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人工流產

RU-486帶來的後續風險很低
2007.08.17
RU-486帶來的後續風險很低
  先前許多研究已經發現,婦女進行人工流產手術,並不會影響之後的懷孕狀況,但是,以藥物(RU-486)的方式進行人工流產,對後續懷孕的影響卻少有研究提及。理論上來說,人工流產手術可以完全移除胚胎和子宮內膜增生的組織,但是,若用藥物進行人工流產,則有可能會遺留部分胎盤或胚胎附近的組織。   最近一份由丹麥政府資助的全國性研究則發現,使用RU-486終止懷孕,和人工流產手術比較起來,是一樣安全的。   這份研究發表在新英格蘭醫學期刊(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參與者包含近一萬兩千位丹麥婦女,其中有2,710位婦女曾經使用RU-486流產,另外9,104位則是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研究人員使用全國人工流產登記系統(Danish National Induced Abortion Registry)的資料,將曾經在1999-2004年間曾進行人工流產的婦女的資料篩選出來,再使用全國病人與生育系統來追蹤這些婦女後續的懷孕狀況。結果發現,以RU-486進行人工流產的婦女,之後懷孕產生子宮外孕、流產、早產和新生兒體重過輕等風險的機率,和人工流產手術一樣低。   丹麥是目前全球唯一擁有人工流產登記系統的國家,而這份研究的樣本數龐大,且資料全部取自全國性的資料庫,後續的追蹤也幾乎全部完成,堪稱是至今對於以藥物進行人工流產最完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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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A同意放寬人工流產門檻
2007.07.03
BMA同意放寬人工流產門檻
  英國醫學協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 BMA)在六月底的年會上,進行了兩項提案的討論,其中通過的一項提案,將人工流產的醫師診斷書,由兩位醫師降低為只需要一位醫師,放寬了人工流產的門檻。這項提案通過後最大的影響,便是懷孕三個月內的女性欲進行人工流產,不需要證明「繼續懷孕將會威脅其生、心理的健康」,只要有醫師診斷書就可以進行人工流產。這將使欲中止懷孕的女性,有更安全的醫療環境和更容易取得的資源可使用。    另一項提案討論的是合法進行人工流產的醫護人員的資格,但是,大部分的醫師並不同意由訓練過的護士、產士或非專科的醫師(例如,家醫科醫師)進行人工流產。    反對人工流產的人士表示,這樣的投票結果完全違反了醫界和社會大眾的意見,根據研究顯示,有越來越多的醫師不願意進行人工流產。尊重胎兒生命權聯盟(Pro-Life Alliance)的發言人Julia Millington表示,英國在2006年進行的人工流產手術中,有89%的女性是在懷孕三個月內進行的,這其中只有不到1%的手術是因為「繼續懷孕會威脅到女性的生命或健康」而進行的。    家庭計畫協會(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的執行長Anne Weyman表示,要求女性進行人工流產要有兩位醫師的同意書並不合理、也沒有正當性。英國醫學協會倫理委員會的Evan Harris亦表示,當我們知道三個月內的人工流產是較安全的時候,為什麼要讓女性在選擇進行人工流產時,面臨不合理的阻礙,甚至延後人工流產、使風險增加。    英國醫學協會代表了英國70%的醫師,而這項提案已經成為英國醫學協會目前的主要政策,協會內的執行委員會計畫向英國政府展開遊說、要求修法;但是,英國的衛生署表示,目前還沒有修法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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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藥用法不同,效果不一
2007.06.15
流產藥用法不同,效果不一
