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優生保健法
2004-10-17
人工流產(人工中止懷孕)
當妳發現自己意外懷孕,這時要不要將孩子生下,可能是妳面臨的人生重大選擇之一。在妳做決定時,妳可能會有經濟狀況、生涯規劃、心理、家庭因素等種種的考量。妳或許會找親朋好友商量,或是與社工或諮商師諮詢。不過在這裡我們有一些事情要提醒妳:
人工流產到底合不合法?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懷孕的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施行人工流產(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其中較常被援用的為第九條第六款「因懷
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施行人工流產。不過這個條件卻有但書:若妳是已婚的婦女,必須要有配偶的同意;而若妳是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女,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至於成年的未婚者,並沒有相關的限制規定。
目前在實務上,青少女的人工流產,常因為不敢或無法告知父母,因而發生自行購藥服用或尋求不合格醫師協助的情形,有時會危害到自身的健康或甚至生命。我們建議青少女最好還是告知父母,一同尋求合法安全的解決方式,若覺得有困難,可以請學校老師或社福機構的社工員協助與父母的溝通。
法律上規定人工流產可以於懷孕二十四週內施行。屬於醫療行為者,則不在此限。不過實務上大多還是以十二週為基準,超過十二週因為胎兒較大、手術較複雜,一般醫生較不願施行。若沒有遵照上述規定而被舉發,則妳自己本身有可能觸犯刑法自行人工流產罪,而替妳實施手術的醫生,則有可能有加工人工流產罪。
什麼是人工流產?
人工流產的方式可分為手術中止懷孕和藥物中止懷孕,各別的流程與適用時間如下--
一、手術中止懷孕
依妊娠週數以及胎兒大小而有所不同
1.(D&C)
真空吸引術:在懷孕十四週內,用管子接在吸引機或吸引瓶,將子宮內的胎兒吸出。
子宮擴刮術:在懷孕十四週內,有些婦女會需要用擴陰器將子宮頸擴大,然後用刮匙進行子宮內膜的刮除。
真空吸引術及子宮擴刮術通常是合併使用。
2.引產
在懷孕十四週以後,使用藥物(靜脈注射催產素;羊膜腔內注射高滲透性的液體;羊膜腔外注射前列腺素等)刺激子宮收
縮,逐漸讓胎兒脫離子宮分娩出來。
二、藥物中止懷孕
目前主要的中止懷孕藥物是RU486,RU486主要的作用是讓體內的荷爾蒙無法發揮功能,使懷孕的過程無法繼續、造成流產。此外,再輔以使用前列腺素(如Cytotec)幫助子宮收縮,以順利的排出胚胎。
如何安全地使用RU486?
在服用RU486前需先以超音波檢查,確定沒有子宮外孕、懷孕的週數、受孕的位置。第一天先服用RU486,48小時後再服用前列腺素。一般來說,胚胎會在6小時內排出,少數狀況會延遲至一週內排出。必須注意的是,使用藥物中止懷孕可能會發生不完全流產的情形。因此,十五天後應該要回診,確定是否完全流產。若妳服用此藥後,有大量出血的情形,一定要馬上就醫。無論如何,為了妳的健康著想,請不要自行購買藥物服用,一定要由合格的婦產科專科醫師指示使用。
RU486適用的時間是在懷孕7週內,並且沒有下列情形及病史:子宮外孕、心臟病、高血壓、氣喘、肝功能不佳、糖尿病、抽煙酗酒、年齡超過35歲及過敏體質。使用RU486的副作用包括了:嘔吐、噁心、出血、疲倦、發燒、腹瀉..等。
一個兩難的困境
談到人工流產的議題,不可避免的會碰到人工流產是否應該合法化,或是在何種條件下合法化的問題。在美國,人工流產選擇權和胎兒生命權的爭議一直相持不下;而在台灣,人工流產雖已合法化,但近來反人工流產的團體,則主張要嚴格限制人工流產的條件(即取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且增加婦女必須接受諮商與思考期的規定)。
反人工流產者常以「血淋淋的墮胎」及「維護婦女身心健康」為由反對人工流產的合法化。我們的確不忍見血淋淋的人工流產,然而,女性若因被迫結婚生子,其所要背負的心理困擾,或孩子本身面臨的壓力與社會歧視所造成的心理問題,是我們更不願意見到的血淋淋的人生。
此外,女性在人工流產時所面臨的心理壓力,一部份固然來自於自我心中的罪惡感,但大部分卻是社會對於未婚懷孕的道德歧視,或是以嬰靈說恐嚇婦女而來,當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時,可以尋求專業的協助,或是信仰的安慰,但不要過份自責,重要的是應注意避免再度發生非預期的懷孕!
人工流產牽涉到的,不止是胎兒的生命,也是女人及出生的孩子的生命發展、生命尊嚴的問題。當我們談尊重生命的時候,應該同時有胎兒、女人及孩子三者的考量。
女人作為一個生命的孕育者,應有最基本選擇的權利。
我們尊重生命,因此我們希望每個孩子都在期待中出生、在期待中長大!
