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與政策

[記者會]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記者會]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針對本週五(25日)上午衛生署即將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會,民間健保會於今日(23日)邀集前健保局總經理朱澤民、中研院法律專家吳全峰與諸多民間團體提前共同召開,針對官方之議程,提出討論與建議。       健保會委員在熙熙攘攘中產生,並將於本月25日上午召開第一次會議,由於健保會之委員組成日前已經風波不斷,因此本次會議召開備受矚目。根據衛生署已經上網公開之議程,預計討論四個提案,多與健保會運作有關,包含健保會內部議事規範、會議時程、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健保會代表案及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財務報告辦法等。「民間健保會」對健保會的建議議程,提出下列三點建言,並同時函送衛生署。     一、委員會提案權不應受到限制     已經無法討論費率的健保會,已經先天不良,而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規範委員三不一出(『三不』:不能對外轉述會議、不能對外提供議程、不能對外代表發言,『一出』:不遵從三不即出會)更使健保會後天失調,然而在本次會議中討論之健保會會議規範更進一步限制委員提案權,並由幕僚對委員之提案加以包含提案優先權或重要性、急迫性之審核,民間健保會表示,『健保會委員之提案權不應受限,提案是否成立,應交健保會會議確認,以免損及委員之提案權利。』,因此建議所有健保會委員切勿自廢武功,提案之適切性與程序應由委員會自決。     二、健保會應基於對等與擴大參與原則,不應推派代表參與有關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       首先根據全民健保法之規定,健保會之職權為包含健保費率、給付範圍及醫療費用對等協議與分配等五項,且在為醫療給付與藥物標準訂定時,應擴大被保險人參與,然本次議程中所推派之被保險人代表與雇主代表,在總額協商之人數僅為4人,相對各醫療總額部門動輒二、三十人,尚難謂『對等』,如何進行總額之協商?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為健保會下級機關、隸屬健保局之審查組織,受健保會監督,而上級機關之代表參與下級機關之審查組織,除容易導致球員兼裁判、同一張招牌卻做兩個服務外,其推派之代表究竟代表健保會或以個別付費者身份(包含雇主與被保險人)代表出席,並不明確,有角色混淆之疑慮,並且容易導致健保會否決擬定會議之結論或參與擬定會議之結論提案由自己查的荒謬現象。   因此民間健保會強烈建議健保會應退回本次議案,並基於擴大參與原則,應建請衛生署與健保局另行對外徵求付費者代表參與相關會議。     三、醫療院所財報公開不應以技術延遲,逾越母法規定     健保法第73條規定『當年度領取一定數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均應公開財報』,而健保局所提報之財務公開之規定,以『六年三階段、金額以六億至二億』方式,逐年公開,顯然已經逾越母法中『只授權保險人得定一定數額』之規定,醫療院所財報公開能使被保險人了解醫療機構之金額分配與流向,並於總額分配與費率調整時作為依據,進而改善血汗醫院現象。然草案中第一年至第三年僅公布年收健保六億以上之醫院,仍有醫學中心免於公布,如何取得社會理解?若健保局執意分階段實施,期限應縮短至三年,且其數額必須以二億元為基礎,才符合資訊公開之立法意旨。     新制健保實施至今各項問題不斷,特別是補充保費的荒謬現象環生,我們呼籲健保會委員應重視並加以解決,民間健保會也會在每次官方會議前,同時召開民間健保會,做出建議。    
+ read more
[記者會]「補洞」?!還是「ㄔㄨㄥˋ康」?越補越大洞、越修越落漆的補充保費
[記者會]「補洞」?!還是「ㄔㄨㄥˋ康」?越補越大洞...
