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健康

邀請填答 生育議題調查問卷
邀請填答 生育議題調查問卷
各位朋友,台灣女人連線欲調查民眾對於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生產計畫、母嬰親善環境與產後照護機構等生育議題的經驗和意見,作為政策倡議之參考,誠摯邀請您填答。 不分性別年齡皆可填答生育議題現況調查問卷 http://ppt.cc/wjugE ️有到產後照護機構坐月子的朋友,歡迎填答產後照護機構經驗調查 http://ppt.cc/itnm8 問卷將以不記名方式處理,敬請安心填答。您的每一項答案,都將成為改善女性生育環境的重要依據,感謝您的參與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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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會前會
第20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會前會
  第20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主題:生育大小事‧國事家事女人事 多年來,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針對「生育議題」有過多次討論,期待促進相關政策的完整規劃與落實。其中,「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終於在2015年底立法通過,而生產計畫及友善生產環境則遲遲未能落實。因此,2017年的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以「生育大小事‧國事家事女人事」為主題,針對三個議題持續關注女性生育相關政策。 首先,在台灣女人連線13年的堅持推動下,「生產事故救濟制度」已於201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未來女性的生產風險由國家承擔。這是由國家承擔女性生產風險的世界首例,為女性權益的一大進步。然而法案上路時間尚短,多數民眾仍不知曉此保障內容,有宣導之必要。 其次,是關於生產計畫的推動與落實。醫學的進步雖然降低了生產風險,但也讓女性在生產過程中失去發言權。生產計畫的核心精神是孕產婦、家屬與醫事人員溝通、合作,讓女性有自主性地參與,但它不等同於提供個人化的生產方式。產婦的自主性參與是指在充分了解生產過程、生產風險與相對應的醫療處置選擇後,以「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與醫療專業合作,作出選擇,減低過度醫療。除了可幫助產婦理解生產時身體將會發生的變化,在面對突發狀況時,產婦及家屬亦能降低驚慌情緒、理解醫療處置,有助醫病關係的和諧。但經過多年與醫界及政府單位的溝通,生產計畫的具體內容與執行方式卻仍無共識,有待政府強力支持。 最後,是母/嬰親善環境的重建。為了推動母乳哺育,政府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成功哺餵母乳的十大步驟」訂定出認證基準,自2001年起推動「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計畫」,評鑑認證母嬰親善醫療院所。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平均每5個新生兒有4個是在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誕生。這看似成功、溫馨的政策,實際操作上,因為評鑑制度要求提升母乳哺育及母嬰同室率,出現醫療院所為求良好評鑑成績,以幾近強迫的方式要求母親配合的現象,忽視母親的需求、選擇與自主性,對母親並不親善。近年來,台灣女人連線接獲許多女性投訴政策不當,試問當母親面對巨大身心壓力時,如何能「親善」嬰兒?結果是母、嬰皆不親善。事實上,近年來針對母乳哺育政策,國外已有諸多反省與修正。政府應積極面對並檢討「母嬰親善」政策,尊重媽媽哺育的自主性,從無形的情感支持至有形的育兒措施,建立友善的母、嬰環境。 面對這些生育議題,不論是新興的或是需要修正的,應該有更多的宣導、檢視與討論,而民間的參與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關於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   會前會行動一:生育議題問卷調查 為調查民眾對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生產計畫、母嬰親善環境與產後照護機構等生育議題的經驗和意見,台灣女人連線進行兩項問卷調查,邀請民眾填答,以作為政策倡議之參考。 不分性別年齡皆可填答生育議題現況調查問卷 http://ppt.cc/wjugE ️有到產後照護機構坐月子的朋友,歡迎填答產後照護機構經驗調查 http://ppt.cc/itnm8   會前會行動二:「生育大小事‧國事家事女人事」座談會 為促進「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宣導、推廣「生產計畫」概念、以及反省「母嬰親善」之政策內涵,台灣女人連線與各地婦女團體、醫事團體及民間團體等組織合作,於全台辦理11場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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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移植:助孕新希望?婦團這麼說…
子宮移植:助孕新希望?婦團這麼說…
今(2016)年11月4日名聞全球瑞典子宮移植大師BRANNSTROM醫師接受台灣內視鏡醫學會的邀請,在其暨亞太內視鏡醫學會的年會演講。BRANNSTROM醫師目前已成功地完成9例活體子宮移植,並且有6個成功懷孕,其中一個今年已經2歲。在這之前沙烏地阿拉伯及土耳其也曾經有子宮移植的嘗試,但都失敗。繼瑞典的成功後,英、美、日及中國也開始這類的人體試驗。   對於醫學技術的極致發展,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表示讚許,但是對於這種科技的「實務」發展,則表達保留的態度。她認為:   「子宮移植不同於一般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是要維持生命,而子宮移植是要孕育生命。所以子宮移植是否成功不是手術後使否存活,也不只是是否能懷孕,而是是否能生下『健康』的『孩子』。   因為移植子宮主要是血管的連結,讓母體可以提供血液及養分,沒有神經的連結。因此無法自然懷孕,必須做人工生殖,亦即試管嬰兒。在台灣人工生殖的成功率約為35%。所以,即使成功懷孕,也可能要做3次的人工生殖才能順利懷孕,也有可能都無法懷孕,徒費移植的功夫。懷孕成功要生產時,子宮不會收縮,因此,必須剖腹產。而生產後,又要做手術移除子宮,以避免長期使用藥物。因此,為了成就一個孩子,女人要經歷太多沉重且有風險的手術或醫療處置,太沈重了!   而外來的子宮會被排斥,所以必需一直使用抑制免疫的藥物。這種藥物是否會影響胎兒的發育未知。腎臟移植的女性患者通常都會被告知,在使用抑制免疫的藥物其間不要懷孕。」   由此看來,子宮移植手術是否能作為一種常規醫療技術,還有待更多受術女人身心的健康發展以及孩子發育的觀察。     想知道更多「子宮移植」的相關訊息嗎?請看 子宮移植?讓我們從美國首個成功案例來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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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看法
