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與政策

從CEDAW公約檢視台灣偏遠地區婦女健康
從CEDAW公約檢視台灣偏遠地區婦女健康
    聯合國大會於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 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CEDAW) ,並於1981 年正式生效,CEDAW為聯合國五大人權公約(Human Rights Conventions)之一,至2007 年底,全球共有185 個國家簽署、批准或加入此一公約,該公約鼓勵締約國採取具體措施促進性別平等,從女性需求的觀點來界定女性基本人權,並予以完整保護,以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家庭、健康及個人自主等領域的人權。     台灣在民間婦女團體推動下,於 2007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亦已簽署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雖因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而被聯合國拒絕存放簽署,但CEDWAW公約仍被視為檢視婦女人權保障執行情況的最佳評估指標,台灣亦於2009 年3月完成第一份CEDAW 國家報告。          在健康的層面上,CEDAW公約保障了女性基本的健康權,而女性健康的受重視與否,乃是女性權益的指標之一,然而,目前衛生署公佈的2009年度婦產科醫師執業人數為2369人,但根據婦產科醫學會2009年登記實際婦產科執業總人數應為2184人;因實際上,較資深的婦產科醫師已不從事與提供婦產科醫療服務、且許多婦產科醫師業已改從事如家醫科、一般科及醫療美容等項目,台灣的婦產科人力目前被認為是缺乏的狀態。而婦產科醫學會會員登錄執業地點查詢也顯示,目前全台368鄉鎮有156個鄉鎮高達42.39%的比例,是沒有婦產科醫師執業的狀況,若以行政院衛生署照護處界定的山地、平地原住民及離島等66個偏遠地區,對照婦產科醫學會執業地點登錄,則有高達83.33%的偏遠地區沒有婦產科醫師執業,而山地原住民鄉和離島鄉無婦產科醫師執業的比例也高達86.67%及72.22%,平地原住民鄉也有64%的比例,顯示偏遠地區女性的專科健康照護資源非常不足。        且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度各縣市每10萬名育齡婦女之婦產科執業人數表也發現,我國育齡婦女人數為6,289,980人,平均每位執業的婦產科醫師需要負責照顧2655名育齡婦女;以嘉義縣為例,依登記數字嘉義縣只有26名婦產科醫師執業,卻要照顧全縣131,749位育齡婦女,平均一位醫師要照顧5,067人,遠比全台平均多出將近一倍,若跟台北市一位婦產科醫師照顧1577名育齡婦女相比,需要照顧的育齡婦女更整整超過3倍以上,而這尚且不包含其他年齡層之婦科疾病需求,這也再度顯示婦女專業健康照護資源失衡的情況。(為確實顯現城鄉差距,上述之縣市劃分為使用2010年五都升格前之縣市資料)        台灣女人連線於2011年10月份於南投信義鄉、高雄那瑪夏鄉及金門三處進行訪查所做的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現況報告則發現,山地鄉婦女透過乳攝子抹車的可近性預防醫療成效尚可,但離島成效偏低,整體上仍有改進空間;山地鄉也因缺乏婦科人力及設備環境,既使有巡迴醫療服務也無法完整照顧女性特殊需求;婦女孕產檢更因人力資源不足,影響母親及胎兒的健康;同時還有偏遠地區婦女卻乏對自我照護的知識、對當地醫師的信任感不足、醫病平等互動關係不佳等問題,顯示目前偏遠地區的醫療服務與品質與實際需求仍有極大的落差。         針對台灣偏遠地區婦女健康照護資源現況,可從下列幾項CEDAW條文進行檢視。   (一)CEDAW第十條: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包括參加體育和獲取計劃生育之事的權利      從教育的層面來看,對於婦女的衛生教育這一塊,做為基本醫療資源中心的衛生所並未積極提供婦女相關衛生教育知識;而孕產婦的產檢都需要千里迢迢下山就診,礙於交通時間冗長,沒有充分的時間做產前衛教,更別說其他婦科疾病的健康照護知識,民眾本身更是不易取得。