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避孕藥應不應該變更為指示用藥?」問卷結果
2017.01.20
「事後避孕藥應不應該變更為指示用藥?」問卷結果
台灣女人連線 民眾對「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之態度問卷結果   2016年12月傳出食藥署計畫將「事後避孕藥」從處方藥轉類為指示用藥,換言之,當民眾需要事後避孕藥時不需向醫師取得處方箋,可直接在藥局或藥妝店向藥師購買。台灣女人連線長期關注「事後避孕藥」議題,與食藥署及藥廠有過多次討論,針對政策規劃與對藥物開放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提出疑問與建言。 為了瞭解民眾對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的態度與看法,台灣女人連線在2016年9至12月進行了網路調查,贊成「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的民眾約佔七成。主要反對與贊成意見如下: 反對「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的主要理由有: * 事後避孕藥屬荷爾蒙高劑量藥物,應由醫師專業評估個人是否適合服藥。 * 容易增加不安全性行為,使避孕責任落到女性身上。 * 容易因取藥方便而增加藥物濫用的風險   贊成「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的主要理由有: * 因擔心被價值判斷而不敢透過醫生取藥,反而容易錯失服藥時機,或因採信偏方而傷身。 * 可避免非預期懷孕以及後續可能面臨的墮胎與未婚媽媽議題。 * 女性對自己的身體及生命應有自主權利   進一步思考 面對事後避孕藥可能轉類為指示用藥的政策,贊成與反對者皆有與女性權益有關之意見,著實兩難。但政府規劃相關政策時,應彙整各方意見並進行影響評估,而不是以幾項形同虛設的配套措施回應藥物濫用的疑慮。   「事後避孕藥」不僅是藥物議題,更是與民眾切身有關的「避孕議題」。政府應正視台灣缺乏完整安全性行為教育的狀況,而非用將錯就錯的態度面對台灣對事後避孕藥的需求,反而損及真正該保障的民眾權益,服務了廠商的營利需求。   問卷統計 贊成「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用藥的民眾約佔七成,基本資料分析結果摘要如下: 基本資料分布   基本資料分析 性別:由於樣本以女性為主,因此僅分析女性,所有女性中贊成者佔七成。 年齡:各年齡組贊成者佔7成以上。 居住地區:東部及離島因樣本不足而不列入分析,南部贊成者5成,北中部贊成者約7成。    更多關於事後避孕藥的討論 事後緊急避孕藥,要醫師開藥才可以取得? 開放事後避孕藥好不好?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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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告將變更事後避孕藥為非處方藥
2016.12.05
食藥署公告將變更事後避孕藥為非處方藥
依據法規,目前事後避孕藥需經醫師開立處方箋後方能取得,而近日食藥署公告將會把該藥變成指示藥,同時說明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民眾濫用藥物。對此政策,不僅有婦產科醫師表示因事後避孕藥含高單位黃體素,不樂見轉為指示用藥,而台灣女人連線從婦女健康的角度檢視這些措施,也認為食藥署宜再審慎評估這項政策對女性健康的影響。   以下內容取自食藥署網站:《緊急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 )變更為指示藥品之說明》 緊急事後避孕藥,是用於無事前避孕之緊急避孕措施,以降低非自願性懷孕的可能性之藥品。經查,歐美及亞洲等國家中已有部分國家將此藥品列屬非處方藥,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韓國等。目前廠商申請緊急事後避孕藥轉類案件,已經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指示藥品及成藥諮議小組就廠商送審之安全性評估報告、先進國家使用等資料審核完畢,目前食藥署正進行廠商之藥師教育訓練教材、衛教單張及仿單等文件審核相關行政作業中。 食藥署對於緊急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藥品,將規定廠商須執行下列措施: (1)廠商需提供藥師相關教材,執行藥師教育訓練。 (2)限制使用年齡為17歲以上。 (3)不得開架陳列,須由專業藥事人員進行用藥指導及提供衛教單張後,方可交付於民眾。 (4)不同意此類藥品廣告申請,係為避免濫用,減少使用保險套及仰賴事後避孕的心理。 (5) 以單次事後避孕所需量為包裝量。 (6) 加強查核/監測此類藥品使用情形。 食藥署對於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品,均秉持著需在使用安全及讓民眾能正確使用藥品的原則下,進行討論,以達到維護民眾用藥需求及用藥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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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讓事後避孕藥失效?!
2016.12.01
是什麼讓事後避孕藥失效?!
