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條例答...
Q1.
為什麼要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改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感染者保障條例」?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自七十九年公布至今,經過歷年修正之後,法條架構已相當鬆散,又因為十七年來的醫學進步,對HIV/AIDS瞭解增進許多,原條文當中許多用詞需要跟隨修正。如原法案當中的防治對象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忽略了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尚未發病的感染者,故將法案中的文字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同時,由於社會上對於HIV/AIDS的誤解,常發生歧視感染者的情形,造成感染者在就醫、就學、就業、居住等各方面遭遇困難,在原法條中,卻未給予感染者具體的權益保障,這也使得防治工作的推行更為困難。
因此,在2007年4月20日立法委員黃淑英、王榮璋邀集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感染者團體共同推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修法,提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法,經過多次討論之後,立法院終於在2007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修法,並於7月11日由總統公佈後正式實施。
Q2.
「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在規定什麼?
1.
因應新的防治工作進行,增訂執行減害計畫的相關內容,如主管機關與藥癮者基於防治需要,實施、參與減害計畫,提供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藥癮替代治療等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
於條文當中明確保障感染者權益,增訂主管機關應邀集各界代表,參與推動HIV/AIDS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與權益受損申訴機制。
3.
明訂諮詢與篩檢並行之規定,規定無論強制篩檢或自願篩檢,都應包含篩檢前、後諮詢與告知後同意;同時增訂防治宣導應具有性別意識並含反歧視之內容。
Q3.
我是感染者,「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我有哪些保障?
1. 人格及權益保障
本條例明文保障感染者的人格及權益,若有拒絕感染者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的情形,或未經過感染者的同意即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將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三條)
2. 申訴機制
為能具體落實保障感染者權益,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同時亦應受理感染者權益侵害的協調事宜,並訂定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處理及其他遵行事項的辦法。(條例第五條)
3. 定期檢查及治療
感染者接受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症狀檢查,是權利亦是義務。目前在台灣,只要是在台灣有戶籍的感染者,或受台灣配偶感染的外籍配偶、在台灣於醫療過程中感染的外籍配偶,以及在台居留的無戶籍國民,均可獲得政府提供免費的治療及檢查。(第十六條)
4. 隱私權及就醫權的保障
主管機關若於調查感染者的感染源及接觸者時,有不當洩漏感染者的隱私,或執行方式不當,侵害感染者的人格,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於就醫時,若醫事人員拒絕提供醫療服務,醫事人員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將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Q4. 我已經知道我是感染者,根據「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我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1.
必須接受醫療機構的定期症狀檢查或治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2.
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主管機關也有權調查,這項工作通常是由公衛護士進行,但主管機關調查時必須尊重你的人格,並不能洩漏你的隱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3.
必須向醫事人員告知自己是感染者,在告知後,你的就醫權也受到保障,醫事人員與其機構不得拒絕提供醫療服務。若感染者未告知,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4.
發生性行為時必須有全程安全的性愛措施,並要注意不得隱瞞自己是感染者的事實而與對方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及捐血、捐贈器官或組織、細胞。若有違反而導致他人感染,依法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條例第二十二條)
Q5.
我是照顧感染者的工作者,「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我有哪些保障?
由於感染者除了醫療需求之外,尚有其他社會福利需求,牽涉醫療與社福單位。為能讓各收容或服務機構之工作人員以及醫事人員,因執行職務遭感染時有所保障,本條例明訂從事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因執行職務而遭感染時,服務機關將給予合理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Q6. 當我接受HIV的檢查時,我有什麼權利?
在進行HIV檢驗之前,醫事人員必須先提供檢查前諮詢,並經過你的同意才能對你進行抽血檢查。如果醫事人員違反此項規定,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Q7. 如果外國人感染了HIV,還能留在台灣嗎?
