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健康

【政策】孕婦禁菸條款?歧視女性條款!
【政策】孕婦禁菸條款?歧視女性條款!
   孕婦禁菸條款?歧視女性條款!   行政院衛生署為了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有「孕婦不得吸菸」的新規定。對於我國成為全世界「唯一」將孕婦吸煙定罪的國家,我們認為:孕婦禁菸條款明顯歧視女性並侵犯人權。 ˙孕婦禁菸條款明顯有歧視女性之虞   根據這次行政院衛生署所提出的「菸害防制法」修法草案,其中將第三章修改為「少年、兒童及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並於第十一條第一項舊有條文上,增加「孕婦」為不得吸菸的規範對象。衛生署這樣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看: 一、    「由於二手菸會侵害到胎兒的健康,政府基於保護胎兒健康的理由,明定條文讓胎兒吸入二手菸是違法行為。由於孕婦吸菸會導致胎兒吸入二手菸,因此禁止孕婦的所有吸菸行為,並祭出罰責。」到這裡我們不禁要提出一個疑問:胎兒吸入的二手菸都是由於孕婦吸菸所導致的嗎?根據相關研究資料顯示:「台灣懷孕婦女吸菸人口之盛行率為4.6%;另外更有高達46.24%的懷孕婦女表示無可避免於家中接觸到二手菸。」由此資料來看,胎兒受到二手菸侵害,有絕大多數並非是孕婦吸菸而來的,更何況此資料僅只是在家中接觸到二手菸的比例而已,還未包含在職場或其他地方的二手菸侵害。可以想見,胎兒遭受非孕婦而來的二手菸侵害比例相差之懸殊。另外根據研究報告指出:「孕婦每週暴露於二手菸害環境之下大於35小時,則其產下低出生體重寶寶的相對危險性與每天抽1-5根香煙的孕婦類似。」由此可知,二手菸的危害並不亞於孕婦本身的吸煙行為。然而依照新版的菸害防制法修法草案,其中僅片面的要求孕婦不得吸煙,只針對孕婦作出禁菸之規定,未見對孕婦周圍的人做出限制,故意忽略二手菸對胎兒帶來的更大傷害,將胎兒遭受菸害的問題完全放在婦女身上來承擔。此項規定是顯然地歧視女性。 二、      關於此修法草案有關孕婦禁菸的條文內容,完全只講到胎兒的健康,對於孕婦本身的健康卻隻字未提,顯然有將女性視為「生產工具」之嫌。只在意胎兒,卻忽略在整個懷孕過程中的主體-「女性」。孕婦不只是一個生小孩的機器,孕婦也是一個生命,所有的生命都應該有尊嚴的被對待,不應該因為先天性別構造的差異,而將女性身體物品化。 ˙孕婦禁菸條款侵犯人權   法律是法治社會的基本依循,公平正義的社會有賴於嚴謹的法律制定,並以維護所有人之最大自由為原則。要立法限制人的自由,甚而入罪,必須有相當的理由,否則會有侵犯人權的質疑。因為孕婦吸煙可能會造成早產或新生兒體重減輕,因此不准吸煙,並加以處罰(孕婦吸菸必須要接受教育課程,如果不上課的話將會被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連續處罰),那麼,所有吸煙的人更應該要處罰,因為二手煙會導致他人致癌及導致心血管疾病。孕婦在懷孕前期時,有性行為會容易造成流產等問題,為了保護胎兒,是否也該限制孕婦的性行為或入罪呢?我們完全支持透過教育的宣導來勸導孕婦吸菸可能帶來的危害,但是如果要將孕婦吸菸行為入罪,國外尚無此例,其考量是非常清楚的!   目前全世界國家,對於孕婦的吸菸行為,皆是除罪化的規定,但是台灣卻要在此首開先例,將孕婦吸菸入罪。為何我們不反思何以在許多先進國家中,為了不鼓勵人民吸菸,採用以價制量的方法,課以重税來達到少菸的效果。但在這些國家中,卻沒有任何一個將孕婦吸菸入罪呢?一項法令的制定,其結果影響所及的是許許多多人,不應該草率成事,更不應該忽略「性別」觀點。宣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更應該拋棄家長制的權威式思想以及父權式思考,建立一個真正性別平等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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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2006/09/01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立法院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終於初審通過延宕了十餘年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引起民間爭議的,乃是限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男女才能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民間質疑:此法宣稱為確保民眾之生殖權而設,但事實上卻只保障有婚姻關係者,明顯忽視單身者及同志等人之權益,尤其是對同志而言,更是極為不公。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   同志所面臨的問題,是其伴侶關係不被社會承認。在民法仍以一男一女為「夫妻」之定義下,即使同志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方式生下孩子,孩子仍只有一個母親或父親,其伴侶對於小孩是無法主張親權。此外,伴侶要透過認領或收養對方的孩子也相當困難。雖然天天與孩子相處,亦肩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但在法律關係上她/他仍然是個「外人」。按照現行民法架構,在孩子的生母或父親意外死亡,未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會回歸到孩子的生母或父親的原生家庭,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若其原生家庭不能接受這段關係,該伴侶也不可能有機會收養孩子。而在繼承關係上,在伴侶未立遺囑即死亡後,孩子的生母或父親也無法主張繼承遺產,若伴侶有立遺囑,受遺贈之財產也不能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所受保障有限。   雖然賴清德委員版本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但事實上仍是以同居或交往中的一男一女為前提,而非以個人為單位。其實,無論是行政院版或賴清德委員的版本,欲使用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以接受人工生殖者,都必須先經診斷為「不孕症」才得以實施。