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2013.01.09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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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免費避孕可降低人工流產率
2012.10.31
提供免費避孕可降低人工流產率
在美國,非預期懷孕是一些地區嚴重的議題,國家除了每年花在100萬件的非預期懷孕之相關費用高達11億美元,相較於其他已開發國家,美國非預期懷孕率也明顯高出許多。一篇刊登於12月份婦產科期刊(Obstetrics & Gynecology)的報告顯示,提供婦女免費長效的避孕方式可降低無預期懷孕及未成年懷孕,更大幅降低人工流產率。   研究者Peiper及其團隊設計一個前瞻性世代研究,提供St. Louis 10,000名高風險女性免費的子宮內避孕器及避孕藥。同時測量2008-2010間當地9,256名14-45歲間女性未成年生產及重複人工流產率。在與2008年區域及全國資料庫比較時,被提供免費長效可逆的避孕方法(LARC)之St. Louis女性其人工流產率比區域低了將近四倍 (4.4 : 19.6 /每千名女性),比全國低了將近五倍 (4.4 : 19.6 /每千名女性)。同時,在此世代的未成年懷孕也比全國平均低了五倍 (6.3 : 34.1 /每千名女性)。   然而由於此研究對於未成年生產及重複人工流產率是以間接測量方式而非實際紀錄,此外,研究環境及美國各地相關法規、醫療資源皆有所差異,因此也造成其外推性有所限制的問題。     資料來源:Medpage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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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兩萬人連署反對眾議院反人工流產動議案
2012.10.03
加拿大兩萬人連署反對眾議院反人工流產動議案
  加拿大眾議院在9月26日針對聯邦保守黨國會議員伍德沃斯(Stephen Woodworth)所提出給予未出世的胎兒基本人權的312號私人動議案(Motion 312)進行投票表決,結果以203票比91票遭駁回。   伍德沃斯早前提出的312號議案企圖定義未出世的胎兒是有完全法律權利之人(legal persons),而人工流產將被視為犯罪。隨後立刻引起加拿大人工流產權利聯盟(Abortion Rights Coalition of Canada)及其支持者的抗議,共集結將近兩萬個網路連署簽名與上千個連署人的請願書送進加拿大眾議院,表達堅決反對這項侵犯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議案。   加拿大人工流產權利聯盟區域協調員亞瑟(Joyce Arthur)26日在現場向國會議員高呼,「讓這個議案滾回去,312號議案企圖將女性強制定性為母親角色,女性並非生子機器或女僕,女性擁有人權,擁有決定是否讓胎兒出生的權利」。      資料來源:加拿大婦女健康網絡(Canadian Women’s Health Network)、CBC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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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篩檢工具找出乳癌擴散的偵測率低
2012.09.14
某些篩檢工具找出乳癌擴散的偵測率低
  近日一項在2012年乳癌研討會(2012 Breast Cancer Symposium)上發表的研究表示,骨骼掃描、肝臟超音波及胸部X光檢查都只能找到小部分已轉移的癌細胞而已。   乳癌一旦開始擴散,將可能轉移至骨頭、肝臟與肺部,因此通常需要藉助其他的篩檢工具以偵測癌細胞轉移的狀況。骨骼掃描、肝臟超音波及胸部X光檢查三項工具,是目前相較於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s)、核磁共振攝影(MRIs),比較不昂貴的篩檢方式。   但這項研究比較過去八項研究的結果發現,這三項篩檢工具的癌細胞偵測率非常低,骨骼掃描、肝臟超音波及胸部X光檢查的偵測率分別為2.43%、0.82%及2.43%,而且尤其以在乳癌第一及第二期的偵測率較低。研究認為後續應有更多相關研究,特別是將上述三項檢查與電腦斷層掃描、核磁共振攝影、以及正子掃描(PET scans)進行比較。      資料來源:Health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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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平價照顧法案保險給付的性別差異