延伸閱讀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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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7
【政策】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人口過剩問題」及「強國強種」之目的而讓人工流產合法,並非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在國外,人工流產議題牽涉到「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人工流產之現行規範:
依據刑法的規定,人工流產是不合法的行為,但如果合乎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下列規定則可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婦女若已婚要實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即所謂的父權條款),若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則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若因前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及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人工流產修法歷程及現況:
1999年,罕見疾病患者要求將罕病納入優生保健法之適用範圍內,開啟了第一次修法的討論,而婦女團體及宗教團體也希望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並修改法案內容。
2003年,天主教聯合其它宗教團體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並請立委江綺雯提案,要求刪除第九條第六款,同時要求婦女需接受強制諮商及六天思考期,幾乎全面關閉婦女人工流產的管道,引起婦女團體強烈反彈。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權會則提出婦女團體版本的「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涵蓋生育健康照護及教育、友善生產環境、生育風險補償基金、尊重女性自願人工流產的選擇權等,獲得數十個婦女團體共同連署,並請立委高明見提案。
同年,衛生署亦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的版本送入行政院院會,此版本較為接近婦女團體之立場,但8月新上任的衛生署陳建仁署長以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為由主動撤回該案,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再送至行政院。當版本再度送進行政院後,陳其南政委曾召開一次會議討論,但由於仍有許多爭議,因此未有定論。
2005年基於屆期不連續之原則,宗教團體版本由第六屆立委林岱樺與楊麗環再次分別提案。林岱樺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且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楊麗環版本除在人工流產前加入六天思考期及強制諮商,並增加生育補助、托育設備及育嬰津貼的給付等,更特別將「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新增至優生保健法。婦女團體提出提供婦女全面生育照護之生育保健法修法版本,於同年9月請立委黃淑英送入立法院。
2006年10月18日行政院於院會通過修法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由於攸關婦女權益的法案卻未經行政院婦權委員會討論就直接定案,引起婦權會李佳燕、蘇芊玲、黃長玲及謝臥龍等四名委員強烈抗議,並以辭職表達不願為政院背書的立場。12月11日立法院召開修法公聽會,宗教團體、婦女團體、醫師、學者及人權團體等皆到場展開激烈對話,亦有學生團體在場外抗議宗教團體版本。當日下午立院僅審至第8條,未討論爭議之條文。2007年1月,立法院欲再度審議優生保健法,但最後由於開會人數不足流會。
2008年,宗教團體版本由第七屆立委楊麗環繼續提案,仍維持六天思考及強制諮商的規定,但已不見要求婚前守貞的性教育內容;立委林岱樺版本因屆期不連續所以不審查。婦女團體版本則由立委黃淑英再次提案。
2012年,第八屆立委屆期已送入立院的修法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楊麗環版本、改由立委吳宜臻提案的婦女團體版本、以及立委賴士葆版本。立委賴士葆版本中,將第九條第四款之醫學理由增加要求須有相當之醫學證據可支持;第六款則更嚴格要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需經二名以上醫師或一名醫師及一名心理諮商師診斷確有相當理由。
自2007年1月的委員會流會後,至今由於爭議過大,立委及婦女、宗教團體皆未主動積極排定法案審查或進行遊說。
人工流產修法之爭議:
目前,各個版本間最大的爭議處在於:
(一)國家可否強制要求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接受諮詢/商(心理輔導)
宗教團體及行政院的版本皆明確要求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需接受「強制輔導諮商/詢」,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國家的責任應該是提供婦女「諮詢」的管道,由醫師告知婦女完整的人工流產相關資訊,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接受心理輔導的諮商或諮詢。
(二)國家是否可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宗教團體版本及行政院版本分別要求婦女在實施人工流產前要有三日與六日的思考期,婦女團體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都必須再有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國家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過配偶同意
宗教團體版本維持實施人工流產前須經配偶同意,而行政院版本則將需由配偶同意改為需告知配偶。但婦女團體認為,女性應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
我們的觀點
一、以嚴苛的法律規定限制女性人工流產,違反女性身體自主權
雖然衛福部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事實上,當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與先生一同討論共度難關;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
其次,當男朋友/老公用生氣或分手威脅時,有多少女人依然能拒絕發生不想要的性行為?如果男朋友/老公不想帶保險套時,又有多少女人有能力/權力要求對方戴上以避孕或避病?女性在還未走到面臨懷孕、決定要人工流產之前,與男性伴侶間的情感關係可能早就處於權力不對等的狀態,女人沒有百分之百拒絕發生性行為與避孕的能力。若再發生非預期懷孕,卻還得被迫面對外界要求她生下孩子的沉重責任與壓力。
因此我們認為,女性一旦決定實行人工流產,國家法律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不應再設下重重關卡阻礙女性的權利,甚而危害女性的健康。
二、強制諮詢/商與強制思考期歧視女性的思考與決定能力
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應該強制諮商的規範及思考期的規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WHO,
2003),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不顧婦女意願、強制婦女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行為,且嚴重侵犯人權!
不管是成年、未成年,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她已經時時刻刻都在思考著這個問題。根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2006年針對有人工流產經驗之婦女所做調查,在647份有效問卷中,有79.13%之婦女,從知道懷孕到決定人工流產,至少都已思考四天以上,甚至52.7%的婦女至少思考一週以上;而到實際去求醫,66.82%的婦女又再經過四天以上的思考。所以,事實上,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許多婦女因為再三考慮,常是拖到懷孕快三個月時才決定作人工流產,如果到了診所卻被要求必須先回家重新思考三/五天之後才能作手術,除了容易錯過安全期而增加風險,再者,來回奔波對於偏遠地方的婦女亦非常不便。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截至2007年,在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有17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強制諮商,其中10個國家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另外,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當中7個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這些天主教國家都強調尊重生命,反對人工流產,因此會有這些強制性的規定。
宗教團體不斷提出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將會減少人工流產人數,但從衛福部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有無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對於是否能降低人工流產比例無法做因果關係的推論!
