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記者會
2013-05-25
醫美亂象 沒有安全保證 何來品質認證
台灣女人連線與立法委員林淑芬今日聯合召開記者會表示,美容醫學在商業利益掛帥下,產生許多亂象,違法廣告充斥、醫療資訊被隱藏、醫療安全不足,都嚴重傷害民眾就醫安全。今年1月到4月在媒體上已有4件嚴重醫美醫療事故,其中一件甚至造成死亡。衛生署於今年初大張旗鼓地推動「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對整體醫美環境的不安全視若無睹,更大談提升美容醫學品質,根本就是本末倒置。不僅如此,外界視為「官方認證」的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其實是由醫策會自營辦理的,該會並未接受衛生署委託,完全不是衛生署的「國家保證」!現在更有醫師表示要自組醫學會自辦認證,跟醫策會互別苗頭。衛生署不做安全保障卻奢談品質認證,是另一種醫美亂象。
醫美不安全一:違法廣告氾濫
林淑芬委員指出,違法的醫美廣告行銷到處充斥,診所大打促銷折扣、買療程送贈品等優惠吸引民眾,還大力宣傳非適應症療效的儀器及產品,甚至連非醫療機構的購物網站都在廣告販售醫療業務,還有部分診所遊走在灰色地帶規避法令。在政府對醫美廣告的消極管理之下,民眾易被誤導去施行不必要的手術,讓健康的身體暴露在可能無效且有風險的醫療處置中。
醫美不安全二:醫療資訊偏頗、不足
曾至醫美診所諮詢的辛同學也提到,她到三家醫美診所諮詢皮膚狀況,都是由諮詢師在幫看她的膚質狀況並建議該用什麼療程,但每間推薦的療程都不一樣,最後她還是不清楚自己需要甚麼樣的治療,她也質疑,這些諮詢師是否有足夠的專業替她診斷。而醫美診所由諮詢師或顧問提供醫療資訊及診斷,不但已經違反醫療法,且諮詢師提供的醫療資訊多為不足,並刻意忽略醫療風險與副作用,即使是由醫師提供,也常未善盡告知義務。民眾在簽訂契約或手術同意書時,也常會被診所人員的行銷話術誘導,而捨棄審閱期之行使,使得花錢卻反陷入未知的風險中。民眾因無法獲得充分資訊,導致術後效果常與期待有落差而產生糾紛,甚至造成身心的傷害。
醫美不安全三:醫美技術、產品問題不斷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同時指出,醫美技術或是整形產品的安全性常缺乏足夠的研究證據,例如:自體脂肪移植有極高的感染及失敗率;PRP自體回春療程尚無完整堅實之文獻證明;微晶瓷及雅得媚超過一年的長期安全性或有效性未知;玻尿酸、肉毒桿菌等針劑有因保存不當而變質、感染等問題;長期、頻繁注射填充物後的副作用或後遺症也缺乏追蹤研究;而衛生署從未核准任何美白療效的針劑,但美白針卻充斥醫美市場。
沒有基本安全 哪有上位品質
對於種種的醫美安全問題,黃淑英表示,當前,對急速興起的醫美產業,歐美國家都提出全面嚴謹管理的政策。在英國,要求醫美業者自律的政策失敗,衛生部公布了研議一年多的醫美規範的立法框架建議,而我們的政府在面對醫美環境的不安全,沒有提出檢討及改善的規範,卻推行「自律性」、「鼓勵性」的品質認證,實為捨本逐末,更何況還是民間自辦的認證!黃淑英也質疑,若有民間醫學團體也效尤自辦認證,衛生署要採取何種態度面對?
針對上述醫美安全問題,衛生署醫事處許銘能處長回應,醫策會辦理的認證是與衛生署合辦,但對取得認證能否確定安全、有效則無法保證。針對諮詢師提供醫療建議及診斷的部分,已屬密醫之行為,留容密醫的醫療院所與密醫必須移送法辦。
但黃淑英理事長表示,醫策會的認證非衛生署委辦,認證標章也沒有衛生署字樣,認證標準與程序都缺乏公信力與公權力,根本無法落實,且最基本的安全沒有確保,奢談品質認證只是緣木求魚。
因此,台灣女人連線呼籲:面對國內醫美環境的不安全,衛生署應制訂全體醫美院所都要遵循的管理/監督規範,而不是任由醫美院所選擇要不要作品質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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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
[記者會] 民間健保聯盟「民間健保會」5...
