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於4/16做出歷史性的裁決。明確指出2010年的《平等法》中「女性」的法律定義僅指出生指定性別為女性的「生理女性」,並不包括持有性別確認證書(GRC,法律上承認性別變更的證明)的跨性別女性。而此法中的「性別」是指生理性別,代表著出生時的指定性別。
這項判決可能使跨性別女性在使用女性專屬空間與取得相關服務時受到更大的限制。這也促使相關團體呼籲應盡速修改英國性別認同的法律。
跨性別女性能否使用女性配額?婦女團體提起訴訟
此案是由蘇格蘭婦女權益團體For Women Scotland提起的,該團體質疑跨性別女性使用公共委員會中女性配額的合法性,因而提出訴訟。蘇格蘭法院根據2004年的《性別承認法》,認為持有性別確認證書(GRC)便等於法律上轉換性別,因此不應受限於生理性別,駁回For Women Scotland的主張。因此,該團體向最高法院上訴,主張《平等法》中對女性的定義應僅限於生理女性。此團體受到J.K.羅琳的資助。
For Women Scotland的聯合創始人Susan Smith表示,這場法律行動是一條非常、非常漫長的道路。她表示:「今天,法官們說出了我們一直相信的事實,即女性受到其生物性別的保護。」
最高法院判決:性別權益應回歸生理特徵
英國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2010年《平等法》中對女性的定義不包括持有性別確認證書(GRC)的跨性別女性。法官指出:「我們看不出立法者有何充分理由,會希望讓《平等法》中基於性別的權利與保護,適用於複雜、異質的群體,而非適用於因共享生理特徵而共同面臨劣勢與歧視的生理女性或男性這些明確群體。」
法院副院長Lord Hodge表示,《平等法》明確規定,其條款處理的是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非後天獲得的性別,無論是否持有性別確認證書。
他指出,此裁定將對體育、軍事、醫療機構及女性專屬慈善組織的政策產生影響,也牽涉到女性更衣室與專屬空間的使用。然而,在平等法的保護下跨性別女性仍享有與女性同工同酬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仍依法適用女性的相關待遇。
法院在88頁的判決書中指出,即使「生理(biological)」一詞未出現在《平等法》中對男性或女性的定義,但這些詞語的普通含義即指向生物特徵。如果《平等法》中「性別」未明確以生理性別為依據,提供各類單一性別空間(如:庇護所、病房)將面臨實際執行上的困難。
法官強調,此項判決不該被視為某一方戰勝另一方的象徵,跨性別者依然受到平等法的保護。
跨性別團體表達失望:仍將持續爭取平等權益
英國多地支持跨性別權益人士針對判決發起抗議行動。跨性別團體 Scottish Trans發表聲明表示:「我們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感到非常震驚,這推翻了過去20年對性別確認證書持有者法律地位的理解。我們將繼續為一個讓跨性別者能擁有隱私、尊嚴與安全生活的世界努力,這是所有人應得的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英國分部執行長Sacha Deshmukh表示,這一項判決很令人失望。雖然可能對跨性別者帶來不利影響,但法院也強調跨性別者依然受到《平等法》保護,避免遭受歧視與騷擾。這一裁決並未改變跨性別者在《平等法》下「性別重置」所設的保障條款,跨性別者的法律權益依然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編譯來源:TheEpochTimes(2025.4.16)、the Guardian(202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