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與政策

女同志健康問題Q&A
女同志健康問題Q&A
  同性戀是病嗎?可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嗎?        許多研究和報導都試圖從生理學的角度探討「同性戀的病因」,例如將同性戀歸因於腦部構造、荷爾蒙、染色體等;諷刺的是,研究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過去同性戀被視為一種精神疾病,但是從1969年石牆事件後,在同志平權運動的推波助瀾下,精神科醫師的「聖經」-美國精神科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所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早已於1973年的第三版起,將同性戀自疾病名單中刪除,並說明同性戀只是性取向不同於異性戀而已。        問問看診的精神科醫師就知道,上門求助的女同志很多都不是自願的,過去精神醫學錯誤的把同性戀當作疾病,儘管同性戀已經從精神疾病的名單中刪除,不可否認的,現在仍有為數眾多的醫師會在父母面前感嘆,如果早一點在青春期時先把孩子帶來就診,或許就不會「變成」同性戀,就有機會「挽救」一個孩子的前途;此外,許多父母也誤以為精神科有什麼量表或測驗,可以鑑定孩子是不是「真的同性戀」。許多同志開玩笑的嚷著,應該列出一份全國友善精神醫師的名單,以免萬一哪一天出櫃後,父母要求至精神科相驗之需,不過,同性戀既然不是疾病,自然也就沒有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說法。值得欣慰的是,有部分醫師其實已經開始將是類求診患者的問題,轉移至家長身上,協助家長了解同志,認識自己的兒女,這才是促進女同志心理健康最根本的解決之道。   暫時性、情境式、過渡期的青少女同志?        過去學校裡的訓育及輔導體系習慣以「暫時性」、「情境式」、「過渡期」等論點,來協助「澄清」青少女同志的自我認同,既否定同性戀存在的事實,也不承認未成年人的自主能力。老師、教官認為成年人是經過深思熟慮才選擇當同志的,而未成年人則是因為心性不定、易受影響或眼界未開、不知世事,尤其在女校裡,因為欠缺異性,就算青少女同志行同性戀之實,也難以得到同性戀之名,這樣的環境造就論調屢見不鮮,好似女人只能藉由依附男人才得以定義。          事實上,這種貼上「假性同性戀」標籤的處理手法正好反應出大多數人的「恐同」(homophobia)心態,一個女學生往同志之路邁進到底是哪裡讓人感到害怕呢?若按照金賽博士的說法,人的性傾向就如同光譜一般,光譜兩端分別是百分之百的異性戀和百分之百的同性戀,而落在光譜兩端的人其實是少數,大部分的人都落在中間地帶,也表示了每個人的性傾向都有無限的可能。          現在許多學校改以疼惜為名,承認現狀但也表達「憂慮」,擔心女同志未來的路不好走,但是究竟是什麼原因讓她們前途坎坷呢?就是同志被污名化,導致公民權被粗暴地剝奪,不能結婚、沒有眷屬保險、無法繼承伴侶遺產等,這些一般人視為理所當然的保障和權益,同志通通都沒份;因此,師長真正該做的,是加入同志平權運動的行列,與同志學生共同集力改變這個社會對同志的偏見與態度,而不是在一開始獲知學生的性傾向時就急於勸退。   女同志比較容易得憂鬱症?        對於女同志來說,生理上的病痛與異性戀相較其實無異,但是在國外的研究報告中,卻屢屢指出女同志的心理健康問題不少,像是菸、酒、藥物使用率比異性戀女性高,罹患憂鬱症、躁鬱症或自殺的比例也比較高,不過,造成其心理健康問題的原因,主要是目前這個敵意仍重的環境,使其無法自在地做自己,正因為社會處處仍舊充滿不友善的氛圍,使得女同志在心理上必須承受諸多壓力。        對女同志而言,心理上所承受的壓力和適應不良,是指伴隨著這個性傾向而來的壓力;例如在學校、家庭、職場等,女同志必須常常壓抑自己的感受與掩藏自己的情緒,處在這樣不健康的環境裡,沒有管道可以排解鬱悶、沒有空間可以實現自我,長期累積下來,自然容易生病;再加上女同志就醫的意願和比例可能比一般女性低,使女同志的健康風險相較增加。   女同志就醫的問題在哪裡? 一、身體認同感低        女同志的文化裡,有不同的性別角色,一般稱較陽剛的女同志為「T」,較女性化的女同志為「婆」,而其他較中性或不願被分類的女同志則稱為「不分」。 大部分的女性看醫生,對於需要做身體接觸的檢查,尤其是內診,通常都感到不大舒服,更別說是女同志中的T。許多T對自己女性化的身體認同感很低,平時的穿著打扮便會盡量掩飾自己的第二性徵,若要讓醫生碰觸自己的身體、甚至私處,對許多T來說是無法忍受的;因此,部分女同志對自己身體的認同感,便成了健康發出警訊時,要不要就醫的第一道阻礙。   二、不友善的醫療環境        女同志就醫通常不會考慮出不出櫃的問題,少數例外的科別之一、也是最容易遇到問題的,就屬婦產科,尤其是醫護人員在詢問病人「有沒有性經驗」時,女同志時常不知如何回答,即使有女同志想藉機出櫃,也還是有許多顧忌和考量。        目前台灣並沒有針對女同志的健康和就醫經驗有所研究,根據許多國外的研究發現,現在的醫護人員仍有深化的恐同症,而且對女同志完全不了解,甚至有偏見也不足為奇,致使許多女同志在向醫護人員出櫃後,得到非常不友善的回應,而這些令女同志感到不愉快的就醫經驗,容易擴大且轉化為一股壓力施加在其他女同志身上,讓女同志在就醫時不願向醫護人員出櫃,或對於要不要隱藏自己的性傾向感到困擾不已,甚至因此而不願就醫,延誤病情。   為什麼醫護人員必須看見女同志?        女同志在不友善的醫療環境裡,有許多顧慮和壓力,如果台灣的醫療體系看不見女同志的存在,那麼我們的醫護人員所能提供的醫療服務,和女同志真正的健康需求是會有很大一段差距的;真正有性別意識的醫護人員應該試圖了解女同志的健康問題和生活經驗,且在與病人互動時,不應以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每個人都是異性戀;醫護人員唯有正視女同志存在的事實,並試圖了解女同志真正的健康需求,如此一來,才有可能提供其他族群他們真正需要的醫療服務。   延伸閱讀 女同志健康    