對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看法
台灣女人連線 對優生保健法的看法 台灣女人連線近日與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針對人工流產做了討論,並對人工流產前的「配偶同意權」、「諮商」及「未滿18歲之未婚婦女人工流產同意權」等闡述了建議。   一、配偶同意權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婦女有配偶者,依第9條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101年行政院版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第11條要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者,有配偶者,應於簽具同意書前告知其配偶。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 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無須告知。 此次討論中部分人士認為將配偶同意內容直接刪除,亦即婦女若欲以第9條第六款之條件接受人工流產,可不用經配偶同意,但醫療機構於實施前應提供諮詢。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當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須法律規定婦女也會一起與先生討論共度難關,但是當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取得同意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我們認為女性發現懷孕後,不會不經思考、驚慌失措就墮胎,因此女性身體的主導權,應該回歸於女性來決定,國家法律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刪除「配偶同意權」,不應再設下重重關卡阻礙女性的權利,甚而危害女性的健康。   二、實施人工流產前的諮商 現行條文未有人工流產前的諮商/詢之規定。 101年行政院版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要求,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醫療機構實施人工流產前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日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 此次討論則僅建議,醫療機構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前,應於實施前提供諮詢。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不管是成年、未成年,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她已經時時刻刻都在思考著這個問題。並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此外,101年行政院版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雖送進立法院,但無民意基礎及共識,並未進入立法審議階段。   三、未滿18歲之未婚婦女之人工流產同意權 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依第9條第1至6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 101年行政院版「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第12條要求,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 監護權之事由時,由當地社 政主管機關,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懷孕婦女應經輔導諮商 ,始得為之。  此次討論認為,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欲實施人工流產者而無法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者,或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不願尋求法定代理人同意時,當地社政主管機關可依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之聲請,如認為其足夠成熟並可做出告知後同意,應尊重其人工流產決定。如認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尚未足夠成熟以做出告知後同意,當地社政主管機管得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為充分了解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的情況及其最佳利益,建議增訂諮詢或諮商程序,在其接受人工流產前由社政單位給青少年諮詢或諮商,並且本會建議為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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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 2016年6月30日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是指生產發生事故時,由國家設立的基金救濟受害者,以承擔女人生產風險,降低醫病對立。   Q:哪種生產事故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因生產所致產婦、胎兒(33週以上)或新生兒(出生28天內)之死亡或重大傷害者,不論事故是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 所謂重大傷害是指身心障礙中度以上、子宮切除致喪失生育功能者。   Q:要如何申請  在生產事件後兩年內,產婦(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資料向衛福部申請: * 申請書 * 孕婦健康手冊 * 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助產機構之病歷摘要或紀錄 * 孕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死亡(死產)證明書 *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  若非當事人申請,則需另附申請人與受害者之關係證明,也可以填具委託書,委託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Q:救濟金額是多少? 死亡給付:產婦最高200萬元                   胎兒或新生兒最高30萬 重大傷害:極重度障礙最高150萬                   重度障礙最高130萬                   中度障礙最高110萬元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最高80萬元   Q:對於申請結果不接受者,要如何?