因此建議政府應化被動為主動,透過衛生所結合當地婦女團體給予適合當地需求的衛生教育,以增加培力偏遠地區婦女在衛生教育的知識,提升自我對健康的自覺;同時應增加偏遠地區助產人員的培育與訓練,以提供當地女性充分的生育健康照護資訊。    (二)CEDAW第十二條:保健的權利—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以及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在保健的權利這一項,CEDAW要求政府應為婦女提供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但是對偏遠地區的婦女,從懷孕到生下孩子將近1年的時間,每個月至少1-2次必須舟車勞頓的自行到山下就診,且在接近分娩的時候還需要自行尋找親友家借住待產,若山下沒有親友可依靠就要冒著隨時可能會生在家裡或車子裡的危險分娩,這對母親及胎兒都有著極大的危險。     政府目前雖然有提供針對偏遠地區醫療服務的IDS計畫及醫缺計畫,但在99年IDS計畫48個符合條件的縣市中,孕產婦產前檢查的服務人數共39,154人,件數共計189,124件,平均一人僅做了4-5次的產檢,然就專業角度而言,一般懷孕婦女至少需要10-12次的產檢,顯示IDS計畫對偏遠地區的醫療照顧仍顯不足。而99年度75個符合依缺方案標準的鄉鎮,有59個鄉鎮沒有婦產科醫師,比例高達78.7%,但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的醫缺報告,99年度加入此方案提供巡迴服務的婦產科醫師僅有7名,根本無法提供偏遠地區完整的婦女醫療服務,而這也再次顯示了目前政府對偏遠地區提供的醫療服務與實際需求仍有極大的落差。且因巡迴醫療人員流動性太高,無法與當地婦女建立隱定的醫病關係,因此偏鄉婦女的接受度並不高,建議政府除了給予人力支援之外,應重新考量長遠的當地照護狀況。    (三)CEDAW第十四條:農村婦女的權利—保證她們有權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針對偏遠地區婦女的照顧,CEDAW在第十四條就有明確的規範,而針對保健的部份則在第二點說明的非常清楚,然從上述第十條和第十二條教育及保健的部份就可以看到,目前政府提供的不論是IDS計畫或是醫缺方案,都無法徹底解決偏遠地區婦女健康照顧的需求及困境,尤其是在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整體而言,台灣因面臨婦產科醫師逐漸式微、沒有年輕醫師願意進入婦產科的危機,女性健康權已受到極大的影響,偏遠地區的女性未來更將陷入無人可照顧的困境,因此,我們再次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必須重視偏遠地區婦女的健康權,對於婦產科醫療資源不足及分布不均的問題也應積極尋求解決方案,正視婦產科醫師不足及分布不均的事實,同時應從基本教育提升台灣整體女性健康意識,維護台灣女性平等的就醫權益,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每一個婦女都能安心生產,並獲得完整充分且平等的照顧。      延伸閱讀  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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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2011/11/03 呼籲地方政府暫緩施打HPV疫苗
[聲明稿]2011/11/03 呼籲地方政府暫緩施打HPV疫苗