三、限制人工流產,將置婦女於人工流產的健康風險中
WHO
2002年的報告指出:「婦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而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範圍有關」。在台灣,優生保健法中規定已婚婦女須取得配偶同意、以及未成年少女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事實上可能會導致這些女性被迫使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方式,如:自行使用RU486、尋找密醫等,因此,我們要強烈呼籲衛福部,請讓台灣女性有一個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四、尊重生命應重視生命的尊嚴與遠景,而非僅在於生命的形式
當宗教團體在高呼尊重胎兒生命的同時,我們不能忽略母親也是個活生生的生命個體之事實,例如:在台灣,許多未婚小媽媽在非預期懷孕生產後停止繼續接受教育、或者在奉子成婚後發生家暴、離婚;單親媽媽生下多個子女,最後因面臨沉重的經濟壓力,而被迫拋下孩子走上絕路。或許對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阻礙胎兒生命發展」是一種罪,但若是一個生命來到世上,無法獲得良好的照顧與健全的成長環境,甚而還使生下他的這位母親深陷於自己的生命困境之中,這將迫使我們必須再重新思考何謂「尊重生命」的真義。
生命的抉擇很重大,很複雜,也很困難,人工流產不應被簡化成扼殺生命的血腥意象,而「尊重生命」更不僅在於生命的形式,應該重視的是生命的尊嚴、期許與遠景。我們要讓每個小孩能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而不是去強迫懷孕女性在非自願、且不利孩子發展的環境下生下孩子,否則將可能造成的是兩個生命的悲劇。
五、降低人工流產應從正確的避孕衛教著手
無論是WHO、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已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
因此,要減少人工流產(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應先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並從宣導及提供正確的避孕及避病觀念著手,讓女人有充足的性知識,並有安排自己性生活、決定要或不要有性行為的能力及權力,而非將部分宗教的禁慾信仰強加在有其它信仰的人身上,或甚至治標不治本地對人工流產加以更多限制。對於非預期懷孕的婦女,我們應提供她們更安全、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自己所選擇的人生,而非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出人生重要的決定。
對於所有的女人來說,人工流產永遠不是女人的第一首選,但女人應有自己決定要或不要的權利。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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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7
人工中止懷孕(人工流產)
當妳發現自己意外懷孕,這時要不要將孩子生下,可能是妳面臨的人生重大選擇之一。在妳做決定時,妳可能會有經濟狀況、生涯規劃、心理、家庭因素等種種的考量。妳或許會找親朋好友商量,或是與社工或諮商師諮詢。不過在這裡我們有一些事情要提醒妳:
人工流產到底合不合法?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懷孕的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施行人工流產(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其中較常被援用的為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施行人工流產。不過這個條件卻有但書:若妳是已婚的婦女,必須要有配偶的同意;而若妳是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女,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至於成年的未婚者,並沒有相關的限制規定。
目前在實務上,青少女的人工流產,常因為不敢或無法告知父母,因而發生自行購藥服用或尋求不合格醫師協助的情形,有時會危害到自身的健康或甚至生命。我們建議青少女最好還是告知父母,一同尋求合法安全的解決方式,若覺得有困難,可以請學校老師或社福機構的社工員協助與父母的溝通。
法律上規定人工流產可以於懷孕二十四週內施行。屬於醫療行為者,則不在此限。不過實務上大多還是以十二週為
基準,超過十二週因為胎兒較大、手術較複雜,一般醫生較不願施行。
若沒有遵照上述規定而被舉發,則妳自己本身有可能觸犯刑法自行人工流產罪,而替妳實施手術的醫生,則有可能有加工人工流產罪。
什麼是人工流產?
人工流產的方式可分為手術中止懷孕和藥物中止懷孕,各別的流程與適用時間如下----
一、手術中止懷孕
依妊娠週數以及胎兒大小而有所不同
1.(D&C)
真空吸引術:
在懷孕十四週內,用管子接在吸引機或吸引瓶,將子宮內的胎兒吸出。
子宮擴刮術:
在懷孕十四週內,有些婦女會需要用擴陰器將子宮頸擴大,然後用刮匙進行子宮內膜的刮除。
真空吸引術及子宮擴刮術通常是合併使用。
2.引產
在懷孕十四週以後,使用藥物(靜脈注射催產素;羊膜腔內注射高滲透性的液體;羊膜腔外注射前列腺素等)刺激子宮收縮,逐漸讓胎兒脫離子宮分娩出來。
二、藥物中止懷孕
目前主要的中止懷孕藥物是RU486,RU486主要的作用是讓體內的荷爾蒙無法發揮功能,使懷孕的過程無法繼續、造成流產。此外,再輔以使用前列腺素(如Cytotec)幫助子宮收縮,以順利的排出胚胎。
如何安全地使用RU486?
在服用RU486前需先以超音波檢查,確定沒有子宮外孕、懷孕的週數、受孕的位置。第一天先服用RU486,48小時後再服用前列腺素。一般來說,胚胎會在6小時內排出,少數狀況會延遲至一週內排出。必須注意的是,使用藥物中止懷孕可能會發生不完全流產的情形。因此,十五天後應該要回診,確定是否完全流產。若妳服用此藥後,有大量出血的情形,一定要馬上就醫。無論如何,為了妳的健康著想,請不要自行購買藥物服用,一定要由合格的婦產科專科醫師指示使用。
RU486適用的時間是在懷孕7週內,並且沒有下列情形及病史:子宮外孕、心臟病、高血壓、氣喘、肝功能不佳、糖尿病、抽煙酗酒、年齡超過35歲及過敏體質。使用RU486的副作用包括了:嘔吐、噁心、出血、疲倦、發燒、腹瀉..等。
一個兩難的困境
談到人工流產的議題,不可避免的會碰到人工流產是否應該合法化,或是在何種條件下合法化的問題。在美國,人工流產選擇權和胎兒生命權的爭議一直相持不下;而在台灣,人工流產雖已合法化,但近來反人工流產的團體,則主張要嚴格限制人工流產的條件(即取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且增加婦女必須接受諮商與思考期的規定)。
反人工流產者常以「血淋淋的墮胎」及「維護婦女身心健康」為由反對人工流產的合法化。我們的確不忍見血淋淋的人工流產,然而,女性若因被迫結婚生子,其所要背負的心理困擾,或孩子本身面臨的壓力與社會歧視所造成的心理問題,是我們更不願意見到的血淋淋的人生。
此外,女性在人工流產時所面臨的心理壓力,一部份固然來自於自我心中的罪惡感,但大部分卻是社會對於未婚懷孕的道德歧視,或是以嬰靈說恐嚇婦女而來,當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時,可以尋求專業的協助,或是信仰的安慰,但不要過份自責,重要的是應注意避免再度發生非預期的懷孕!
人工流產牽涉到的,不止是胎兒的生命,也是女人及出生的孩子的生命發展、生命尊嚴的問題。當我們談尊重生命的時候,應該同時有胎兒、女人及孩子三者的考量。
女人作為一個生命的孕育者,應有最基本選擇的權利。
我們尊重生命,因此我們希望每個孩子都在期待中出生、在期待中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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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1
有需要這麼火急嗎?─請暫緩優生保健法...