+ read more
【政策】人工生殖法
【政策】人工生殖法
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把女人與生殖、母親等角色畫上等號,母職的實現被視為女性生命自我成就的重要一環,也因此,不孕的女性往往飽受傳宗接代的壓力。受到將生育視為女性天職的傳統社會價值觀影響,當夫妻出現不孕情形時,遭遇究責與責難的一方多為女性,不少女性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亦不自覺地將此觀念內化,給自己許多壓力。   1977年,第一個人類的人工授精案例成功;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醫學技術的精進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另一方面,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同時也在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造成新的衝擊。    修法歷程  為管理並因應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的衝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相關指導綱領及管理辦法,並於1996年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礙於其中包含之「『代理孕母』合法化議題」爭議過於重大,耗時多年仍未能將其送進立法院審查,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便一直處於無法可管的局面。   2004年,衛福部委託台大社會學系承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會中決議將「代理孕母」與「人工協助生殖法」脫勾處理。衛福部接受此一建議,分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2005年9月初,少尉連長孫吉祥殉職女友欲取精留後引發台灣社會廣大關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缺乏法規管理一事因此重新獲得重視。因此,行政院版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於2005年9月13日送入立法院,同年,長期追蹤此議題的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亦共同擬定「人工協助生殖法」。2005年10月6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了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爾後,經過4次委員會審查及3次協商,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7年3月21日總統公佈實施。    婦女團體對「人工生殖法」的性別觀點 此法在醫療法體系中是第一部具有性別觀點的法案,婦女團體主張的立場多獲得重視且被納入,惟在法案名稱擬定上未能取得共識,除此之外,不論是在「生殖細胞及胚胎權利的歸屬」、「性別選擇限制」、「捐贈者年齡限制」與「植入胚胎數」等方面皆有體現。下為婦女團體針對此法所提之重要內容:   1. 法案名稱之疑義 不論是懷胎或是生產,女人的身體承載了整個新生命孕育的過程,女性才是生育的主體,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扮演的是提供協助,以利婦女順利受孕的角色,因此,婦女團體主張法案名稱應為「人工協助生殖法」,惟醫界站在技術本位的立場,堅持法案名稱應著重在其所使用的技術。   最後,婦女團體所提出、強調「以人作為生育主體」的法案名稱「人工協助生殖法」未被接納。    2.生殖細胞及胚胎權利的歸屬 人工協助生殖涉及生殖細胞及胚胎的提供及取得,本法明訂生殖細胞的取得必須得到提供者的瞭解與同意,另因為生殖細胞是身體的延伸,屬於身體自主權行使的範疇,因此不需要配偶的同意。   基於「人工生殖法」原本是針對「不孕夫妻」所設,其目的在於解決無法生育之問題;而胚胎為受術夫妻共有,因此,當婚姻無效、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理所當然就不再適用本法,胚胎則必須銷毀。   另外,由於法條明定人工協助生殖手術每次施術取精卵及植入胚胎時,都必需有夫妻雙方同意,因此,國內外時有的死後取精或死後、離婚後使用儲存胚胎的爭議是不會成立的;而且即使該種情況胚胎不銷毀,保存亦無使用上的實益,反而徒增不必要的浪費。    3.性別選擇限制 為避免「人工生殖法」淪為維護「重男輕女」傳統價值觀的工具,以及造成人口比例失衡之風險,法條中明文規定在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手術時,不得選擇胚胎性別。   4.年齡限制 雖然高齡父母在養育照護上對兒女而言可能不是最大的利益,不過,人民想要在何時成為父母是個人的選擇與自由,法律不宜規範,所以,本法並未針對受術夫妻的年齡設限。