2012.09.06
美國平價照顧法案保險給付的性別差異
數月前,美國聯邦政府健康照護政策擴大女性取得免費預防性健康服務的項目,在平價照顧法案(Affordable Care Act)中包括應提供女性避孕、HIV、披衣菌及淋病與妊娠糖尿病的篩檢、以及母乳哺育支持與諮商等項目的給付,但近日美國葛特馬赫協會(Guttmacher Institute)指出,女性爭取到她們想要的,男性卻沒有在預防性健康服務上得到相同的關注。   新法要求大多數在今年秋天或明年開始的健康計劃,應提供女性避孕藥/方式的全額保險給付,其中也包含永久性的輸卵管結紮手術,但針對男性的輸精管結紮卻沒有相同給付。有男性健康專家表示,輸精管結紮對男女雙方要避孕都有益處,雖然輸精管結紮手術的費用比輸卵管結紮來得低,但費用確實也可能成為阻礙男性結紮的因素之一。   另外,在性傳染病免費篩檢部分,同樣也只有女性能得到給付,但男性卻沒有,例如:性生活活躍的女性每年可以免費接受HIV篩檢,但只有高危險群的男性,如有男男之間的性行為或多重性伴侶者,才得到篩檢的給付。類似的狀況也發生在美國預防工作服務小組(USPSTF)對性病篩檢的建議,認為25歲性生活活躍的女性應接受披衣菌及淋病的篩檢,但男性部分由於證據不足,USPSTF並未提出前述的建議。不過,部分新的預防性服務也開始重視男性的性健康,像是美國疾病管制局(CDC)將在12月生效的建議,要求新的健康計劃必須給付11或12歲男孩免費施打三劑的HPV疫苗。   美國社會健康協會(American Social Health Association)副理事長Deborah Arrindell表示,女性通常在防治性病或避孕上承擔不成比例的壓力,男女的就醫行為也呈現差異,女性一旦進入生育年紀,她們開始會去看一般照顧提供者,通常會是婦產科醫師,進行例行性檢查或希望能得到避孕方法,但男性卻沒有這樣的習慣。   有專家認為造成男性性與生殖健康沒有保險給付的部份原因是,相關研究非常缺乏且完整的臨床指引也未建立,但諷刺的是,其他大部分的醫學研究卻都以男性受試者為主,長久以來一直將女性排除在外。不過,無論如何,在性與生殖健康服務上,還是應調整男女間的落差才合理。     資料來源:美國凱瑟家庭基金會(Kaiser Family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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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荷兩國子宮頸癌篩檢政策不同 死亡率卻相近
2012.03.28
美荷兩國子宮頸癌篩檢政策不同 死亡率卻相近
 根據近日一項美國研究發現,荷蘭接受子宮頸癌篩檢的年齡限制在30-60歲之間,美國婦女則以30歲以下與60歲以上的篩檢率比較高,但兩國的子宮頸癌死亡率卻相似。   研究團隊認為篩檢政策在臨床實作層面是否真正能達到效益大於成本,須視預防性服務如何被落實以及產生的健康成效而定,因此研究先說明荷蘭與美國子宮頸癌篩檢政策的歷史,並比較1950-2007年間兩國子宮頸抹片檢查的涵蓋率與子宮頸癌死亡率。   研究指出,荷蘭在1976年由一項前驅性研究開始子宮頸癌篩檢,當時涵蓋四分之一的荷蘭人口,1985年政府重新檢視該計畫結果,不久之後隨即啟動全國性篩檢,一開始目標為35-53歲的女性,到了1993年篩檢計畫涵蓋30-60歲女性,每五年進行一次篩檢。荷蘭篩檢計畫的演進,是依據不同階段篩檢檢查的成本效益而制定。   美國則根據臨床指引與實作訂定國家公衛目標,實際篩檢情形交由個別醫療照顧提供者與州或地區計畫、公部門或私人保險、以及醫療專業機構合作執行,而讓醫療照顧者能個別解讀篩檢指引的內容,通常會造成頻繁密集篩檢的結果。   分析結果顯示,子宮頸抹片檢查涵蓋率,美國在1950-2007年間為每年每一千名女性中有300-450名,荷蘭在1970年代至1990年代晚期為每年每一千名女性中有100-120名。子宮頸癌死亡率部份,兩國的數據在1950-1970年間有顯著差異,1950年美國為每年每十萬名女性中有13名、荷蘭為每年每十萬名女性中有8名,到了1970年代中期,兩國死亡率已相近並持續下降,2005年已降低為每年每十萬名女性中有2名。   研究認為,兩國在子宮頸癌篩檢政策上有非常大的不同,但死亡率數據卻沒有反映任何差別,此外兩個方式達到特定目標族群的五年篩檢涵蓋率也相似。     資料來源:《The Milbank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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