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真的需要粉紅小藥丸?
2015年8月,美國食品藥物管制局(FDA)通過了「Addyi」的上市申請。這項於製造抗憂鬱藥物過程中被意外研發出來的新藥宣稱能改善女性的性欲減退症(hypoactive
sexual desire
disorder,HSDD)。考量到目前市面上為數眾多的性功能障礙藥物皆只適用於男性,支持此藥的藥商與民間團體將FDA的核准視為「女權主義」的勝利。不過,仍有為數不少的婦女團體與專家學者對於此藥的上市表達疑慮。
雖然此藥以「女性威而鋼」的別稱廣為人知,好似能像威而鋼造福男性一樣讓女性的性慾減退症方便有效的在彈指間獲得解決,但事實是,它終究不是威而鋼!不論是運作機制或服用方式都與威而鋼大大不同。威而鋼是幫助男性海綿體充血以解決勃起機能障礙的藥物,與性慾無關;於性行為前一小時服用即可。但是Addyi的運作原理卻是透過刺激大腦釋放化學物質來影響女性的情緒與性慾;由於藥物作用於腦部,因此Addyi必須每日服用,且要持續數周至數月,才「有可能」看到其所宣稱的效果。
而除了藥效無法保證之外,另一備受質疑的是其安全性未有足夠的實證依據。目前已知Addyi會造成低血壓、暈眩與使人疲勞等嚴重副作用,且與其他物質(如酒精、生育控制藥物)之間的交互作用不明;過去更有研究指出會提高乳癌的患病風險。但至今藥廠仍未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足夠的研究數據證實其安全性;藥商所提的飲酒安全性測試中,25名受試者僅有2名是女性,並不足以具備代表性。
事實上,女性性慾減退症究竟是不是真的存在都是一項極大爭議。美國心理治療協會已於2013年將性慾減退症由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刪除;且許多相關研究都證實女性在親密關係中的情緒與慾望表現,受到伴侶、社會觀感、文化價值觀等因素的多重影響,是多元且複雜的,而非單純生理上特定物質分泌狀況所決定。期待Addyi能夠為女性帶來如同威而鋼改變男性生活的震撼效果,無非是否定了女性的情緒與情慾多元性。
另一方面,從現有的醫學論述中,更可以看出女性情慾發展被不當的解讀及對待。試問,何以性慾低落是一種病症?!女性不想發生性行為為什麼是一件需要被「治療」的事情?這與男性想從事性行為卻力不從心的性功能障礙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或許恰如經前/經後症候群、產前/產後憂鬱症,女人的情緒變化在男性主導的醫療論述中被疾病化一樣,女人的慾望生成如何,也成了一種依男性標準而言需要被診治的病。
本文刊登於2015年8月29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女人真的需要粉紅小藥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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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紅小藥丸」闖關成功-行銷戰勝醫學?!
美國食品藥物管制局(FDA)在今天核准了Flibanserin(俗稱女性威而鋼)的上市申請,這項於製造抗憂鬱藥物過程中被意外研發出來的新藥宣稱能改善女性的性欲減退症(hypoactive
sexual desire
disorder,HSDD);新藥的名稱為Addyi,而根據藥商Sprout
Pharmaceuticals,
Inc.(Sprout)的官方訊息,在今(2015)年的10月17日,女性就能購得此藥。
FDA核准Addyi上市的決定引起嘩然,許多學者專家對於該藥仍持保留態度。事實上,專家還沒有辦法完全明瞭何以有些女性會經歷性慾減退;同時,對於Addyi是如何運作以促進女性性慾一事也尚未有肯定的答案。但是,顧問委員會表示,由於今年6月聽聞許多支持團體對於女性患者受HSDD所苦之情緒性描述,因此,即便藥效有限,委員們終於以「有總比沒有好」的心態決議通過。
美國國家婦女健康網絡(The National Women’s Health
Network)對此相當不認同,在2010年與2013年的審查過程中,她們便已向FDA表示該藥的有效性與安全性尚存疑慮,當時FDA也聽到了她們的訴求。而今,Addyi可能引起的嚴重副作用-低血壓、暈眩與使人疲勞-仍未獲得解決。且與其他物質(如生育控制藥物、酒精)之間的交互作用也未明確;藥商日前規劃25人參與的飲酒安全性測試當中,僅有2名受試者是女性,不足以具備代表性。
我們同意,若有藥物能幫助改善女性性慾減退的症狀,對於受此所苦的女性將是一大福音。但是,要為了「些微」的改善而拿女性的身體健康冒險,不是我們樂見發生的事。
資料來源:FDA、Sprout、NWHN、Bustle、I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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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2014/04/23 批評脫胸罩 不如檢討社會偷窺心理
日前雞排妹於凱道上的大腸花論壇現場脫胸罩,引起媒體的注意及社會的評論,有人更質疑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當眾脫胸罩到底有沒有問題?
