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填答 生育議題調查問卷
各位朋友,台灣女人連線欲調查民眾對於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生產計畫、母嬰親善環境與產後照護機構等生育議題的經驗和意見,作為政策倡議之參考,誠摯邀請您填答。
不分性別年齡皆可填答生育議題現況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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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將以不記名方式處理,敬請安心填答。您的每一項答案,都將成為改善女性生育環境的重要依據,感謝您的參與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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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會前會
第20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主題:生育大小事‧國事家事女人事
多年來,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針對「生育議題」有過多次討論,期待促進相關政策的完整規劃與落實。其中,「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終於在2015年底立法通過,而生產計畫及友善生產環境則遲遲未能落實。因此,2017年的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以「生育大小事‧國事家事女人事」為主題,針對三個議題持續關注女性生育相關政策。
首先,在台灣女人連線13年的堅持推動下,「生產事故救濟制度」已於201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未來女性的生產風險由國家承擔。這是由國家承擔女性生產風險的世界首例,為女性權益的一大進步。然而法案上路時間尚短,多數民眾仍不知曉此保障內容,有宣導之必要。
其次,是關於生產計畫的推動與落實。醫學的進步雖然降低了生產風險,但也讓女性在生產過程中失去發言權。生產計畫的核心精神是孕產婦、家屬與醫事人員溝通、合作,讓女性有自主性地參與,但它不等同於提供個人化的生產方式。產婦的自主性參與是指在充分了解生產過程、生產風險與相對應的醫療處置選擇後,以「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與醫療專業合作,作出選擇,減低過度醫療。除了可幫助產婦理解生產時身體將會發生的變化,在面對突發狀況時,產婦及家屬亦能降低驚慌情緒、理解醫療處置,有助醫病關係的和諧。但經過多年與醫界及政府單位的溝通,生產計畫的具體內容與執行方式卻仍無共識,有待政府強力支持。
最後,是母/嬰親善環境的重建。為了推動母乳哺育,政府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成功哺餵母乳的十大步驟」訂定出認證基準,自2001年起推動「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計畫」,評鑑認證母嬰親善醫療院所。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平均每5個新生兒有4個是在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誕生。這看似成功、溫馨的政策,實際操作上,因為評鑑制度要求提升母乳哺育及母嬰同室率,出現醫療院所為求良好評鑑成績,以幾近強迫的方式要求母親配合的現象,忽視母親的需求、選擇與自主性,對母親並不親善。近年來,台灣女人連線接獲許多女性投訴政策不當,試問當母親面對巨大身心壓力時,如何能「親善」嬰兒?結果是母、嬰皆不親善。事實上,近年來針對母乳哺育政策,國外已有諸多反省與修正。政府應積極面對並檢討「母嬰親善」政策,尊重媽媽哺育的自主性,從無形的情感支持至有形的育兒措施,建立友善的母、嬰環境。
面對這些生育議題,不論是新興的或是需要修正的,應該有更多的宣導、檢視與討論,而民間的參與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關於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
會前會行動一:生育議題問卷調查
為調查民眾對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生產計畫、母嬰親善環境與產後照護機構等生育議題的經驗和意見,台灣女人連線進行兩項問卷調查,邀請民眾填答,以作為政策倡議之參考。
不分性別年齡皆可填答生育議題現況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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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會行動二:「生育大小事‧國事家事女人事」座談會
為促進「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宣導、推廣「生產計畫」概念、以及反省「母嬰親善」之政策內涵,台灣女人連線與各地婦女團體、醫事團體及民間團體等組織合作,於全台辦理11場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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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 2016年6月30日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是指生產發生事故時,由國家設立的基金救濟受害者,以承擔女人生產風險,降低醫病對立。
Q:哪種生產事故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因生產所致產婦、胎兒(33週以上)或新生兒(出生28天內)之死亡或重大傷害者,不論事故是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
所謂重大傷害是指身心障礙中度以上、子宮切除致喪失生育功能者。
Q:要如何申請
在生產事件後兩年內,產婦(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資料向衛福部申請:
* 申請書
* 孕婦健康手冊
* 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助產機構之病歷摘要或紀錄
*
孕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死亡(死產)證明書
*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
若非當事人申請,則需另附申請人與受害者之關係證明,也可以填具委託書,委託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Q:救濟金額是多少?
