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活動
2004-01-01
[活動] 2003優生保健法修法座談會
主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負責人姓名:理事長黃淑英
貳、 業務實行期間:2003年1至7月
參、 方案執行情形
一、 計劃執行成果
世界衛生組織不斷地宣示,要EMPOWER女性,讓女性獲得充分的資訊以做決定,而「優生」的概念更是早已不合世界潮流,被視為是一種歧視。因此,我們認為:優生保健法有重新修訂的必要性,並應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且應以新生兒的健康、EMPOWER女性為主要原則的健康法案。
有鑑於此,台灣女人連線於92年1月至7月針對優生保健法邀請專家、學者及婦女來討論這部攸關女性健康的法案。希望透過此種方式,一方面將生育保健法的議題帶入公共議題的討論,另一方面,也可使生育保健法的修訂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要及人民的想法。
●座談會時間、地點及合作對象
時間
地點
參與對象
合辦單位
2/19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02號二樓
婦女團體代表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3/20
高雄縣青少年婦幼館(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20號三樓312室)
原住民婦女
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
3/22
納匝肋靈修中心(高峰路111號)
一般婦女
台灣天主教胚芽婦女關懷協會新竹分會
4/8
樹林芳園扶輪社社館(樹林市中華路391號2樓)
一般婦女
樹林芳園扶輪社
4/11
羅東博愛醫院五樓小禮堂(羅東鎮南昌街83號)
一般婦女
宜蘭蘭心婦女聯盟
4/29
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雲平大樓政治經濟研究所五樓
一般婦女/學生
台南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成大性別與婦女研究中心
4/30
高雄醫學大樓(高雄市十全一路100號濟世大樓cs501)
一般婦女/學生
高雄市女權會/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高雄醫學大學兩性平等委員會
7/4
台北婦女中心(台北市忠誠路二段53巷7號7樓)
一般婦女
台北婦女中心志工團
●座談會舉辦情形
這八場的座談會執行期間從2003年二月至七月,考慮此一議題涉及修法,較難引一般社區婦女的興趣,因此,嘗試以「生不生,誰決定」的文宣切入。另外,五、六月份經歷了SARS與優生保健法的立院修法,因此,座談會的內容雖仍以生育保健法為主軸,但因應立院的修法歷程及與會人士的特質,座談會仍會增減、變化內容,:
1.
新竹場由於多為天主教徒,所以在進行討論時,以「墮胎」影片欣賞的方式帶入自願中止懷孕的討論。
2.
在高雄縣原住民場次中發現:原住民婦女對於此一議題較不關心,因此,與會人士比較少,也引發日後與原住民婦女座談議題選擇及方式的思考。
3.
七月四日台北場的座談會,由於女性團体提的「生育保健法」版本已經送進立法院,所以座談會以討論生育保健法的精神為主要目的。
● 座談會結論:
◎成年婦女實行自願中止懷孕部分:
1.
在整個活動過程中,婦女對於生育自主的概念皆能認同,尤其是在婦女自願中止懷孕的權利部分,大多數的婦女都認為,雖然會與先生作商量,但如果意見不一致時,女性應有最後的決定權。同時,在強調女性決定權時,婦女也認為政府或醫療提供者應提供充分的資訊,讓婦女做出真正符應自己需求的選擇。
2.
在討論生育健康時,婦女對於生育問題,不論是自願中止懷孕或是避孕,好像都只是女性的責任,與男性無關表示不解,並認為應加重教育男性,以瞭解其生育的角色及責任。
3.
在對於生育議題的廣泛討論後,與會婦女認為:不宜將「優生保健法」窄化為「人工流產法」,僅在人工流產方面做修正,而應在生育健康上作整體的考量。而「母子保健法」雖立意良好,但排除了不想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以及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角色,故宜採「生育保健法」。全面照顧生育健康之需求與權益。
4.
與會婦女認為,在目前的台灣社會中,無論是墮胎或人工流產一詞都已被污名化,因此,與會者對於將人工流產一詞改名為自願中止懷孕,凸顯女性的自主性,有高度的共識。
◎青少女自願中止懷孕部分:
1.
