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健康

[投書] 花錢租肚皮,問題多多
[投書] 花錢租肚皮,問題多多
花錢租肚皮,問題多多         去年十月台中劉姓少婦因擔任代理孕母導致不孕的新聞引起社會關注,昨日又出現邵姓富商為了生洋娃娃買進烏茲別克孕母一事,除了暴露出人口買賣及兒童權益的問題,代理孕母的問題亦再次浮出檯面。而邵姓富商買進代理孕母一事當中所出現的問題,亦正是部分婦女團體長期對開放代理孕母持保留態度的原因,即—有錢人對經濟弱勢者的剝削。     代理孕母並非單純的出租子宮而已,還包括整體身體健康風險及一整年生命的付出。此外,生產本身亦有其生命風險,如果以這樣的事實來思考,除了至親摯友之外,有哪些人會願意幫別人懷孕生產?從去年的劉姓婦女及今年的烏茲別克女子的例子,我們看到的是缺錢的人來當代理孕母,而有錢人則花錢利用這些弱勢者願意以身換錢的困境。     我們的社會正在面臨一個價值的選擇,原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乃為維護人性尊嚴、避免將人工具化,因此法律禁止器官買賣,也禁止蓄奴,但是,如果一個女人為了生存而選擇「自願」讓別人付費使用她的陰道或子宮時,我們又該如何去面對這個問題?有人選擇爭取這些弱勢女性的「工作權」,有人選擇的則是要避免讓弱勢女性落入這樣的處境。在面對「弱勢者」困境的同時,或者更應該思考的根本問題,是「花錢使用別人身體」這件事情本身是否是如此理所當然要被保障的權利?     本文刊載於聯合報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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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拒絕孕婦再當人球!政府應儘速設立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記者會]拒絕孕婦再當人球!政府應儘速設立生育風險補...
  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婦女團體聯合記者會   拒絕孕婦再當人球! —  政府應儘速設立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今年三月底媒體曾披露桃園署立醫院拒絕接生即將臨盆孕婦的案件,顯示台灣的生育環境亟待改進。由於生產過程因存有風險,且關係到孕婦與嬰兒的生命,實務上若缺乏產檢記錄或健保資格,醫生往往因害怕遭遇醫療糾紛而不敢隨意接生或採取防衛性醫療措施。婦女團體為了讓女性有一個安心的生產環境,2001年開始推動生產風險補償機制,2003年起正式提出生育風險補償基金的概念及修法版本,婦女團體的構想,終於在2006年獲得衛生署長的承諾,衛生署開始研擬「生產風險補償基金」,引起社會廣大的迴響。馬英九先生也於總統競選期間承諾將「編列生育風險處理預算」。但遺憾的是,衛生署至今仍未提出任何政策!     值此母親節前夕,為了讓媽媽們可安心生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與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及中華民國助產學會等 16 個婦女團體共同連署,呼籲馬政府應儘速履行選舉承諾,立即設立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一、什麼是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所謂生育風險補償基金,是由國家設立一個生產風險承擔機制,保障產婦與嬰兒於生產過程中所遭到因不能預期之危險所受之損害。為了能夠讓遭遇風險的婦女及其家屬,能夠儘速獲得補償,規劃採取「無關對錯」(no fault compensation) 的精神,一旦發生損害,婦女或家屬即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基金的補償!    二、儘速補償,避免訴訟讓婦女身心俱疲    醫學的進步雖降低了女人生產的風險,但生產過程當中還是有一些自然風險是無法避免的,且因為生產不是疾病,一般人較沒有風險的概念,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比較容易造成醫療糾紛。目前國內醫療糾紛解決以訴諸司法為主,在訴訟的過程當中,為釐清責任歸屬,其過程對於孕產婦、新生兒及其家屬與醫師都是相當大的負擔與折磨,也造成醫師與民眾的對立。     生產應該是產婦運用她的本能,醫師以他的專業協助,一起合作促成新生命的到來。為了讓女性能夠發揮她生育的本能,減少過度醫療,降低醫療糾紛及醫病對立,婦女團體認為,國家應該營造一個友善的生產環境。而生育風險基金的推動,將可讓產婦與醫師之間有一個信任與和諧的夥伴關係,避免讓一個善意的夥伴關係形成對立,並減少彼此的傷害,同時也可避免婦女在釐清責任的訴訟過程中受到二度傷害!    三、鼓勵誠實通報,以提升醫療品質    婦女團體所推動的生育風險補償基金,有另一個重大的精神,是藉此鼓勵醫師/助產人員誠實申報意外發生之經過,累積醫療事故發生之實務經驗與數據,讓事故發生的原因能清楚呈現。無論芬蘭或美國維吉尼亞州的經驗都顯示,在所有醫療糾紛的案例中,生產所造成的風險經常是突如其來、難以預測,同時也是最難判斷責任歸屬、通常賠償金額也會最高的案件。參考國外經驗,由於採用不問誰對誰錯,一律補償的概念,醫事人員不會害怕鉅額的賠償金或司法訴訟,故能鼓勵他們誠實申報意外過程,以蒐集事實瞭解錯誤發生的真正原因,並要求犯錯的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避免再犯相同的錯誤,則可提升整體醫療品質。