對於不孕症的定義,自有其生理上的定義,若生殖器官機能正常,但不能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並不認為是「不孕症」。因此,即使在法條中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也並不表示全面開放對於同志、對於單身女性使用捐贈精卵。 最近一些團體對於此法有醞釀抗議的聲音,然而必須要提醒的是,重點不在人工生殖這個特別法,而是在我國的基本法—民法,如果民法不放寬對於伴侶的定義,甚至讓同志享有婚姻的權利,人工生殖法即使開放同志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科技擁有小孩,對於同志伴侶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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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要點
人工生殖法要點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經過三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賴清德版之「人工生殖法草案」 ,與黃淑英委員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要點如下:   1. 法案名稱訂為「人工生殖法」   2. 「諮詢委員會」,確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法人得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精卵銀 行)。但手術施行仍須核准之醫療機構。   4. 捐贈者: * 年齡上限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歲。 * 無償捐贈。 * 無國籍限制。 * 結婚者不需經過配偶同意。 * 所捐贈之細胞只能供活產一次、保存期限為十年。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不得指定受捐贈對象。 *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除經過診斷證實有生育障礙。   5. 受術者: * 無年齡上限 * 需為在婚姻關係中之夫妻 * 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 * 妻需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 夫妻需有一方有生殖細胞 * 不得指定捐贈對象,但可知捐贈者之種族、膚色、血型資料。 * 每次實施手術前均需夫妻雙方再次書面同意 * 婚姻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人工生殖之胚胎必須銷毀 * 夫妻間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或死亡時,生殖細胞必須銷毀。   6. 人工生殖子女 * 既使受術夫妻婚姻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同樣視為婚生子女。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結婚對象有近親之虞者,針對親等的部分向主管機關查詢。   7. 人工生殖機構及醫療院所 * 申請許可核准後之有效期限為3年,屆滿需再次申請。 * 手術前有對捐贈者或受術夫妻生理及心理檢查評估之義務,並製作紀錄。手術後也需將施術情形製作紀錄。 * 施行人工生殖前,必須先向受術夫妻說明其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及其它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瞭解及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 使用生殖細胞前,須經主管機關查核才可使用。 * 因歇業或其它因素要轉贈生殖細胞時,必須有細胞提供者之同意。 *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7日,及專供研究用途之胚胎。 * 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最多4個。   8. 意圖營利、仲介細胞買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9. 以詐欺、脅迫等方式使人施行人工生殖者,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告訴乃論罪,刑度由法官決定。   衛生署人工生殖相關辦法請見:http://www.bhp.doh.gov.tw/ectogenesis/index.html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人工生殖法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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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健法」大事紀
「生育保健法」大事紀
http://www.twh.org.tw/12/movehis2.asp?moveid=00104   1998年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第一屆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理事長黃淑英要求衛生署正視台灣女性生育問題,開始修正已實施近十五年的優生保健法,以符合今日婦女生育現況。 1999年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三次優生保健法修法座談會籌備會議,並決議舉辦三場座談會及問卷調查。 2000年 「台灣女人連線」成立,創會理事長黃淑英繼續追蹤「優生保健法」。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未成年未婚懷孕面面觀系列座談會」,分別由預防面、法律面、實務面來討論法條的修訂與配套措施,包括家長、教師、社工、婦團、法官、律師、立委、婦產科醫師等都成為獲邀參與會議提供專業意見的對象。 