1. 一般外國人
依據本條例規定,外國人若感染愛滋,相關單位將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境。外籍感染者若再度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外交部或內政部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
14 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
2. 外籍配偶
外籍配偶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可以書面提出申覆,感染者得在台提出申覆不需出境。若於出境後發現感染愛滋,亦得於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條例第二十條)
3. 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之感染者,若有二親等內之親屬在台設有戶籍,亦得以書面提出申覆。同樣的,感染者可在台灣提出申覆不需出境。若於出境後發現感染愛滋,亦得於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條例第二十條)
Q8.
哪些人要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吸毒者、販毒者,性工作者、嫖客若經主管機關查獲,均需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若不接受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八條)
Q9.
為什麼浴室業、旅館業除提供保險套要提供水性潤滑劑?
只要是激烈的性行為,無論是異性間或同性間,都有可能產生傷口或造成保險套破裂的風險,使用水性潤滑劑可避免上述情況發生,於性行為時能多一層保障。然而,若使用油性潤滑劑,反而會造成保險套破裂。為避免錯誤使用保險套反而感染HIV,因此鼓勵浴室業、旅館業除提供保險套外,亦應提供水性潤滑劑。業者提供水性潤滑劑可以是有償或無償的,若業者未提供時,主管機關會先令業者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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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 本會對於「孕婦強制愛滋篩檢」之立場
針對2006年11月27日媒體發佈疾管局將要實施孕婦強制愛滋篩檢一事,本會特此聲明:對於疾管局此項政策,本會持保留態度,以下是我們的立場:
一、由於「強制」是剝奪人民的自由,因此政府要採取任何「強制」的政策之前,都應該有「民主」的討論機制,決策過程應該找婦女團體、人權團體等公民團體共同討論,而不是政府說了算。
二、目前愛滋寶寶篩檢已達97%,是否還需要「強制」篩檢?一旦強制篩檢是否就能達到100%的篩檢率?其成效為何?以上問題疾管局應該要說明,拿出具體的數據。
此外,既然在自由選擇之下已有97%的婦女已接受篩檢,表示政府如果做好告知的義務,讓婦女瞭解篩檢對於自身與胎兒有益,絕大多數婦女是會主動接受的,因此,政府的責任應該是要讓婦女能獲得充分的資訊,而不是用「愚民」的態度來看待女性。
三、如果疾管局是想要藉由強制的方式來找到毒癮媽媽,有沒可能達到目的?這些媽媽可能連產檢都不作,那麼強制的意義何在?
無辜被生下來的愛滋寶寶的確可憐,但是我們也擔心:一旦採取「強制」篩檢是否會更「污名化」愛滋病,社會大眾是否會更誤解愛滋病?因此,目前我們對於是否要強制篩檢採保留態度,希望政府能透過更多的討論讓政策更為成熟,真正能確保每一位國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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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病 / HIV
甚麼是HIV?甚麼是AIDS?
人體有一個可以抵擋病菌入侵的免疫能力,但是,有一種病毒卻能癱瘓並直接瓦解你的免疫系統,「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就是這個破壞你免疫系統的病毒。當免疫系統無法再抵擋病菌入侵及保護我們身體之後,一些原本對人體影響不大的小病菌就會趁虛而入,使我們生病。這些一個接一個因為缺乏免疫系統保護而產生的許多疾病,統稱為「AIDS」—
即「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一般將它稱為「愛滋病」。所以愛滋病其實並不是一種疾病的名稱,而是身體遭受一連串疾病侵襲情況下的名稱。
愛滋的簡史
愛滋病(AIDS)於1981年在美國紐約首次被人發現,而愛滋病毒(HIV)則是在1984年被發現及命名。依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所發佈的統計數字來看,2007年,全球約有270萬名新增感染個案、200萬人死於愛滋相關疾病。
在台灣,1984年出現台灣媒體所報導的第一宗愛滋病例,患者是過境我國的外籍旅客,隨後,發現第一個本土病例,2008年本國籍感染者已累積達16,471人。
女性也會得愛滋病!