民間健保聯盟「民間健保會」5月份例會
因應健保會第1屆102年第5次健保會委員會會議,將於星期五召開,民間監督健保聯於今天召開民間健保會,針對健保會上次會議之執行情形,以及本次會議討論之議程進行討論,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黃淑英表示:「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11條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然而,針對本聯盟及民眾關心的補充保費報告案,並無提供委員及民眾相關資料,這樣不僅會影響委員討論的品質,也剝奪了民眾知的權利」。因此,督保盟除表達嚴正抗議之外,也呼籲健保會之委員應要求健保會改善,確實落實相關辦法之規定。
在第4次健保會委員會議中,由老人福利聯盟秘書長吳玉琴委員及消基會代表謝天仁委員所提資訊透明公開之提案,會議決議:「……對各項議案討論之利幣尚難論斷,且須配合經費、場地設備等現行問題分階段規劃,所以初步可先試行錄影供委員閱聽參考,再就衛生署遷至新辦公大樓後之會議場地狀況評估辦理」,但從會議記錄中許多反對的理由牽強,甚至以生命財產安全等理由反對之。民間健保會表示,資訊公開是健保法修法之重要精神,民眾有權利知道健保會之討論狀況,因此本聯盟呼籲健保會不應違背健保法修法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之精神,還給所有被保險人知的權利。
在本次健保會討論事項第三案,欲將低收入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投薪資,與高收入專門及技術人員作區隔」。民間健保會表示,現行健保之收費方式是不考慮收入高低而係以身分別為基準,原本規劃的「二代健保」以「家戶總所得」為收費基礎,本可一勞永逸的解決上述問題,因此,倘若本次健保會要討論此提案,也應一併討論其他被保險人類別的相同問題,例如失業勞工及其家屬為六類保險人的虛擬所得爭議。督保盟重申,以「家戶總所得」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此外,針對健保基金「專款專用」項目下之各試辦計劃,應提出評估報告,並建立計劃之退場機制,以免耗費有限的健保資源。
最後,民間健保聯盟重申,資訊公開為政府引以為傲的精神,因此希望衛生署及健保局應確實遵守資源公開之各項規定,事先提供所有會議相關資源,並立即規劃VOD的建制,同時,呼籲健保改革小組應全面檢討保費收費公平性之問題,作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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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3
[記者會]『比貪汙更恐怖 比浪費更可怕...
『比貪汙更恐怖 比浪費更可怕』
醫學中心恐暴增 健保面臨政策性掏空
衛生署於102年5月8日逕行公告,即日起取消自民國96年以來,為合理化醫療資源分布,所訂之『醫學中心家數上限』管制(22家),並且進一步放寬醫學中心評鑑分數之計算方式,廢除分數排序。聽聞將有七家醫院將申請升格為醫學中心,健保將面臨每年政策性掏空至少132億!一個『比貪汙更恐怖
比浪費更可怕』錯誤的決策,使健保面臨有史以來最大浩劫,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下稱督保盟)於今日(13日)上午十時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生署應立即撤回公告!
醫學中心大放送,數量恐暴增
民國八十四年全面健保開辦之時,醫學中心家數僅約10家,十年之後因健保給付醫學中心較高,因此暴增為22-23家,並有過度集中之現象,時衛生署為何理化醫療資源分布及緩解醫學中心家數上漲對健保之衝擊,醫療網乃訂定區域內每兩百萬人口始得為一家醫學中心之規定,依此規定全國應僅為12家醫學中心,而為保障在此之前已經取得之醫學中心家數,因此同時訂有健保給付上限家數規範,此規定同時定於『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之『附表—醫療區域劃分表』中,『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亦依此依規定辦理醫學中心評鑑事宜。目前為健保特約之22家醫學中心上限,業已超過附表19家之規劃。
然未有任何理由,衛生署於102年5月8日竟逕行公告,即日起取消自民國94年以來,所訂之『醫學中心家數上限管制』,並且進一步放寬醫學中心評鑑分數之計算方式,除五大任務評鑑外,廢除以分數權重排序取得醫學中心資格之作法(舉例而言,以台北區目前9家醫學中心,若有10家醫院於台北區申請醫學中心評鑑,則以分數五大任務與各項分數權重之總分排序,前9名為醫學中心,第10名則維持區域教學醫院層級與給付)。據聞,至少有七家區域教學醫院可據此申請醫學中心升格,全國醫學中心將暴增為30家,而新增之醫學中心仍然集中於醫療過剩區域,惡化醫療發展失衡!
何以衛生署要突然在健保財務如此拮据之際,不惜破壞醫療網以每兩百萬人口設置一家醫學中心之規劃與上限,而逕行公告取消?是否為特定醫院服務?督保盟表示,衛生署邱署長應公開向國人說明!