死亡給付:產婦最高200萬元
胎兒或新生兒最高30萬
重大傷害:極重度障礙最高150萬
重度障礙最高130萬
中度障礙最高110萬元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最高80萬元
Q:對於申請結果不接受者,要如何?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可以
1、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提起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半年內提出)或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2年內提出)
Q:在和醫療院所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生產事故救濟金是國家編列預算承擔產婦生產風險,所以無論你是否領取救濟金都還是可以和醫院調解。
Q:申請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產婦或家屬(其代理人)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
Q:在訴訟中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不得申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Q:領取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但是你必須將救濟金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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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在婦女團體十幾年的努力下,2015年12月11日立法院通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法案中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設置「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作為補償因生產導致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產婦或新生兒;如果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內,要求醫療院所建立「除錯」機制,從生產事故中找到原因並修正錯誤,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同時為提升產科照護品質。
為什麼要有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一、生育是國家的大事
產婦生產時遇到的風險,包括她個人的體質(如:高血壓)、政府的不當政策(如偏遠地區沒有產科醫師),或是醫療端的問題,如:來自於醫院管理之系統問題、醫師的疏失或是醫療的不確定性。然而,生育是個人、家庭的事,更是國家的大事,當女性頂著生育風險,為了生出社會的人力資源、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時而發生事故,國家應給予相對的照顧。因此,我們認為國家應該設立基金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
二、生產易發生醫療糾紛,對婦女、家屬與社會造成不利
生產關係到母、胎兩個生命的安危及健康,使得產科面臨多重的風險,此外,因為生產不是疾病,一般人較沒有風險的意識,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比較容易造成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時,婦女與家庭或無奈地屈服於醫療體系的強勢及專業詮釋權,或飽受曠日費時的訴訟之苦,遭受二度傷害;而產科醫師也常面臨非理性的抗爭與報復,不但會醫師採取防衛性醫療,也降低了他們及醫科學生從事產科的意願,嚴重影響產科之醫療品質。因此,由政府設立基金,補償事故婦女或其家庭,可減少醫生及產方之間因對立而造成的訴訟,亦可減少防禦性醫療,促成生產回歸自然的過程。
近幾年來,嬰兒出生率不斷下滑,日前政府公布的數字已降至1.1,遠低於歐美國家。政府在制訂各種促進生育措施的同時,應正視女性生育相關的風險,並予以保障。
甚麼是生育事故救濟制度
*
國家設置基金採「無關過失」原則承擔婦女生產風險
由於生產是國家的大事,而婦女生產有其不確定之風險,國家應承擔產婦之生產風險,給予照顧。因此,國家應編列預算,設置基金,如果產婦生產時,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無論是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國家都即時給予補償。
* 醫療機構落實「不責難有責任」的除錯機制
若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當產婦/家屬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不追究醫療行為是否有錯誤/疏失,但要他們負起「除錯」的責任,亦即需對生產事故進行「根本性原因分析」,並制定改善方案,修正可能是醫事人員的疏失或機構系統性的錯誤,避免憾事再度發生,以提升產科照護品質,建立產/醫夥伴關係。
而為確保醫療院所落實除錯機制,「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亦明定政府應檢視醫療院所是否有執行改善方案,對於生產事故亦可進行原因分析並要求醫療院所改善,善盡監督角色之責。
婦女團體對於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的看法
* 一、法案精神應為「補償」而非「救濟」
如果是救濟,相當於是一個社會福利的概念,所以政府則無立場限制人民的訴訟權利,如:
「藥害救濟法」沒有阻卻領取救濟金之民眾對藥商的訴訟。但是,如果是補償,國家同時已經承擔了政府、產婦以及醫療端的責任,因此,政府有立場限制民刑事訴訟。
然「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領取補償金的民眾,不得提起民刑事訴訟,希望藉由醫院內部除錯機制代替外部懲罰,其精神應為「補償」而非「救濟」,故法案名稱應為「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較為適宜。
二、生產事故救濟懷孕週數不宜明定
目前條例中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四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不給付,然以目前立法院的運作狀況,立法與修法都曠日廢時,若於條例中明訂生產事故補償範圍,未來不論是要擴大或縮減給付的範圍,勢必都要修法,造成無端困擾。因此,一般對於給付範圍都會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而辦法通常由以醫師多數組成的委員會來決定,所以在母法中不宜訂定懷孕週數。
初版:200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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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等待12年了 不要再讓母親希望落空--請盡速通...