立法院衛福委員會又將於四月七日針對江綺雯立委所提出的「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改」草案進行討論。事實上,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江委員的「宗教版」企圖過關,引起民間反彈,在婦女團體及婦產科醫學會的強力抗議下,衛環委員會作成決議:等行政院的修法草案送請立法院之後,再與江委員的「宗教版」併案審議。但是,在行政院版本尚未送達,委員會又將「宗教版」重新排入議程,進行討論,實有違委員會先前的決議。我們懇請立法院暫緩審議,除了因程序問題外,更重要的是,修法必須嚴謹,它要有全面的思考,要有前瞻性。「宗教版」不應作為此次修法為唯一的版本,理由如下:
人工流產議題非僅是從宗教教義來思考:
歐美國家在人工流產議題上的爭議在胎兒生命權或女性自主權的爭執,三、四十年來,一直沒有結論。「宗教版」不但將優生保健法中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依其意願施行人工流產──刪除,更規定既使是因為亂倫或強暴而懷孕的婦女,希望施行人工流產,也必須接受心理師或精神專科醫師二小時以上「生命可貴」的諮商輔導。這種單一的宗教思考,罔顧女性的需求,並否定女性作決定的能力。我們認為:在生命權與自主權的討論之外,我們也應該面對社會現實,將女性的經驗及需求、保障女性身心健康的思考放入修法方向的討論。台灣宗教人士反對人工流產不虞餘力,連神父都進入立法院到處遊說,而在反對戰爭上卻未聽見他們嘶聲吶喊,其重視生命的價值似有雙重標準。
優生保健法不等於「人工流產法」:
優生保健法是一個規範生育健康的相關議題的法律,因此修法的內容應包含生育健康的教育與宣導、女性身心健康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國家的角色及責任等。但是,「宗教版」將優生保健法窄化為「人工流產法」,僅在人工流產上作文章,其修改內容明顯缺乏完整性,並且缺乏遠見。如果將「宗教版」作為修法唯一的依據,恐將危害到女性生育健康權益及家庭、個人的生育計畫。
請給女性一個重視女性健康權益的生育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應以重視女性自主權、強調生育健康教育,並去除「優生」概念作為修法原則。事實上,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早在1999年即要求衛生署要重新修正優生保健法,2000年開始舉辦優生保健法相關的座談會、公聽會,針對已成年女性與未成年少女懷孕的部分進行討論,了解女性生育的健康需求。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因與衛生署在修法上有很大的歧見,故於2002年起手草擬「女人版」的「生育保健法」草案,並至台灣各地舉辦座談會,與地方婦女討論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法案能真正反應婦女的實際需求,並保障婦女的健康權益。
修法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出更多的問題。「宗版版」不但立意不充分,法條修改更趨保守,充滿歧視與偏見,內容前後相互矛盾,並且有明顯的錯誤,顯示出修法草率的態度。一個法案的審議,要花費許多時間及社會成本,所以修法更應謹慎、周延。我們對於宗教人士在行政院與婦女團體版本尚未送進立院前,就急於修法的行為,極為不解:這麼火急所謂為何?優生保健法的修法雖刻不容緩,但也不能粗糙。對於一個衍生更多問題的修正提案,應立即暫緩討論,待衛生署與民間婦女版本送進立院後再一併審查,以期達到立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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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1
[活動] 2003優生保健法青少女人工流產...
一、緣起:
優生保健法於1985年正式通過實施,迄今已接近20年。在這二十年間,台灣的社會環境改變甚大,近幾年來青少女未婚懷孕的問題日趨嚴重,由於青少女多半不敢讓父母知道,再加上她們本身所擁有的社會支持系統相較於已婚女性更形薄弱,以及社會對於青少女懷孕所抱持的譴責式價值觀,使得她們在面對未婚懷孕此一事件時,人工流產成為她們解決未婚懷孕的途徑之一。然而,因為現行優生保健法對於青少女終止懷孕需經由法定代理人的規定,使得青少女只好尋找密醫或自行使用RU486,而這也使她們更容易遭遇到不必要的健康風險並承載了過多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反而使她們面臨了更大的健康風險。
有鑑於此,台灣女人連線擬針對青少女人工流產部分舉行公聽會,邀請實際接觸青少女的輔導室老師、醫師及家長一起針對目前青少女非法人工流產的問題提出看法與解決之道。
二、計劃內容:
座談會將針對家長與第一線的輔導室老師與社工人員分北、中、南三區進行座談,以了解社會對於青少女未婚懷孕及人工流產的看法。
討論議題:
1. 現行優生保健法 V S 未成年人工流產
2.
青少女人工流產,除了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是否應有第三管道
3.
第三管道應由醫生、輔導室老師、社工人員或社福機構擔任之可行性?
4. 諮商或思考期是否有其需要?
三、優生保健法公聽會場次
場次
時間
地點
高雄
2/14下午1:30分
高雄市社會局婦女館一樓演講廳(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
)
彰化
2/20早上九點半
彰化縣縣議會審查室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64號)
台北
2/26下午1:30分
紡拓大樓10樓會議室(愛國東路22號10樓)
四、公聽會結論摘要
第一場 高雄2003/2/14
1. 以青少女為主體的思考:
關於青少女懷孕各相關機制給予的建議為何,青少女自身的意願與健康的考慮為最重要。
2.
關於未成年青少女進行人工流產行使同意權相關問題:家庭功能健全之家庭之未成年少女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家庭功能不彰之青少女增加所謂的第三管道的同意機制。至於如何判斷家庭功能健全與否,法律上如何設計等問題,未有共識。
3.
對於已經懷孕的未成年少女決定墮胎與否相關問題,除了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外,對於家庭功能不彰,或者父母親雙方對於此一事件意見不合,無法提供青少女較周延的支持,因此建議增添「第三管道」作為仲裁、協調,或者代理行使同意權之機制。「第三管道」的機制,與會者得到的共識如下:它的形式可以是由社工人員、教師、輔導人員、青少年門診醫師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委員會,於青少女發現懷孕時即可提供相關的諮詢。若當事人決定進行人工流產,除行使同意權之外,於人工流產後提供一系列的教育與諮商等必要的處遇計劃。如若有醫療糾紛,此委員會與法定代理人應具有同等權力。相關運作的形式,可以於施行細則,作更周全的規範。另外,此委員會的所有紀錄必須對他人保密,以保護當事人。
4.