至少年增132億支出 健保面臨急遽政策性掏空
全民健保財務支出每年以4.5%左右成長,而收入面僅約1.6%的成長,加上重振五大科及護理人力所需經費,每年約需100億金額,因此即使補充保費全數得以課徵,仍無法應付健保財務。依健保局101年總額統計,全年不含部分負擔之年度總額為5292.1億點,其中22家醫學中心(西醫醫院特約總數為478家)之門診與住診申報點數合計1471.5億點,佔醫院總額之42.86%,佔整體健保總額27.81%,4.6%醫院家數用掉近一半的醫院總額。然而因此政策,若醫學中心新增七家,增加床數預估為4400床左右,在民眾就醫行為沒有改變下,健保將因此在『住院』部分就會一年增加近132億點,這還不包含門診之申報點數及民眾因此每次的門診部分負擔必須增加120元(由240元上升為360元)。健保加速破產,而醫院點值將下降至0.8以下。
倘此,便坐實醫療法與健保法所規範之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僅是口號,是政府據此收取民眾較高部分負擔之藉口,台灣將成醫學中心之島!
醫療體系加速崩壞 五大科及護理人力惡化加劇
醫學中心暴增,首當其衝的是醫療體系的加速崩壞,依衛生署估算,現行全國教學醫院及醫學中心對專科住院醫師的需求量為2143名,每年醫學生的畢業數量卻僅1300名,供不應求,因此住院醫師短缺嚴重,特別是五大科,為此衛生署甚至下修住院醫師容額數為1670名,當醫學中心增加7家,則住院醫師所需數量便至少新增一千名以上,大醫院便只能從中小型醫院取才,五大皆空與醫療區域失衡的嚴重程度令人不敢想像,而醫學中心所需之護理人數,更因護病比而缺額更嚴重,血汗醫院立刻變成地獄醫院!當衛生署傳達給民眾的訊息就是『普設醫學中心才是好的』、『每個縣市都應有醫學中心』,社區醫院便會自然在市場上因政策而消失殆盡!
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當政府在譴責民眾浪費、濫用醫療,在研擬提高部分負擔、醫療不給付的同時,只要一紙無所依據的公告,就更甚於任何的健保浪費與虛報。台灣醫療體系面臨諸多懸崖,署長請您告訴全國民眾,衛生署選擇優先廢除醫學中心管制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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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2
[記者會] 2013/05/12 母嬰親善?饒了媽...
台灣女人連線 台北市女權會
林淑芬、吳宜臻立委辦公室
「母嬰親善?饒了媽媽吧!」
新聞稿
2013/05/12
今天是母親節,但對於孕產婦而言,孕產婦照顧護給付不合理,婦產科醫師凋零,讓她們沒有得到完善的照護,同時,名不符實的「母嬰親善」醫院忽略她們的需求、自主性,使得她們早在成為母親的第一刻已經不幸福,母親節又如何能快樂得起來!
孕產婦照護不完善
生產相關給付低,影響照護品質
產前檢查是準媽媽照護最重要的一環,然目前給付規範產前檢查次數不夠、檢驗給付費用不足,如:產檢給付比健保給付低(附件一)、超音波檢查只有一次(國際給付兩次)、B型鏈球菌檢驗部分補助;此外,健保給付剖腹產還比盲腸切除手術低,對產婦及胎兒健康的保障明顯不足,也剝削婦產科醫師,使醫學生不願選擇婦產科。目前全台368個鄉鎮中有156個沒有婦產科醫師,偏遠地區該比例更高達83.3%,吳宜臻委員表示,台灣目前每十萬孕產婦人口只有9.3位婦產科醫師提供服務,婦產科醫師非常不足,造成日前新竹發生孕婦漏夜排隊掛號產檢情形,已嚴重影響準媽媽的生產照護服務與品質。
高齡產婦產前檢查配套與衛教不足
近十幾年來,台灣已呈現產婦高齡化趨勢,35歲以上高齡產婦的比例,從70年1.9%攀升至93年的9.8%、100年的17.8%(附件二)。高齡產婦是高風險產婦,身心負擔比一般產婦來得大,如早產、妊娠糖尿病、高血壓與孕期焦慮等。然而目前並沒有因應的配套措施及衛教,預防高齡產婦風險的發生,政府對於台灣母親的照護明顯不足。
名不符實的母嬰親善