但是,為保障受術妻不會因為生殖細胞的健康狀態不佳而再三施術,對於捐贈者的年齡則加以限制,規定精子捐贈人的年齡需在50歲以下;卵子捐贈人的年齡需在40歲以下。   上述規定係根據醫學研究指出50歲以上的男性,生出唐氏症或有四肢缺陷小孩的機率增加了4倍;而由於女性的卵子數目在出生時就已確定,隨著年紀增長,一來卵子的數量會越來越少,二來加上外部環境的影響,年逾40歲後,卵子發生染色體病變與減數分裂失常的機率亦會增加。   考量到婦女懷孕生心理壓力的辛苦,提供給婦女使用的精子應該在「品質」上把關。但如果是夫妻間的人工生殖(使用夫的精子),則未有年齡限制。    5.植入胚胎數  由於多胞胎對於胎兒及女性的健康常有負面的影響,進行減胎也有相當的風險(Martikainen, 2006),因此近年來,歐盟國家趨向於規範人工生殖植入胚胎數降為1個。但考量我國人工生殖技術之成功率問題,同時讓婦女免於反覆施術中備受煎熬,目前允許植入胚胎數的上限為4個。   人工生殖法目前之爭議 目前「人工生殖法」是為了協助不孕症者而立法,且僅適用於有婚姻關係者,顯然忽視了單身者及同志等之生育權。在草案擬定的過程中,婦女團體雖曾討論過開放給單身及同志的可行性,然而問題的根本,仍應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此外,依台灣目前的社會對於單親家庭及同性戀者的歧視,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考量,目前僅開放給有婚姻關係者,但也期待此法隨著時代潮流之更動,逐步擴及多元社會之需求。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要點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 read more
【政策】代理孕母
【政策】代理孕母
背景 自西元1978年人類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出生之後,「生殖醫學/科技」從此進入了新紀元,因為這個嬰兒代表了人類能夠不以「自然」的方式(性交→射精→精卵結合→著床→懷孕分娩)也能夠達到懷孕生子女的目的。這種生殖科技的存在當然有好有壞,雖然它帶給了不孕者新的希望,但也同時帶給人類社會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許多衝擊及問題,例如日前李幸育在未婚夫死後要求取精,就在社會上引起風波。而對女性而言,在「傳宗接代」思維依舊嚴重的台灣文化下,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事實上是帶給了女性另一種更沈重的壓力與恐懼,更間接加深了「傳宗接代」的觀念。 台灣開放代理孕母之過程 台灣第一位試管嬰兒在1985年出生,之後同樣也面臨著隨之而來的許多爭議,其中大家最無法達成共識的就是「代理孕母」的部分。這20年來,不只是社會上、婦女團體間無法達成共識,衛生署也因歷屆署長本身觀念的不同,在「是否開放代理孕母」的議題上也是搖擺不定。立法院也曾針對反對及贊成代理孕母之人工生殖法草案兩個版本進行討論,但因問題爭議不小,而始終無法達成共識。直至2004年,衛生署委託台大社會學系承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代理孕母是否開放的問題在政府的政策中才有了定論。 2004年9月18日,在來自全國各地18位民眾經過2星期5次會議討論後,達到「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共識。而當時的衛生署長陳建仁也不顧之前大家所舉辦過的大大小小的座談會、公聽會、甚至是學者醫師們在報紙上所發表的文章觀點,於會後立即依這18人的結論承諾開放代理孕母,並預計半年內,根據會中的結論擬定「代理孕母法」特別法的草案,希望在一年內完成立法。 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問題 代理孕母現在會往「開放」的方向立法,2004年的這場公民共識會議無疑決定性的關鍵,然而這場會議事實上是有許多瑕疵與問題的: 1. 主動報名的會眾是否是基於『共善』的基礎,或是代表利益團體而來? 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由社會公民自由報名參加,其中主辦單位從自願報名者之中依據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等基準,「隨機挑選」參與者組成公民小組。但如此的作業程序,並不能杜絕利益團體的參與,無法確認參與者是否為不孕者,因此造成此次會議中就有2-4位不孕者代表參與其中之討論。 2. 誰能決定給與會者的資料?其資料是否能達到中立客觀? 公民共識會議的特點即是提供與會民眾閱讀的資料,使其就算對此議題不瞭解者,也能透過會議提供的資訊加以討論。但是應該由誰來規劃這些資料的供給呢?如何能確認會議所提供的閱讀資料一定能達到公正客觀而未造成引導的作用?從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的可閱讀資料來看,一開始的編排即先論述什麼是不孕症,以及不孕症的現況為何,較少著墨於代理者的角度。雖於後面的篇章有談到針對代理孕母的爭議,但閱讀者卻可能因為在第一段先看了不孕症的資料,進而產生同情,再看到爭議的問題時,就覺得爭議並非是最重要的,且是可以解決的。 3. 與會的會眾,每個人的發言是平等的嗎?或者容易遭強勢者主導? 目前學者針對台灣已辦理的公民共識會議情況進行分析,發現:發言次數與教育程度成正相關,且教育程度越高者主導性越強,發言次數也越多,並且其發言在結論報告中呈現的也越多。因此即便是20個人的會議,卻也可能被某幾個意見領袖主導。