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在婦女團體十幾年的努力下,2015年12月11日立法院通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法案中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設置「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作為補償因生產導致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產婦或新生兒;如果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內,要求醫療院所建立「除錯」機制,從生產事故中找到原因並修正錯誤,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同時為提升產科照護品質。
為什麼要有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一、生育是國家的大事
產婦生產時遇到的風險,包括她個人的體質(如:高血壓)、政府的不當政策(如偏遠地區沒有產科醫師),或是醫療端的問題,如:來自於醫院管理之系統問題、醫師的疏失或是醫療的不確定性。然而,生育是個人、家庭的事,更是國家的大事,當女性頂著生育風險,為了生出社會的人力資源、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時而發生事故,國家應給予相對的照顧。因此,我們認為國家應該設立基金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
二、生產易發生醫療糾紛,對婦女、家屬與社會造成不利
生產關係到母、胎兩個生命的安危及健康,使得產科面臨多重的風險,此外,因為生產不是疾病,一般人較沒有風險的意識,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比較容易造成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時,婦女與家庭或無奈地屈服於醫療體系的強勢及專業詮釋權,或飽受曠日費時的訴訟之苦,遭受二度傷害;而產科醫師也常面臨非理性的抗爭與報復,不但會醫師採取防衛性醫療,也降低了他們及醫科學生從事產科的意願,嚴重影響產科之醫療品質。因此,由政府設立基金,補償事故婦女或其家庭,可減少醫生及產方之間因對立而造成的訴訟,亦可減少防禦性醫療,促成生產回歸自然的過程。
近幾年來,嬰兒出生率不斷下滑,日前政府公布的數字已降至1.1,遠低於歐美國家。政府在制訂各種促進生育措施的同時,應正視女性生育相關的風險,並予以保障。
甚麼是生育事故救濟制度
*
國家設置基金採「無關過失」原則承擔婦女生產風險
由於生產是國家的大事,而婦女生產有其不確定之風險,國家應承擔產婦之生產風險,給予照顧。因此,國家應編列預算,設置基金,如果產婦生產時,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無論是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國家都即時給予補償。
* 醫療機構落實「不責難有責任」的除錯機制
若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當產婦/家屬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不追究醫療行為是否有錯誤/疏失,但要他們負起「除錯」的責任,亦即需對生產事故進行「根本性原因分析」,並制定改善方案,修正可能是醫事人員的疏失或機構系統性的錯誤,避免憾事再度發生,以提升產科照護品質,建立產/醫夥伴關係。
而為確保醫療院所落實除錯機制,「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亦明定政府應檢視醫療院所是否有執行改善方案,對於生產事故亦可進行原因分析並要求醫療院所改善,善盡監督角色之責。
婦女團體對於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的看法
* 一、法案精神應為「補償」而非「救濟」
如果是救濟,相當於是一個社會福利的概念,所以政府則無立場限制人民的訴訟權利,如:
「藥害救濟法」沒有阻卻領取救濟金之民眾對藥商的訴訟。但是,如果是補償,國家同時已經承擔了政府、產婦以及醫療端的責任,因此,政府有立場限制民刑事訴訟。
然「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領取補償金的民眾,不得提起民刑事訴訟,希望藉由醫院內部除錯機制代替外部懲罰,其精神應為「補償」而非「救濟」,故法案名稱應為「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較為適宜。
二、生產事故救濟懷孕週數不宜明定
目前條例中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四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不給付,然以目前立法院的運作狀況,立法與修法都曠日廢時,若於條例中明訂生產事故補償範圍,未來不論是要擴大或縮減給付的範圍,勢必都要修法,造成無端困擾。因此,一般對於給付範圍都會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而辦法通常由以醫師多數組成的委員會來決定,所以在母法中不宜訂定懷孕週數。
初版:200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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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12年了不要再讓母親希望落空
----請盡速通過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新聞稿
近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醫糾法)草案遭到醫界大動作的反對,此法未來立法路途坎坷,而婦女團體長期所推動並希望獨立立法的生產風險補償機制,因為被併入此法也變得遙遙無期。
事實上,生產事故補償機制應獨立於一般醫療事故的處理,因為:生產和生病不同。女人生產不但是個人的事,更是社會、國家的事,它和國家的人力、國民的健康與國家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然而女性於生產過程中不是沒有風險的,當女人背負這樣的使命而冒風險及付出時,國家應該要承擔這個風險;再加上因生產面臨的是兩個生命,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更容易造成醫療糾紛。產科醫生因此不願意接生或採取防禦性醫療,造成生產時有過度醫療化及浪費健保資源的現象。因此婦女團體自2003年起即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設置「生產風險補償基金」,當發生生產事故時,即予婦女補償,以舒緩傷痛,降低與醫師的對立,避免婦女及其家人承受糾紛或訴訟之二度傷害。
在婦女團體多年的推動下,2012年衛福部推出「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簡稱「補償試辦計畫」)。截至2014年10月底,試辦計畫成果如下:
1、核予補償案件數共計174件次,佔申請數的83%,沒有審核通過的事故皆與生產無關。
2、補償總金額為1億7000萬元,平均每年補償金額約為6千萬元,遠低於預期每年3-4億的預算規模。
3、產科醫療鑑定案件數下降70%,沒有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已補償案件僅有兩件再提出告訴。
4、婦產科醫師招募亦從101年招收比例72%上升到103年94%
然目前試辦計畫仍有下列的不足:
1. 計畫無法涵蓋所有婦女
受制於經費來源,申請與受償的主體是參與試辦計畫的醫療院所,而非婦女,導致某些狀況下發生的生產事故,婦女無法得到補償,尤其是偏鄉婦女,例如:在醫療院所以外的場所生產、就診的醫療機構未加入試辦計畫,或是醫療院所無意願與產婦/家屬調解等。此有違國家對於全體婦女生產風險保障的初衷。
2.