關於如果必須進行未成年少女進行人工流產相關費用,因為青少女經濟弱勢的考量,如果有必要,建議由政府補助。
5.
加強兩性平等教育/性教育,其中必須包含避孕的相關知識的傳遞,以建立正確的兩性關係。
6.
關於成年年齡是18或20歲,與會者認為必須進行更多的討論,以得出更符應現今社會現狀的結果。
7.
關於處理未成年少女懷孕的思考,應該涵蓋進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以及決定生產兩種。若當事人意願生產,則學校、社會應該提供更周延的環境,使其能繼續其學習生涯。關於此部分可以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
第二場 彰化2003/2/20
1.
在彰化的這場公聽會中,藉由與會者的發言可以明顯感受到城鄉差距大。
2.
當地的衛生局專員、輔導老師及相關社工員都認為未婚青少女懷孕的情況下,施行人工流產對青少女的發展、前途比較好。然而,在中南部地區,許多家長在處理未成年人未婚懷孕時,多半傾向讓孩子結婚,因此會議中輔導老師有家長應接受輔導的聲音。
3.
與會人士一致強調第三管道機制的建立。但是在第三管道的設置上,因為城鄉差距,社福資源分配不均,在鄉下地區可能由於人員、資源配置不足而使青少女找不到求助、輔導單位與相關可利用管道、機制。第三管道該由哪些人選擔任,如何讓青少年獲得此資訊是會議中討論的焦點。
4.
第三管道應承擔多大責任?若是由學校輔導老師扮演第三管道的角色會否因為其需介於學校、家長及青少女之間而使之承受過大壓力?這些都是與會人士關注的內容。
5.
會議中也一再強調事前的預防教育(性教育)相當重要,而且應加重男性的責任。
6.
有建議在制定第三管道之單位時應聽取青少年之意見,在法案細則訂定前應與未成年人對談,以期知道孩子怎麼想,認為得到什麼樣的幫助對自己是適當的。
7.
關於智障者的人工流產問題在會議中也被嚴肅的提出討論。
8.
在會議中與會人士也一致達成共識,贊成以中止懷孕一詞代替人工流產。
第三場 台北2003/2/26
1.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為應社會需求正著手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此次針對青少女人工流產的部份舉行公聽會,就是希望可以綜合各界對此一議題的看法與見解,以做為修法的參考。
2.
現行優生保健法中未成年人人工流產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青少女不敢或無法和家長溝通而私下墮胎的個案。因此與會的各界人士在第三管道的成立的必要性上,大致都可以達成共識。
3.
但第三管道的機制,應由那些專業人士、透過怎樣的方式參與、運作,是大家所關心的焦點。
4.
輔導老師也提出若由輔導老師擔任第三管道將可能使其承受來自學校、家長的壓力。
5.
青少年如何得知第三管道的資訊,如何知道可利用資源何在,也是應被重視的問題。
6.
第三管道諮商的內容應排除個人、機構之色彩(價值觀)。
7.
以中止懷孕取代人工流產一詞,大部份與會者圴同意。
8.
與會人士皆同意重點應放在教育層面上(特別是性教育)。
9.
會議中也有提出由於青少年是經濟弱勢,所以關於人工流產的費用應由政府補助。
五、附:
現行與衛生署修定版優生保健法關於青少女之條文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衛生署修定版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法定代理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在此限。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須由諮商機構或專業人員諮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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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1
[活動] 2003優生保健法修法座談會
主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負責人姓名:理事長黃淑英
貳、 業務實行期間:2003年1至7月
參、 方案執行情形
一、 計劃執行成果
世界衛生組織不斷地宣示,要EMPOWER女性,讓女性獲得充分的資訊以做決定,而「優生」的概念更是早已不合世界潮流,被視為是一種歧視。因此,我們認為:優生保健法有重新修訂的必要性,並應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且應以新生兒的健康、EMPOWER女性為主要原則的健康法案。
有鑑於此,台灣女人連線於92年1月至7月針對優生保健法邀請專家、學者及婦女來討論這部攸關女性健康的法案。希望透過此種方式,一方面將生育保健法的議題帶入公共議題的討論,另一方面,也可使生育保健法的修訂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要及人民的想法。
●座談會時間、地點及合作對象
時間
地點
參與對象
合辦單位
2/19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02號二樓
婦女團體代表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3/20
高雄縣青少年婦幼館(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20號三樓312室)
原住民婦女
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
3/22
納匝肋靈修中心(高峰路111號)
一般婦女
台灣天主教胚芽婦女關懷協會新竹分會
4/8
樹林芳園扶輪社社館(樹林市中華路391號2樓)
一般婦女
樹林芳園扶輪社
4/11
羅東博愛醫院五樓小禮堂(羅東鎮南昌街83號)
一般婦女
宜蘭蘭心婦女聯盟
4/29
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雲平大樓政治經濟研究所五樓
一般婦女/學生
台南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成大性別與婦女研究中心
4/30
高雄醫學大樓(高雄市十全一路100號濟世大樓cs501)
一般婦女/學生
高雄市女權會/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高雄醫學大學兩性平等委員會
7/4
台北婦女中心(台北市忠誠路二段53巷7號7樓)
一般婦女
台北婦女中心志工團
●座談會舉辦情形
這八場的座談會執行期間從2003年二月至七月,考慮此一議題涉及修法,較難引一般社區婦女的興趣,因此,嘗試以「生不生,誰決定」的文宣切入。另外,五、六月份經歷了SARS與優生保健法的立院修法,因此,座談會的內容雖仍以生育保健法為主軸,但因應立院的修法歷程及與會人士的特質,座談會仍會增減、變化內容,:
1.
新竹場由於多為天主教徒,所以在進行討論時,以「墮胎」影片欣賞的方式帶入自願中止懷孕的討論。
2.