此外性別的因素也可能在此會議中產生,長期以來性別的刻板印象以及文化因素,造成許多女性比較不敢發言,或者是其言論不被重視,因此會議討論的公平性也仍然遭受質疑。 4. 僅15~20人的會眾,所做出的共識報告是否能有效代表民意等? 公民共識會議是採取自願報名的方式,並非設定所有的人都是當然成員再隨機抽樣,因此一開始的取樣就已經不足以代表社會的組成概況。公民會議能收集到的參與者,多半應已是對該議題有興趣者,其早已存在既定之立場,若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對於制訂政策有決定性的影響,則其更有可能企圖影響結論。除了自願報名者本身就已經具備某種性格特質,因此不能反映出全部的社會意見外,每場公民會議僅選出12~20人的會眾參與,取樣過少,其中的代表性更是令人質疑! 由於公民共識會議存在著上述所提到的,甚至更多須待解決與釐清的問題,因此會議的舉辦應定位在『提供多元討論的一種方式』,應屬於參考之用,而不應對會議的結論抱有太高的期待,甚至認為能透過該結論來抒困爭議問題的政策制訂。但行政院部會卻利用公民共識會議的結果,為其政策作背書,不僅草率,更有逃避政治責任之嫌。 代理孕母是否應合法 目前,衛生署委託成功大學研擬的「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已初步完成,此草案正在衛生署內部討論中。衛生署尚無公開確定之草案,但對於代理孕母傾向以下原則: 1. 受術委託夫妻必須有自己的精卵,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宮代為懷孕、生產。 2. 代理孕母必須有分娩經驗並為本國人。但無年齡、次數的限制。 3. 無償方式,禁止商業仲介。但有營養費。 台女連對於代理孕母持保留態度的原因 1、不成熟的生殖科技!! 代理孕母施行的步驟其實是跟試管嬰兒一樣,只是最後胚胎所殖入的母體不同。根據2003年台灣人工協助生殖執行狀況,35歲以下配偶間新鮮胚胎試管嬰兒活產率平均為34.4%;35-37歲為25.7%;40歲以上則是10%以下。而為了這34%的機會,女性必須每日施打排卵針刺激卵巢排卵,連續打二、三十天,失敗了再重新打二、三十天。以34%的活產率來計算,女性有可能要打上將近一百針才能成功生出小孩。   除了心理必須承受的壓力之外,身體更是有許多風險。因為過度刺激卵巢的結果,就是婦女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發炎、潰爛、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2005年11月,芬蘭研究員在分析20,000名婦女的問卷調查後發現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IVF)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除此之外,婦女在取卵時需要全身麻醉,而麻醉及胚胎殖入等手術本身就有一定之風險。而可能面臨多胞胎及減胎的問題也是必須納入考量。 在胎兒的部分,試管嬰兒常會發生早產的現象,而早產所延伸的許多健康問題,在國際間還有相當的爭議。英國醫學研究委員會(Medical Research Council)在2004年11月就曾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試管嬰兒及母親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她們的健康。而國內這方面的資料卻是付之闕如。   2、只是提供「子宮」? 醫療體系慣於將人切割為單一器官來看待,但是,子宮從來就不能獨立於身體之外自行運作,懷孕時,是個人整體的運作,不但生理上各器官、系統的同時介入,還有生活上的影響,包括先生、孩子、父母、公婆及工作。從受孕前開始注射排卵針等手續到生下小孩,代孕者其實是付出了將近1整年的生活。此外,因為是代為懷孕,和懷自己的小孩不一樣,家庭生活、夫妻、親子關係及工作狀況,都會變的十分不同或複雜。因此,代理孕母的議題不能只以提供子宮來看待。 3、可不可以商業化? 代理孕母是一整年的生活、生命的投入,而這類的人工協助生殖本身除了其內在的風險外(低活產率),重覆醫療對女性的身體健康有害,生育本身對女性也有健康及生命的風險。以這樣的事實來思考,因善心而願為代理孕母的人除了至親、摯友外,大概很少。對於這樣不顧風險,全心投入的女性,我們怎樣評估“營養費或成本費”?而對於因經濟誘因而成為代理孕母的女性,如果只給成本費,無非又是一種剝削。如何不商業化又合情、合理將是一個大難題。   4、妳情我願的「身體自主權」? 有些贊成代理孕母的人認為,有一方需要另一個女人幫忙懷孕生產,另一方也自願幫人家懷孕生產,兩邊都是妳情我願、誰也沒有強迫誰,這就是身體自主權的表現,為什麼要去禁止?然而,代理孕母的問題是否可用「身體自主權」來解釋,其實仍有疑義。因為這個看似民主自由的自我選擇背後,階級的問題依舊存在,根深蒂固的父權思考如:傳宗接代、性別刻板印象等也不見改善,在這些前提之下,是否真如我們所見有自由意志的存在?一旦代理孕母合法化,最弱勢的婦女如果被要求去當孕母賺錢,他們是否更沒有理由拒絕?這些,是我們最為憂心的。 代理孕母的議題,牽涉到不孕者的需求,女性身體的物化、商品化的問題,更是人的價值觀、倫理問題。此外,最弱勢的婦女是否會淪為此制度下的犧牲者,更是值得我們省思。因此,在代理孕母尚牽扯到許多不易解決的問題、對社會衝擊過大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處理代理孕母議題時應更小心謹慎,選擇從一個較宏觀的角度來看待,並有更多的討論,等社會形成共識、釐清問題後再行開放。     延伸閱讀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 read more
