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讓每個小孩都是在期待中出生
優生保健法現況及爭議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乃是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立法主要是以「強國強種」為目的,雖然醫界與婦女團體皆有其立場與態度,但主要具決定性的關鍵還是在於人口及經濟發展問題,並未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此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目前有三個生育保健法版本送入立法院,其中爭議最大之處在於:
(一) 婦女人工流產前是否應被強制諮商(心理輔導)
(二)是否應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過配偶同意
* 行政院版本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在諮詢結束三日後填具同意書,並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宗教團體版目前由林岱樺立委代為提案,此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並維持人工流產前需經配偶同意。此版本也強調,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
* 婦女團體的生育保健法是請黃淑英立委送入立法院,目前已付委。針對要作人工流產之婦女,我們認為:
1. 國家必須提供婦女「諮詢」(資訊提供)之管道,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被「諮商」(心理輔導)。
2. 認同女性在人工流產前必須思考,但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 都必須經過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3. 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希望與先生共度難關。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夫妻意見相衝突時,女性身為懷孕之主體,應有最後之決定權。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擬定「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透過立法提供婦女全面的生育照護。
我們贊成諮詢,但反對強制諮商
「諮詢」是醫生要提供完整的資訊給民眾;「諮商」則是民眾要接受心理輔導。國家有義務提供民眾可近的人工流產諮詢與諮商管道,但如果不顧婦女個人意願,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在人工流產之前都必須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的行為,並強烈侵犯婦女人權!因此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應受強制諮商的規範。
根據「衛生署91年台灣地區國民健康促進知識、態度與行為調查結果」,當婦女被問及「婦女做人工流產前,最希望跟什麼樣的人商量討論」,有80%以上是選擇「別的婦產科醫師」,並非心理或精神科醫師(E10c.)。
根據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再者,對於強制諮商規範的設置與降低人工中止懷孕總數兩者之間的關聯,尚缺乏有力的實證數據去證明其因果關係。何況若真的關心婦女健康,應對所有懷孕婦女皆給與諮商,告知懷孕或止孕所可能有的風險以及心理的支持,絕非只針對中止懷孕者。
而從實際面來看,對許多弱勢或偏遠地區的婦女而言,強制諮商所造成的不便及對生計的影響是我們所無法想像的。此外,台灣目前合格之諮商心理師人數不到1000人,除了有城鄉差異的問題之外,是否能有效及時提供服務也是一大問題。
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是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和機密,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性的壓力下作決定。如果政府立法、且以強制手段要求婦女在人工中止懷孕之前必須與心理師諮商,且強制諮商的內容還是以「應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為主的諮商輔導,不但違反人民意願及需求、違反了諮商中立的原則、亦違反了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
我們認同思考,但反對強制思考期
強制思考期所指的是在婦女反覆思考、諮商、終於決定中止懷孕後,強制將到診所準備作手術的婦女要求回家、重新再思考一定的天數。不論1天或6天,強制要求婦女重新思考就是否定成年婦女以及支持她的家人思考能力!
根據衛生署91年台灣地區國民健康促進知識、態度與行為調查結果,超過80%以上之婦女認為「婦女經專家諮詢後,仍需要有一段時間詳加考慮,才決定是否做人工流產」(E11-1-b),顯示大多數婦女都非常認真看待人工流產一事,絕非草率、也都認同思考。
根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2006年針對有人工流產經驗之婦女所做調查,在647份有效問卷中,有79.13%之婦女,從知道懷孕到決定人工流產,至少都已思考四天以上,甚至52.7%的婦女至少思考一週以上。而到實際去求醫,66.82%的婦女又再經過四天以上的思考。
所以,事實上,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所謂「衝動型」的婦女不過是極少數!因此國家介入要「強制」婦女重新思考的規範,除了明顯歧視婦女做決定的能力之外,同時也否定了在婦女背後支持她的家人。台灣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不應出現干涉、歧視人民思考及決定能力的法規!