  台灣女人連線 政府預算應做合理分配 —呼籲地方政府暫緩施打HPV疫苗   HPV疫苗(或稱子宮頸癌疫苗)自1996年起陸續在台核准上市後,廠商便強力地對衛生署及中央民意代表遊說公費施打疫苗,不果,遂轉向地方政府及民意代表。在其遊說過程常提供片面、不完整的資訊,誤導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對於疫苗的認知及期待。由於疫苗昂貴,僅一個年齡層的公費施打,新北市就動用了全衛生局十分之一的預算!我們對於此種可能會排擠到其他重要公共衛生防治預算的現象感到極為憂心。 台灣女人連線自2006年HPV疫苗在台上市後便不斷追蹤疫苗之相關訊息,亦不斷重申反對公費全面接種之立場。我們至今仍反對公費施打HPV疫苗之理由如下: 1. HPV疫苗有效性到底有多久仍未知,且無法替代子宮頸抹片檢查   HPV疫苗自上市後,各界不斷樂觀看待其有效保護期及防癌效果,但事實上,目前兩家HPV疫苗的保護期就目前人體實驗結果來看,最長只有8.5年,也就是說,一位13歲的少女打了HPV疫苗,在她21.5歲之後可能就沒有保護力,之後是否要再加強注射亦未知。再者,某一疫苗的人體實驗顯示,在施打五年後,其預防18型病毒子宮頸癌的效力已經消失。   此外,施打HPV疫苗後,仍有30%-40%致癌的風險,因此,打了疫苗仍需做抹片。疫苗的經費支出並無法減少抹片的預算支出。在各縣市預算有限的情況之下,將龐大的資源放在無急迫性且仍在觀察中疫苗是否有其必要,需要審慎評估。 2. 施打疫苗並無急迫性   依據國民健康局99年統計,目前在台灣因子宮頸癌死亡的女性從2001年939人下降至2009年657人,反觀乳癌、子宮體癌及卵巢癌等其他女性癌症的死亡人數卻是逐年上升,尤其是乳癌從1149人上升到1588人,上升幅度高達38%,發生率上升幅度更高達50%。再者,子宮頸癌的發展極為緩慢,大約需要15-20年的時間,並不似流感等易爆發之傳染病,且預防子宮頸癌並非只有疫苗一途,亦可透過安全性行為、定期抹片篩檢早期發現癌前病變、加以治療。因此,在有限資源下,為了婦女健康考量,加強乳癌等其他婦癌防治更是負責任的政府的首要之務。 3. 台灣ACIP未建議公費施打HPV疫苗   根據台灣預防接種咨詢委員會(ACIP)之建議,目前在考量施打疫苗優先順序時,HPV疫苗仍被列為自費施打項目。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各地政府如果認為公費施打HPV疫苗有其必要性,應提出足夠評估,向民眾解釋為何施打HPV疫苗應優於其他更急迫之醫療需求,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一個政策的規劃勢必會連帶影響到其他政策的資源。子宮頸癌防治非常重要,但婦女健康需求相當多元,包括年年上升的乳癌或心臟血管疾病等也需要政府相當的關注,如果政府未做全面性的評估就將預算以不合比例的數目分配給單一需求,且無法說出其優先性及必要性,那就只是打著「照顧婦女健康」的大旗陷女人於不義。我們呼籲各縣市政府及重視婦女健康之民意代表,暫緩公費施打HPV疫苗,並全盤考量婦女健康需求,將有限的政府預算做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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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長期照護
【政策】長期照護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盟版,共有14個版本。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2011年5月2日、5月4日排定審議,截至第七會期結束,完成五條文審議,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法名稱確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 於用語定義中納入家庭照顧者。       3. 明訂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長照服務。       4. 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5. 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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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 專案計畫竟成另類醫療發展基金? 健保總額的醫療黑洞!
[記者會] 專案計畫竟成另類醫療發展基金? 健保總額的...