2001年 * 台北市女權會於南、北兩地舉辦「青少女懷孕面面觀座談會」,與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合作,瞭解區域間對青少女懷孕問題處遇的異同。並於內部修法小組以「母子保健法」之名取代「優生保健法」,提出修正草案。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舉辦「未婚媽媽困境座談會」,並參與人間福報「未婚媽媽座談會」。 * 在連續三屆婦女健康行動會議宣言都要求衛生署儘速處理修法事宜後,衛生署終於開始召集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參加「研商修正優生保健法會議」。 * 衛生署委託輔大公衛系陳麗美副教授辦理「擴大優生保健法(含婦幼保健)修法之探討」計畫,並舉辦公聽會,收集各界修法意見。 2002年 * 衛生署召開優生保健法公聽會,邀請學者、各縣市社政及衛政主管機關、醫師公會、婦女團體、宗教團體等,討論遺傳疾病防治及母嬰保健服務納入母法規範兩議題。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亦投書呼籲修法新方向。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於「推動婦女權益立院後援會」記者會上要求修改優生保健法。並於第五屆婦女健康會議行動宣言再次提出修法要求。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及立法委員陳建銘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並發表聯合聲明稿,要求停止歧視與偏見,並指出不應窄化優生保健法為人工流產法,且此舉違反去年委員會決定需等待行政院提出相對版本方能併案審議。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著手擬定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舉辦「多元觀點探討優生保健法修正案」座談會 2003年 * 台灣女人連線於92年1月至7月舉辦「優生保健法修法座談會」。針對優生保健法邀請專家、學者及婦女來討論這部攸關女性健康的法案。希望透過此種方式,一方面將生育保健法的議題帶入公共議題的討論,另一方面,也可使生育保健法的修訂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要及人民的想法。 *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舉辦「母子保健法」公聽會。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彰化縣玉蘭花女權會、高雄市女權會於北、中、南兩地合辦「優生保健法青少女人工流產公聽會」,出席者有國中小教師、高中護理教師、個別家長、婦團及青少年社工、婦產科醫師、律師等,針對未成年人工流產缺失、第三管道、諮商必要性與內容、以「中止懷孕」取代「人工流產」等議題,進行討論。 * 與親民黨立委高明見等合作提出女人版生育保健法,並獲得十餘個婦女團體共同連署支持,並於立法院遊說。 * 針對衛環委員會又要審議立委江綺雯提出的版本台灣女人連線提出呼籲並投書自由廣場要求暫緩審議。 * 宗教團體合組「尊重生命全民運動聯盟」,至衛生署拜會陳建仁署長。 * 台女連、女權會舉辦「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記者會」,針對衛生署版修正草案之內容,肯定其取消已婚女性人工流產及結紮需配偶同意,但對以「影響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為由人工流產須經醫師諮商輔導並設立三天思考期表達反對意見。衛生署長陳建仁於行政院會以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為由,主動撤回該案。 2004年 影片「殘蝕的理性」爭議不斷,女權會與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女學會、新知基金會合開記者會表達反對意見,並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與宗教團體展開筆仗。 2005年 * 衛生署所提「生育保健法」草案,思考期部分由之前的三天改為五天,並將未成年年齡降至18歲。修正草案原本已送至行政院,但被退回衛生署重新審視。 * 宗教團體偕同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召開記者會,要求女性在實施人工流產前,必須經過六天的思考期,藉此降低墮胎率。 * 台灣女人連線及台北市女權會召開5次生育保健法之修法討論會 3月29日,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國會辦公室邀集婦女團體及立院辦公室舉辦「生育保健法草案」座談會 6月29日,女權會於第九次婦女團體面對面溝通平台討論此草案。 * 台女連、女權會、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提出婦團版「生育保健法」,於9月進行立法院連署,並籲請婦團大力支持。 * 11月28日立委楊麗環、林岱樺主張推動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七條,要求國高中學校每學年至少提供四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並邀請所謂的「美國專家」來台參與「貞潔教育與生命尊嚴研討會」為這項法案背書。台灣女人連線於翌日發表聲明稿,要求回歸真實經驗的性教育、正視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2006年 * 5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包含林岱樺委員所提之第九條修正條文—婦女實行人工中止懷孕期必須經過強制諮商及六天的思考期。對此,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教師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健康人生聯盟、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聯會,及學者代表謝臥龍教授召開記者會「女人是弱勢不是弱智!」表示反對。 * 台灣女人連線及台北市女權會共同草擬之「生育保健法」5月份由黃淑英委員送入立法院並完成連署,並於12月與新知基金會、台灣別平等教育協會等婦女團體展開遊說工作。 * 10月18日,行政院「生育保健法」拍版定案並送至立法院。思考期部分由五天又再改為三天。