在高雄縣原住民場次中發現:原住民婦女對於此一議題較不關心,因此,與會人士比較少,也引發日後與原住民婦女座談議題選擇及方式的思考。
3.
七月四日台北場的座談會,由於女性團体提的「生育保健法」版本已經送進立法院,所以座談會以討論生育保健法的精神為主要目的。
● 座談會結論:
◎成年婦女實行自願中止懷孕部分:
1.
在整個活動過程中,婦女對於生育自主的概念皆能認同,尤其是在婦女自願中止懷孕的權利部分,大多數的婦女都認為,雖然會與先生作商量,但如果意見不一致時,女性應有最後的決定權。同時,在強調女性決定權時,婦女也認為政府或醫療提供者應提供充分的資訊,讓婦女做出真正符應自己需求的選擇。
2.
在討論生育健康時,婦女對於生育問題,不論是自願中止懷孕或是避孕,好像都只是女性的責任,與男性無關表示不解,並認為應加重教育男性,以瞭解其生育的角色及責任。
3.
在對於生育議題的廣泛討論後,與會婦女認為:不宜將「優生保健法」窄化為「人工流產法」,僅在人工流產方面做修正,而應在生育健康上作整體的考量。而「母子保健法」雖立意良好,但排除了不想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以及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角色,故宜採「生育保健法」。全面照顧生育健康之需求與權益。
4.
與會婦女認為,在目前的台灣社會中,無論是墮胎或人工流產一詞都已被污名化,因此,與會者對於將人工流產一詞改名為自願中止懷孕,凸顯女性的自主性,有高度的共識。
◎青少女自願中止懷孕部分:
1.
與會的母親們認為:如何能使這些青少女在必要時,獲得安全且合法的自願中止懷孕比家長們是否行使同意權更重要。因此,大部分的婦女接受未婚少女的自願中止懷孕可經由第三管道的充分諮詢後施行。而中南部的座談會中,亦有人表示,當少女未婚懷孕時,父母更需要被教育及諮商,以免為了成人的面子問題或個人的因素,而危及孩子的前途。為了這些青少女的前途與人生,她們贊同青少女在實行自願中止懷孕時,除了告知父母一途外,對於家庭功能不彰的青少女應增加第三管道的同意機制。但對於第三管道應否行使同意權或僅有諮商權,則沒有一定的見解,但認為第三管道應為專業者,並應捐棄其意識型態。
2.
處理未成年少女懷孕的思考,應該涵蓋自願中止懷孕及繼續懷孕。若當事人意願生產,則學校、社會應該提供更周延的環境及支持網絡,使其能繼續其學習生涯及人生規劃。
3.
加強兩性平等教育/生育健康教育,建立正確的兩性關係,以真正解決青少女意外懷孕的問題。
由與會者的反應,可以看出:現行的優生保健法的確是無法滿足與照顧到婦女真正的需求。
二、 計劃成果評估
1.
藉由舉辦座談會的機會,能直接與各地地方婦女團體與社區婦女直接接觸,讓婦女團體所提出的「生育保健法」版本,能確實再現與滿足婦女的需求。
2.
藉由此一與各地地方婦女團體合作的機會,亦使「生育保健法」版本進行連署時,能迅速獲得各地地方婦女團體的支持。
3. 方案待加強之處:
部分地方婦女團體的動員力比較弱,加上討論的主題比較偏向政策,較無法吸引地方婦女參與討論,未來在舉行類似座談會時,應注意題目與內容的設計,如利用影片欣賞的方式來進行,而事前與地方婦女團體應有更多的溝通,了解地方婦女團體的需求,並協助地方婦女團體。
三、 政策之建議
過去,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常是由上而下的決策模式,而忽略了政策關係人的想法與觀點,尤其是在制定婦女相關政策上常缺乏所謂的性別觀點。因此,在此次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中,雖有將名稱改為「母子保健法」的美意,
但在自願中止懷孕及生育健康教育上,多未能滿足女性的需求。因此,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在制定婦女相關政策時,應多傾聽婦女的聲音,以使政策能真正保障女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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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7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行政院即將通過母子保健法草案,明訂成年婦女若需自願中止懷孕,不需先生簽字同意即可實行自願中止懷孕。我們對於衛生署刪除父權條款,並更改優生保健法名稱的作法表示肯定,但對於衛生署未能全面思考兩性生育健康及青少女自願中止懷孕的問題,將之納入此次修法內容,表示遺憾。
我們有以下的看法:
1.
我們已經深思熟慮,不要再等待:請尊重女性自願中止懷孕的決定,取消三天等待期之規定
女性在面對自願中止懷孕的選擇時,都會考慮她們自身的信仰、價值觀、身心狀況、生活條件等因素,不是倉促間草率的決定,因此,三天的等待期是「多此一舉」,徒增婦女的困擾與不便。
2.
我們要資訊,不要輔導: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而不是「輔導諮商」
母子保健法草案中規定:成年婦女若需實行自願中止懷孕,必須先經由醫師的「輔導諮商」,此舉不但否定了女性做決定的能力,在執行上,亦有多重問題,如:醫師個人價值觀之涉入、醫師需接受專業的訓練……等。其實,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如:人工流產的方法過程風險及費用、人工流產外的其他選擇、社會支持資源等資訊,以利其做決定。
3.
青少女要合法的輔導諮商管道,不要非法暗巷:請增加輔導諮商之第三管道,讓欲自願中止懷孕的青少女有一個合法、安全的人工流產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女懷孕後,近七成會選擇中止懷孕,其中只有二成會告訴父母。青少女不敢告訴父母、父母不同意、父母為加害人、父母失聯等情形,迫使青少女尋求非法、不安全的途徑中止懷孕。為保障青少女的身心健康,應引入輔導諮商為未成年少女另一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管道,以確保她們的健康及安全。第三管道的介入,除了可作為青少女與父母之間的橋樑之外,還可以提供必要的性教育,避免再度意外懷孕,以真正維護青少女的身心健康。
4.