與會的母親們認為:如何能使這些青少女在必要時,獲得安全且合法的自願中止懷孕比家長們是否行使同意權更重要。因此,大部分的婦女接受未婚少女的自願中止懷孕可經由第三管道的充分諮詢後施行。而中南部的座談會中,亦有人表示,當少女未婚懷孕時,父母更需要被教育及諮商,以免為了成人的面子問題或個人的因素,而危及孩子的前途。為了這些青少女的前途與人生,她們贊同青少女在實行自願中止懷孕時,除了告知父母一途外,對於家庭功能不彰的青少女應增加第三管道的同意機制。但對於第三管道應否行使同意權或僅有諮商權,則沒有一定的見解,但認為第三管道應為專業者,並應捐棄其意識型態。
2.
處理未成年少女懷孕的思考,應該涵蓋自願中止懷孕及繼續懷孕。若當事人意願生產,則學校、社會應該提供更周延的環境及支持網絡,使其能繼續其學習生涯及人生規劃。
3.
加強兩性平等教育/生育健康教育,建立正確的兩性關係,以真正解決青少女意外懷孕的問題。
由與會者的反應,可以看出:現行的優生保健法的確是無法滿足與照顧到婦女真正的需求。
二、 計劃成果評估
1.
藉由舉辦座談會的機會,能直接與各地地方婦女團體與社區婦女直接接觸,讓婦女團體所提出的「生育保健法」版本,能確實再現與滿足婦女的需求。
2.
藉由此一與各地地方婦女團體合作的機會,亦使「生育保健法」版本進行連署時,能迅速獲得各地地方婦女團體的支持。
3. 方案待加強之處:
部分地方婦女團體的動員力比較弱,加上討論的主題比較偏向政策,較無法吸引地方婦女參與討論,未來在舉行類似座談會時,應注意題目與內容的設計,如利用影片欣賞的方式來進行,而事前與地方婦女團體應有更多的溝通,了解地方婦女團體的需求,並協助地方婦女團體。
三、 政策之建議
過去,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常是由上而下的決策模式,而忽略了政策關係人的想法與觀點,尤其是在制定婦女相關政策上常缺乏所謂的性別觀點。因此,在此次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中,雖有將名稱改為「母子保健法」的美意,
但在自願中止懷孕及生育健康教育上,多未能滿足女性的需求。因此,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在制定婦女相關政策時,應多傾聽婦女的聲音,以使政策能真正保障女性的權益。
+ read more
2004-01-01
[活動] 2003優生保健法青少女人工流產...
一、緣起:
優生保健法於1985年正式通過實施,迄今已接近20年。在這二十年間,台灣的社會環境改變甚大,近幾年來青少女未婚懷孕的問題日趨嚴重,由於青少女多半不敢讓父母知道,再加上她們本身所擁有的社會支持系統相較於已婚女性更形薄弱,以及社會對於青少女懷孕所抱持的譴責式價值觀,使得她們在面對未婚懷孕此一事件時,人工流產成為她們解決未婚懷孕的途徑之一。然而,因為現行優生保健法對於青少女終止懷孕需經由法定代理人的規定,使得青少女只好尋找密醫或自行使用RU486,而這也使她們更容易遭遇到不必要的健康風險並承載了過多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反而使她們面臨了更大的健康風險。
有鑑於此,台灣女人連線擬針對青少女人工流產部分舉行公聽會,邀請實際接觸青少女的輔導室老師、醫師及家長一起針對目前青少女非法人工流產的問題提出看法與解決之道。
二、計劃內容:
座談會將針對家長與第一線的輔導室老師與社工人員分北、中、南三區進行座談,以了解社會對於青少女未婚懷孕及人工流產的看法。
討論議題:
1. 現行優生保健法 V S 未成年人工流產
2.
青少女人工流產,除了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是否應有第三管道
3.
第三管道應由醫生、輔導室老師、社工人員或社福機構擔任之可行性?
4. 諮商或思考期是否有其需要?
三、優生保健法公聽會場次
場次
時間
地點
高雄
2/14下午1:30分
高雄市社會局婦女館一樓演講廳(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
)
彰化
2/20早上九點半
彰化縣縣議會審查室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64號)
台北
2/26下午1:30分
紡拓大樓10樓會議室(愛國東路22號10樓)
四、公聽會結論摘要
第一場 高雄2003/2/14
1. 以青少女為主體的思考:
關於青少女懷孕各相關機制給予的建議為何,青少女自身的意願與健康的考慮為最重要。
2.