審議會不作有無過失的認定與鑑定,無法達到改善醫療品質之目的
由於擔心審議會之審查報告被當作法院裁判之基礎,審議會僅作是否「與生產有關」的給付認定,不作生產事故有無過失的認定或鑑定,因此無法由事故經驗來除錯,以達成「有效改善、促使醫療品質提升」之計畫目的。
3. 無法源基礎,試辦計畫財源不穩定
目前試辦計畫乃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然在政府財政困難下,多項原應公務預算之計畫改由基金支出,如:醫事人員教學訓練費用,排擠其他既定計畫的預算,也導致醫療發展基金將首次出現赤字的窘境。未來
無法源依據之「補償機制試辦計畫」,恐將面臨隨時停擺之不確定性。
綜上可見「補償機制」確有達到及時補償、降低醫病對立,減少訴訟,避免民眾免於訴訟之苦的目的,且對於解決婦產科醫師招募不足之情況亦有幫助。然因為沒有「法律的授權」,補償財源不穩定,且對於審議的內容無保密的保障,無法發揮「要真相,不責難」的精神及「惠及所有母親」的初衷。因此,應予與法源基礎,真正落實保障婦女的健康權益。
近幾年來,「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問題,而產科醫師凋零、生產過度醫療化等問題亟待解決。目前生產風險補償機制已試辦三年,各界對於運作方式已有共識,因此,在「醫糾法」草案還缺乏社會共識時,我們呼籲這個等了12年的生產風險補償機制應分開單獨立法,並作為未來其他醫療事故補償機制立法之先驅政策!
附件一
依事故案發生日期
年度
件次
101
116
102
77
103
52
合計
245
附件二
核予救濟案之類別分析(至103年底10月底)
死亡
極重度障礙
重度障礙
中度障礙
未鑑定
累計
產婦
49
7
3
1
0
60
胎兒
25
0
0
0
0
25
新生兒
58
7
9
13
2
89
總計
132
14
12
14
1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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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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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衛福部「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
2012年10月1日衛福部開辦「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期望透過補助醫院和解金的方式,鼓勵醫療院所與病患和解,改善醫病之間的緊張關係,進一步解決產科醫師流失的問題。
試辦計畫內容
1. 補助案件範圍
在生產過程中,醫事人員已依其專業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使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鎖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
2. 試辦期間
101年1月1日起所發生之生育事故。預計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通過後停止辦理。
3. 排除條件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4. 補助和解金額
和解金的補助上限按事故嚴重程度有所不同:
生育事故項目
補助金額上限(單位:新台幣萬元)
孕產婦死亡
200
胎兒、新生兒死亡
30
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
150
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
130
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
110
注意事項
1. 先和解,後補償
符合上述條件者與醫療機構和解後,由醫療機構向衛福部申請補償金。
2. 補助對象為參與試辦計畫的醫院
原先提出政府提供生育事故補償事故的初衷,是希望能夠直接補助給產婦和家屬。但由於沒有法源依據,導致經費來源受限,因此,試辦計畫所能夠補助的生育事故必須限定「在醫療院所內發生」之事件,且就診的醫療院所須為申請加入此計畫之機構。
3. 試辦計畫的缺陷
試辦計畫立意良善,但是這種政府透過補助醫院「間接」補助民眾的作法無法照顧到所有有需求的婦女,例如偏遠地區的婦女、來不及至醫院生產或是生產的醫院未加入該試辦計畫的婦女皆無法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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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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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補償「失敗」 懷孕「醫療...