「補洞」?!還是「ㄔㄨㄥˋ康」?   越補越大洞、越修越落漆的補充保費 2013.01.14   無視災難預警又玩法弄權     新制健保補充保費在一片爭議中上路,也如各界預期引發了各界的討伐與批判。在新制健保修法三讀之前,無論是督保盟或參與規劃二代健保的學者,甚至於前幾任健保局總經理就曾多次召開記者會,警告政府補充保費絕對是一個災難性的設計,將衍生更多結構性不公平問題及更多的行政浪費,更可能因收不到保費而危及健保的正常營運。而在今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以前,補充保費在各利益團體的壓力之下,衛生署一再「從善如流」的任意曲解健保法,先有補充保費下限從2,000元提高到5,000元;後有在銀行公會的壓力之下,利息所得就源扣繳提高至20,000元;以及18歲以下兒少、大學生等兼職所得補充保費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等;無獨有偶,1月12日,又在研究生及部分立委的質疑之下再度擴權解釋,自打嘴巴推翻了日前衛生署邱文達署長「研究生已是成年人,應參與這項互助自助的制度」的見解,政策大轉彎的又比照大學生,並回溯至一月一日實施。已核發兼職薪資的單位,須將預扣保費退還學生。而依法要對身心障礙者、中低收老人應進行的補充保費補助卻又失職自行免除義務,行政部門不去正本清源面對補充保費的不公,卻自己朝令夕改、法隨心證,玩法弄權莫此為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特與台灣勞工陣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為弱勢者請命!     玩法弄權又增一例,補充保費不是社會保險費?     殘障聯盟表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老人福利法規定,政府應該補助身心障礙者與中低收老人社會保險費,然而因為補充保費的不確定性,及行政部門怠惰,政府竟私自解釋『補充保費』不是『社會保險費』,難道『補充保費』不是『健保費』?此一行政解釋,導致百萬身心障礙者與中低收老人依法應受補助之補充保費,將被迫違法被徵收,荒謬至極!行政部門再度因為行政效能低落,而讓人民權利受損。     火大人民遍地開花,無法補洞又「ㄔㄨㄥˋ康」     督保盟表示,由於補充保費設計的缺陷,類似不公平的爭議將層出不窮,也突顯了補充保費荒謬性,以及行政凌駕立法,任意解釋法律的憲政危機。然而,補充保費從規劃到上路,原本的設計卻一改再改,除下限提高、差額下限及優免對象不一等,更擴大了補充保費的不公平性,試問,難道失業勞工、沒有所得的家庭照顧者,以及背負高額學貸壓力的青年勞工,就不算弱族群勢嗎?越來越多遭受不公的火大人民將會傾巢而出遍地開花,改革不走「家戶總所得」的正軌,以這種不倫不類而又漏洞百出的補充保費設計,也將使得健保財務的不確性提高,補充保費到底是「補洞」,還是「銃康」?     被政府虛擬為有錢的失業者不弱勢?     督保盟重申,補充保費的荒謬設計不僅獨步全球,造成被保險費有同樣的所得,卻因身份別,現在更擴及年齡別而被課於不同的保費義務,以至造成公平性蕩然無存。根據主計處公佈2012年11月的失業率為4.27%,失業勞工人數為48.7萬人,失業勞工因為沒有發聲,所以並沒有被衛生署視為「弱勢者」,諷刺的是,48.7萬名失業勞工每月被虛擬所得逾126億台幣(失業勞工在一代健保每月必須被政府虛擬所得26000元),保費相當於月薪48000元的受僱者外,現況倘若因必須生活而到處打零工,其零工每筆所得超過5,000元,就要繳交2%補充保費。難道,失業勞工就會比研究生、博士生更好過嗎?難道失業勞工經濟不困難嗎?   政府根本是柿子挑軟的吃!     同樣的不公平現象發生在沒有所得的家庭主婦身上,尤其許多家庭照顧者除了辛苦的無酬家庭照顧責任之外,需要兼差以貼補家用,卻無法享受兼職所得優免課徵待遇。督保盟表示,這就是補充保費荒謬的所在,原本擴大的費基被挑三檢四,再加上衛生署隨心所欲的任意解釋法律,已形成全民健保制度更多結構性不公的現象,傷害健保精神,也傷害被保險人的權益。     要求失業者與被保險人眷屬一律納入經濟困難優免要件     有鑑於衛生署違法任意解釋法律所造成的更多不公,既然衛生署執行法律有如此大的彈性,督保盟要為失業者及被保險人眷屬請命,要求政府將失業者與被保險人眷屬一律納入經濟困難優免要件,兼職所得基本工資以下均免徵補充保費。有職業者均以被保險人身分納保,而以眷屬身分納保者,無論是兒少、老人、身心障礙或是學生,均屬無業,督保盟要求立法院及衛生署,立即同樣比照經濟困難族群,其兼職所得基本工資以下免徵補充保費,並回溯至一月一日實施。並依法編列預算補助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補充保費!       督保盟呼籲,即將召開的新制健保「健保會」,必須要將最近補充保費所衍生的總總亂象列入議程,並檢討衛生署違法曲解母法的責任。而督保盟將於第一次召開之「民間健保會」,全面檢討甫上路新制健保的種種缺失,以監督政府施政。    