【政策】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政策】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人口過剩問題」及「強國強種」之目的而讓人工流產合法,並非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在國外,人工流產議題牽涉到「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人工流產之現行規範: 依據刑法的規定,人工流產是不合法的行為,但如果合乎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下列規定則可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婦女若已婚要實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即所謂的父權條款),若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則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若因前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及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人工流產修法歷程及現況:    1999年,罕見疾病患者要求將罕病納入優生保健法之適用範圍內,開啟了第一次修法的討論,而婦女團體及宗教團體也希望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並修改法案內容。     2003年,天主教聯合其它宗教團體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並請立委江綺雯提案,要求刪除第九條第六款,同時要求婦女需接受強制諮商及六天思考期,幾乎全面關閉婦女人工流產的管道,引起婦女團體強烈反彈。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權會則提出婦女團體版本的「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涵蓋生育健康照護及教育、友善生產環境、生育風險補償基金、尊重女性自願人工流產的選擇權等,獲得數十個婦女團體共同連署,並請立委高明見提案。     同年,衛生署亦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的版本送入行政院院會,此版本較為接近婦女團體之立場,但8月新上任的衛生署陳建仁署長以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為由主動撤回該案,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再送至行政院。當版本再度送進行政院後,陳其南政委曾召開一次會議討論,但由於仍有許多爭議,因此未有定論。      2005年基於屆期不連續之原則,宗教團體版本由第六屆立委林岱樺與楊麗環再次分別提案。林岱樺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且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楊麗環版本除在人工流產前加入六天思考期及強制諮商,並增加生育補助、托育設備及育嬰津貼的給付等,更特別將「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新增至優生保健法。婦女團體提出提供婦女全面生育照護之生育保健法修法版本,於同年9月請立委黃淑英送入立法院。     2006年10月18日行政院於院會通過修法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由於攸關婦女權益的法案卻未經行政院婦權委員會討論就直接定案,引起婦權會李佳燕、蘇芊玲、黃長玲及謝臥龍等四名委員強烈抗議,並以辭職表達不願為政院背書的立場。12月11日立法院召開修法公聽會,宗教團體、婦女團體、醫師、學者及人權團體等皆到場展開激烈對話,亦有學生團體在場外抗議宗教團體版本。當日下午立院僅審至第8條,未討論爭議之條文。2007年1月,立法院欲再度審議優生保健法,但最後由於開會人數不足流會。     2008年,宗教團體版本由第七屆立委楊麗環繼續提案,仍維持六天思考及強制諮商的規定,但已不見要求婚前守貞的性教育內容;立委林岱樺版本因屆期不連續所以不審查。婦女團體版本則由立委黃淑英再次提案。     2012年,第八屆立委屆期已送入立院的修法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楊麗環版本、改由立委吳宜臻提案的婦女團體版本、以及立委賴士葆版本。立委賴士葆版本中,將第九條第四款之醫學理由增加要求須有相當之醫學證據可支持;第六款則更嚴格要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需經二名以上醫師或一名醫師及一名心理諮商師診斷確有相當理由。     自2007年1月的委員會流會後,至今由於爭議過大,立委及婦女、宗教團體皆未主動積極排定法案審查或進行遊說。   人工流產修法之爭議: 目前,各個版本間最大的爭議處在於: (一)國家可否強制要求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接受諮詢/商(心理輔導)   宗教團體及行政院的版本皆明確要求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需接受「強制輔導諮商/詢」,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國家的責任應該是提供婦女「諮詢」的管道,由醫師告知婦女完整的人工流產相關資訊,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接受心理輔導的諮商或諮詢。   (二)國家是否可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宗教團體版本及行政院版本分別要求婦女在實施人工流產前要有三日與六日的思考期,婦女團體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都必須再有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國家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過配偶同意    宗教團體版本維持實施人工流產前須經配偶同意,而行政院版本則將需由配偶同意改為需告知配偶。但婦女團體認為,女性應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   我們的觀點 一、以嚴苛的法律規定限制女性人工流產,違反女性身體自主權      雖然衛福部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事實上,當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與先生一同討論共度難關;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     其次,當男朋友/老公用生氣或分手威脅時,有多少女人依然能拒絕發生不想要的性行為?如果男朋友/老公不想帶保險套時,又有多少女人有能力/權力要求對方戴上以避孕或避病?女性在還未走到面臨懷孕、決定要人工流產之前,與男性伴侶間的情感關係可能早就處於權力不對等的狀態,女人沒有百分之百拒絕發生性行為與避孕的能力。若再發生非預期懷孕,卻還得被迫面對外界要求她生下孩子的沉重責任與壓力。          因此我們認為,女性一旦決定實行人工流產,國家法律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不應再設下重重關卡阻礙女性的權利,甚而危害女性的健康。    二、強制諮詢/商與強制思考期歧視女性的思考與決定能力        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應該強制諮商的規範及思考期的規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WHO, 2003),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不顧婦女意願、強制婦女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行為,且嚴重侵犯人權!          不管是成年、未成年,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她已經時時刻刻都在思考著這個問題。根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2006年針對有人工流產經驗之婦女所做調查,在647份有效問卷中,有79.13%之婦女,從知道懷孕到決定人工流產,至少都已思考四天以上,甚至52.7%的婦女至少思考一週以上;而到實際去求醫,66.82%的婦女又再經過四天以上的思考。所以,事實上,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許多婦女因為再三考慮,常是拖到懷孕快三個月時才決定作人工流產,如果到了診所卻被要求必須先回家重新思考三/五天之後才能作手術,除了容易錯過安全期而增加風險,再者,來回奔波對於偏遠地方的婦女亦非常不便。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截至2007年,在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有17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強制諮商,其中10個國家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另外,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當中7個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這些天主教國家都強調尊重生命,反對人工流產,因此會有這些強制性的規定。           宗教團體不斷提出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將會減少人工流產人數,但從衛福部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有無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對於是否能降低人工流產比例無法做因果關係的推論!   三、限制人工流產,將置婦女於人工流產的健康風險中         WHO 2002年的報告指出:「婦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而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範圍有關」。