我們要生育健康全面思考的修法,不要狹隘的人工流產法:修法應全面照顧兩性生育健康
修法方向應從整體生育健康方向思考,而不應只侷限於自願中止懷孕等的規定,其中應該包括:生育健康教育、生育健康諮詢的提供、協助生育計畫的落實、孕前與產前檢查、孕產婦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友善的生產環境等。
5.
我們要生育基金,不要二度傷害:設立「生育基金」,以照顧產婦或新生兒因分娩致死亡或永久性機能障礙者
在生產過程中,嬰兒或產婦有時會遭遇傷害甚而生命的危險。而這些傷害往往很難認定是生產的自然風險或是人為上的疏失所造成的。再者,生育醫療糾紛與一般醫療糾紛不同,因為生育雖是家庭、個人的事,但對於國家、社會而言有重大意義。因此,生育的風險不應由婦女或家庭獨自承受,為了保護婦女及家庭免於生產及醫療糾紛之二度傷害,國家應設立生育基金,先提供受害婦女或嬰兒補償,而後再由國家進行責任歸屬的確定及求償。
6.
我們要生育保健,不要優生保健:優生保健法名稱應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將「優生保健法」改名為「母子保健法」雖立意良好,但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責任與角色,也排除了不想作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故宜更名為「生育保健法」。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權會歷經兩年的討論,提出「生育保健法」以取代「優生保健法」,獲得三十個以上的婦女團體及弱勢團體的連署支持,之後並與高明見立委辦公室合作完成最後版本。目前已由高明見、葉宜津、楊瓊櫻、李永萍等六十二位立委連署,於上會期送進立法院。我們要再次呼籲:政府應加強生育保健知識教育,並提供充分之醫療資源、社會福利及支持網絡等資訊,讓個人或家庭計畫生育時,不論是生育、結紮或自願中止懷孕,都有充分的認知及能力,根據其需求、條件、信仰及價值觀等做適當的選擇,讓每個小孩都是在期待中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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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7
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
行政院即將通過母子保健法草案,明訂成年婦女若需自願中止懷孕,不需先生簽字同意即可實行自願中止懷孕。我們對於衛生署刪除父權條款,並更改優生保健法名稱的作法表示肯定,但對於衛生署未能全面思考兩性生育健康及青少女自願中止懷孕的問題,將之納入此次修法內容,表示遺憾。
我們有以下的看法:
1.
我們已經深思熟慮,不要再等待:請尊重女性自願中止懷孕的決定,取消三天等待期之規定
女性在面對自願中止懷孕的選擇時,都會考慮她們自身的信仰、價值觀、身心狀況、生活條件等因素,不是倉促間草率的決定,因此,三天的等待期是「多此一舉」,徒增婦女的困擾與不便。
2.
我們要資訊,不要輔導: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而不是「輔導諮商」
母子保健法草案中規定:成年婦女若需實行自願中止懷孕,必須先經由醫師的「輔導諮商」,此舉不但否定了女性做決定的能力,在執行上,亦有多重問題,如:醫師個人價值觀之涉入、醫師需接受專業的訓練……等。其實,婦女需要的是「資訊諮商」如:人工流產的方法過程風險及費用、人工流產外的其他選擇、社會支持資源等資訊,以利其做決定。
3.
青少女要合法的輔導諮商管道,不要非法暗巷:請增加輔導諮商之第三管道,讓欲自願中止懷孕的青少女有一個合法、安全的人工流產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女懷孕後,近七成會選擇中止懷孕,其中只有二成會告訴父母。青少女不敢告訴父母、父母不同意、父母為加害人、父母失聯等情形,迫使青少女尋求非法、不安全的途徑中止懷孕。為保障青少女的身心健康,應引入輔導諮商為未成年少女另一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管道,以確保她們的健康及安全。第三管道的介入,除了可作為青少女與父母之間的橋樑之外,還可以提供必要的性教育,避免再度意外懷孕,以真正維護青少女的身心健康。
4.
我們要生育健康全面思考的修法,不要狹隘的人工流產法:修法應全面照顧兩性生育健康
修法方向應從整體生育健康方向思考,而不應只侷限於自願中止懷孕等的規定,其中應該包括:生育健康教育、生育健康諮詢的提供、協助生育計畫的落實、孕前與產前檢查、孕產婦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友善的生產環境等。
5.
我們要生育基金,不要二度傷害:設立「生育基金」,以照顧產婦或新生兒因分娩致死亡或永久性機能障礙者
在生產過程中,嬰兒或產婦有時會遭遇傷害甚而生命的危險。而這些傷害往往很難認定是生產的自然風險或是人為上的疏失所造成的。再者,生育醫療糾紛與一般醫療糾紛不同,因為生育雖是家庭、個人的事,但對於國家、社會而言有重大意義。因此,生育的風險不應由婦女或家庭獨自承受,為了保護婦女及家庭免於生產及醫療糾紛之二度傷害,國家應設立生育基金,先提供受害婦女或嬰兒補償,而後再由國家進行責任歸屬的確定及求償。
6.