不斷破局的總額協商 日前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協定委員會(下稱費協會)完成101年健保各部門總額協商,除各部門總額成長率外,總額外的近二百億『專案計畫』成為另一個角力戰。不久前衛生署史無前例交議費協會討論,是否另行補貼醫療院所因類流感病患增加,而影響醫療點值的四十億醫療費用,遭到費協會消費者代表以違反總額協商機制為由反對,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下稱督保盟)並抨擊此舉扼殺總額協商精神。無獨有偶,今年醫院代表竟在協商時提出七十億專款另行補助新制醫院設置標準而增加的人力成本,否則將無法執行二十年來首次修訂的新制醫院設置標準,因消費者代表的反對,總額協商再次破局,送署裁決!醫院代表無意改善血汗醫院惡名,並且再次對健保予取予求!督保盟與台灣醫療品質促進聯盟於今日(100年9月21日)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表達不滿,並呼籲衛生署應確實把關健保資源的合理配置!   請先改善血汗醫院再特約 醫護人員過勞頻傳,連帶影響病人安全,前署長楊志良不斷砲轟血汗醫院壓榨醫院工作人員,因此在各界期盼之下,二十年前所制訂的醫院設置標準終於修訂完成,然參與制定的醫院代表如今卻又挾持健保總額協商,企圖以增加70億的補助款,來推遲、搪塞醫院的品質革新。消基會日前指出,15億的診察費加成,醫師沒拿到;而三年來健保給付醫院27億用來改善護理工作的費用,護士也一樣沒拿到!如今醫院再要求給70億元補貼醫事人力增加成本,這些錢到底是進了醫院的口袋?還是真能用來改善醫事人力的工作環境?   再者,醫院設置標準是國家對醫療品質的最低要求,不合格,評鑑不應該過關、健保就不應該特約,但醫院現在卻反過來要求政府必須給錢才願意提供最低品質要求,無疑是本末倒置!督保盟呼籲衛生署:應為民眾的就醫品質把關,絕不能任由醫院予取予求!   專案計畫竟成另類醫療發展基金、醫療黑洞 健保開辦以來,總額之外的數十項專案試辦計畫,儼然成為醫界私房提款機!以100年度為例,專案計畫高達27項,直逼165億元,且部分計畫『試辦』歷史悠久,不但未導入支付標準,且經費增加幅度更是驚人,屢次遭到總額評核的糾正,如93年開辦的家庭醫師制整合性照護計畫,其成效不彰的社區醫療群退場機制,七年來難以落實,卻年年試辦,已經花掉被保險人近七十億經費;而同樣試辦七年的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更是驚人,衛生署原本核定該項經費100年為14.39億,醫界卻『給五毛花一塊』,今年花費上達28億,明年更直逼35億,同樣要求健保必須再補破網!針對急速上漲的經費,費協會總額評核委員會不斷建議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應有『藥物療效及延緩肝硬化、肝癌發生情形之評估』,才能續辦,然而,醫界及健保局對費協會總額評核委員之建議一再視若無睹,不但任憑毫無成效評估機制的專案計畫繼續執行,並且規避全民監督,成為『醫療黑洞』!更加惹人非議的是,被視為『支出目標制』的專案計畫,醫界現在竟然跨越經費上限,多做就要多拿錢,協商形同虛設,無疑是繼『藥價黑洞』外,又一個『醫療黑洞』!   補充保險費補不了浪費!健保資源配置不當,為何要人民掏錢買單? 新制健保在沸沸揚揚下強行通過,依據健保局的估算,若實施新制健保,補充保險費最樂觀預計將收取150億元,強制收取人民血汗加班費、兼職薪水、獎金和股利、利息為主的補充保險費,都無法支應『醫療黑洞』的專案計畫,健保費真的不夠用嗎?最近不斷被視為健保改革指標的呼吸照護、血液透析,甚至葉克膜(ECMO)的醫療費用,人民睜大了眼睛在監督,但已經上升近200億的專案計畫,卻只有健保局和醫界自己看著辦,衛生署要如何確保健保資源配置的正當性?健保資源配置不當,為何要人民掏錢買單?   健保總額協商是一個重要的資源分配平台,如果連這協商平台都有層層黑洞、條條例外、屢屢破局,健保將無以為繼!督保盟呼籲衛生署應確實把關健保資源配置的合理性,給子孫一個百年延續的健保!   附表:以93年-100年B、C肝炎治療試辦計畫與家庭醫師制整合照護計畫經費為例(百萬元) 年度 B、C肝炎治療 試辦計畫 家庭醫師制整合照護計畫 住院護理品質提昇計畫 備註 100 1439 1115 1000   99 682 1115 832.5   98 1499 915 832.5 含開放B、C肝炎治療新藥、新療程 97 1444.8 915     96 1187 880     95 710 880     94 1550 770     93 ? ?   僅成長率紀錄 總計 >8511.8 >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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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自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由於此生殖技術與婦女息息相關,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提出「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經過多次討論及協商後,終於在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7年3月21日總統公佈施行。   Q1:「人工生殖法」在規定什麼? A:「人工生殖法」主要針對不孕夫妻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加以規範,及確保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生殖細胞捐贈人之權益。此外,也針對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於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加以規範。如果只是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則不在此法涵蓋範圍。   