每
個人擁有決定自己衣著的自由,胸罩和外套、裙褲一樣都是衣服,穿脫之間,是很自然的。然而,因為胸罩及內褲是遮蓋身體隱私的部分貼身衣物,間接地變成是個
人私密的一部分,甚至帶有性的意味。因此,當眾脫掉這些貼身衣物,會有意或無意地迎合了社會偷窺慾,也可能讓在場的人們覺得尷尬、不舒服。所以,社會形成
了不成文的共識,認為這樣的行為是不妥當的。
過
去,許多社會運動為了突破禁忌、抗議政府、爭取權益,參與者會採取比當眾脫胸罩更強烈的手段,如裸奔、裸露身體全部或一部分、集體丟胸罩的方式進行,企圖
引起人們對於訴求的關注;母親為了哺育母乳當街解衣,暴露乳房,凡此種種,沒有人會覺得不妥或違法。所以,當眾脫胸罩到底有沒有不妥?這要看這個行為有沒
有必要性及正當性而定。
由此看來,雞排妹要脫胸罩應是她的自由,但似乎並非為了某種特定的訴求,反而可能引來怪叔叔的眼光。然過程中並未露點或裸身,並沒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對比之前陳為廷脫掉上衣裸露上身,社會對雞排妹脫胸罩出現負面觀感,我們會發現社會以雙重標準看待男女的身體,男人脫去T恤,
裸露身體,大家以平常心看待,但當一個女性只是脫掉胸罩而仍著衣,卻必須面對外界批評「負面示範」。因為社會的偷窺心理,而讓女性處處受限,承受的龐大壓
力,這是不公平的。當我們在這樣的父權文化現實下,接受「女性當眾脫貼身衣物不妥」的規範,其實更應該檢討的是社會偷窺的心理、父權社會嚴密監控女體的霸
道,以及媒體為了收視率或打擊特定對象,不惜附和父權的偏見而大肆渲染的行徑。
台灣女人連線 理事長 黃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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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條例答...
Q1.
為什麼要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改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感染者保障條例」?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自七十九年公布至今,經過歷年修正之後,法條架構已相當鬆散,又因為十七年來的醫學進步,對HIV/AIDS瞭解增進許多,原條文當中許多用詞需要跟隨修正。如原法案當中的防治對象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忽略了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尚未發病的感染者,故將法案中的文字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同時,由於社會上對於HIV/AIDS的誤解,常發生歧視感染者的情形,造成感染者在就醫、就學、就業、居住等各方面遭遇困難,在原法條中,卻未給予感染者具體的權益保障,這也使得防治工作的推行更為困難。
因此,在2007年4月20日立法委員黃淑英、王榮璋邀集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感染者團體共同推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修法,提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法,經過多次討論之後,立法院終於在2007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修法,並於7月11日由總統公佈後正式實施。
Q2.
「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在規定什麼?
1.
因應新的防治工作進行,增訂執行減害計畫的相關內容,如主管機關與藥癮者基於防治需要,實施、參與減害計畫,提供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藥癮替代治療等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
於條文當中明確保障感染者權益,增訂主管機關應邀集各界代表,參與推動HIV/AIDS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與權益受損申訴機制。
3.
明訂諮詢與篩檢並行之規定,規定無論強制篩檢或自願篩檢,都應包含篩檢前、後諮詢與告知後同意;同時增訂防治宣導應具有性別意識並含反歧視之內容。
Q3.
我是感染者,「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我有哪些保障?
1. 人格及權益保障
本條例明文保障感染者的人格及權益,若有拒絕感染者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的情形,或未經過感染者的同意即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將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三條)
2. 申訴機制
為能具體落實保障感染者權益,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同時亦應受理感染者權益侵害的協調事宜,並訂定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處理及其他遵行事項的辦法。(條例第五條)
3. 定期檢查及治療
感染者接受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症狀檢查,是權利亦是義務。目前在台灣,只要是在台灣有戶籍的感染者,或受台灣配偶感染的外籍配偶、在台灣於醫療過程中感染的外籍配偶,以及在台居留的無戶籍國民,均可獲得政府提供免費的治療及檢查。(第十六條)
4. 隱私權及就醫權的保障
主管機關若於調查感染者的感染源及接觸者時,有不當洩漏感染者的隱私,或執行方式不當,侵害感染者的人格,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於就醫時,若醫事人員拒絕提供醫療服務,醫事人員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將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Q4. 我已經知道我是感染者,根據「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我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1.