台灣女人連線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人工生殖補助政策─
補助「失敗」 懷孕「醫療化」
新聞稿
日前衛福部公布將補助人工生殖以促進生育率。我們樂見社會福利的擴大,但是,政府要推出重大政策時,應與社會對話並且評估成本效益及可能的社會衝擊,讓國債高築的台灣,每分錢都花在刀口上。然而,我們發現這個政策的形成沒有社會的討論及共識,也不符合成本效益,更有負面的社會文化影響,是一個充滿爭議的政策。
7成以上的經費在補助「失敗」,不符合成本效益
雖然台灣人工生殖技術漸趨成熟,但是這10年來,人工生殖的平均活產率一直在27%上下,平均一對不孕夫妻須作3至4次才會成功地擁有一個小孩。有些家庭在嘗試一次失敗後,可能因為補助不足或不堪醫療處置的傷害,只好放棄再度施術,如此一來,這一次的補助便完全沒有效益。由此看來,政府編列3年9.4億預算補助人工生殖,其中至少將有近6.7億是花在補助「失敗」的療程上。再者,衛福部預期3年後將有4,000個孩子因此出生,平均每個孩子要花掉政府高達23.5萬的補助。請問,在債留子孫的今日,政府這樣地花人民的血汗錢適當嗎?合理嗎?!
是幫忙還是幫倒忙?
衛福部在8/28回應社會的反對聲浪,稱國家已有托育的福利措施及少子化的7大對策,洋洋灑灑地似乎我國已經完備養育子女的優良環境,只要把小孩生出來就可以了。如果真是這樣,為什麼我們的年輕人還是不生?為什麼國發會中推估未來兩年的總生育率還是不增反降?因為經濟困難、養家不易!近幾年來,油電雙漲,物價、房租也高漲,薪資倒退,當前國家提供的只是某些措施的部分補助,對於奶粉、嬰兒車、衣物、及居住空間等養兒育女必要的費用,政府並沒有著墨。所以,對即使享多種福利的中低、低收入戶而言,人工生殖補助並非全額,不但仍有費用差額負擔的窘境,更有長久經濟負擔的問題。所以,不但沒幫到忙,反而成了陷阱!這情境對一般家庭也一樣。結果是,養不起小孩的比較不會申請補助,經濟較好的家庭才有能力每年申請,造成財政逆分配的現象。
懷孕醫療化,傷害婦女及新生兒的健康
不孕的原因很多,特別是在台灣,過勞、超時工作、食品不安全等都可能導致不孕,這些非生理因素的不孕,其實以改變生活、穿著或飲食的方式、減輕工作壓力等都可以自然懷孕。但因為有補助的誘因,醫師可能會鼓勵不孕者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並以「越年輕的成功率越高」為理由,說服年輕的族群不嘗試改善的途徑而直接施行人工生殖,將「懷孕醫療化」。
懷孕的醫療化讓原本可以自然懷孕的女性因此必須忍受荷爾蒙注射的種種不適及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冒著減胎感染及致死風險,再三進行人工生殖,最後身心俱傷。同時,即使在限制植入胚胎數及進行減胎的狀況下,仍有1/3的新生兒是多胞胎,他們較易有早產、低體重等併發症。
加深「傳宗接代」的父權思維
每個人都有生、或不生、在哪裡生、如何生的生育權。補助人工生產是社會福利,但是這個福利有些沈重。許多接受不孕而決定不生或想收養孩子的家庭,因為政府補助的誘因,導致公婆或丈夫軟硬兼施地迫使女人必須經歷這個過程,生自己的後代,女人實際上是因此失去生育的自主性。由此看來,補助人工生產不但危害到女人的生育人權,更強化傳宗接代的父權思維。
誰是肯定的受益者?
扶助經濟弱勢者的政策一直是社會的核心價值,但是因為政府對於人工生殖技術之本質及養兒育女有不切實際的想像,不但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又將懷孕醫療化,讓女性身體及新生兒的健康暴露於風險,更強化傳宗接代的父權思維。一個政策沒有完整的成本效益及社會影響評估,在選舉前匆匆上路,唯一可以確定的是74家人工生殖醫療院所在未來3年內,將盡力地分享9.4億的政府美意及其所開發出來的商機!