依據國健局資料,台灣目前平均每4個寶寶就有3個是在母嬰親善院所誕生,母嬰親善政策看似相當成功,但實際上這項政策完全依照世衛愛嬰醫院「成功哺餵母乳措施」而訂定,以致於為了達到成功哺餵母乳目的,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評鑑規定與實際執行情形都對新手媽媽非常不友善,侵犯媽媽自主、選擇的權利。
親子同室立意良好,問題多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表示,24小時親子同室原意為快速建立親子間的親密感,然而,醫院提供這項服務時,實務上產生許多問題,造成產婦諸多困擾及不便,並且經常執行過當,形如強制,如:今年在某醫學中心就發生兩起母嬰同房中寶寶猝死的事故;護士夜間多次巡房、寶寶哭鬧,打擾媽媽及同房其他產婦的休息;媽媽累了想將寶寶送回護理站卻遭拒絕等。
林淑芬委員表示,自己第二胎是在母嬰親善醫院剖腹生產,當初選擇了24小時母嬰同室,原本應該住在醫院五天,但因不堪其擾,自己在第四天就打包出院,因為同房時根本讓她產後虛弱的身體完全無法休息,親子同室反讓媽媽變成過勞看護。吳宜臻委員也以自己親身經驗表達認同,表示母嬰親善讓自己差點快要產後憂鬱,也呼籲政策的推動不要讓新手媽媽因過於疲累而不敢再生第二胎。
母乳哺餵配套不友善
再者,為徹底執行母乳哺餵,母嬰親善院所規定不得提供奶瓶、安撫奶嘴及配方奶粉,這樣的規定等同於強制媽媽的意願與需求,使得當媽媽母乳不足、因身體狀況無法哺餵母乳或選擇不哺餵母乳時,無法得到應有的服務。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表示,醫院不應該創造需求,但應該滿足媽媽的需求,且依照家人經驗,寶寶吃奶嘴並不會影響寶寶繼續喝母乳。林淑芬委員則表示,建立媽媽的哺乳權很好,但不代表一定要求媽媽非得餵母乳,執意強推反倒只會讓新手媽媽更累、更挫折!
此外,在母嬰親善院所認證題庫中更出現完全忽視媽媽感受的「正確」答案(附件三),如:產後若媽媽發生乳房脹痛,護理人員第一時間關心的是媽媽是否有正確哺乳,卻不是立即先舒緩媽媽的疼痛。
推動母嬰親善立意良善,但評鑑規範不合理,且醫療院所為了通過評鑑,執行又過於僵化無視個別媽媽的需求,反而對母親是不親善的。
迎接母親節的到來,給媽媽一個友善的孕產婦照護才是最好的母親節禮物,因此我們呼籲政府:
1、應增加編列生產相關之預算。
2、研擬合理的產檢、生產制度,包含次數、規格及給付。
3、在同時尊重母親自主的前提下,重新訂定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基準。
允媽媽們這一份遲來的禮物。
附件一、國健局與健保給付比一比
國健局
健保局
產檢診療費
230
一般診療費
269
衛教
20(母嬰親善醫院才有)
家庭醫師衛教費
500
德國麻疹免疫球蛋白G檢查(EIA)
200
德國麻疹免疫球蛋白G檢查(EIA)
240
超音波檢查
350
產科超音波
550
幼兒腹部超音波
1400
附件二、 1981-2011年台灣35歲以上產婦比例
附件三、 101年度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題庫
題號
答案
題目
42
B
有關母嬰親善醫院應採取的措施,何者為誤?
(A).
所有會照顧到母親與嬰兒的醫護人員都應接受至少8小時的母乳哺育課程
(B). 母親要求時,醫院可提供8小時的親子同室
(C).
醫院,包括爸媽教室,不應有配方奶公司的廣告,或衛教單張
(D). 哺育母乳的嬰兒,不應使用安撫奶嘴或奶瓶
62
C
張太太產後第一天,哺餵母奶,她很害怕過兩天會有乳房脹痛的情形,詢問護理人員該怎麼辦?最好的護理指導是:
(A). 教導做乳房熱敷、按摩
(B). 教導餵完奶後把餘奶擠出
(C). 教導依照嬰兒的需求餵奶
(D). 教導母親少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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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記者會] 健保會應有核心價值討論 並以...