此院版「生育保健法」引起行政院內部的婦女權益委員會強烈反對,還引起婦權會委員李佳燕、蘇芊玲、黃長玲、謝臥龍辭職抗議。 * 10月23日,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婦女新知基金會、高雄市新知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等民間婦女團體及學生團體共同舉行記者會,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並進行連署與呼籲。 * 12月11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開生育保健法公聽會,婦女團體推薦出席代表有馬偕江盛醫師、萬芳鄧惠文醫師、高雄婦女新知協會理事李佳燕、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蘇芊玲理事長、台北市女權會李兆環理事長、及國際特赦組織曾威凱秘書長。學生團體亦於立法院前表演行動劇表示反對強制諮商及強制思考期之規定。立法院並於同日下午召開生育保健法逐條討論,會議並未論及強制諮商及思考期部分。 * 12月11日下午立法院審生育保健法至第八條(楊版第7-1條)。 2007年 * 1月4日,立法院審生育保健法,因委員出席人數不足流會。 * 2月,台灣女人連線出版生育保健法小手冊--「女人的身體是誰的?優生保健法來決定」。 * 5-7月,「台灣女人連線」舉辦6場「人工流產思考期座談會」,從電影欣賞(If these walls could talk.)切入,透過電影方式呈現多種女性的處境及困境,並藉由討論影片的過程瞭解社區婦女對於人工流產之想法。其後再由講師及專家學者介紹目前法規,並與與會者對話,瞭解需求。合辦團體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縣向陽家園」、「台南縣北門社區大學」、「高雄縣慧質熱愛生命協會」、「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以及「花蓮縣洄瀾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2008年 * 5月13日,台灣女人連線與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舉辦「2008生育保健法婦女團體座談會」,針對婦團版「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作討論與意見交流。 * 7月10日,台灣女人連線草擬之「生育保健法」6月份由黃淑英委員送入立法院並完成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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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修法最新近況
優生保健法修法最新近況
  2006年5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即將進行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包含楊麗環委員及林岱樺委員兩個版本。楊麗環委員主要針對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七條修正條文,以建立「家庭價值」及「婚前守貞」的教育為主。林岱樺委員則是針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婦女執行人工中止懷孕期必須經過強制諮商及六天的思考期。楊委員的「婚前守貞」除了不切實際之外,我們也早就能夠從飽受批評的美國的經驗看到此法案的不可行及失敗。而林委員的強制諮商及強制女性六天的思考期的政策,除了歧視女性的思考能力之外,也直接否定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林岱樺委員認為墮胎後的婦女除了生理的後遺症之外,在心理方面也會比其他婦女有更高比例的精神問題甚至自殺率。其實2005年十月一項刊登在線上英國醫藥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研究報告早已否定了這個說法。 美國學者調查了在1970-1992年間1,247位14-24歲第一次懷孕、且是意外懷孕的女性與之後憂鬱症的關連。當時的1,247位女性中有768位決定生下來、479位決定作人工流產。在之後幾年陸續與這些女性面談後發現,生下小孩的那一組女性,罹患憂鬱症的比例比當時有做人工流產的女性高。當時就有專家建議,如果目標是要減少女性憂鬱症的話,應該要著重在如何預防及改善不預期的生養小孩對女性的影響,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 聯合國在開羅所舉辦的人口會議中所聲明的,安全的人工流產應是屬於公共衛生議題、且實施人工流產的女性不應該被視為犯罪。如果想減少人工流產的發生,首要之務應是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加強安全性教育及保險套的使用,而非一味的要求禁慾或恐嚇的手段來制止人工流產的發生。 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作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然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要不要作人工流產」已經是無時無刻都在思考著的問題。對一些宗教的信徒而言,「阻礙生命發展」是一種罪(且不論生命源於何時尚未有一個定論),然而不可否認的,對更大多數的一般人來說,「生而不養」更是罪大莫及。對於意外懷孕的婦女,我們是要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她人生重要的決定,還是提供更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所選擇的自己往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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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前守貞教育 擬入法〉之新聞回應—回歸真實經驗的性教育、正視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對〈婚前守貞教育 擬入法〉之新聞回應—回歸真實經驗的...
