亦有人表示,當少女未婚懷孕時,父母更需要被教育及諮商,以免為了成人的面子問題或個人的因素,而危及孩子的前途。為了這些青少女的前途與人生,她們贊同青少女在實行自願中止懷孕時,除了告知父母一途外,對於家庭功能不彰的青少女應增加第三管道的同意機制。但對於第三管道應否行使同意權或僅有諮商權,則沒有一定的見解,但認為第三管道應為專業者,並應捐棄其意識型態。
2. 處理未成年少女懷孕的思考,應該涵蓋自願中止懷孕及繼續懷孕。若當事人意願生產,則學校、社會應該提供更周延的環境及支持網絡,使其能繼續其學習生涯及人生規劃。
3. 加強兩性平等教育/生育健康教育,建立正確的兩性關係,以真正解決青少女意外懷孕的問題。
由與會者的反應,可以看出:現行的優生保健法的確是無法滿足與照顧到婦女真正的需求。
二、 計劃成果評估
1. 藉由舉辦座談會的機會,能直接與各地地方婦女團體與社區婦女直接接觸,讓婦女團體所提出的「生育保健法」版本,能確實再現與滿足婦女的需求。
2. 藉由此一與各地地方婦女團體合作的機會,亦使「生育保健法」版本進行連署時,能迅速獲得各地地方婦女團體的支持。
3. 方案待加強之處:
部分地方婦女團體的動員力比較弱,加上討論的主題比較偏向政策,較無法吸引地方婦女參與討論,未來在舉行類似座談會時,應注意題目與內容的設計,如利用影片欣賞的方式來進行,而事前與地方婦女團體應有更多的溝通,了解地方婦女團體的需求,並協助地方婦女團體。
三、 政策之建議
過去,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常是由上而下的決策模式,而忽略了政策關係人的想法與觀點,尤其是在制定婦女相關政策上常缺乏所謂的性別觀點。因此,在此次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中,雖有將名稱改為「母子保健法」的美意, 但在自願中止懷孕及生育健康教育上,多未能滿足女性的需求。因此,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在制定婦女相關政策時,應多傾聽婦女的聲音,以使政策能真正保障女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