不問對錯補償並非不檢討醫事人員,而是用「再教育」代替賠錢了事,讓台灣醫療品質能有改善的機會。而相關單位並應於理賠後對個案進行審查,若發現有業務上重大過失或重複發生過失之人員,應依相關法規移付懲處。婦女團體期待衛生署在建立補償機制的同時,也應一併針對事故通報系統、後續處理機制及醫事人員繼續教育都有完善的整體規劃。    四、不要拖延,儘速落實政策以保障婦女生育健康    在討論推動生育風險補償基金的時候,總會提到財源龐大的問題,但若針對產婦、新生兒死亡、傷殘等重大事故補償,根據之前衛生署的推估,僅需要12億。馬政府最近頻頻減稅,總共就減了2016億,顯見政府不是沒有財源,只是政府要不要推動、想不想保障婦女及新生兒健康而已!     婦女團體認為,生育是個人家庭的喜事,也是國家社會的大事。國家應正視女性生育時所承擔的風險,優先推動生產之補償機制。因此,為保障產婦與新生兒的權益,改善國人的生育環境,在此母親節的前夕,婦女團體呼籲:政府應儘速推動生育風險補償基金,不要藉故拖延,以避免再發生醫療院所因臨盆孕婦無病歷或健保而拒絕接生的憾事。    附件 婦女團體連署名單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助產學會、台灣生產改革聯盟、花蓮縣洄瀾婦女權益發展協會、花蓮縣助產師助產士公會、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早產兒基金會、彰化縣玉蘭花女性權益促進會、台南市女權會、中華民國思樂醫之友協會、台中縣環保義工協會、台中縣忘憂草女性成長協會、沙鹿鎮興安社區發展協會、台南市婦女會……(持續連署中!)      延伸閱讀 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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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強制諮商?強制思考?
【政策】強制諮商?強制思考?
法規現況 台灣於1984年正式公布優生保健法,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如果妳有下列的情形則可實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大多數的人工流產都是依第六點實行,但是要注意,20歲以下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需法定代理人的簽字同意,而20歲以上但已婚者則需配偶簽字同意。另外,在補助的部分,若因一~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目前優生保健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在婦女團體長年的努力之下,行政院衛生署終於在2005年所提出最新的版本中,將法案名稱從含歧視意味的「優生保健法」改成「生育保健法」;此外,已婚婦女如要實行人工流產只需告知先生,而可以不再需要先生簽字同意。然而,台灣近幾年常見部分宗教團體隨著美國布希政府保守勢力的擴張,到處宣揚宗教守貞禁慾的信仰,除了行政院的版本之外,立法院中更出現剝奪婦女自由選擇權的「宗教版」生育保健法,其草案要求「強制」諮商及「強制」六天思考期,卻不見配套的避孕措施,可見其宗教之本質。而婦女團體對於此歧視女性的思考能力及不顧弱勢婦女真實處境的生育保健法意見如下:   人工流產可以強制諮商嗎? 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最重要的,是應完全出自於自願,而非立法強制。 想想看,我們都知道運動對健康有益,但如果政府立法強制大家每天要運動1小時否則犯法,是否侵犯人權?    人工流產可以強制思考嗎? 不管是成年未成年,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然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誰不是無時無刻都在思考著「要不要生」?但所謂「思考期」的計算方式並不是從妳得知懷孕後開始計算,而是從妳下定決心要作人工流產時算起。許多婦女為了更深思熟慮,會拖到安全人工流產期(前三個月)的最後一刻才決定作人工流產,如果到了診所卻必須先回家,重新思考五天之後才能作手術,除了容易錯過安全期而增加風險、且對於偏遠地方的婦女而言非常不便之外,更是嚴重歧視女人思考及決定能力的表現。   人工流產=扼殺生命? 尊重生命,不僅在於生命的形式,更應該重視生命的尊嚴、期許與遠景。當我們尊重胎兒的生命時,我們同時也不能忽略母親活生生的生命。台灣未婚小媽媽經常在生產後就停止繼續接受教育,奉子成婚的兩小無猜發生家暴、離婚的比例也相當驚人。生命的抉擇很重大,很複雜,也很困難,它超越被簡化的血腥意象。對一些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阻礙生命發展」是一種罪,然而不可否認的,對更大多數的一般人來說,「生而不養」更是罪大莫及。尊重生命,就是讓每個小孩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   女人的身體是誰的? 當男朋友/老公用生氣或分手威脅時,有多少女人還依然能拒絕發生不想要的性行為?如果男朋友/老公不想帶保險套時,又有多少女人有能力/權力要求他戴上以避孕及避病?女人對於自己身體所必須負起的責任及所賦予的權力有著無理的比例:女人已經沒有百分之百避孕的權力及能力,卻要承受百分之百懷孕生子的責任與壓力,法律怎能還不保障女人百分之百的身體自主權?   