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條例答客問

Q1. 為什麼要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改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感染者保障條例」?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自七十九年公布至今,經過歷年修正之後,法條架構已相當鬆散,又因為十七年來的醫學進步,對HIV/AIDS瞭解增進許多,原條文當中許多用詞需要跟隨修正。如原法案當中的防治對象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忽略了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尚未發病的感染者,故將法案中的文字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同時,由於社會上對於HIV/AIDS的誤解,常發生歧視感染者的情形,造成感染者在就醫、就學、就業、居住等各方面遭遇困難,在原法條中,卻未給予感染者具體的權益保障,這也使得防治工作的推行更為困難。
     因此,在2007年4月20日立法委員黃淑英、王榮璋邀集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感染者團體共同推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修法,提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法,經過多次討論之後,立法院終於在2007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修法,並於7月11日由總統公佈後正式實施。

Q2. 「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在規定什麼?
 1.  因應新的防治工作進行,增訂執行減害計畫的相關內容,如主管機關與藥癮者基於防治需要,實施、參與減害計畫,提供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藥癮替代治療等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  於條文當中明確保障感染者權益,增訂主管機關應邀集各界代表,參與推動HIV/AIDS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與權益受損申訴機制。
 3.  明訂諮詢與篩檢並行之規定,規定無論強制篩檢或自願篩檢,都應包含篩檢前、後諮詢與告知後同意;同時增訂防治宣導應具有性別意識並含反歧視之內容。

Q3. 我是感染者,「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我有哪些保障?
1. 人格及權益保障
     本條例明文保障感染者的人格及權益,若有拒絕感染者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的情形,或未經過感染者的同意即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將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三條)
2. 申訴機制
     為能具體落實保障感染者權益,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同時亦應受理感染者權益侵害的協調事宜,並訂定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處理及其他遵行事項的辦法。(條例第五條)
3. 定期檢查及治療
     感染者接受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症狀檢查,是權利亦是義務。目前在台灣,只要是在台灣有戶籍的感染者,或受台灣配偶感染的外籍配偶、在台灣於醫療過程中感染的外籍配偶,以及在台居留的無戶籍國民,均可獲得政府提供免費的治療及檢查。(第十六條)
4. 隱私權及就醫權的保障
     主管機關若於調查感染者的感染源及接觸者時,有不當洩漏感染者的隱私,或執行方式不當,侵害感染者的人格,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於就醫時,若醫事人員拒絕提供醫療服務,醫事人員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將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Q4. 我已經知道我是感染者,根據「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我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1. 必須接受醫療機構的定期症狀檢查或治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2. 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主管機關也有權調查,這項工作通常是由公衛護士進行,但主管機關調查時必須尊重你的人格,並不能洩漏你的隱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3. 必須向醫事人員告知自己是感染者,在告知後,你的就醫權也受到保障,醫事人員與其機構不得拒絕提供醫療服務。若感染者未告知,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4. 發生性行為時必須有全程安全的性愛措施,並要注意不得隱瞞自己是感染者的事實而與對方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及捐血、捐贈器官或組織、細胞。若有違反而導致他人感染,依法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條例第二十二條)

Q5. 我是照顧感染者的工作者,「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我有哪些保障?
      由於感染者除了醫療需求之外,尚有其他社會福利需求,牽涉醫療與社福單位。為能讓各收容或服務機構之工作人員以及醫事人員,因執行職務遭感染時有所保障,本條例明訂從事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因執行職務而遭感染時,服務機關將給予合理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Q6. 當我接受HIV的檢查時,我有什麼權利?
     在進行HIV檢驗之前,醫事人員必須先提供檢查前諮詢,並經過你的同意才能對你進行抽血檢查。如果醫事人員違反此項規定,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Q7. 如果外國人感染了HIV,還能留在台灣嗎?
1. 一般外國人
     依據本條例規定,外國人若感染愛滋,相關單位將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境。外籍感染者若再度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外交部或內政部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 14 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
2. 外籍配偶
     外籍配偶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可以書面提出申覆,感染者得在台提出申覆不需出境。若於出境後發現感染愛滋,亦得於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條例第二十條)
3. 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之感染者,若有二親等內之親屬在台設有戶籍,亦得以書面提出申覆。同樣的,感染者可在台灣提出申覆不需出境。若於出境後發現感染愛滋,亦得於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條例第二十條)

Q8. 哪些人要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吸毒者、販毒者,性工作者、嫖客若經主管機關查獲,均需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若不接受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八條)

Q9. 為什麼浴室業、旅館業除提供保險套要提供水性潤滑劑?
     只要是激烈的性行為,無論是異性間或同性間,都有可能產生傷口或造成保險套破裂的風險,使用水性潤滑劑可避免上述情況發生,於性行為時能多一層保障。然而,若使用油性潤滑劑,反而會造成保險套破裂。為避免錯誤使用保險套反而感染HIV,因此鼓勵浴室業、旅館業除提供保險套外,亦應提供水性潤滑劑。業者提供水性潤滑劑可以是有償或無償的,若業者未提供時,主管機關會先令業者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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