Q2: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是什麼? A: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簡稱ART)指利用生殖醫學的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幾種常用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如:人工授精、試管嬰兒(IVF)、胚胎輸卵管植入術、卵細胞質內單一精蟲注射法(ICSI)等等,都是屬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範圍。(詳細閱讀)   Q3:誰可以接受人工協助生殖手術? A:目前法案中規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並經過醫療機構檢查評估後才可接受人工生殖手術: 1. 夫妻二人中,一方經檢查診斷罹患不孕症 2. 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 3. 自然生育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4. 夫妻二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不可同時接受捐贈的精子及卵子) 5. 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代理孕母為違法行為)   Q4:實施人工生殖有哪些限制? A:1. 不可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2. 不可以無性生殖。 3. 不可選擇胚胎性別。 4. 不可精卵互贈。 5. 不可指定人捐贈生殖細胞,但醫療院所會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6.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7. 每次植入胚胎最多4個。 8. 禁止使用混合精液。 9. 禁止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Q5:捐贈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有何限制? A:1. 男性年齡20-50歲之間。女性20-40歲之間。 2. 不可販賣生殖細胞。 3. 不可指定受贈夫妻。 4. 只可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剩餘細胞需全數銷毀。 5. 只可保存10年,10年後銷毀。 6. 所捐贈之生殖細胞,日後不可請求返還。但除非證明捐贈後出現生育功能障礙,則可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Q6:夫若死亡,妻是否仍可以使用夫生前所儲存之精子或胚胎?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中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提供者死亡時, 其生殖細胞必須銷毀。如果夫妻有儲存胚胎,一方死亡後胚胎也必須銷毀。原則上,醫療機構每一次施術時,都必須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以避免單方要求施術的爭議,因此不只在死亡的案例上,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等情形時,也不能做人工生殖手術。   Q7:如果夫或妻日後發現當初人工生殖手術受到詐欺或威脅時,人工協助生殖所生的小孩怎麼辦? A:夫或妻發現被詐欺或被脅迫後六個月內可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出生滿三年後則不可提否認之訴。   Q8:單身及同志是否可接受捐贈精子、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只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才可施行手術。醫療院所如違法 對單身女性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手術,將依醫師法規定懲戒。   Q9:為何只開放給異性戀夫妻,而不開放給同志伴侶也可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此法主要對象是「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而不僅僅是「有生育意願者」,   若就此脈絡而言,並非只要夫妻就可以做人工生殖手術;在「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的前提之下,即使適用對象不以夫妻關係為限,無論異性戀、同性戀,都一樣難以適用。   另外,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除了人工生殖的部分有所規範,其他關於父母子女關係親權行使,甚至後續的繼承等等,還是必須回歸民法。目前同志關係多數不被原生家庭認可的情況,該子女的處境更是令人擔心。舉例來說,若女同志伴侶間懷孕的一方萬一不幸過世,另一方無法使得該子女有繼承權,無法於身後照顧該子女,如果死亡一方的家屬不認同這個小孩該怎麼辦?   考慮到子女最佳利益的立場,當務之急,依然是從根本大法--民法著手,放寬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的限制,爭取同居與同志共組家庭合法的權利,以期一步一步的朝著更性別平等、去歧視的方向,讓單身生子及同志夫妻都可逐步放寬。   這幾年來生殖科技不斷地在進步,許多不孕症夫妻也對於人工協助生殖抱持著希望的態度。然而這項新科技真的如此神奇且安全嗎?事實上,根據2008年的報告,目前台灣試管嬰兒生殖技術的活產率僅為27.1%,而安全性的部分,英國政府資助的醫學研究委員會(_Medical Research Council_)在2004年年底時業已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試管嬰兒及母親的健康。而2008年8月的英國醫學期刊_(__British Medical Journal)_也再次提出質疑,認為透過醫療介入的方式來幫助不孕夫妻懷孕效果可能不如預期。