要減少人工流產(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應先正視情慾存在事實,並從宣導及提供正確的避孕及避病觀念著手,讓女人有充足的性知識並有安排自己性生活、決定要或不要有性行為的能力及權力,而非將部分宗教的禁慾信仰強加在有其它信仰的人身上,或甚至治標不治本地對人工流產加以更多限制。因為美國禁慾政策早已宣告失敗,且限制人工流產並不會因而降低青少女人工流產的數目,反而迫使這些青少女走向地下、尋求密醫等不安全的人工流產。   對於意外懷孕的婦女,我們是要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她人生重要的決定,還是提供更安全、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所選擇的自己往後的人生?人工流產永遠不是女人的第一首選,但女人應有自己決定要或不要的權利。       2006法案全文:行政院版、黃淑英(婦團)版、林岱樺(宗教)版、楊麗環版    延伸閱讀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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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記者會]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將女人與生殖、母親等角色畫上等號,母職的實現被視為女性生命自我成就的重要一環,相對地,不孕的女性因此常於社會中飽受傳宗接代的壓力。自1977年,第一個人類的人工授精案例成功;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另一方面,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同時也帶來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例如日前李幸育在未婚夫死後要求取精,就在社會上引起風波。   為因應施行日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行政院衛生署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行政院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等管理辦法。然而自2001年12月28日修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一通過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已失其效力,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從此處於無法可管的情況。雖然衛生署於1996年即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由於代理孕母是否應該合法化一直有重大的爭議,因此多年來,這個法案仍未能送進立法院審查。為了不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管理上有太長的空窗期,2004年,衛生署將爭議不斷的「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脫鉤,分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   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 我們很高興此次立法接納了許多我們的意見,例如: 1. 「諮詢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2. 取消受術夫妻之年齡限制。因為生養小孩應由夫妻衡量自身情況及能力加以判斷,年齡限制乃限縮夫妻自主決定之權利。 3. 已婚者捐贈生殖細胞不需經過配偶同意,因為捐贈屬個人行為,捐贈生殖細胞屬個人身體自主權之延伸。 4. 考慮配偶一方死亡或婚姻無效所可能延伸之糾紛,確立醫療機構每次實施人工生殖前,均需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之原則。 然而很遺憾的,法案名稱最後還是為「人工生殖法」,而非我們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此名稱不同之處在於:「人工協助生殖法」涵義上是以人為主體,生殖科技乃是用來解決生殖障礙、協助生育;若是依行政院版草案名稱「人工生殖法」,其內涵成為在實驗室就能操縱的、人造(artificial)的概念,不一定需要「人」做為「生育主體」。因此我們認為,法案名稱應為「人工協助生殖法」,非「人工生殖法」。此外,目前限制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不得超過4個亦是一種妥協。依照目前歐洲國家已趨向一次植入胚胎不超過2個的標準,我們仍有改善空間。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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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守貞到結婚就不會有家暴了嗎?