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可以 1、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提起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半年內提出)或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2年內提出)   Q:在和醫療院所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生產事故救濟金是國家編列預算承擔產婦生產風險,所以無論你是否領取救濟金都還是可以和醫院調解。   Q:申請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產婦或家屬(其代理人)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   Q:在訴訟中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不得申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Q:領取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但是你必須將救濟金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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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政策】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在婦女團體十幾年的努力下,2015年12月11日立法院通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法案中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設置「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作為補償因生產導致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產婦或新生兒;如果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內,要求醫療院所建立「除錯」機制,從生產事故中找到原因並修正錯誤,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同時為提升產科照護品質。   為什麼要有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一、生育是國家的大事 產婦生產時遇到的風險,包括她個人的體質(如:高血壓)、政府的不當政策(如偏遠地區沒有產科醫師),或是醫療端的問題,如:來自於醫院管理之系統問題、醫師的疏失或是醫療的不確定性。然而,生育是個人、家庭的事,更是國家的大事,當女性頂著生育風險,為了生出社會的人力資源、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時而發生事故,國家應給予相對的照顧。因此,我們認為國家應該設立基金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   二、生產易發生醫療糾紛,對婦女、家屬與社會造成不利  生產關係到母、胎兩個生命的安危及健康,使得產科面臨多重的風險,此外,因為生產不是疾病,一般人較沒有風險的意識,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比較容易造成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時,婦女與家庭或無奈地屈服於醫療體系的強勢及專業詮釋權,或飽受曠日費時的訴訟之苦,遭受二度傷害;而產科醫師也常面臨非理性的抗爭與報復,不但會醫師採取防衛性醫療,也降低了他們及醫科學生從事產科的意願,嚴重影響產科之醫療品質。因此,由政府設立基金,補償事故婦女或其家庭,可減少醫生及產方之間因對立而造成的訴訟,亦可減少防禦性醫療,促成生產回歸自然的過程。   近幾年來,嬰兒出生率不斷下滑,日前政府公布的數字已降至1.1,遠低於歐美國家。政府在制訂各種促進生育措施的同時,應正視女性生育相關的風險,並予以保障。   甚麼是生育事故救濟制度 * 國家設置基金採「無關過失」原則承擔婦女生產風險 由於生產是國家的大事,而婦女生產有其不確定之風險,國家應承擔產婦之生產風險,給予照顧。因此,國家應編列預算,設置基金,如果產婦生產時,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無論是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國家都即時給予補償。   * 醫療機構落實「不責難有責任」的除錯機制 若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當產婦/家屬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不追究醫療行為是否有錯誤/疏失,但要他們負起「除錯」的責任,亦即需對生產事故進行「根本性原因分析」,並制定改善方案,修正可能是醫事人員的疏失或機構系統性的錯誤,避免憾事再度發生,以提升產科照護品質,建立產/醫夥伴關係。   而為確保醫療院所落實除錯機制,「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亦明定政府應檢視醫療院所是否有執行改善方案,對於生產事故亦可進行原因分析並要求醫療院所改善,善盡監督角色之責。    婦女團體對於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的看法   * 一、法案精神應為「補償」而非「救濟」 如果是救濟,相當於是一個社會福利的概念,所以政府則無立場限制人民的訴訟權利,如: 「藥害救濟法」沒有阻卻領取救濟金之民眾對藥商的訴訟。但是,如果是補償,國家同時已經承擔了政府、產婦以及醫療端的責任,因此,政府有立場限制民刑事訴訟。   然「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領取補償金的民眾,不得提起民刑事訴訟,希望藉由醫院內部除錯機制代替外部懲罰,其精神應為「補償」而非「救濟」,故法案名稱應為「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較為適宜。   二、生產事故救濟懷孕週數不宜明定 目前條例中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四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不給付,然以目前立法院的運作狀況,立法與修法都曠日廢時,若於條例中明訂生產事故補償範圍,未來不論是要擴大或縮減給付的範圍,勢必都要修法,造成無端困擾。因此,一般對於給付範圍都會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而辦法通常由以醫師多數組成的委員會來決定,所以在母法中不宜訂定懷孕週數。                 初版:2004/10/17    延伸閱讀 世界首例!保障婦女生產風險,台灣做到了 衛福部「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記者會]等待12年了 不要再讓母親希望落空--請盡速通過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記者會] 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婦女生產安心 [記者會]拒絕孕婦再當人球!政府應儘速設立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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