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婦女、兒童團體聯合聲明稿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是否該開放代理孕母合法無論在國內外都是爭議相當大的議題,尤其是此制度所衝擊到身體商品化之人性尊嚴問題、自主權及隱私權問題、以及當中的性別、階級剝削等問題更是為各界所關注。在此之際,衛生署卻出現黑箱作業的「人工生殖法」版本,除了將開放代孕制度的政治責任推卸在2012年所舉辦之「代孕制度公民審議會議」中19位公民的決議上,更試圖把所有爭議以「代孕契約之格式、內容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一筆帶過,我們認為其政策制定過程中政治操作手段極為粗糙、令人擔心。這個諸多爭議的「代孕制度若貿然開放,勢必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因此婦女、兒童團體共同發表聲明,沉痛呼籲各界能冷靜再想想,千萬不要讓問題多多的代孕制度草率通過。

 

 代理孕母本身面臨諸多健康風險

台灣女人連線表示,從健康的觀點來看,懷孕生產本身便有其風險,包括:羊水栓塞、子宮外孕、不孕、植物人、死亡、胎死腹中、早產、不健康的新生兒等。代孕除了上述的風險外,還可能面臨減胎造成感染或致死、多胞胎的問題。這些風險不是口頭上的語言或統計上的數字,而是實實在在會發生的事情。此外,代孕不是孕母提供子宮而已,它是一個人10個月的生理、心理、生活及生命的全部投入,而她的先生、小孩、整個家庭甚至工作也一起捲入其中,深受影響。因此,為了滿足不孕者的需求,讓健康的孕母承受這些風險及複雜的處遇,不夠厚道,也有違社會倫理。如果媽媽因代孕而死亡,那麼我們將如何面對她的小孩?

 

 小孩將淪為商品

兒福聯盟擔憂,孕育生命的過程本來就充滿許多的風險與不確定性,若孩子出生後不如預期,如:身心障礙、發展遲緩或其他疾病,委託夫妻是否能完全接納孩子的不完美?給孩子最好的愛與照顧?抑或是孩子在此時便淪為「物品」,被討論瑕疵的原因與可能,而孕母此時便成為合理的代罪羔羊,雙方爭戰過程中,孩子是否會有被排斥,視為「瑕疵品」,想要退貨的可能?

  

觀察台灣目前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方向與精神,孕母基本上只是出借子宮之人,與孩子毫無關係,且亦無強調委託夫妻應與孩子討論代孕之事,以及讓孩子與孕母有所聯繫之必要性。孩子的基本權益完全被犧牲與忽視,孩子對於身世知的權利在哪裡?孩子未來要如何面對與接納自己的身世?大人們自私的為孩子決定了他的生命如何開始及從何時開始計算,卻無法解決孩子一生必須面對與背負的壓力。

  

代孕制度將侵害人性尊嚴並造成階級剝削

開放代孕制度合法最根本的衝將便是身體商品化、人性尊嚴的問題。原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乃為維護人性尊嚴、避免將人工具化,因此法律禁止器官買賣,也禁止蓄奴。我們國家也因基於對人性尊嚴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利他」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將活體器官捐贈限於五親等內,不允許一般「善心人士」的捐贈。對於急迫並攸關生死並的「救命」需求我們都這樣嚴謹地規範,對於想要有一個小孩的慾望需求,是否可以要比活體捐贈更寬鬆?

 

台灣女人連線表示,目前找人代孕的價碼至少100萬起跳,在如此昂貴的價格之下,委託夫妻勢必要找一位風險最小、最為聽話順從的孕母來代為生產,而經濟困窘者自然會成為首選。因此實際運作上,代孕制度就會變成為有錢人設計的制度,讓有錢人有特權可以出錢購買會傷害他人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在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之下,更可能造成女性階級間的剝削問題。

 

台北市女權會認為,醫療科技的植入,使女體成為嬰兒生產線。生命的孕育一旦工具化,女性身體經驗則將被忽視。尤其代理孕母除了出借子宮,還必須承受一連串的身體健康調適、心理與社會的壓力;在分娩之後,孕母必須將胎兒交出,要求懷胎的女性對胎兒作情感切割是相當殘忍的。代孕行為,也顯現出委託者與孕母權力支配不平等,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之下,孕母的權利將容易被剝削,其隱私和健康都將因為外在的介入而失去保障。女權會希望能夠重新思考醫療生殖伴隨而來所花費的成本代價。當醫療生殖成為「不孕夫婦傳宗接代」的唯一途徑,這樣的進步反而成為父權的複製以及延續。

 

婦女救援基金會也表示,儘管不孕夫妻期望藉由此制度爭取養兒育女之權利,然而孕母的身心安全、身體自主權、個人隱私權,以及不被化約為商品等身而為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卻絕不應為此而遭受忽視、剝奪。此外,孕母亦可能在懷胎十月的過程中,與腹中胎兒產生情感,致使在代孕契約結束後導致分離焦慮等心理壓力。而這些問題,絕非單純透過一紙契約即可解決。

 

國民健康局多年來急欲開放代理孕母,然而,台灣現在究竟有多少人有此需求?而開放代孕制度對於整體人權及健康不平等的影響為何?相關評估至今卻仍極為匱乏。但代理孕母的議題牽扯到許多不易解決的爭議,因此更應該小心處理、謹慎與各界討論。我們認為,是否應開放代孕制度應先有各界基本共識才能立法、絕不能草率開放,更不能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將人民權利義務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任其私自決定。

  

共同聲明團體:台北市女權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展翅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兒童福利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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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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