+ read more
[記者會] 透明與監督 健保解碼器 『民間健保會』成立
[記者會] 透明與監督 健保解碼器 『民間健保會』成立
透明與監督 健保解碼器 『民間健保會』成立       新制健保在補充保費沸沸揚揚之際,今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而攸關健保費率審議、保險給付範圍、總額費用協商及相關健保政策的『全民健康保險會』(下稱健保會),委員名單至今卻遲遲未能公布,而根據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高達9項要求委員必須『保密』或『限制發言』的白色恐怖規範(第7條、第14條),甚至出現『秘密議程』(第12條)的現象,讓我們擔心將來的健保會不僅僅是無牙的老虎,還會淪為有名無實的『橡皮圖章』,功能令人擔憂。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邀集11個團體於1月9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基於透明化是最好的全民參與,宣布社福團體將與多個公衛、藥物、法律等專家顧問,共同組成『民間健保會』,定期監督『健保會』決策效能,並要求官方健保會必須全程開放媒體旁聽,絕不容許密室討論、搓湯圓!     健保會不應成為政府橡皮圖章     健保會於健保法之位階,屬於衛生署下設一個擴大民間參與之『諮詢性質』的委員會議,並無實質政策決策權,然在先天上已經是紙老虎的健保會,卻被進一步要求百分百的裝聾作啞。在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規範參與代表必須遵循『三不』:不能對外轉述會議、不能對外提供議程、不能對外代表發言等三個違反民主參與的荒謬要求,違反者將被『請出』健保會,另,更進一步規範會議中決議是『秘密議案』的,就可以違反健保法,不對外公開會議實錄,簡直是另一個『健保黑洞』,二十一世紀的民主台灣,竟有如此白色恐怖與密室條款,開民主之倒車,令人無法苟同!     健保會的功能旨在維繫健保永續,且期望透過各界參與,協商、分配每年超過五千億之健保總額,其重要性不可言喻,當馬總統已經決定105年不調漲保費的前提下,健保會職權已被削減,然若與會的委員被迫遵從裝聾做啞條款,甚至進行秘密會議,除了被少數有心人士操弄外,只淪為『橡皮圖章』!     健保解碼器『民間健保會』成立     17年來,一代健保之監理會與費協會諸多委員中,未曾發言或提案之委員多有所聞,而民間團體在健保政策制定過程中,深感政府決策早已失靈,雜亂無章更難以回應社會需求,因此,為避免健保會成為另一個『健保黑洞』與『橡皮圖章』,督保盟等12個民間團體,將與多個公衛、藥物、法律等專家顧問,成立『民間健保會』,每月於官方健保會會議前討論其議程,並於每季邀集相關團體、專家共同檢視其決議及執行成果。相關會議均開放媒體參與,作為有效的影子監督機制,有效解讀健保政策,擔任健保解碼器。     健保會應全程開放媒體旁聽並製作VOD 以求透明、全民參與     健保猶如其名,是與『全民』有關的重大民生議題,2300萬人中僅有35人被政府『遴選』出來,以代議政治方式,代表政府、付費者與醫界共同商議健保政策,分配健保資源,然而,在健保會委員遴選過程中,耳語不斷,遴選之公平性早已飽受各界質疑,名單至今亦遲遲未能公布。全球以美國總統與歐盟總理等重要國家元首,莫不以推動政府資訊公開為首要之務,故,為求健保決策公開透明,非淪為健保分贓,同時確保資訊不是經過包裝與潤飾,才呈現給大眾,民間團體強烈要求健保會比照國會議事,議程依法於會議前七天公布,會議當日並全程開放媒體旁聽,且製作會議VOD,於網路上供全民檢視,真正達到全民參與!   出席團體: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勞工陣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中華民國乳癌病友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等12個民間團體    
+ read more