再者,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這8個國家中,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7/8)、基督教(3/8)、英國國教(1/8)、佛教(1/8),均是因宗教因素而規定的國家,而唯一的佛教國家,也是唯一一個亞洲國家為中央集權的新加坡。宗教團體指出有6天思考期的比利時跟沒有思考期的瑞典相比,比利時的人工流產率少了60%;然而,他們沒有說的是,有7天思考期的義大利卻比6天思考期的比利時多了52%!有無思考期與人工流產比例之間,明顯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告知配偶/配偶同意 條款不符現實情況所需
現行優生保健法中規定:「已婚婦女實行人工流產須經由先生同意」,這樣的規定,在實務的工作經驗中,面臨到許多困境。例如:夫妻感情不睦、家暴加害人利用懷孕來控制受暴婦女的事件頻傳,要取得先生的同意根本不可能,依照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這些婦女只好被迫採取不合法、不安全的方式來中止懷孕。另外,在靖廬等待遣返的大陸婦女中,有些因為被迫賣淫而懷有身孕者,依照現行優生保健法的規定,根本不可能取得配偶同意而實施中止懷孕,許多人便採取自殘、危害健康的方式來中止懷孕,這些例子都突顯了現行法規的困境。
在歐美已開發國家中,婦女自願中止懷孕都不需經由先生的同意。目前,中止懷孕需要配偶同意的國家,多為缺乏人權觀念或宗教、父權至上的國家,如中東回教國家(埃及、土耳其等)、韓國等。
行政院版本的草案中,將已婚婦女中止懷孕須經配偶同意的條款,修改為告知配偶。試想,生育雖是夫妻雙方的事,但如果夫妻關係良好,哪個女人會不希望與先生一同商量、一同度過難關?如果婦女因為各種不得已的原因與困境,或夫妻關係已經到了無法溝通的地步時,強制婦女告知配偶是尊重還是挑釁?婦女是懷孕的主體,她將承受懷孕、分娩的健康風險,對其生活的影響更是極大,所以在夫妻雙方意見衝突時,應該尊重婦女自身的決定。
而對於那些非自願性人工流產、如:承受來自先生、男朋友,婆家要拿掉女孩壓力、或其他困難的情況的婦女,強制這些婦女一定天數的思考期,除了是增加對於女性的折磨之外,對於她所面臨的壓力有何幫助?
不能強迫、恐嚇或慫恿女人人工流產,當然也不能強迫、恐嚇或阻礙婦女不得人工流產,這就是我們要的女性自主權、選擇權。
尊重生命應該是尊重生命的形式與內涵
生命不單單只是一副肉軀,生命有其內涵、尊嚴、期許與遠景。而所謂「尊重生命」是應該尊重怎樣的生命?尊重誰的生命?
想想看,生下不被期待、無法負擔的小孩處境會如何?被遺棄、被出養的小孩處境又會如何?母親因此中斷的教育及陷入困境的生活,又會如何?生下不預期的小孩、結婚、或出養,真的會比較好嗎?小孩生養小孩所面臨的輟學、離婚、甚至家暴,生下來是對誰比較好?還是製造更多不快樂的媽媽及不快樂的小孩?
我們相信,尊重生命不僅在於生命的形式,更應該重視生命的內涵、尊嚴、期許與遠景。生命的抉擇很重大,很複雜,也很困難,它超越被簡化的、眼前的意象。沒有女人希望面臨「要不要作人工流產」這個難題,也沒有人比女人自己還清楚生育小孩的責任以及自己的能力、生活條件之間的平衡。女人思考的不只是肚子裡有潛能的生命,還會思考小孩將來的生命、以及自己活生生已存在的三個生命。
我們的立場
1. 尊重胎兒、小孩及女人的生命
2. 政府應建立完整諮詢系統,但不能強制民眾諮商
3. 認同思考,但反對歧視女人的「強制思考期」規定
4. 不鼓勵人工流產,但堅持女人有選擇權
墮胎不是因,而是果,是性教育失敗、性自主意識不足的後果,而這個社會所種下的果不該由女人承擔。對於意外懷孕的婦女,我們是要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她人生重要的決定,還是提供更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所選擇的自己往後的人生?如果國家要積極鼓勵未預期懷孕的女性將小孩生下來,是否同時已有足夠的資源及配套措施來支持她這一輩子的責任?
我們認為:提供完善的生育教育,確實做好生育計畫,並同時考量胎兒、小孩及女人三個層面的生命,才是真正尊重生命的作法!並且我們要重申:不能強迫、恐嚇或慫恿女人人工流產,當然也不能強迫、恐嚇或阻礙婦女不得人工流產,所謂自主、所謂選擇權,就是這個意思。人工流產永遠不是女人的第一首選,但女人身為懷孕主體,應有決定要或不要的權利。
我們衷心期盼─
讓每個胎兒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
讓每個小孩有尊嚴及願景地長大
讓每個女人的生命都能自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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