目前國內產婦的生產環境並不友善,產檢門診費比健保門診費低、同樣的檢驗項目,產檢給付也比健保給付低,沒有全面提供衛教費用,加上工時長、風險高,產科醫師人數逐漸減少,全台至少有一半的鄉鎮沒有婦產科醫師。衛福部不思如何提供友善的生產環境,讓每個產婦都能得到完善的照護,卻將錢花在一個沒有效應的補助政策,令人不解。因此,我們呼籲:衛福部應將經費優先使用於增加產檢與生產的健保給付,提供產婦完善的生產照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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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 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婦女生產安心
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婦女生產安心
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從2000年起台灣女人連線與婦女團體推動生產風險補償機制,迄今已逾10年。2008年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將「編列生育風險處理預算」納入參選政見。直到2012年衛生署終於推出「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回應婦女團體與馬總統的政策訴求。這個三年計畫在今年年底期將屆滿,婦女團體希望生產事故的補償機制能夠延續落實.然而,試辦計畫進行了兩年,浮現一些根本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必須透過立法才能解決。因此,婦女團體要求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讓婦女生產安心!
試辦計畫的問題:沒有法源規範,形同撒錢
首先,計畫沒有涵蓋所有的婦女。受制於經費來源為「醫療發展基金」,申請與受償的主體是參與試辦計畫的醫療院所,而非婦女,導致某些狀況下發生的生產事故,婦女無法得到補償,尤其是偏鄉婦女,例如:在醫療院所以外的場所生產、就診的醫療機構未加入試辦計畫等等;其次,雖然在試辦計畫推行後,生產糾紛的訴訟大大減少,但是由於相關通報及檢討機制並未確實執行,同時,案件審查時,並不作事故的評鑑,所以,未能達成「有效改善、促使醫療品質提升」之計畫目的。
因試辦計畫沒有法律授權,政府無法編列公務預算設立基金,使受償主體回歸到所有的婦女;因為沒有法律授權保障,醫事人員不敢據實以報,無法得到真相;因為沒有法律授權,無法強制醫療院所落實事故通報及建立除錯機制。凡此種種,都是因為沒有立法,導致補償機制無法發揮應有的效益,而計畫屆期後的存續亦充滿不確定性。
「生產風險補償機制」應與「醫療事故補償機制」脫勾
雖然目前衛福部已針對醫療事故補償機制提出制訂「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將生產事故之補償納入。但是,我們認為,生產事故補償機制應獨立並優先於一般醫療事故的處理,因為:
一、生產和生病不同。女人生產不但是個人的事,更是社會、國家的事,它和國家的人力、國民的健康與國家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但是生產並不是沒有風險,國家應當要出面,保障女人生產的風險;
二、近幾年來,「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的問題,而產科凋零、生產過度醫療化、生產的安全及品質堪憂。
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設置生產風險補償基金
國家應儘速建立生產風險補償機制,編列預算設計補償基金,當生產事故發生時,第一時間補償婦女,使婦女免於糾紛或訴訟的二度傷害;同時建立除錯配套措施,避免防衛性醫療,提升醫療品質,降低生產事故、減少醫療糾紛,以營造一個友善、安全的生產環境。
因此,為了保障婦女的健康權益,我們要求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較具社會共識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與補償部分脫鉤處理,其中補償部分則儘速訂定「生產風險補償條例」專法,以取代現行臨時攤販式的試辦計畫,落實婦女團體多年來的理念及馬總統2008年的政見,並作為未來其他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之先驅政策。
記者會出席名單:
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何碧珍(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簡舒培(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
吳宜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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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婦女、兒童團體聯合聲明稿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是否該開放代理孕母合法無論在國內外都是爭議相當大的議題,尤其是此制度所衝擊到身體商品化之人性尊嚴問題、自主權及隱私權問題、以及當中的性別、階級剝削等問題更是為各界所關注。在此之際,衛生署卻出現黑箱作業的「人工生殖法」版本,除了將開放代孕制度的政治責任推卸在2012年所舉辦之「代孕制度公民審議會議」中19位公民的決議上,更試圖把所有爭議以「代孕契約之格式、內容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一筆帶過,我們認為其政策制定過程中政治操作手段極為粗糙、令人擔心。這個諸多爭議的「代孕制度」若貿然開放,勢必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因此婦女、兒童團體共同發表聲明,沉痛呼籲各界能冷靜再想想,千萬不要讓問題多多的代孕制度草率通過。
代理孕母本身面臨諸多健康風險
台灣女人連線表示,從健康的觀點來看,懷孕生產本身便有其風險,包括:羊水栓塞、子宮外孕、不孕、植物人、死亡、胎死腹中、早產、不健康的新生兒等。代孕除了上述的風險外,還可能面臨減胎造成感染或致死、多胞胎的問題。這些風險不是口頭上的語言或統計上的數字,而是實實在在會發生的事情。此外,代孕不是孕母提供子宮而已,它是一個人10個月的生理、心理、生活及生命的全部投入,而她的先生、小孩、整個家庭甚至工作也一起捲入其中,深受影響。因此,為了滿足不孕者的需求,讓健康的孕母承受這些風險及複雜的處遇,不夠厚道,也有違社會倫理。如果媽媽因代孕而死亡,那麼我們將如何面對她的小孩?