健保會應有核心價值討論 並以資訊公開擴大參與
第四次民間健保會今天擴大辦理,邀請內科醫學會、婦產科醫學會、兒科醫學會及病友團體、社福團體、藥業公協會等共同與會,會中針對衛生署健保會已經召開三次之會議情形與議案進行分析,並且討健保會定位,與會單位達成下列結論,建議衛生署健保會應加以重視。
健保會應確立核心價值,並擴大參與
目前健保會依其議事運作,議案中以總額事項之報告與討論比例較多,且僅有建議權而無決策權,因此其核心價值與功能應加以討論並確認,才能夠讓健保會功能發揮。並且應依健保法第五條,健保會應該討論並確立哪些重要事項、應該如何進行公民參與活動之原則與方式,以廣納、蒐集民間意見。在此之前,資訊公開為全民參與之基本要件,第四次會議中關於全程同步轉播與VOD之製作議案之討論,民間健保會會積極監督議案之討論,促請實施。
委員應有自律,並應加入醫學會代表參與專業委員會議
健保會性質上屬代議政治,因此為了能夠強化健保會委員之代表性與功能,委員應有自律條款,除現行利益迴避外,會議目前全數由代理人出席者有一名,從未發言之委員計八名,若擔任委員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或從不發言表示意見,則應辭去委員或不予聘任,以發揮健保會委員功能。現行相關會議均欠缺專業醫學會之參與,四大醫學會與醫院經營者性質不同,較能針對病人需求與安全、醫學專業發展立場,發揮專業意見與監督。因此健保會和相關健保局醫療項目與藥物項目支付標準之共同擬訂會議,宜有醫學會代表加入,平衡意見。相關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實錄亦應公開。
另,新制對藥物審查已產生延宕,健保會應關注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進行與討論方式,並應依法強化專家與病友團體之參與。
依法辦理之事項不容七折八扣
針對健保會已經討論過之醫院財報公開方式,會中議而不決,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醫院屬非營利組織,應依健保法之精神全數公開,不宜以金額大小分階段實施,依法應辦理之事項,健保會不應放棄權力,交由健保局自行決定。
健保會一任期為兩年,民間健保會期待健保會能夠發揮功能,以二千三百萬人為念,監督健保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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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9
[記者會]『看攏無』的醫療品質資訊 與...
『看攏無』的醫療品質資訊 與 七折八扣的醫院財報
讓執政黨引以為傲的新制健保改革的神主牌『資訊公開』,再次證明只是徒具形式的『法律條文』!今日民間健保會討論本週五官方即將召開第三次健保會的議程,其中關於民眾頗為關心的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內容與方式,及關於前次議案中醫院財報公開的會議結論,民間健保會表示這兩項指標足以使民眾了解健保是否能達到『提昇品質』與『保費合理』的重大目標,但規劃方案卻未能使民眾體會到衛生署確實想要『公開』資訊的具體作為,令人感到失望!
『霧颯颯』、『看攏無』又不便民的醫療品質資訊
『門診抗生素使用率』、『上呼吸道感染病人七日內再就診率』、『剖復產率』、『急性心肌梗塞案件於住院期間給予aspirin比率』、『牙體復形同位牙再補率』、『單純齒切除數量』….等等數十項醫療品質資訊指標,你看得懂嗎?高或低代表何種意義呢?
過去健保局於網路上公告的醫療品質指標,經常被詬病的除了網頁放置區域不夠友善、不易取得外,最為人批評的便是指標『過於專業』,如上呼吸道感染病人與感冒的差別是什麼?剖復產率或抗生素使用率高就是比較差的醫療機構嗎?牙體復形就是蛀牙補牙嗎?這些資訊民眾不僅『霧颯颯』,還『看攏無』,根本無法與民眾就醫行為或院所選擇產生關連,而公開資訊項目之選擇亦難以理解,與民眾想要知道醫療品質資訊差異甚遠,民眾想要知道厝邊的好醫師、好醫院在哪裡,使我們對健保的醫療品質產生信心,用腳選醫院,但健保局所公布的醫療品質資訊,不但使民眾無法理解專業名詞的內涵,更與民眾選擇醫療院所無關,如何達到共同『支持好醫院、好醫師』的效果?民間健保會呼籲,醫療品質資訊公開有民眾版醫療品質資訊,並符合:以民眾需求為導向、易理解、與疾病治療品質與結果(如器官移植存活率或單一手術成功率)等原則之資訊,並且於定期公布之際,邀請專家向大眾說明重要指標之意義,與將來要改善之計畫等,以回應民眾對醫療品質的關心。
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局應重新檢視公開指標與民眾就醫行為的關聯,每項指標應有容易理解的說明,並且應該提供無障礙資訊供所有民眾理解。
醫院財報勿打折,健保局應自我課責
根據第二次健保會的會議記錄與結論,為個別醫療院所,即使是隸屬同一財團法人機構,年健保收入逾六億才需公開財報,且不需要公開自費的部份。此一結論令人感到遺憾,依健保法精神,醫療院所公布財報不應有金額之分,旨在供社會檢視健保資源效益與醫院經營是否符合非營利導向,七折八扣的結果,將使財報公開失去意義,因此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局、健保會委員應重新檢視財報公開草案,在兼顧公開之行政成本之下,應以下列原則為之:
1.為考量社會責任與醫療地位,醫學中心無論金額均應一律公開財報,
2.應以同一財團法人或隸屬同一事業體系為主(如財團法人或同一醫療體系)併同整體公開,並且與衛生署要求之財團法人財報公開內涵一致,以了解醫療資源分配流向是否過度集中化、財團法與托拉斯化,
3.為考量成本,區域醫院層級以下,可仿照醫院評鑑模式,逐年分批全數揭露。
另基於政府之社會課責,除要求醫療院所財報公開外,健保局並應每年公告給付個別醫療院所之健保給付金額,供各界了解健保醫療資源分布情形,以監督健保費是否有效利用。
『資訊揭露』是健保改革中邁向公平、品質與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民眾共同參與的重要途徑,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會,切勿在資訊揭露作法上面打模糊仗,甚至打折,確保健保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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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1
[記者會] 健保會付費者代表應拒絕『有...