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女性健康的影響: 許多研究發現,為了作試管嬰兒手術(IVF)而打排卵針的婦女,較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最嚴重者甚至死亡。此外,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早產、子癲前症、難產、及剖腹產的情況也比一般婦女高。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小孩健康的影響: 接受過不孕症治療的夫妻,將來生下的小孩容易出現自閉症的機率是其他人的4倍,也較容易有癌症、及腦性麻痺、智力遲緩等問題的出現。除了癌症等重大疾病之外,小孩得到注意力不足過動障礙症增加了40%;對聽力及視力的影響將近兩倍;而住進新生兒加護病房、住院3天以上的機率也比一般人高30%。   2007年一項針對從軍男性所做的例行健康檢查研究中發現, 母親曾接受過不孕症治療所生的男性,明顯有生殖健康受損的問題。包括精子濃度比其它人低了46%、精蟲數也少了45%、睪丸較小、能動及外觀正常的精子較少、男性激素也較低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並不具有統計顯著性,跟哪些機制的介入有關目前也仍然不明,因此仍需更大型的研究。現在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環境及心理因素都有可能使人不孕,因此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人也越來越多。雖然不孕症在男女身上都有可能發生,但畢竟懷孕的還是女人,所有侵入式的手術也都是在婦女身上施行,但是關於手術對婦女身體健康風險的研究在台灣卻一直不受重視。我們希望以上研究報告能提醒國內各界的注意,並能從女性身體健康的立場,重新檢視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雖然大部分試管嬰兒的小孩都很健康,不過民眾有權利瞭解醫療院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這也應該是民眾接受手術之前必須知道、納入考慮要件的資訊。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法要點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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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政策】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背景   2005年,五名媽媽在台北故事館內哺餵母乳,卻被以舉止不雅為由遭驅趕出館外,引發社會輿論爭議。同年11月,三十位媽媽聚集在台北市立美術館與台北故事館之間的廣場郊遊,並以集體哺乳的行動,表達對大眾只將乳房視為性感象徵,忽略哺乳是件再自然不過的事情提出抗議,爭取母親哺乳權,要求不論是在公共場合或職場,都應該尊重媽媽哺乳的權利。   在母乳團體與婦女團體的推動下,行政院於2010年1月提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列」草案,但該草案版本未盡完善。婦女團體認為應強調「選擇哺餵母乳是女人的權利」,讓母親可以自由自在的選擇是否哺餵母乳,然行政院版本將「嬰幼兒獲得母乳權利」列為立法目的,明顯意指無哺育母乳的母親選擇以配方奶哺育即侵犯嬰幼兒之權利,此點違反尊重母親的自主選擇,恐將造成無法哺育母乳的母親產生壓力與罪惡感。   其後針對草案內容,婦女團體再提出「該場所有不適合母乳哺育之正當理由」者才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並要求增列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應訂定哺(集)乳室管理維護或使用規範。同時,要求衛生署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不得造成母乳哺育是產婦哺乳唯一選擇的錯誤訊息,以避免無法哺餵母乳或選擇不哺餵母乳的母親承受過高的壓力。   現況   2010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訂保障母親於公共場所哺育的權利,未來任何人都不得予以驅趕、妨礙或禁止,違者將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違反者為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一併處分該場所的負責人相同金額範圍之罰鍰。   且規定達一定室內面積之公私立場所應設置具明顯標示的哺(集)乳室,建立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違者主管機關將加以勸導,如未於限期內改善,將依場所性質與總樓地板面積不同,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我們的立場   1. 母乳哺育是母親的自主選擇 餵哺母乳雖然對女性與嬰幼兒健康的益處不可忽視,但女性因其生理或其他環境因素等等考量,無法餵哺母乳或選擇不餵哺母乳時,我們也應予以尊重,不應造成無法哺育母乳的母親產生壓力與罪惡感。   2. 政府應營造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 政府應立法要求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喚起台灣社會對哺乳權的認識及尊重,建立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然不得以各式宣傳方式暗示未哺育母乳的母親是不夠有母愛的,不可以哺育母乳與否判斷一個母親是否具有母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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