過去愛滋被視為主要在男同志間流傳的疾病,甚至將愛滋病與同志族群劃上等號,這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全球有90%的感染者是經由異性戀間的性行為傳染。在全球愛滋人口的比例中,根據WHO的統計,2007年全世界感染HIV/AIDS的女性人口為1,550萬人,約占總感染人口的一半,在非洲,女性感染人數更是達到62.8%,在東亞,女性感染者約占40.8%。
在台灣,根據衛生署公布的統計資料,至2008年10月底,本國籍的愛滋患者累計共16,471人,其中約有24.24%的愛滋病是異性戀間的感染、36.18%是藥癮愛滋感染者。從性別的角度來看,台灣所有感染者當中,男性占了91.26%,女性僅占8.74%,與全球性別比例有很大的差距。可能的原因是:(1)女性與男性相較,缺乏篩檢機會,因此沒有被發現;(2)女性愛滋病症狀可能以骨盆腔炎、陰道感染或是子宮頸癌呈現,容易被忽略。
男女愛滋不盡同
雖然肺囊蟲肺炎是男女愛滋患者最常見的併發感染,男女感染愛滋病毒的症狀還是有一些差異,如:女性婦科疾病和愛滋病的關連,是在防治女性愛滋上應該注意的。
當女性的免疫系統因HIV的侵入而轉弱時,一些會發生在一般婦女身上的婦科疾病,就可能會不斷的出現,並且變得非常嚴重,例如:陰道感染、骨盆發炎、月經不規則等症狀對大多數女性來說是常見且容易治癒的疾病,但是對罹患愛滋的女性來說,這些症狀通常會一直持續而且難以治療;此外,女性愛滋患者也較會發生子宮頸細胞病變及子宮頸癌,因此,美國疾病管制局(CDC)其1994年愛滋病例新定義中,已把子宮頸癌列為愛滋病指標疾病之一。
防治女性愛滋病,婦科的症狀應該要更常被考量,甚至要有定期、完整的婦科檢查。而一般的女性也要有婦科疾病與愛滋關聯的警覺性。女性愛滋常會出現的徵狀如下:
1. 陰道或口腔長期重複發炎、感染黴菌(yeast
infections)。
2. 持續發燒或經常夜間盜汗。
3. 容易淤青。
4. 疲勞。
5. 身體出現疹子。
6. 體重大幅下降。
7. 皮膚或口腔出現紫色病變。
8. 腹瀉情形持續一個月以上。
女性比男性更易得愛滋病?
國外研究指出,女性感染愛滋的風險約為男性的2.5倍,可能是因為:
(1)大多數的女性感染者是透過異性戀的性行為所傳染,女性因為不知道性伴侶或配偶有其他的危險性行為,而未採取保護措施;
(2)已婚女性由於無法要求配偶使用保險套,也提高了感染愛滋的機會;
(3)研究指出,在性行為中,因為女性的陰道接觸到精液的範圍很大,且精液中所含的病毒量遠多於陰道分泌物之含量,這種生理上的情形亦容易增加女性感染愛滋的風險。
為何女性愛滋患者的存活率較男性低?