  人工流產藥物RU486通常要配合前列腺素使用,最常使用的前列腺素為misoprostol;然而,當RU486無法取得時,各種不同形式的misoprostol便被當成人工流產藥物使用;但是,究竟哪一種用藥方式、間隔時間要多久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目前則還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 一份發表在六月份刺絡針期刊(The Lancet)的研究,為了要瞭解misoprostol如何能發揮較大的藥效,世界衛生組織(WHO)的Helena von Hertzen與其研究團隊在全球11所教學醫院中進行一項研究,研究包含了2,046位要求進行人工流產的婦女,其懷孕期都在63天以內。研究人員隨機將這些婦女分成四組,每一組婦女都必須使用3劑0.8毫克的misoprostol,其中兩組每隔3、12小時口服一劑,另外兩組則每隔3、12小時使用一劑陰道錠。 研究結果以下表呈現: 用藥間隔 3小時 12小時 服用方法 口服錠 陰道錠 口服錠 陰道錠 人工流產成功率 84% 85% 78% 83% 繼續懷孕率 6% 4% 9% 5% 而使用藥物後出現的副作用,例如,暈眩、作嘔、疼痛等,則會隨著藥劑的使用,症狀會越嚴重,特別是用藥間隔為三小時的組別,不論使用方法為何,在服用第二、三劑後,症狀都會加劇,而使用口服藥的婦女,出現寒顫、發燒、腹瀉的比例又會更高一點。 因此,研究結果很清楚的顯示,人工流產以3小時的用藥間隔成功率較高,但是,副作用也相對的較嚴重;若是相隔12小時用藥的話,則應該選擇使用陰道錠。然而,研究人員仍強調,這樣的研究結果並不一定適用於每一位婦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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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團體要求放寬人工流產條件
2007.05.01
英國團體要求放寬人工流產條件
在英國的人工流產法案通過40年後,英國的民間團體最近發起了一項運動,爭取婦女進行人工流產的權利,要求婦女進行人工流產,不需經過兩位醫生的同意。 支持者認為現今法令的限制,相較歐洲其他國家,使墮胎的選擇徒增許多障礙,因此她們覺得這些限制應被解除,以符合婦女實際的需求。 一份由Abortion Rights and the Joseph Rowntree Reform的民調顯示,一千名的樣本中,有77%的人支持女性在懷孕前三個月有權選擇是否進行人工流產;另一方面,72%的民眾不贊成在決定進行人工流產時需再經過三週以上的思考期。由此可知,民眾多半不支持將人工流產期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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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團體「生育保健法」說帖
2006.12.01
婦女團體「生育保健法」說帖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讓每個小孩都是在期待中出生   優生保健法現況及爭議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乃是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立法主要是以「強國強種」為目的,雖然醫界與婦女團體皆有其立場與態度,但主要具決定性的關鍵還是在於人口及經濟發展問題,並未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此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目前有三個生育保健法版本送入立法院,其中爭議最大之處在於: (一) 婦女人工流產前是否應被強制諮商(心理輔導) (二)是否應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過配偶同意   * 行政院版本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在諮詢結束三日後填具同意書,並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宗教團體版目前由林岱樺立委代為提案,此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並維持人工流產前需經配偶同意。此版本也強調,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         *  婦女團體的生育保健法是請黃淑英立委送入立法院,目前已付委。針對要作人工流產之婦女,我們認為:              1.   