台灣女人連線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等待12年了不要再讓母親希望落空
----請盡速通過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新聞稿
近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醫糾法)草案遭到醫界大動作的反對,此法未來立法路途坎坷,而婦女團體長期所推動並希望獨立立法的生產風險補償機制,因為被併入此法也變得遙遙無期。
事實上,生產事故補償機制應獨立於一般醫療事故的處理,因為:生產和生病不同。女人生產不但是個人的事,更是社會、國家的事,它和國家的人力、國民的健康與國家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然而女性於生產過程中不是沒有風險的,當女人背負這樣的使命而冒風險及付出時,國家應該要承擔這個風險;再加上因生產面臨的是兩個生命,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更容易造成醫療糾紛。產科醫生因此不願意接生或採取防禦性醫療,造成生產時有過度醫療化及浪費健保資源的現象。因此婦女團體自2003年起即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設置「生產風險補償基金」,當發生生產事故時,即予婦女補償,以舒緩傷痛,降低與醫師的對立,避免婦女及其家人承受糾紛或訴訟之二度傷害。
在婦女團體多年的推動下,2012年衛福部推出「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簡稱「補償試辦計畫」)。截至2014年10月底,試辦計畫成果如下:
1、核予補償案件數共計174件次,佔申請數的83%,沒有審核通過的事故皆與生產無關。
2、補償總金額為1億7000萬元,平均每年補償金額約為6千萬元,遠低於預期每年3-4億的預算規模。
3、產科醫療鑑定案件數下降70%,沒有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已補償案件僅有兩件再提出告訴。
4、婦產科醫師招募亦從101年招收比例72%上升到103年94%
然目前試辦計畫仍有下列的不足:
1. 計畫無法涵蓋所有婦女
受制於經費來源,申請與受償的主體是參與試辦計畫的醫療院所,而非婦女,導致某些狀況下發生的生產事故,婦女無法得到補償,尤其是偏鄉婦女,例如:在醫療院所以外的場所生產、就診的醫療機構未加入試辦計畫,或是醫療院所無意願與產婦/家屬調解等。此有違國家對於全體婦女生產風險保障的初衷。
2.
審議會不作有無過失的認定與鑑定,無法達到改善醫療品質之目的
由於擔心審議會之審查報告被當作法院裁判之基礎,審議會僅作是否「與生產有關」的給付認定,不作生產事故有無過失的認定或鑑定,因此無法由事故經驗來除錯,以達成「有效改善、促使醫療品質提升」之計畫目的。
3. 無法源基礎,試辦計畫財源不穩定
目前試辦計畫乃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然在政府財政困難下,多項原應公務預算之計畫改由基金支出,如:醫事人員教學訓練費用,排擠其他既定計畫的預算,也導致醫療發展基金將首次出現赤字的窘境。未來
無法源依據之「補償機制試辦計畫」,恐將面臨隨時停擺之不確定性。
綜上可見「補償機制」確有達到及時補償、降低醫病對立,減少訴訟,避免民眾免於訴訟之苦的目的,且對於解決婦產科醫師招募不足之情況亦有幫助。然因為沒有「法律的授權」,補償財源不穩定,且對於審議的內容無保密的保障,無法發揮「要真相,不責難」的精神及「惠及所有母親」的初衷。因此,應予與法源基礎,真正落實保障婦女的健康權益。
近幾年來,「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問題,而產科醫師凋零、生產過度醫療化等問題亟待解決。目前生產風險補償機制已試辦三年,各界對於運作方式已有共識,因此,在「醫糾法」草案還缺乏社會共識時,我們呼籲這個等了12年的生產風險補償機制應分開單獨立法,並作為未來其他醫療事故補償機制立法之先驅政策!
附件一
依事故案發生日期
年度
件次
101
116
102
77
103
52
合計
245
附件二
核予救濟案之類別分析(至103年底10月底)
死亡
極重度障礙
重度障礙
中度障礙
未鑑定
累計
產婦
49
7
3
1
0
60
胎兒
25
0
0
0
0
25
新生兒
58
7
9
13
2
89
總計
132
14
12
14
1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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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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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衛福部「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
2012年10月1日衛福部開辦「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期望透過補助醫院和解金的方式,鼓勵醫療院所與病患和解,改善醫病之間的緊張關係,進一步解決產科醫師流失的問題。
試辦計畫內容
1. 補助案件範圍
在生產過程中,醫事人員已依其專業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使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鎖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
2. 試辦期間
101年1月1日起所發生之生育事故。預計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通過後停止辦理。
3. 排除條件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5)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4. 補助和解金額
和解金的補助上限按事故嚴重程度有所不同:
生育事故項目
補助金額上限(單位:新台幣萬元)
孕產婦死亡
200
胎兒、新生兒死亡
30
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
150
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
130
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
110
注意事項
1. 先和解,後補償
符合上述條件者與醫療機構和解後,由醫療機構向衛福部申請補償金。
2. 補助對象為參與試辦計畫的醫院
原先提出政府提供生育事故補償事故的初衷,是希望能夠直接補助給產婦和家屬。但由於沒有法源依據,導致經費來源受限,因此,試辦計畫所能夠補助的生育事故必須限定「在醫療院所內發生」之事件,且就診的醫療院所須為申請加入此計畫之機構。
3. 試辦計畫的缺陷
試辦計畫立意良善,但是這種政府透過補助醫院「間接」補助民眾的作法無法照顧到所有有需求的婦女,例如偏遠地區的婦女、來不及至醫院生產或是生產的醫院未加入該試辦計畫的婦女皆無法受惠。
延伸閱讀
生育風險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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