必須接受醫療機構的定期症狀檢查或治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2.
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主管機關也有權調查,這項工作通常是由公衛護士進行,但主管機關調查時必須尊重你的人格,並不能洩漏你的隱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3.
必須向醫事人員告知自己是感染者,在告知後,你的就醫權也受到保障,醫事人員與其機構不得拒絕提供醫療服務。若感染者未告知,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4.
發生性行為時必須有全程安全的性愛措施,並要注意不得隱瞞自己是感染者的事實而與對方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及捐血、捐贈器官或組織、細胞。若有違反而導致他人感染,依法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條例第二十二條)
Q5.
我是照顧感染者的工作者,「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我有哪些保障?
由於感染者除了醫療需求之外,尚有其他社會福利需求,牽涉醫療與社福單位。為能讓各收容或服務機構之工作人員以及醫事人員,因執行職務遭感染時有所保障,本條例明訂從事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因執行職務而遭感染時,服務機關將給予合理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Q6. 當我接受HIV的檢查時,我有什麼權利?
在進行HIV檢驗之前,醫事人員必須先提供檢查前諮詢,並經過你的同意才能對你進行抽血檢查。如果醫事人員違反此項規定,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Q7. 如果外國人感染了HIV,還能留在台灣嗎?
1. 一般外國人
依據本條例規定,外國人若感染愛滋,相關單位將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境。外籍感染者若再度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外交部或內政部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
14 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
2. 外籍配偶
外籍配偶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可以書面提出申覆,感染者得在台提出申覆不需出境。若於出境後發現感染愛滋,亦得於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條例第二十條)
3. 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之感染者,若有二親等內之親屬在台設有戶籍,亦得以書面提出申覆。同樣的,感染者可在台灣提出申覆不需出境。若於出境後發現感染愛滋,亦得於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條例第二十條)
Q8.
哪些人要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吸毒者、販毒者,性工作者、嫖客若經主管機關查獲,均需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若不接受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八條)
Q9.
為什麼浴室業、旅館業除提供保險套要提供水性潤滑劑?
只要是激烈的性行為,無論是異性間或同性間,都有可能產生傷口或造成保險套破裂的風險,使用水性潤滑劑可避免上述情況發生,於性行為時能多一層保障。然而,若使用油性潤滑劑,反而會造成保險套破裂。為避免錯誤使用保險套反而感染HIV,因此鼓勵浴室業、旅館業除提供保險套外,亦應提供水性潤滑劑。業者提供水性潤滑劑可以是有償或無償的,若業者未提供時,主管機關會先令業者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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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 本會對於「孕婦強制愛滋篩檢」之立場
針對2006年11月27日媒體發佈疾管局將要實施孕婦強制愛滋篩檢一事,本會特此聲明:對於疾管局此項政策,本會持保留態度,以下是我們的立場:
一、由於「強制」是剝奪人民的自由,因此政府要採取任何「強制」的政策之前,都應該有「民主」的討論機制,決策過程應該找婦女團體、人權團體等公民團體共同討論,而不是政府說了算。
二、目前愛滋寶寶篩檢已達97%,是否還需要「強制」篩檢?一旦強制篩檢是否就能達到100%的篩檢率?其成效為何?以上問題疾管局應該要說明,拿出具體的數據。
此外,既然在自由選擇之下已有97%的婦女已接受篩檢,表示政府如果做好告知的義務,讓婦女瞭解篩檢對於自身與胎兒有益,絕大多數婦女是會主動接受的,因此,政府的責任應該是要讓婦女能獲得充分的資訊,而不是用「愚民」的態度來看待女性。
三、如果疾管局是想要藉由強制的方式來找到毒癮媽媽,有沒可能達到目的?這些媽媽可能連產檢都不作,那麼強制的意義何在?