國家必須提供婦女「諮詢」(資訊提供)之管道,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被「諮商」(心理輔導)。             2.   認同女性在人工流產前必須思考,但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 都必須經過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3.   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希望與先生共度難關。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夫妻意見相衝突時,女性身為懷孕之主體,應有最後之決定權。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擬定「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透過立法提供婦女全面的生育照護。   我們贊成諮詢,但反對強制諮商        「諮詢」是醫生要提供完整的資訊給民眾;「諮商」則是民眾要接受心理輔導。國家有義務提供民眾可近的人工流產諮詢與諮商管道,但如果不顧婦女個人意願,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在人工流產之前都必須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的行為,並強烈侵犯婦女人權!因此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應受強制諮商的規範。   根據「衛生署91年台灣地區國民健康促進知識、態度與行為調查結果」,當婦女被問及「婦女做人工流產前,最希望跟什麼樣的人商量討論」,有80%以上是選擇「別的婦產科醫師」,並非心理或精神科醫師(E10c.)。   根據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再者,對於強制諮商規範的設置與降低人工中止懷孕總數兩者之間的關聯,尚缺乏有力的實證數據去證明其因果關係。何況若真的關心婦女健康,應對所有懷孕婦女皆給與諮商,告知懷孕或止孕所可能有的風險以及心理的支持,絕非只針對中止懷孕者。   而從實際面來看,對許多弱勢或偏遠地區的婦女而言,強制諮商所造成的不便及對生計的影響是我們所無法想像的。此外,台灣目前合格之諮商心理師人數不到1000人,除了有城鄉差異的問題之外,是否能有效及時提供服務也是一大問題。   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是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和機密,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性的壓力下作決定。如果政府立法、且以強制手段要求婦女在人工中止懷孕之前必須與心理師諮商,且強制諮商的內容還是以「應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為主的諮商輔導,不但違反人民意願及需求、違反了諮商中立的原則、亦違反了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     我們認同思考,但反對強制思考期   強制思考期所指的是在婦女反覆思考、諮商、終於決定中止懷孕後,強制將到診所準備作手術的婦女要求回家、重新再思考一定的天數。不論1天或6天,強制要求婦女重新思考就是否定成年婦女以及支持她的家人思考能力!   根據衛生署91年台灣地區國民健康促進知識、態度與行為調查結果,超過80%以上之婦女認為「婦女經專家諮詢後,仍需要有一段時間詳加考慮,才決定是否做人工流產」(E11-1-b),顯示大多數婦女都非常認真看待人工流產一事,絕非草率、也都認同思考。   根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2006年針對有人工流產經驗之婦女所做調查,在647份有效問卷中,有79.13%之婦女,從知道懷孕到決定人工流產,至少都已思考四天以上,甚至52.7%的婦女至少思考一週以上。而到實際去求醫,66.82%的婦女又再經過四天以上的思考。   所以,事實上,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所謂「衝動型」的婦女不過是極少數!因此國家介入要「強制」婦女重新思考的規範,除了明顯歧視婦女做決定的能力之外,同時也否定了在婦女背後支持她的家人。