健保會付費者代表應拒絕『有責無權』的總額協商機制
第二次民間健保會今日(20日)召開,會中針對衛生署日前公告之『102年健保總額極其分配』之結果,違反101年費協會之協商結論,且未說明公告版本中關於佔整體健保費用七成以上之醫院總額成長率及專款項目為何與協商結論相違,民間健保會認為,此舉再次顯示健保會的先天失能與有責無權,協商結論衛生署可以選擇『不採納』,民間健保會呼籲付費者代表在衛生署未表態支持協商結論前,拒絕參與103年之總額協商。
歷年之總額協商方式,付費者代表在人數與知識均不對等、孤立無援下,和專家學者一起共同與醫界進行各項總額協商,然而協商結果均只具備『送署核參』的功能。102年之總額,於101年9月時經費協會之付費者代表與各醫界(包含中、西、牙醫)進行協商,其中醫院總額之協商結論出現付費者代表與醫院代表意見不同而兩案並陳的結論,付費者代表根據保費收入可負擔程度,同意方案之成長率為4.690%,專款項目經費為16718.5百萬元;而醫院代表則是成長率7.123%,專款項目經費為12560.5百萬元。然而衛生署卻公告醫院部門的成長率為5.861%,遠高於付費者代表方案,而專款項目為15196.5百萬元,亦遠高於醫院要求,明顯向醫院方傾斜,卻無說明原因。此舉無異打了協商機制一耳光,再次證明民間對健保會『權責』的擔憂,若健保會付費者代表之協商全不受政府尊重,成為政府黑箱作業下的橡皮圖章,若衛生署對於協商結論無法採納或同意,依法應退回協商,而非自行恣意裁決,加上今年度協商的機制顯然改變,缺乏知識與人數對等的付費者代表,儼然失去專家學者的共同支持,民間健保會公開呼籲,付費者代表應集體退出有責無權的協商機制,由政府自行決定,不應背黑鍋。
試辦計畫無限上綱,效益卻備受質疑
另多項於一代健保已試辦近十年之專案計畫,不斷墊高的專款形同健保小金庫,其中最令人難以信服的便是試辦近十年,已經花費近250億台幣的B、C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及家庭醫師制整合照護計畫(前項金額13372.8百萬、後項9120百萬),成效屢受質疑,卻經費累創新高,B、C肝炎治療試辦計畫更是超出目標值二倍以上,衝擊總額,而僅三成參與率不到的家醫制更是加了一套『以病人為中心整合照護計畫』的衣服,變相擴大辦理。民間健保會同時呼籲,健保會委員應停止支持無效之試辦計畫,並且將有效之計畫直接納入支付標準,避免淪為少數人受益之方案。
受刑人醫療費用應回歸總額,不應列為專款
受刑人保費由全民買單已經飽受爭議,公告之總額分配中,所有總額均將受刑人之醫療費用列入『專款專用』,且超出目標值者『自行浮動』,金額總計13億元,頗有『保費專款專用、用完為止』的意味,然受刑人亦為國民,保費除應回歸六類十四目外,醫療費用更是應回歸總額,列入專款,其問題為專款之內點值至少一點一元,超出專款自行浮動則可能形成相對剝奪,點值較少區域之受刑人就醫可能受限外,醫療院所特約意願也會因此而改變,不符平等原則,況受刑人納入健保並不是『試辦計畫』,實不宜以『專款專用』為分配依據。
門診手術開放基層執行應以病人安全為核心考量
民間健保會另針對健保會對支付標準修正案中對於開放『子宮內膜異位症之輕度與中度以上電燒、切除』及『鼻中隔息肉切除術』等九項經給付協議會議同意得於基層施行之修訂,醫師公會『基於病人安全』及費用考量,建議將『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與『鼻中膈鼻道形成術—雙側』等三項102年暫緩施行一案,顯見不同專業團體對於是否開放有不同的意見。民間健保會建議,任何手術是否開放至基層施行或開放程度為何,健保會或健保局應以『病人安全』為核心考量,不同醫事團體間究竟基於病人安全或是有利益分配的糾葛,而對同一手術有不同建議,建議健保會對於開放應審慎評估,為全民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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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記者會]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針對本週五(25日)上午衛生署即將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會,民間健保會於今日(23日)邀集前健保局總經理朱澤民、中研院法律專家吳全峰與諸多民間團體提前共同召開,針對官方之議程,提出討論與建議。
健保會委員在熙熙攘攘中產生,並將於本月25日上午召開第一次會議,由於健保會之委員組成日前已經風波不斷,因此本次會議召開備受矚目。根據衛生署已經上網公開之議程,預計討論四個提案,多與健保會運作有關,包含健保會內部議事規範、會議時程、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健保會代表案及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財務報告辦法等。「民間健保會」對健保會的建議議程,提出下列三點建言,並同時函送衛生署。