[記者會]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記者會]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長期照護不應先營利化 政府在尚未提出長照服務法及保險法之前,讓人壽保險的財團進入長照的投資及經營,將是社會的災難。   2011年內政部部業務報告指出,因為國人偏好外勞,長照服務體系使用率低,所以預算編列減少。事實上以台灣的人民經濟狀況,外勞是誰的選擇?2011年全國平均薪資是4萬4千元,70%的勞工低於平均薪資;就家戶所得來看,年收入低於40萬的家戶約40%。所以,對這些經濟弱勢的家庭及族群,國家應提供平價、可近性、合宜的長照服務,而不是打開價錢昂貴的「營利」長照產業市場,讓窮人無法取得,最後就出現在新聞的社會版:某60歲老翁每日背著母親工作討活、某人帶著身障的家人自殺等。   人壽保險的財團進入長照經營,女人將是最大的輸家!因為女性是長照的照護工作者,而且女性比男性長壽,是長照最多的使用者。財團經營以「獲利」為目標,因此在經營上為降低成本,照護者的工作條件勢必苛嚴,女性將被剝削,最後,更可能引進外勞,排擠這些弱勢婦女的就業機會。同時,它提供的服務也會很貴,經濟弱勢的女人無法購買。 政府不正視這些問題,逃避責任地任由「自由經濟」搶食老人微薄的年金,讓最需要長照服務的弱勢家庭無所依靠。不但如此,在保險業者的遊說下,政府竟然欲「比照健保」,研議給私人長照保險的保費作定額免稅,以鼓勵國人買私人長照保險,圖利財團之心昭然。全民健保是社會福利的一環,收入多者多繳保費,是「量能負擔」利他的精神,所以扣抵減稅說得過去,但是買私人保險,是為自己,並沒有「社福或利他」概念,所以定額免稅是不合理的!   其實,如果私人長照保險的保費免稅,將導致我國的稅收大量流失,這些損失,拿來開辦長照系統,應該是綽綽有餘!    
+ read more
[記者會]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記者會]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盟版,共有14個版本。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2011年5月2日、5月4日排定審議,截至第七會期結束,完成五條文審議,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法名稱確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 於用語定義中納入家庭照顧者。       3. 明訂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長照服務。       4. 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5. 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 read more
[投書] 誰的代孕產業?
[投書] 誰的代孕產業?
誰的代孕產業? 代理孕母的議題再度引發社會討論,不孕者悲情的處境及傾訴,讓人難以回絕其「要求開放代理孕母」的訴求,然而,如何在兼顧不孕者需求,且不讓女性身體因此被商品化,又是一個兩難、必須做出取捨的問題。   代理孕母並非只是提供子宮如此單純,孕母除了要面對懷孕、生產風險,如:羊水栓塞、子宮外孕、不孕、植物人、死亡、胎死腹中、早產、不健康的新生兒之外,還有減胎造成感染或致死、多胞胎的問題。此外,孕母提供的不只是子宮,還提供一個人十個月的生理、心理、生活及生命的全部投入,而她的先生、小孩及公婆,整個家庭也一起捲入其中,深受影響。知道這些風險及處遇,還「自願」代孕,除了親朋好友或極少數的「善心人士」,應該多為有經濟需求的人。   目前找人代孕的價碼至少一百萬起跳,在如此昂貴的價格之下,委託夫妻勢必要找一位風險最小、最為聽話順從的孕母代為生產,而經濟困窘者自然會成為首選。因此,實際運作上,代孕制度就會變成為有錢人設計的制度,讓有錢人有特權,可以出錢購買會傷害他人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在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之下,更可能造成女性階級間的剝削問題。我們是否認為要開此方便之門,讓健康的代孕母承受這些風險,並在複雜的生理、心理糾結下,滿足不孕者擁有自己血緣小孩的慾望,是整體應該共同決定的議題。   我們國家對於活體捐贈限於五親等內,不允許一般「善心人士」的捐贈,理由是對於人性尊嚴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善心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對於沒有其他途徑的「救命」需求,我們都這樣嚴謹地規範,對於想要有一個小孩的慾望需求,是否要比活體捐贈更寬鬆,開放給「善心人士」,這是社會要思考的嚴肅課題。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言論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