在台灣,優生保健法中規定已婚婦女須取得配偶同意、以及未成年少女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事實上可能會導致這些女性被迫使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方式,如:自行使用RU486、尋找密醫等,因此,我們要強烈呼籲衛福部,請讓台灣女性有一個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四、尊重生命應重視生命的尊嚴與遠景,而非僅在於生命的形式   當宗教團體在高呼尊重胎兒生命的同時,我們不能忽略母親也是個活生生的生命個體之事實,例如:在台灣,許多未婚小媽媽在非預期懷孕生產後停止繼續接受教育、或者在奉子成婚後發生家暴、離婚;單親媽媽生下多個子女,最後因面臨沉重的經濟壓力,而被迫拋下孩子走上絕路。或許對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阻礙胎兒生命發展」是一種罪,但若是一個生命來到世上,無法獲得良好的照顧與健全的成長環境,甚而還使生下他的這位母親深陷於自己的生命困境之中,這將迫使我們必須再重新思考何謂「尊重生命」的真義。     生命的抉擇很重大,很複雜,也很困難,人工流產不應被簡化成扼殺生命的血腥意象,而「尊重生命」更不僅在於生命的形式,應該重視的是生命的尊嚴、期許與遠景。我們要讓每個小孩能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而不是去強迫懷孕女性在非自願、且不利孩子發展的環境下生下孩子,否則將可能造成的是兩個生命的悲劇。   五、降低人工流產應從正確的避孕衛教著手   無論是WHO、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已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     因此,要減少人工流產(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應先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並從宣導及提供正確的避孕及避病觀念著手,讓女人有充足的性知識,並有安排自己性生活、決定要或不要有性行為的能力及權力,而非將部分宗教的禁慾信仰強加在有其它信仰的人身上,或甚至治標不治本地對人工流產加以更多限制。對於非預期懷孕的婦女,我們應提供她們更安全、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自己所選擇的人生,而非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出人生重要的決定。        對於所有的女人來說,人工流產永遠不是女人的第一首選,但女人應有自己決定要或不要的權利。      延伸閱讀 民間婦女團體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  強制諮商?強制思考?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優生保健」?--停止歧視與偏見    
+ read more
有需要這麼火急嗎?─請暫緩優生保健法修法
有需要這麼火急嗎?─請暫緩優生保健法修法
立法院衛福委員會又將於四月七日針對江綺雯立委所提出的「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改」草案進行討論。事實上,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江委員的「宗教版」企圖過關,引起民間反彈,在婦女團體及婦產科醫學會的強力抗議下,衛環委員會作成決議:等行政院的修法草案送請立法院之後,再與江委員的「宗教版」併案審議。但是,在行政院版本尚未送達,委員會又將「宗教版」重新排入議程,進行討論,實有違委員會先前的決議。我們懇請立法院暫緩審議,除了因程序問題外,更重要的是,修法必須嚴謹,它要有全面的思考,要有前瞻性。「宗教版」不應作為此次修法為唯一的版本,理由如下:   人工流產議題非僅是從宗教教義來思考: 歐美國家在人工流產議題上的爭議在胎兒生命權或女性自主權的爭執,三、四十年來,一直沒有結論。「宗教版」不但將優生保健法中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依其意願施行人工流產──刪除,更規定既使是因為亂倫或強暴而懷孕的婦女,希望施行人工流產,也必須接受心理師或精神專科醫師二小時以上「生命可貴」的諮商輔導。這種單一的宗教思考,罔顧女性的需求,並否定女性作決定的能力。我們認為:在生命權與自主權的討論之外,我們也應該面對社會現實,將女性的經驗及需求、保障女性身心健康的思考放入修法方向的討論。台灣宗教人士反對人工流產不虞餘力,連神父都進入立法院到處遊說,而在反對戰爭上卻未聽見他們嘶聲吶喊,其重視生命的價值似有雙重標準。   優生保健法不等於「人工流產法」: 優生保健法是一個規範生育健康的相關議題的法律,因此修法的內容應包含生育健康的教育與宣導、女性身心健康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國家的角色及責任等。但是,「宗教版」將優生保健法窄化為「人工流產法」,僅在人工流產上作文章,其修改內容明顯缺乏完整性,並且缺乏遠見。如果將「宗教版」作為修法唯一的依據,恐將危害到女性生育健康權益及家庭、個人的生育計畫。   請給女性一個重視女性健康權益的生育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應以重視女性自主權、強調生育健康教育,並去除「優生」概念作為修法原則。