台灣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不應出現干涉、歧視人民思考及決定能力的法規!   再者,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這8個國家中,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7/8)、基督教(3/8)、英國國教(1/8)、佛教(1/8),均是因宗教因素而規定的國家,而唯一的佛教國家,也是唯一一個亞洲國家為中央集權的新加坡。宗教團體指出有6天思考期的比利時跟沒有思考期的瑞典相比,比利時的人工流產率少了60%;然而,他們沒有說的是,有7天思考期的義大利卻比6天思考期的比利時多了52%!有無思考期與人工流產比例之間,明顯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告知配偶/配偶同意 條款不符現實情況所需       現行優生保健法中規定:「已婚婦女實行人工流產須經由先生同意」,這樣的規定,在實務的工作經驗中,面臨到許多困境。例如:夫妻感情不睦、家暴加害人利用懷孕來控制受暴婦女的事件頻傳,要取得先生的同意根本不可能,依照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這些婦女只好被迫採取不合法、不安全的方式來中止懷孕。另外,在靖廬等待遣返的大陸婦女中,有些因為被迫賣淫而懷有身孕者,依照現行優生保健法的規定,根本不可能取得配偶同意而實施中止懷孕,許多人便採取自殘、危害健康的方式來中止懷孕,這些例子都突顯了現行法規的困境。       在歐美已開發國家中,婦女自願中止懷孕都不需經由先生的同意。目前,中止懷孕需要配偶同意的國家,多為缺乏人權觀念或宗教、父權至上的國家,如中東回教國家(埃及、土耳其等)、韓國等。       行政院版本的草案中,將已婚婦女中止懷孕須經配偶同意的條款, 修改為告知配偶。試想,生育雖是夫妻雙方的事,但如果夫妻關係良好,哪個女人會不希望與先生一同商量、一同度過難關?如果婦女因為各種不得已的原因與困境,或夫妻關係已經到了無法溝通的地步時,強制婦女告知配偶是尊重還是挑釁?婦女是懷孕的主體,她將承受懷孕、分娩的健康風險,對其生活的影響更是極大,所以在夫妻雙方意見衝突時,應該尊重婦女自身的決定。   而對於那些非自願性人工流產、如:承受來自先生、男朋友,婆家要拿掉女孩壓力、或其他困難的情況的婦女,強制這些婦女一定天數的思考期,除了是增加對於女性的折磨之外,對於她所面臨的壓力有何幫助?   不能強迫、恐嚇或慫恿女人人工流產,當然也不能強迫、恐嚇或阻礙婦女不得人工流產,這就是我們要的女性自主權、選擇權。     尊重生命應該是尊重生命的形式與內涵   生命不單單只是一副肉軀,生命有其內涵、尊嚴、期許與遠景。而所謂「尊重生命」是應該尊重怎樣的生命?尊重誰的生命?   想想看,生下不被期待、無法負擔的小孩處境會如何?被遺棄、被出養的小孩處境又會如何?母親因此中斷的教育及陷入困境的生活,又會如何?生下不預期的小孩、結婚、或出養,真的會比較好嗎?小孩生養小孩所面臨的輟學、離婚、甚至家暴,生下來是對誰比較好?還是製造更多不快樂的媽媽及不快樂的小孩?   我們相信,尊重生命不僅在於生命的形式,更應該重視生命的內涵、尊嚴、期許與遠景。生命的抉擇很重大,很複雜,也很困難,它超越被簡化的、眼前的意象。沒有女人希望面臨「要不要作人工流產」這個難題,也沒有人比女人自己還清楚生育小孩的責任以及自己的能力、生活條件之間的平衡。女人思考的不只是肚子裡有潛能的生命,還會思考小孩將來的生命、以及自己活生生已存在的三個生命。      我們的立場        1. 尊重胎兒、小孩及女人的生命      2. 政府應建立完整諮詢系統,但不能強制民眾諮商      3. 認同思考,但反對歧視女人的「強制思考期」規定      4. 不鼓勵人工流產,但堅持女人有選擇權   墮胎不是因,而是果,是性教育失敗、性自主意識不足的後果,而這個社會所種下的果不該由女人承擔。對於意外懷孕的婦女,我們是要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她人生重要的決定,還是提供更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所選擇的自己往後的人生?如果國家要積極鼓勵未預期懷孕的女性將小孩生下來,是否同時已有足夠的資源及配套措施來支持她這一輩子的責任?   我們認為:提供完善的生育教育,確實做好生育計畫,並同時考量胎兒、小孩及女人三個層面的生命,才是真正尊重生命的作法!並且我們要重申:不能強迫、恐嚇或慫恿女人人工流產,當然也不能強迫、恐嚇或阻礙婦女不得人工流產,所謂自主、所謂選擇權,就是這個意思。人工流產永遠不是女人的第一首選,但女人身為懷孕主體,應有決定要或不要的權利。     我們衷心期盼─    讓每個胎兒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    讓每個小孩有尊嚴及願景地長大    讓每個女人的生命都能自我實現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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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版台灣「墮胎法」修正草案 