小孩將淪為“商品”
兒福聯盟擔憂,孕育生命的過程本來就充滿許多的風險與不確定性,若孩子出生後不如預期,如:身心障礙、發展遲緩或其他疾病,委託夫妻是否能完全接納孩子的不完美?給孩子最好的愛與照顧?抑或是孩子在此時便淪為「物品」,被討論瑕疵的原因與可能,而孕母此時便成為合理的代罪羔羊,雙方爭戰過程中,孩子是否會有被排斥,視為「瑕疵品」,想要退貨的可能?
觀察台灣目前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方向與精神,孕母基本上只是出借子宮之人,與孩子毫無關係,且亦無強調委託夫妻應與孩子討論代孕之事,以及讓孩子與孕母有所聯繫之必要性。孩子的基本權益完全被犧牲與忽視,孩子對於身世知的權利在哪裡?孩子未來要如何面對與接納自己的身世?大人們自私的為孩子決定了他的生命如何開始及從何時開始計算,卻無法解決孩子一生必須面對與背負的壓力。
代孕制度將侵害人性尊嚴並造成階級剝削
開放代孕制度合法最根本的衝將便是身體商品化、人性尊嚴的問題。原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乃為維護人性尊嚴、避免將人工具化,因此法律禁止器官買賣,也禁止蓄奴。我們國家也因基於對人性尊嚴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利他」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將活體器官捐贈限於五親等內,不允許一般「善心人士」的捐贈。對於急迫並攸關生死並的「救命」需求我們都這樣嚴謹地規範,對於想要有一個小孩的慾望需求,是否可以要比活體捐贈更寬鬆?
台灣女人連線表示,目前找人代孕的價碼至少100萬起跳,在如此昂貴的價格之下,委託夫妻勢必要找一位風險最小、最為聽話順從的孕母來代為生產,而經濟困窘者自然會成為首選。因此實際運作上,代孕制度就會變成為有錢人設計的制度,讓有錢人有特權可以出錢購買會傷害他人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在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之下,更可能造成女性階級間的剝削問題。
台北市女權會認為,醫療科技的植入,使女體成為嬰兒生產線。生命的孕育一旦工具化,女性身體經驗則將被忽視。尤其代理孕母除了出借子宮,還必須承受一連串的身體健康調適、心理與社會的壓力;在分娩之後,孕母必須將胎兒交出,要求懷胎的女性對胎兒作情感切割是相當殘忍的。代孕行為,也顯現出委託者與孕母權力支配不平等,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之下,孕母的權利將容易被剝削,其隱私和健康都將因為外在的介入而失去保障。女權會希望能夠重新思考醫療生殖伴隨而來所花費的成本代價。當醫療生殖成為「不孕夫婦傳宗接代」的唯一途徑,這樣的進步反而成為父權的複製以及延續。
婦女救援基金會也表示,儘管不孕夫妻期望藉由此制度爭取養兒育女之權利,然而孕母的身心安全、身體自主權、個人隱私權,以及不被化約為商品等身而為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卻絕不應為此而遭受忽視、剝奪。此外,孕母亦可能在懷胎十月的過程中,與腹中胎兒產生情感,致使在代孕契約結束後導致分離焦慮等心理壓力。而這些問題,絕非單純透過一紙契約即可解決。
國民健康局多年來急欲開放代理孕母,然而,台灣現在究竟有多少人有此需求?而開放代孕制度對於整體人權及健康不平等的影響為何?相關評估至今卻仍極為匱乏。但代理孕母的議題牽扯到許多不易解決的爭議,因此更應該小心處理、謹慎與各界討論。我們認為,是否應開放代孕制度應先有各界基本共識才能立法、絕不能草率開放,更不能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將人民權利義務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任其私自決定。
共同聲明團體:台北市女權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展翅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兒童福利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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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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