[投書] 守貞到結婚就不會有家暴了嗎?
  目前立法院所審的「生育保健法」中,「強制諮商」、以及「強制思考期」二點一直受人關注,但其實,在這次所要審的四個版本中,還有一點也不容忽視的,就是一些委員所提出第7條之2:國高中每學年至少4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並教導青少年學生「等待到結婚才有性行為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礎」等觀念。然而從歷史上看起來,女人並沒有因為守貞而有幸福的家庭、也沒有因為守貞而不受家暴的威脅,不禁讓人質疑所謂「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礎」理論從何而來?     這些委員為了推動「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曾在2005年11月邀請了所謂的「美國專家」來台參與「貞潔教育與生命尊嚴研討會」為這項法案背書。這些專家對於禁慾之後所建築的夢幻美好暢所欲言,但他們所不敢說的事實是,這項僅教導禁慾不教避孕的性教育政策早在美國本土飽受批評。     根據英國愛滋雜誌Positive Nation 2004年2月的報導,在布希政府推廣下簽署「禁慾誓言」的年輕人,在一年內有60%已經毀約,其餘仍維持誓言的年輕人當中,一半承認有口交,但這些年輕人不認為口交是毀約行為。除了實際效果不彰之外,布希政府的禁慾課程內容宗教成分過重,甚至教導「自慰、觸摸生殖器就會懷孕」的錯誤訊息,更顯其荒謬之處。     相較於美國「不是禁慾便是濫交」這種對性如此單一的想像,瑞典的性教育則顯得多元且務實的多。瑞典的性教育由該國性教育協會推動,他們的性教育課程肯定「性」所帶來的親密與愉悅,認為性或性取向不單純只是性行為、也不是生殖問題,而是「愉悅」與「身份認同」,更是在尋找自我認同時重要的探索。要充分感受性的愉悅經驗必須有高自尊、對自己的身體、愉悅的感覺有足夠的瞭解,而這也是婦女團體一直以來所努力推動的。     經由婦女團體的長期努力,使得台灣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是一個對於女性較為友善的社會,當婦女團體還在努力建構一個更為友善的生育與性別環境時,政府卻在性教育與生育政策上打算走回頭路、並複製美國的失敗,卻聽不到瑞典真實多元的成功經驗。台灣是一個宗教自由的國家,我們不像美國有基督教的背景與包袱,一個國家政策的擬定,不應只遂行少數宗教人士所高歌的夢想,而忽略了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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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  本會對於「孕婦強制愛滋篩檢」之立場
[聲明稿]  本會對於「孕婦強制愛滋篩檢」之立場
針對2006年11月27日媒體發佈疾管局將要實施孕婦強制愛滋篩檢一事,本會特此聲明:對於疾管局此項政策,本會持保留態度,以下是我們的立場: 一、由於「強制」是剝奪人民的自由,因此政府要採取任何「強制」的政策之前,都應該有「民主」的討論機制,決策過程應該找婦女團體、人權團體等公民團體共同討論,而不是政府說了算。 二、目前愛滋寶寶篩檢已達97%,是否還需要「強制」篩檢?一旦強制篩檢是否就能達到100%的篩檢率?其成效為何?以上問題疾管局應該要說明,拿出具體的數據。   此外,既然在自由選擇之下已有97%的婦女已接受篩檢,表示政府如果做好告知的義務,讓婦女瞭解篩檢對於自身與胎兒有益,絕大多數婦女是會主動接受的,因此,政府的責任應該是要讓婦女能獲得充分的資訊,而不是用「愚民」的態度來看待女性。 三、如果疾管局是想要藉由強制的方式來找到毒癮媽媽,有沒可能達到目的?這些媽媽可能連產檢都不作,那麼強制的意義何在? 無辜被生下來的愛滋寶寶的確可憐,但是我們也擔心:一旦採取「強制」篩檢是否會更「污名化」愛滋病,社會大眾是否會更誤解愛滋病?因此,目前我們對於是否要強制篩檢採保留態度,希望政府能透過更多的討論讓政策更為成熟,真正能確保每一位國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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