2006.10.25
解讀新版台灣「墮胎法」修正草案 
江 盛  (馬 偕 醫 院 婦 產 部 主 治 醫 師)   墮胎議題在台灣激烈的政黨競爭中從未形成政策辯論的焦點,但墮胎法卻深刻影響家庭,兩性關係及女權的發展。行政院院會最近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因為新加入「三日思考期」的限制,引發三位婦權委員辭職抗議,修正草案將來還會在立法院攻防,而其結論將影響未來數十年,因此有關墮胎的一些迷思與法律糾葛需要加以澄清解讀。    (1)  台灣每年墮胎的數目及原因一直都是晦暗不明的猜臆,而十幾年來媒體每逢九月習慣發作的墮胎潮也沒有可靠的根據,就墮胎健康議題而言,台灣真是二流國家,不入流的統計。墮胎數目及原因不清不楚,如何談預防?許多尊重生命的團體,政客甚至一些醫師往往誇張每年墮胎數目到30萬,甚至60萬。現今台灣每年的生產數只有20萬,假如這種誇張的估計是事實的話,那麼大約每見一名大肚子女人就有1.5到3個要求墮胎,這完全背離我們的臨床經驗,除了沒常識之外,就只能說別有用心,目的在造成一種台灣女人把墮胎當避孕的氾濫假象,一旦以尊重生命的大旗通過緊縮的墮胎法,馬上可以收割這溢出的數十萬,說成自己的功勞。   (2)  青少女懷孕而要求墮胎常被污名化,她們往往被形容成衝動型的墮胎者並被暗喻成一群任性而不負責任的年齡層,而青少女懷孕的真象其實是反映社會貧富不均,她們常來自功能不彰,破碎甚至是變態的家庭。   (3)  墮胎的原因大致有三:醫療因素,法律因素及社會因素,但要說有衝動型的墮胎,那我是從來沒遇見過。如今修正案要她們再思考3天,顯然無視墮胎問題的複雜性,為了想像中的罕見衝動型墮胎,卻讓無數必須墮胎的不幸者承受額外的罪惡感與污名化,這種假「思考期」欲減少墮胎數目的邏輯是不通的,也決不可能成功。   (4)   臨床經驗上不乏許多要求墮胎者,即使法律賦予她墮胎的權利,卻一而再,再而三、四遭到不同醫院診所的拒絕,在英國墮胎法律規定醫師可以良心理由拒絕墮胎,但這種良心必須有(誓詞)證明,不能為了減輕工作負擔而形成選擇性良心。就法理而言,台灣「墮胎法」修正草案應加入類似條文,否則法律賦予女人墮胎的權利,卻一再遭到醫師「違法」以不同理由拒絕,求助無門。最常發生此種情況的往往是大週數的胎兒、先天性異常胎兒。以最近報載的一例亂倫案為例(2006.10.16中廣新聞/李台龍):「屏東縣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自稱為了傳宗接代,竟然多次性侵國中的親生女兒,導致女兒懷了男嬰,近期內就將臨盆」,依報載來推測,醫師和社工可能在詮釋法律上都犯了不清不楚的缺失,假如少女自願生下,那無話可說,假如她不願生下,卻因為醫師和社工的主觀價值而被拒絕墮胎,她應立即得到法律正義的緊急澄清,假如這種極端案例不能按照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行,那台灣「墮胎法」就一文不值。     每個選擇墮胎的故事都不相同,墮胎是婦產醫師很常面臨的問題,但也是婦產醫師教育訓練過程中最被忽略的一環,困難之處並不是醫學技術層面,墮胎也比自然生產安全十倍以上,墮胎的困難在於社會與法律層面。在尊重生命與尊重選擇的拔河中並不容易劃出一條清楚的線,但是女人生育的自主權應該比較清楚,理當受到更多尊重。台灣墮胎修正草案反映當前台灣社會許多紛亂的價值觀,並企圖以父權主義權威滲透女人的子宮、輸卵管並主導女人的生育權。新的修正草案規定只有當妳的男人有暴力或精神錯亂、無意識、生死不明時,女人才被授與生育的主權,哀哉,台灣女人像極了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20 多年前國民黨主政下的墮胎法今天看來雖然已經不合身,但當時至少開了先鋒,不幸的是號稱民主進步,提升女權的民進黨政府所提出的修正草案並未見進步與前瞻,與蓬勃自由日漸開放的台灣社會演化趨勢也不對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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