關於未成年青少女進行人工流產行使同意權相關問題:家庭功能健全之家庭之未成年少女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家庭功能不彰之青少女增加所謂的第三管道的同意機制。至於如何判斷家庭功能健全與否,法律上如何設計等問題,未有共識。
3.
對於已經懷孕的未成年少女決定墮胎與否相關問題,除了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外,對於家庭功能不彰,或者父母親雙方對於此一事件意見不合,無法提供青少女較周延的支持,因此建議增添「第三管道」作為仲裁、協調,或者代理行使同意權之機制。「第三管道」的機制,與會者得到的共識如下:它的形式可以是由社工人員、教師、輔導人員、青少年門診醫師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委員會,於青少女發現懷孕時即可提供相關的諮詢。若當事人決定進行人工流產,除行使同意權之外,於人工流產後提供一系列的教育與諮商等必要的處遇計劃。如若有醫療糾紛,此委員會與法定代理人應具有同等權力。相關運作的形式,可以於施行細則,作更周全的規範。另外,此委員會的所有紀錄必須對他人保密,以保護當事人。
4.
關於如果必須進行未成年少女進行人工流產相關費用,因為青少女經濟弱勢的考量,如果有必要,建議由政府補助。
5.
加強兩性平等教育/性教育,其中必須包含避孕的相關知識的傳遞,以建立正確的兩性關係。
6.
關於成年年齡是18或20歲,與會者認為必須進行更多的討論,以得出更符應現今社會現狀的結果。
7.
關於處理未成年少女懷孕的思考,應該涵蓋進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以及決定生產兩種。若當事人意願生產,則學校、社會應該提供更周延的環境,使其能繼續其學習生涯。關於此部分可以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
第二場 彰化2003/2/20
1.
在彰化的這場公聽會中,藉由與會者的發言可以明顯感受到城鄉差距大。
2.
當地的衛生局專員、輔導老師及相關社工員都認為未婚青少女懷孕的情況下,施行人工流產對青少女的發展、前途比較好。然而,在中南部地區,許多家長在處理未成年人未婚懷孕時,多半傾向讓孩子結婚,因此會議中輔導老師有家長應接受輔導的聲音。
3.
與會人士一致強調第三管道機制的建立。但是在第三管道的設置上,因為城鄉差距,社福資源分配不均,在鄉下地區可能由於人員、資源配置不足而使青少女找不到求助、輔導單位與相關可利用管道、機制。第三管道該由哪些人選擔任,如何讓青少年獲得此資訊是會議中討論的焦點。
4.
第三管道應承擔多大責任?若是由學校輔導老師扮演第三管道的角色會否因為其需介於學校、家長及青少女之間而使之承受過大壓力?這些都是與會人士關注的內容。
5.
會議中也一再強調事前的預防教育(性教育)相當重要,而且應加重男性的責任。
6.
有建議在制定第三管道之單位時應聽取青少年之意見,在法案細則訂定前應與未成年人對談,以期知道孩子怎麼想,認為得到什麼樣的幫助對自己是適當的。
7.
關於智障者的人工流產問題在會議中也被嚴肅的提出討論。
8.
在會議中與會人士也一致達成共識,贊成以中止懷孕一詞代替人工流產。
第三場 台北2003/2/26
1.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為應社會需求正著手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此次針對青少女人工流產的部份舉行公聽會,就是希望可以綜合各界對此一議題的看法與見解,以做為修法的參考。
2.
現行優生保健法中未成年人人工流產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青少女不敢或無法和家長溝通而私下墮胎的個案。因此與會的各界人士在第三管道的成立的必要性上,大致都可以達成共識。
3.
但第三管道的機制,應由那些專業人士、透過怎樣的方式參與、運作,是大家所關心的焦點。
4.
輔導老師也提出若由輔導老師擔任第三管道將可能使其承受來自學校、家長的壓力。
5.
青少年如何得知第三管道的資訊,如何知道可利用資源何在,也是應被重視的問題。
6.
第三管道諮商的內容應排除個人、機構之色彩(價值觀)。
7.
以中止懷孕取代人工流產一詞,大部份與會者圴同意。
8.
與會人士皆同意重點應放在教育層面上(特別是性教育)。
9.
會議中也有提出由於青少年是經濟弱勢,所以關於人工流產的費用應由政府補助。
五、附:
現行與衛生署修定版優生保健法關於青少女之條文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衛生署修定版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法定代理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在此限。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須由諮商機構或專業人員諮商後施行。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