當女性在性行為中未有適當避孕措施或避孕失敗,可能會選擇服用事後避孕藥來避孕,而最近一份指引指出,若服用含有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的藥品,該藥會使事後避孕藥失效。   英國藥品監控機構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MHRA)的指引指出,若您需要服用含有Levonorgestrel的事後避孕藥,且正在或於過去四周內有服用以下藥物,應告知醫事人員: * 治療癲癇的Barbiturates、Primidone、Phenytoin或carbamazepine * 治療肺結核的rifampicin、rifabutin * 治療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的ritonavir、efavirenz * 治療真菌感染的griseofulvin * 任何含有 John’s Wort的藥物   服用含有St. John’s Wort的藥物的人,被建議使用另一種避孕方法:子宮環(copper intrauterine device),這種方法並不會與藥物產生交互作用。若子宮環並不是選項,那麼可能會被建議服用更高的事後避孕藥的劑量,亦即需要同時服下2粒含有Levonorgestrel的事後避孕藥。   台灣女人健康網提醒,事後避孕藥的荷爾蒙劑量是多數事前避孕藥的10倍,並且目前屬於處方藥,須由醫師開立處方籤才能取得,因此若有需要服用一定要找醫師諮詢,了解自己是否適合服用、避免發生嚴重副作用。更重要的是,確保自己在未來確實做好安全性行為,避免再次面臨事後緊急避孕的壓力。   資料來源:MHRA、Huff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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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藥造成憂鬱症?
2016.11.04
避孕藥造成憂鬱症?
近日,一項來自丹麥的研究顯示,賀爾蒙(或稱激素)避孕處方-比如避孕藥-與憂鬱症間存在相當關連性,且這個關聯性強度在青少年女性中尤其顯著。   研究以調查2000~2013年間,年齡在15~34歲的丹麥女性為主(不包含已有憂鬱症或相關病情者)。這項研究大量參考了丹麥醫學體制長期一絲不苟且完整的醫療紀錄。(許多國家的醫療紀錄因受制於運作系統而無法確實追蹤民眾的健康狀況,資料整合度並不高,無法進行類似研究。)   研究根據丹麥國家處方登記中心的數據了解這些女性服用賀爾蒙避孕藥物的時間;包含所有組合型避孕藥(最常使用)的處方箋,以及其他如節育植入和黃體激素等所有透過激素避孕的方式。為了使研究更完善,受訪者必須在使用激素處方後的六個月內持續使用。歷經平均為期6.4年的追蹤,最終獲得了超過100萬個女性的數據可供分析;而不管在任何時期,都有55%的女性持續使用此避孕方式。   接著,依據這些女性被開抗憂鬱症處方或是任何與憂鬱症相關的醫療措施紀錄判斷她們患有憂鬱症的時間。在研究期間,共有23,000個被診斷為憂鬱症的病例,以及133,178個抗憂鬱症的處方(許多憂鬱症病患被開超過一個處方)。   透過分析比較避孕藥的使用與憂鬱症確診的時間差,研究者可以得知這些女性被診斷出憂鬱症時是否仍在使用賀爾蒙避孕。結果顯示,女性在使用賀爾蒙避孕期間,確實更常被診斷出憂鬱症。整體而言,女性在使用賀爾蒙避孕的同時增加20%罹患憂鬱症的風險;其中,15~19歲青少女的患病風險甚至激升至80%,且在各種激素避孕藥的使用研究中都顯現出此風險驟升。   但這並不表示避孕必然造成憂鬱症,觀察性的世代研究方法只顯示出潛在的關聯性。在避孕期間仍有許多非藥物性的其他因素可能造成女性憂鬱症,比如使他們陷入其中的情感關係。避孕藥品的使用也不一定與避孕相關,有可能是用來改善月經的相關症狀或經痛,抗憂鬱症處方也不完全被使用在憂鬱症治療上,比如焦慮症候群或部分慢性疼痛綜合症。   然而,超過100萬女性及其所影響人數(尤其是青少年女性)仍無法忽視,這份研究結果並不表示女性不該使用避孕用品,但希望能藉此提醒處方箋的開立者及病人都應該把憂鬱症當作其中一種可能的副作用,且罹患憂鬱症風險較高的女性也應該選擇其他非激素型的避孕用品。   資料來源:JAMA Psychia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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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婦產科醫學會:每個孕婦都應了解產後即可進行的避孕法
2016.08.15
美婦產科醫學會:每個孕婦都應了解產後即可進行的避孕...