事實上,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早在1999年即要求衛生署要重新修正優生保健法,2000年開始舉辦優生保健法相關的座談會、公聽會,針對已成年女性與未成年少女懷孕的部分進行討論,了解女性生育的健康需求。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因與衛生署在修法上有很大的歧見,故於2002年起手草擬「女人版」的「生育保健法」草案,並至台灣各地舉辦座談會,與地方婦女討論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法案能真正反應婦女的實際需求,並保障婦女的健康權益。   修法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出更多的問題。「宗版版」不但立意不充分,法條修改更趨保守,充滿歧視與偏見,內容前後相互矛盾,並且有明顯的錯誤,顯示出修法草率的態度。一個法案的審議,要花費許多時間及社會成本,所以修法更應謹慎、周延。我們對於宗教人士在行政院與婦女團體版本尚未送進立院前,就急於修法的行為,極為不解:這麼火急所謂為何?優生保健法的修法雖刻不容緩,但也不能粗糙。對於一個衍生更多問題的修正提案,應立即暫緩討論,待衛生署與民間婦女版本送進立院後再一併審查,以期達到立法的意義。    
+ read more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行政院即將通過母子保健法草案,明訂成年婦女若需自願中止懷孕,不需先生簽字同意即可實行自願中止懷孕。我們對於衛生署刪除父權條款,並更改優生保健法名稱的作法表示肯定,但對於衛生署未能全面思考兩性生育健康及青少女自願中止懷孕的問題,將之納入此次修法內容,表示遺憾。   我們有以下的看法:   1. 我們已經深思熟慮,不要再等待:請尊重女性自願中止懷孕的決定,取消三天等待期之規定 女性在面對自願中止懷孕的選擇時,都會考慮她們自身的信仰、價值觀、身心狀況、生活條件等因素,不是倉促間草率的決定,因此,三天的等待期是「多此一舉」,徒增婦女的困擾與不便。   2. 我們要資訊,不要輔導: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而不是「輔導諮商」 母子保健法草案中規定:成年婦女若需實行自願中止懷孕,必須先經由醫師的「輔導諮商」,此舉不但否定了女性做決定的能力,在執行上,亦有多重問題,如:醫師個人價值觀之涉入、醫師需接受專業的訓練……等。其實,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如:人工流產的方法過程風險及費用、人工流產外的其他選擇、社會支持資源等資訊,以利其做決定。   3. 青少女要合法的輔導諮商管道,不要非法暗巷:請增加輔導諮商之第三管道,讓欲自願中止懷孕的青少女有一個合法、安全的人工流產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女懷孕後,近七成會選擇中止懷孕,其中只有二成會告訴父母。青少女不敢告訴父母、父母不同意、父母為加害人、父母失聯等情形,迫使青少女尋求非法、不安全的途徑中止懷孕。為保障青少女的身心健康,應引入輔導諮商為未成年少女另一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管道,以確保她們的健康及安全。第三管道的介入,除了可作為青少女與父母之間的橋樑之外,還可以提供必要的性教育,避免再度意外懷孕,以真正維護青少女的身心健康。   4. 我們要生育健康全面思考的修法,不要狹隘的人工流產法:修法應全面照顧兩性生育健康 修法方向應從整體生育健康方向思考,而不應只侷限於自願中止懷孕等的規定,其中應該包括:生育健康教育、生育健康諮詢的提供、協助生育計畫的落實、孕前與產前檢查、孕產婦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友善的生產環境等。   5. 我們要生育基金,不要二度傷害:設立「生育基金」,以照顧產婦或新生兒因分娩致死亡或永久性機能障礙者 在生產過程中,嬰兒或產婦有時會遭遇傷害甚而生命的危險。而這些傷害往往很難認定是生產的自然風險或是人為上的疏失所造成的。再者,生育醫療糾紛與一般醫療糾紛不同,因為生育雖是家庭、個人的事,但對於國家、社會而言有重大意義。因此,生育的風險不應由婦女或家庭獨自承受,為了保護婦女及家庭免於生產及醫療糾紛之二度傷害,國家應設立生育基金,先提供受害婦女或嬰兒補償,而後再由國家進行責任歸屬的確定及求償。   6. 我們要生育保健,不要優生保健:優生保健法名稱應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將「優生保健法」改名為「母子保健法」雖立意良好,但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責任與角色,也排除了不想作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故宜更名為「生育保健法」。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權會歷經兩年的討論,提出「生育保健法」以取代「優生保健法」,獲得三十個以上的婦女團體及弱勢團體的連署支持,之後並與高明見立委辦公室合作完成最後版本。目前已由高明見、葉宜津、楊瓊櫻、李永萍等六十二位立委連署,於上會期送進立法院。我們要再次呼籲:政府應加強生育保健知識教育,並提供充分之醫療資源、社會福利及支持網絡等資訊,讓個人或家庭計畫生育時,不論是生育、結紮或自願中止懷孕,都有充分的認知及能力,根據其需求、條件、信仰及價值觀等做適當的選擇,讓每個小孩都是在期待中出生!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