一般女性不覺得自己有感染愛滋的危險,她們也不會將婦科疾病視為感染愛滋的警訊,就醫較晚,再加上醫師診斷上也沒有性別差異的思考,使得女性治療延誤。此外,女性因社經地位低落,得不到良好的醫療資源或健康照護、家庭暴力、無家可歸、缺乏社會性的支持等也都是影響女性感染者存活率較低的因素。
愛滋的傳染途徑
愛滋病毒的傳染主要是藉由體液交換,如: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或母嬰垂直感染。傳染途徑包括:
1. 危險性行為
不論妳/你發生性行為的對象是同性、異性,不論妳/你採取的是一般陰道性交、口交或肛交,只要沒有全程正確的使用保險套,就是危險的性行為,就有可能暴露在感染愛滋的風險中。在台灣,超過62%的感染是經由性行為發生的。所以全程正確的使用保險套是在性行為中預防愛滋的不二法門。
2. 血液傳染
主要是透過輸血感染、血友病病友使用污染的血液製劑、消毒不良的醫療設備、共用注射針頭等。
3. 垂直感染
帶有愛滋病毒的女性,可經由懷孕或生產的過程,透過胎盤或產道,導致新生兒的感染。
4. 共用針具、稀釋液
藥癮者會因為與他人共用針具、稀釋液而感染愛滋病毒,除了共用針頭、稀釋液之外,藥癮者在使用藥物之後,也常會因為喪失判斷力而發生不安全之性行為,目前共用針具、稀釋液也繼危險性行為成為台灣愛滋病毒傳染途徑的第二位。為了減緩毒癮愛滋感染者的成長,台灣自2005年試辦愛滋減害計畫起,藉由提供清潔針具及美沙酮替代療法的方式,已成功降低經由共用針具或稀釋液感染愛滋的個案。
愛滋的預防
愛滋病毒無法在空氣中存活,它同時怕熱、怕消毒藥水,當它進入胃腸道時,膽汁會分解愛滋病毒的脂肪包膜,使它失去感染能力。因此生活中的握手、擁抱、一起吃飯是不會造成傳染的。
預防愛滋病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不要與別人共用可能被血液污染的用具,如剃刀、刮鬍刀、牙刷或任何尖銳器械、穿刺工具。
2.
不要使用拋棄式空針、針頭,或與他人共用針頭、稀釋液。
3. 避免不必要之輸血或器官移植。
4. 性病患者應儘速就醫。
5.
落實安全性行為:在從事性行為時,應正確、全程使用保險套,有需要時應使用水性潤滑劑輔助,同時更應避免性交易或性服務。當妳的性伴侶不願做好愛滋病防範措施、不願使用保險套時,就應拒絕與他發生性行為。
6.
鼓勵性伴侶割包皮: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已於2006年12月發表了兩項研究報告,結果發現割包皮可以降低60%的愛滋病毒感染率,證明男性割包皮確實可以預防感染愛滋病毒。然而,割包皮雖然可以降低愛滋病毒的感染,但安全性行為還是不可少喔!
男人,在家也請戴上保險套!
目前台灣女性的愛滋病患中,有43.19%是因異性戀間危險性行為感染,根據衛生署的統計資料顯示,直至2007年底,女性透過異性間性行為感染HIV/AIDS者,僅有23.4%未婚,顯示婚姻並不一定就是安全性行為的保障,同時,在一個默許、縱容男性嫖妓、婚外情的社會裡,忠於先生的妻子,不一定安全。因此,衛生署曾進行「新床上禮貌運動」的政策宣導:呼籲女性都應要求性伴侶戴保險套,不論是男朋友或丈夫。另外要提醒的是,在台灣,依照2007年7月新修正公佈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若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卻刻意隱瞞,蓄意傳染致他人感染愛滋病毒者,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感染者人權與愛滋防治
由於目前醫療科技的進步,在感染HIV病毒之後,若經治療,能有效延緩發病,感染者可如平常人一般工作、生活,2008年的醫學研究顯示,雞尾酒療法平均可延長感染者33.2年的壽命,定期治療的感染者其預期壽命已趨近非感染者,也因此,感染者除了醫療照護問題之外,在其他就學、就業、安養、居住等方面的權益亦必須重視。聯合國世界愛滋組織曾表示,污名與歧視是防治HIV的主要障礙,此亦為2002年、2003年世界愛滋日的主題。在性別方面,世界愛滋病組織亦曾指出,女性的地位與性自主是影響一個國家女性愛滋感染者多寡的主要原因,2004年及2006年世界愛滋日的倡議主題更鎖定婦女與青少女。
在台灣,媒體及社會大眾對愛滋病知識教育及性別教育仍待加強,因對疾病的恐懼而形成對感染者的歧視與排斥仍深。為因應當前防治政策及落實感染者權益保障,2007年7月11日總統公佈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將其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盼可藉由衛教及政策的推動,減緩台灣社會對於感染者的歧視,並能改善感染者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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