一、委員會提案權不應受到限制
已經無法討論費率的健保會,已經先天不良,而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規範委員三不一出(『三不』:不能對外轉述會議、不能對外提供議程、不能對外代表發言,『一出』:不遵從三不即出會)更使健保會後天失調,然而在本次會議中討論之健保會會議規範更進一步限制委員提案權,並由幕僚對委員之提案加以包含提案優先權或重要性、急迫性之審核,民間健保會表示,『健保會委員之提案權不應受限,提案是否成立,應交健保會會議確認,以免損及委員之提案權利。』,因此建議所有健保會委員切勿自廢武功,提案之適切性與程序應由委員會自決。
二、健保會應基於對等與擴大參與原則,不應推派代表參與有關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
首先根據全民健保法之規定,健保會之職權為包含健保費率、給付範圍及醫療費用對等協議與分配等五項,且在為醫療給付與藥物標準訂定時,應擴大被保險人參與,然本次議程中所推派之被保險人代表與雇主代表,在總額協商之人數僅為4人,相對各醫療總額部門動輒二、三十人,尚難謂『對等』,如何進行總額之協商?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為健保會下級機關、隸屬健保局之審查組織,受健保會監督,而上級機關之代表參與下級機關之審查組織,除容易導致球員兼裁判、同一張招牌卻做兩個服務外,其推派之代表究竟代表健保會或以個別付費者身份(包含雇主與被保險人)代表出席,並不明確,有角色混淆之疑慮,並且容易導致健保會否決擬定會議之結論或參與擬定會議之結論提案由自己查的荒謬現象。
因此民間健保會強烈建議健保會應退回本次議案,並基於擴大參與原則,應建請衛生署與健保局另行對外徵求付費者代表參與相關會議。
三、醫療院所財報公開不應以技術延遲,逾越母法規定
健保法第73條規定『當年度領取一定數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均應公開財報』,而健保局所提報之財務公開之規定,以『六年三階段、金額以六億至二億』方式,逐年公開,顯然已經逾越母法中『只授權保險人得定一定數額』之規定,醫療院所財報公開能使被保險人了解醫療機構之金額分配與流向,並於總額分配與費率調整時作為依據,進而改善血汗醫院現象。然草案中第一年至第三年僅公布年收健保六億以上之醫院,仍有醫學中心免於公布,如何取得社會理解?若健保局執意分階段實施,期限應縮短至三年,且其數額必須以二億元為基礎,才符合資訊公開之立法意旨。
新制健保實施至今各項問題不斷,特別是補充保費的荒謬現象環生,我們呼籲健保會委員應重視並加以解決,民間健保會也會在每次官方會議前,同時召開民間健保會,做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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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4
[記者會]「補洞」?!還是「ㄔㄨㄥˋ康...
「補洞」?!還是「ㄔㄨㄥˋ康」?
越補越大洞、越修越落漆的補充保費
2013.01.14
無視災難預警又玩法弄權
新制健保補充保費在一片爭議中上路,也如各界預期引發了各界的討伐與批判。在新制健保修法三讀之前,無論是督保盟或參與規劃二代健保的學者,甚至於前幾任健保局總經理就曾多次召開記者會,警告政府補充保費絕對是一個災難性的設計,將衍生更多結構性不公平問題及更多的行政浪費,更可能因收不到保費而危及健保的正常營運。而在今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以前,補充保費在各利益團體的壓力之下,衛生署一再「從善如流」的任意曲解健保法,先有補充保費下限從2,000元提高到5,000元;後有在銀行公會的壓力之下,利息所得就源扣繳提高至20,000元;以及18歲以下兒少、大學生等兼職所得補充保費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等;無獨有偶,1月12日,又在研究生及部分立委的質疑之下再度擴權解釋,自打嘴巴推翻了日前衛生署邱文達署長「研究生已是成年人,應參與這項互助自助的制度」的見解,政策大轉彎的又比照大學生,並回溯至一月一日實施。已核發兼職薪資的單位,須將預扣保費退還學生。而依法要對身心障礙者、中低收老人應進行的補充保費補助卻又失職自行免除義務,行政部門不去正本清源面對補充保費的不公,卻自己朝令夕改、法隨心證,玩法弄權莫此為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特與台灣勞工陣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為弱勢者請命!
