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1
乳癌用藥,健保鬆綁
健保在今年元月開放,經手術、化療後,HER2陽性且併發腋下淋巴結轉移的早期患者,可以使用至多一年13小瓶針劑標靶療法賀癌平,作為預防復發治療。由於13小瓶約是一位55公斤患者所需的量,患者若體重超出就需要自費施打不足的量。經過專家協商,健保局決議於今年八月一日起,取消13小瓶的限制,符合條件的患者,給付以一年為限。
台北榮民總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台灣乳房醫學會秘書長曾令民醫師表示,自元月以來已有許多患者受惠,但遇到體重超過55公斤的患者,就需要特別解釋溝通,患者也只能無奈接受。但由於今年元月才施行給付,患者療程至今都還不滿一年,尚無患者需要自費支付。
台灣一年約有7500-9000人新確診罹患乳癌,一至三期患者大約占85%,其中又有25%-30%患者屬於HER2陽性,這類患者對於化療效果不明顯,復發機率高、存活時間比陰性患者短。曾令民醫師指出,疾病不復發,等於治癒。
醫師呼籲,HER2陽性的患者與其他乳癌患者一樣,若手術、化療後,沒有經過輔助療法減少復發風險,5年內仍可能面臨復發威脅,之前錯失輔助療法的患者可和醫師討論、評估用藥需求,想辦法避免乳癌復發。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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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5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將女人與生殖、母親等角色畫上等號,母職的實現被視為女性生命自我成就的重要一環,相對地,不孕的女性因此常於社會中飽受傳宗接代的壓力。自1977年,第一個人類的人工授精案例成功;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另一方面,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同時也帶來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例如日前李幸育在未婚夫死後要求取精,就在社會上引起風波。
為因應施行日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行政院衛生署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行政院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等管理辦法。然而自2001年12月28日修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一通過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已失其效力,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從此處於無法可管的情況。雖然衛生署於1996年即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由於代理孕母是否應該合法化一直有重大的爭議,因此多年來,這個法案仍未能送進立法院審查。為了不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管理上有太長的空窗期,2004年,衛生署將爭議不斷的「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脫鉤,分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
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
我們很高興此次立法接納了許多我們的意見,例如:
1.
「諮詢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2.
取消受術夫妻之年齡限制。因為生養小孩應由夫妻衡量自身情況及能力加以判斷,年齡限制乃限縮夫妻自主決定之權利。
3.
已婚者捐贈生殖細胞不需經過配偶同意,因為捐贈屬個人行為,捐贈生殖細胞屬個人身體自主權之延伸。
4.
考慮配偶一方死亡或婚姻無效所可能延伸之糾紛,確立醫療機構每次實施人工生殖前,均需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之原則。
然而很遺憾的,法案名稱最後還是為「人工生殖法」,而非我們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此名稱不同之處在於:「人工協助生殖法」涵義上是以人為主體,生殖科技乃是用來解決生殖障礙、協助生育;若是依行政院版草案名稱「人工生殖法」,其內涵成為在實驗室就能操縱的、人造(artificial)的概念,不一定需要「人」做為「生育主體」。因此我們認為,法案名稱應為「人工協助生殖法」,非「人工生殖法」。此外,目前限制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不得超過4個亦是一種妥協。依照目前歐洲國家已趨向一次植入胚胎不超過2個的標準,我們仍有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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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1
學童的運動量,誰來負責?
過去二十年來,美國孩童和青少年的肥胖率不斷的上升,現在美國6至11歲孩童的肥胖率為15.8%,過重率為15.4%;青少年肥胖率為16.1%,過重率為14.8%。
肥胖是心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的危險因子,而運動是最健康、有效的減肥或控制體重的方法,但是根據許多數據顯示,學童的活動量正大幅地在降低,例如,從1991到2003年美國中學生參與體育課的比例從41.6%下降到28.4%、全美只有8%的小學、6.4%的中學和5.8%的高中每天提供體育課或達到每週體育課的建議量;因此,美國心臟協會(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在其發行的最新一期期刊中呼籲,由於孩童和青少年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待在學校,校方應該要負起責任確保他們在學校能得到足夠的運動量。
美國心臟協會就政策和實行上,做出了幾點建議:
1.
校方除了要確保每位孩童和青少年,每天在學校的時間都能參與至少30分鐘中等程度的運動外,還應鼓勵學生參加課外或社團活動。
2.
各級學校提供的體育課應該要達到國家標準,這些課程應有至少一半的時間從事中等程度以上的運動,老師也應該教導學生將運動融入生活的重要性。
3.
各地方政府應確認體育課的授課教師是通過認證的合格教師。
4. 各州政府應該要協助校方提供足量且達到國家標準的體育課,每一州都應該要將體育課列入主要的課程表和教學品質規範。
5. 學校應該要針對學生的興趣,提供各種社團、課程、校內和校際間的體育活動。
6. 校方應該鼓勵學生走路或騎腳踏車上下學,學校也應該和當地政府合作,確保上下學路徑的安全性。
7. 兒童發展中心(Child development
center)和國小學校應該提供孩童每天至少30分鐘的課間休息時間。
8. 校方應該要提供健康教育課程,並強調身體活動量的重要性,以降低學童的靜態活動。
9. 大學的課程也應該要著重於培養合格、適任的體育和健康教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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