無辜被生下來的愛滋寶寶的確可憐,但是我們也擔心:一旦採取「強制」篩檢是否會更「污名化」愛滋病,社會大眾是否會更誤解愛滋病?因此,目前我們對於是否要強制篩檢採保留態度,希望政府能透過更多的討論讓政策更為成熟,真正能確保每一位國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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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處女迷思千年戳不破?!」(新聞稿)
「處女迷思千年戳不破?!」
拋開處女魔 作自己身體的主人
日前王姓女子因婦產科內診導致處女膜破裂,因身心受劇烈創傷而向院方索取500萬元的賠償。其實類似的醫療糾紛在2003年年底也曾發生過:北市一婦產科黃姓女醫師,因業務過失破壞了患者的處女膜,被判刑6個月。更早在1999年時,一些沒有性經驗的女性因為資訊不足,作子宮頸抹片檢查時造成處女膜破裂,更引起媒體一陣騷動,並出現「6分鐘誤一生」的報導。這些事件除了顯示出醫病關係連最根本的溝通及尊重都出現問題之外,更凸顯了當女性健康碰上「處女膜」時的尷尬處境。但是在我們對這些事件的受害者深表同情時,卻忽略了躲在事件背後真正壓迫女性的的元凶——根深蒂固的「處女情結」迷思。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表示:基本上,處女膜的存在並沒有任何實質上的作用,對於女性身體的健康沒有任何意義,然而這層薄膜卻能夠在女性的心理造成如此巨大的約束及傷害,主要原因在於社會賦予它「神聖」的意義,讓處女膜凌駕女性本身的主體性,而成為女性最珍貴的東西,並藉此壓抑女性的情慾自主發展。
台北市女權會副秘書長張明怡也表示:聽起來似乎不可思議,但時至21世紀,從外籍配偶仲介公司的「處女品質保證」廣告;人造處女膜手術的出現,以及網路上一片一千元的處女膜,在在表現出這種壓迫女性的父權價值依然根深蒂固。追根究底,許多男人至今仍然視女人為自己所擁有的財產,而處女膜的「原封包裝」證實這個女人不是別人「用」過的「二手貨」。
立委黃淑英則認為「處女膜」對於男性與女性沒有實質的意義,但對於女性的身體卻會造成傷害與不便。許多女性因為怕破壞處女膜而不敢做內診、子宮頸抹片,直接影響到女性的健康。再者,處女膜情結還會造成女性在行動上的諸多不便,以衛生棉條為例,在國外,由於衛生棉條讓女性在經期時,擁有更多的行動自由,廣受女性的歡迎,而台灣女性卻因為「處女」情結而怯於使用衛生棉條。
衛生署病人安全委員會蔡宛芬委員認為:醫病關係簡單來說應該是一種伙伴關係,是互相信任與溝通的關係,病人有知的權利,而醫生有告知的義務。而這個事件從醫病關係的角度上,醫師並沒有盡到妥善告知及溝通;此外,當病人表示不舒服時醫師就應該停止當下的行為,而非只是一味要求病患不要亂動。但社會的「處女情結」觀念,的確也可能使男醫師面臨一個困境:到底要怎麼解釋才能讓婦女充分瞭解卻不會造成女性醫用者有性騷擾或歧視的感覺?由護理人員告知或內診書面說明書的方式來處理應該可避免此種難處。
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謝卿宏醫師認為,這次事件其實也是醫療品質的問題。醫師也是人,如果在門診量大、看診時間太短的情況下,有些醫師態度不佳甚至出錯多少是難免的,但醫師自己本身還是要先學會道歉。針對此次事件,醫生應該顧及病人的感受,當病患感受不舒服時要尊重病患的感受,畢竟病人是有感覺的人,而非機器。此外,謝卿宏醫師也提到了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身為一位婦產科醫師,謝卿宏表示如果不做內診檢查就做治療行為並不完整、且如同是亂槍打鳥,如果病患拒絕內診,以對醫療品質的要求,他會拒絕繼續該醫療行為、並建議病患退診。
此次事件再一次凸顯女性仍受傳統貞操觀念的箝制,因而造成其心理極大的傷害。事件中王女士長期生長在這種道德觀的社會結構之下,會因為自己的處女膜無故破損而心理受創,我們非常能夠理解,也深表同情。然而我們認為,事件背後真正的元凶其實是父權體制下千年戳不破的「處女情結」迷思。我們呼籲女性作自己身體的主人,更應以集體力量打破將女體商品化與壓抑女性情慾的枷鎖--「處女情結」。為了要戳破千年妖怪處女魔,我們發起台灣女性使用衛生棉條運動!鼓勵女性多使用衛生棉條,用具體行動拋開處女膜迷思
、重新認識自己的身體、並取回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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