我們要生育保健,不要優生保健:優生保健法名稱應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將「優生保健法」改名為「母子保健法」雖立意良好,但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責任與角色,也排除了不想作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故宜更名為「生育保健法」。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權會歷經兩年的討論,提出「生育保健法」以取代「優生保健法」,獲得三十個以上的婦女團體及弱勢團體的連署支持,之後並與高明見立委辦公室合作完成最後版本。目前已由高明見、葉宜津、楊瓊櫻、李永萍等六十二位立委連署,於上會期送進立法院。我們要再次呼籲:政府應加強生育保健知識教育,並提供充分之醫療資源、社會福利及支持網絡等資訊,讓個人或家庭計畫生育時,不論是生育、結紮或自願中止懷孕,都有充分的認知及能力,根據其需求、條件、信仰及價值觀等做適當的選擇,讓每個小孩都是在期待中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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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2
「優生保健」?--停止歧視與偏見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將於星期一(12/23)早上審理由江綺雯立委提出的「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此草案未經過社會大眾的討論並取得共識,同時內容極度粗糙不合理,包括嚴格限制了婦女行人工流產的條件,在此情況下,卻還逕行交付委員會審查。表面上說是為了減少人工流產的數量,實際上是藉政府政策之名,推展宗教教義之實,視廣大的婦女權益於不顧,為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及立法委員陳建銘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院暫緩審理此一法案,待行政院或民間團體提出相對版本之後,再一起併案審查,以確保人民健康福祉。
優生保健法立法之初乃為當時人口政策下的產物,其中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剝奪與其優生意涵早已不合時宜,確實有修法的必要。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自1999年起,即屢次建請衛生署依時代進步性思考優生保健法修法的方向。而衛生署終於於去年起,開始召開修法會議草擬修法,並召開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衛生署的版本尚在草擬中,江立委的版本卻逕付委員會討論,這樣的做法令人不解。另外,在此次修法草案中,其實存有幾大爭議:
一
、忽視女性的需求與自主決定權。在現行的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根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的規定,向來為婦女團體所詬病,但此次修法中非但未見改善,反而對於人工流產作了更嚴格的限制,除了取消前述的人工流產條件﹝第九條第六款﹞,並且增加孕婦需接受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輔導兩小時以上,而且還要經過六天等待期的條件,這樣的規定違反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並且歧視女人做決定的能力。
二、
充滿歧視、前後矛盾的修法。草案中先是強調胎兒的生命權,卻又提及醫師若發現胎兒患有妨礙優生疾病、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這樣將優生的價值視為高過生命權的概念,而且還要醫生勸導人工流產,顯示出其充滿強烈歧視的心態。
三
、未成年少女的問題被漠視。法律中規定未成年少女若要施行人工流產,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許多青少女不敢或不想讓父母知道這件事,因而私自服藥或尋求非法密醫,一直是優生保健法面臨的一大問題。近三四年來民間團體內部與衛生署一直就這樣的問題進行討論,均尚未想出一個萬全的解決方法。但此次修法的版本中,完全未提及青少女的問題該如何處理,這是一種毫不負責任的做法。
綜上所述,現有的優生保健法充滿了諸多問題有待討論,包括充滿歧視的優生概念、婦女生育決定權的保障與青少女的問題等。江立委曾批評衛生署的修法速度緩慢,但其實是因為優生保健法修法中的爭議性過大,需要許多細緻的討論,反觀江委員提出的版本,雖然效率一流,但內容卻草率不合理,不但沒有解決原有的問題,反而有更多的缺失。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認為,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概念,應該是要強調婦女及家庭的自主決定權,對於一個生命要不要出生,國家不應該帶頭歧視,強制介入人民生育的決定,認為某些人沒有出生的權利,而是要充分的使人民有權﹝empower
people &
family﹞,提供充足的資訊,讓個人及家庭根據其對生命的看法、對生活的需求以及考量各種社會資源,自主的作決定。生命的優質與否不應決定於生理因素,而是客觀的社會環境。我們希望立法院能有智慧的勾勒出一個符合社會環境改變,並具有理想性和前瞻性的立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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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2
「優生保健」?--停止歧視與偏見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將於星期一(12/23)早上審理由江綺雯立委提出的「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此草案未經過社會大眾的討論並取得共識,同時內容極度粗糙不合理,包括嚴格限制了婦女行人工流產的條件,在此情況下,卻還逕行交付委員會審查。表面上說是為了減少人工流產的數量,實際上是藉政府政策之名,推展宗教教義之實,視廣大的婦女權益於不顧,為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及立法委員陳建銘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院暫緩審理此一法案,待行政院或民間團體提出相對版本之後,再一起併案審查,以確保人民健康福祉。
優生保健法立法之初乃為當時人口政策下的產物,其中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剝奪與其優生意涵早已不合時宜,確實有修法的必要。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自1999年起,即屢次建請衛生署依時代進步性思考優生保健法修法的方向。而衛生署終於於去年起,開始召開修法會議草擬修法,並召開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衛生署的版本尚在草擬中,江立委的版本卻逕付委員會討論,這樣的做法令人不解。另外,在此次修法草案中,其實存有幾大爭議:
一
、忽視女性的需求與自主決定權。在現行的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根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的規定,向來為婦女團體所詬病,但此次修法中非但未見改善,反而對於人工流產作了更嚴格的限制,除了取消前述的人工流產條件﹝第九條第六款﹞,並且增加孕婦需接受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輔導兩小時以上,而且還要經過六天等待期的條件,這樣的規定違反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並且歧視女人做決定的能力。
二、
充滿歧視、前後矛盾的修法。草案中先是強調胎兒的生命權,卻又提及醫師若發現胎兒患有妨礙優生疾病、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這樣將優生的價值視為高過生命權的概念,而且還要醫生勸導人工流產,顯示出其充滿強烈歧視的心態。
三
、未成年少女的問題被漠視。法律中規定未成年少女若要施行人工流產,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許多青少女不敢或不想讓父母知道這件事,因而私自服藥或尋求非法密醫,一直是優生保健法面臨的一大問題。近三四年來民間團體內部與衛生署一直就這樣的問題進行討論,均尚未想出一個萬全的解決方法。但此次修法的版本中,完全未提及青少女的問題該如何處理,這是一種毫不負責任的做法。
綜上所述,現有的優生保健法充滿了諸多問題有待討論,包括充滿歧視的優生概念、婦女生育決定權的保障與青少女的問題等。江立委曾批評衛生署的修法速度緩慢,但其實是因為優生保健法修法中的爭議性過大,需要許多細緻的討論,反觀江委員提出的版本,雖然效率一流,但內容卻草率不合理,不但沒有解決原有的問題,反而有更多的缺失。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認為,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概念,應該是要強調婦女及家庭的自主決定權,對於一個生命要不要出生,國家不應該帶頭歧視,強制介入人民生育的決定,認為某些人沒有出生的權利,而是要充分的使人民有權﹝empower
people &
family﹞,提供充足的資訊,讓個人及家庭根據其對生命的看法、對生活的需求以及考量各種社會資源,自主的作決定。生命的優質與否不應決定於生理因素,而是客觀的社會環境。我們希望立法院能有智慧的勾勒出一個符合社會環境改變,並具有理想性和前瞻性的立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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