玩法弄權又增一例,補充保費不是社會保險費?
殘障聯盟表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老人福利法規定,政府應該補助身心障礙者與中低收老人社會保險費,然而因為補充保費的不確定性,及行政部門怠惰,政府竟私自解釋『補充保費』不是『社會保險費』,難道『補充保費』不是『健保費』?此一行政解釋,導致百萬身心障礙者與中低收老人依法應受補助之補充保費,將被迫違法被徵收,荒謬至極!行政部門再度因為行政效能低落,而讓人民權利受損。
火大人民遍地開花,無法補洞又「ㄔㄨㄥˋ康」
督保盟表示,由於補充保費設計的缺陷,類似不公平的爭議將層出不窮,也突顯了補充保費荒謬性,以及行政凌駕立法,任意解釋法律的憲政危機。然而,補充保費從規劃到上路,原本的設計卻一改再改,除下限提高、差額下限及優免對象不一等,更擴大了補充保費的不公平性,試問,難道失業勞工、沒有所得的家庭照顧者,以及背負高額學貸壓力的青年勞工,就不算弱族群勢嗎?越來越多遭受不公的火大人民將會傾巢而出遍地開花,改革不走「家戶總所得」的正軌,以這種不倫不類而又漏洞百出的補充保費設計,也將使得健保財務的不確性提高,補充保費到底是「補洞」,還是「銃康」?
被政府虛擬為有錢的失業者不弱勢?
督保盟重申,補充保費的荒謬設計不僅獨步全球,造成被保險費有同樣的所得,卻因身份別,現在更擴及年齡別而被課於不同的保費義務,以至造成公平性蕩然無存。根據主計處公佈2012年11月的失業率為4.27%,失業勞工人數為48.7萬人,失業勞工因為沒有發聲,所以並沒有被衛生署視為「弱勢者」,諷刺的是,48.7萬名失業勞工每月被虛擬所得逾126億台幣(失業勞工在一代健保每月必須被政府虛擬所得26000元),保費相當於月薪48000元的受僱者外,現況倘若因必須生活而到處打零工,其零工每筆所得超過5,000元,就要繳交2%補充保費。難道,失業勞工就會比研究生、博士生更好過嗎?難道失業勞工經濟不困難嗎?
政府根本是柿子挑軟的吃!
同樣的不公平現象發生在沒有所得的家庭主婦身上,尤其許多家庭照顧者除了辛苦的無酬家庭照顧責任之外,需要兼差以貼補家用,卻無法享受兼職所得優免課徵待遇。督保盟表示,這就是補充保費荒謬的所在,原本擴大的費基被挑三檢四,再加上衛生署隨心所欲的任意解釋法律,已形成全民健保制度更多結構性不公的現象,傷害健保精神,也傷害被保險人的權益。
要求失業者與被保險人眷屬一律納入經濟困難優免要件
有鑑於衛生署違法任意解釋法律所造成的更多不公,既然衛生署執行法律有如此大的彈性,督保盟要為失業者及被保險人眷屬請命,要求政府將失業者與被保險人眷屬一律納入經濟困難優免要件,兼職所得基本工資以下均免徵補充保費。有職業者均以被保險人身分納保,而以眷屬身分納保者,無論是兒少、老人、身心障礙或是學生,均屬無業,督保盟要求立法院及衛生署,立即同樣比照經濟困難族群,其兼職所得基本工資以下免徵補充保費,並回溯至一月一日實施。並依法編列預算補助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補充保費!
督保盟呼籲,即將召開的新制健保「健保會」,必須要將最近補充保費所衍生的總總亂象列入議程,並檢討衛生署違法曲解母法的責任。而督保盟將於第一次召開之「民間健保會」,全面檢討甫上路新制健保的種種缺失,以監督政府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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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9
[記者會]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盟版,共有14個版本。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2011年5月2日、5月4日排定審議,截至第七會期結束,完成五條文審議,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法名稱確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 於用語定義中納入家庭照顧者。
3.
明訂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長照服務。
4.
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5.
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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