美國婦產科醫學會(ACOG)表示,婦產科醫生應就婦女產後立即可使用的長效可逆避孕法(LARC)-如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投藥系統或皮下植入避孕劑-提供諮詢,讓婦女了解其益處與可能的風險。   ACOG的產科執業委員會(COP)分別在ACOG官網以及8月份出版的會刊Obstetrics & Gynecology中表達對此事的看法:婦產科醫生以及其他產科醫事人員應提供婦女便利和有效之產後立即進行LARC的相關諮詢,以及減少意外懷孕和延長懷孕間隔的好處;婦女在產前就應知曉相關資訊,了解分娩後是可以立即放置避孕器的良好時機,而若錯過分娩後的放置機會,也可在產後回診時進行。   學者指出,懷孕間隔期短(發生分娩後一年內懷孕)與早產、新生兒不良反應等風險提升相關。   而由於美國大約有一半的女性於產後回診時表示產後曾經歷未作避孕保護措施之性行為。另一方面,亦有研究指出懷孕間隔期短風險高的女性通常也較不可能固定回診。   「我們鼓勵產科醫事人員在婦女生產前開始與之進行關於產後避孕的討論,以確保婦女有足夠的時間與資訊,讓她們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避孕方法。」聲明共同作者Ann Borders表示:「其中包含了產後立即進行長效可逆避孕;要知道從開始生產到結束是一段忙碌、筋疲力盡,同時往往充滿壓力的過程,事先的做好產後植入的規畫將能減輕一些壓力。」   當然,產後立即進行LARC也有一些潛在的風險,諸如較高的裝置脫落可能,機率從10%至27%不等。遭遇宮內感染或產後出血的婦女也不適合使用此類裝置。另外,這樣的避孕方式可能會縮短可以持續哺餵母乳的時間。建議還是應與醫師進行充分的事前討論。   最後,COP也提倡將產後立即進行LARC納入公共和私人保險項目做適當的補助。從2012年開始至今,美國已有十幾個州的州醫療補助計劃開始補助支付這項費用;醫療照護與醫療服務中心(Center for Medicare & Medicaid Services)也正在進行後續的追蹤調查。   而目前在台灣,避孕器不在健保補助項目中。子宮內投藥系統雖於2015年2月獲健保補助,但只針對生理期經血過多致嚴重貧血的婦女。   資料來源:ACOG、Obstetrics & Gynecology、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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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醫療器械的核可依據不周全的數據資料
2016.07.06
女性醫療器械的核可依據不周全的數據資料
根據近期的研究調查指出,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在過去15年批准了數個未經嚴格試驗、高風險的產科與婦科醫療器械。   研究人員檢視了18項於2000至2015年間獲得FDA核可的醫療器械,試驗資料與核可流程顯示這些器械的平均審查時間是290天(短則178天,長至1,399天)。   18項醫療器械中,有3項已從市場中被召回。其中兩項是因為在臨床試驗中未能發揮功效,另一項則是因為對患者的安全產生疑慮。   西北大學Feinberg醫學院研究人員發現,這些高風險醫療器械主要用於避孕、胎兒監測與子宮內膜切除手術。這些器械核可所依據的數據資料,有著範圍太小或時序太短的疑慮。而且其中有多項設備,在核可後發生了明顯對健康不良的事件,卻沒有持續追蹤後續狀況。   然而,這些醫療器械的研究人員表示,這些對患者具有高度潛在風險的器械已在被批准前—有部分是在批准後—受到最嚴格的審查。   西北大學研究員Steve Xu博士說明:「目前對醫療器械的隨機對照試驗或上市後監測並沒有明確要求,現行的規定是依據個案情況逐案檢視。但是對於新藥—無論是口服、注射或局部用藥—卻有更高的審查標準。因此,需要思考的是:我們是否應該用比藥物更低的標準來面對高風險的醫療器械?」   研究人員表示,對所有醫療器械都需要更嚴格的測試。其中,植入式設備是為了能夠使用一輩子—例如子宮內避孕器—更是需要較長時間的測試。以宮內節育器(IUDs)來說,FDA正在重新檢視節育器失效或其他造成健康問題因素的數據資料和患者報告。   「醫療器械是提供婦女每日醫療保健的一大部分。」西北大學研究員Jessica Walter博士表示:「我們發現,這正是個機會,要求公眾使用的醫療器械必須提升舉證責任。」   資料來源:journal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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