台灣女人連線聲明稿 對〈婚前守貞教育 擬入法〉之新聞回應— 回歸真實經驗的性教育、正視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昨日報載立委楊麗環、林岱樺主張推動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七條,要求國高中學校每學年至少提供四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並邀請所謂的「美國專家」來台參與「貞潔教育與生命尊嚴研討會」為這項法案背書。這些專家對於禁慾之後所建築的夢幻美好暢所欲言,並處處強調墮胎後遺症,但他們所不敢說的事實是,這項僅教導禁慾不教避孕的性教育政策早在美國本土飽受批評,而「墮胎會引起自殺潮」這樣的老話,也被最新的研究推翻。          根據英國愛滋雜誌Positive Nation 2004年2月的報導,在布希政府推廣下簽署「禁慾誓言」的年輕人,在一年內有60%已經毀約,其餘仍維持誓言的年輕人當中,一半承認有口交,但這些年輕人不認為口交是毀約行為。除了實際效果不彰之外,布希政府的禁慾課程內容宗教成分過重,甚至教導「自慰、觸摸生殖器就會懷孕」的錯誤訊息,更顯其荒謬之處。           此外,許多人以為女性在人工流產之後容易有罹患憂鬱症甚至引起自殺,但在今年十月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這個說法並不正確。這項刊登在線上英國醫藥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研究是由美國學者Nancy Russo 及Sarah Schmiege所作,主要調查在1970-1992年間1,247位14-24歲第一次懷孕、且是意外懷孕的女性與之後憂鬱症的關連。當時的1,247位女性中有768位決定生下來、479位決定作人工流產。在之後幾年陸續與這些女性面談後發現,生下小孩的那一組女性,罹患憂鬱症的比例比當時有做人工流產的女性高。     相較於美國「不是禁慾便是濫交」這種對性如此單一的想像,瑞典的性教育則顯得複雜且務實的多。瑞典的性教育由該國性教育協會推動,他們的性教育課程肯定性所帶來的親密與愉悅,認為性或性取向不只是做愛或性行為、也不是生殖問題,性是「愉悅」與「身份認同」。要充分感受性的愉悅經驗必須有高自尊、對自己的身體、愉悅的感覺有足夠的瞭解;而性同時也是在尋找自己身份與認同時重要的探索。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成功的性教育使得瑞典的青少女懷孕率、人工流產率與未婚生子人數都達到最低,但瑞典人並不以此成就自滿,他們還在持續努力促使該國成為更具性別平等的社會。     經由婦女團體的長期努力,使得台灣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是一個對於女性最為友善的社會,當婦女團體還在努力建構一個更為友善的生育與性別環境時,政府卻在性教育與生育政策上打算複製美國的失敗經驗,甚至由於少數立委與宗教團體的運作,讓協助擬定國家政策的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成員必須被迫聆聽兩個美國所謂守貞教育專家傳教,卻聽不到遠在瑞典的真實多元的成功經驗。台灣是一個宗教自由的國家,我們不像美國有基督教的背景與包袱,一個國家政策的擬定,不應只遂行少數宗教人士所高歌的夢想,而忽略了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延伸閱讀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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