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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代孕制度不該草率上路
經媒體報導資深藝人王芷蕾在美國透過合法代理孕母的幫助生下健康寶寶後,代理孕母制度再度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與討論。而這期間,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也準備透過所謂的「公民審議會議」結論,伺機將長年引發爭議的「代孕生殖法」草案推動上路。在公布公民結論(廿九日)的前夕,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簡舒培常務理事、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何碧珍秘書長、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白麗芳處長、基督徒救世會解慧珍執行長、婦女救援基金會康淑華執行長、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執行長等婦女與兒少團體共同出席記者會,除了質疑公民審議會議的設計有瑕疵,會議結論的客觀性或代表性備受質疑之外,並針對目前國健局規劃的代孕制度,提出三聲無奈、五大缺失之聲明,沉重呼籲代孕制度不該草率上路。
兒福聯盟文教基金會陳麗如執行長說明召開此次聯合記者會的目的:一直以來,許多兒童、婦女等專業團體都認為衛生署公布的「代孕生殖法」草案不僅罔顧代理孕母身體自主權,亦不重視兒童權益,但我們不但沒有看到國健局針對這些爭議研擬解決之道,反而打算透過一個缺乏多元專業團體聲音的公民審議會議來作為推動的依據,其粗糙的做法實在令人擔心,這個諸多爭議的「代孕制度」若貿然上路,勢必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因此婦女、兒童團體共同聯合召開記者會,具體提出專業團體針對「代孕制度」質疑,並沉痛呼籲,希望各界能冷靜再想想,千萬不要讓問題多多的代孕制度草率通過。
■無奈一 子宮工具化,造成代孕者身心傷害
女權會簡舒培常務理事表示,醫療科技的植入,使女體成為嬰兒生產線。生命的孕育一旦工具化,女性身體經驗則將被忽視。有償的代孕行為,更顯現委託者與代孕者權力支配不平等。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之下,代孕者的權利容易被剝削,其隱私和健康都將因為外在的介入而失去保障。女權會希望草案進立法院之前,我們能夠重新思考醫療生殖伴隨而來所花費的成本代價。當醫療生殖成為「不孕夫婦傳宗接代」的唯一途徑,這樣的進步反而成為父權的複製以及延續。
婦女救援基金會康淑華執行長也認為,儘管不孕夫妻期望藉由此制度爭取養兒育女之權利,然而代孕女性的身心安全、身體自主權、個人隱私權,以及不被化約為商品等身而為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卻絕不應為此而遭受忽視、剝奪。
令人擔憂的是,代孕者將來要承擔的身心痛苦及風險,更較女性自然懷孕為甚,若開放孕母捐卵,其受孕過程需忍受藥物排卵,即便僅是「借腹生子」也要忍受植入胚胎的痛苦,更需自行承擔因施術而產生的種種危害健康與生命安全的風險,2005年11月,芬蘭研究員在分析20,000名婦女的問卷調查後發現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IVF)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
此外,代孕者亦可能在懷胎十月的過程中,與腹中胎兒產生情感,致使在代孕契約結束後導致分離焦慮等心理壓力。而這些問題,絕非單純透過委託夫妻與代孕者間的一紙契約即可解決。
■無奈二 子宮商品化,階級間剝削情況將更為惡化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認為,從醫療倫理的角度,不能為了救人性命而要求健康的人捐出一個腎臟。那麼,我們是否為了滿足一些人擁有自己小孩的欲望而讓第三者承擔相關風險?台灣到底有多少人有“使用”代理孕母的需求?會不會只是有影響力的少數人?
國外研究指出,即便是禁止商業代孕的國家,絕大部份的委託夫婦也都是社會中上階級家庭,而代孕者則多為失業婦女。這樣的現實,正突顯出代孕制度將無可避免地擴大社會階級的不平等,而令弱勢婦女的子宮,淪為富裕家庭得以消費、使用以繁衍後代之商品。尤其按國健局草案,代孕者資格限制為曾有生產經驗、年齡介於二十至四十歲之婦女,對此規定,我們實不難想像一旦此制度施行後,或將促使許多身陷經濟困境的單親婦女,犧牲自身健康而承接代孕工作。
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執行長亦表示,如果用人工生殖科技解決不孕問題的同時,我們還必須面臨到子宮被化約為工具或是商品的情形。國外的經驗也顯示,擔任代理孕母多是社經地位不高的女性,她們必須要維持生計而選擇從事代理孕母。
■無奈三 代孕制度造成不孕夫妻更大的壓力
雖然有人認為代孕制度是給予這些不孕夫妻「一線生機」,但是代理孕母問題的背後其實隱含女性一定得負責傳宗接代的壓力與社會的期待。有些不孕夫妻可能想要透過代孕者生育,但不可諱言有些不孕夫妻並不想如此,以往這些人只要試過人工生殖失敗後,即可不再強求,然一旦代孕制度通過,對這些人而言無疑是永無止盡的折磨,因為重視血緣的家族長輩可能會逼迫他們換過一個又一個的代母,就是不願意放棄希望,進而對他們造成更大的壓力。
_五大缺失,代孕制度草案罔顧兒童、代孕者權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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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一「我的生命值多少錢?」商業仲介形成代孕剝削
代孕生殖法草案中第二十條載明,代孕契約應無償為之。無償卻又有金錢(營養費、補償費等)來往,無法真的完全”無償”,再加上此次公民審議會議要討論是否要開放商業仲介,完全背離原始精神。
但台灣卻在思考代孕開放商業仲介的可行性,一旦開放,不僅蒙上營利色彩,亦有可能產生像台灣外勞仲介公司,對外勞與雇主形成雙重剝削的問題,仲介勢必為了討好付費者(委託夫妻),符合委託人之最佳利益,而嚴重侵害代孕者與兒童之權益。不可不慎。
■ 缺失二「誰可以決定我活下來?」代孕者、委託夫妻皆可定生死
就目前草案分析,孩子的生命權掌握在多達三個人手上。根據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代孕者尚未因胚胎植入手術而懷孕者,代孕契約可因委託夫妻離婚而終止。而此處胚胎是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第二條)。意味著只要委託夫妻離異,即可隨時終止代孕契約,此規定不僅對代孕者毫無保障,對於即將誕生的小生命也不盡公平。第十四條更是羅列胎兒若經診斷證明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畸型發育之虞,委託夫妻可要求人工流產,而代孕者只要證明繼續懷孕有害健康與生命,或是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代孕者即可決定施行人工流產,孩子的未來掌握在三人手中,生命就這樣被博奪。
■ 缺失三「我的媽媽是誰?」給卵、提供子宮卻毫無關係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代孕生殖所生之子女,從受精卵著床開始即視為委託夫妻之婚生子女,明顯已違背我國民法分娩者為母之規定,草案中卻未見此法律爭議的解決管道。
此外,目前許多國家規定,委託夫妻必須要透過收養或是準收養之法律程序,孩子才是委託夫妻之子,並且准許孕母有一定期間之反悔期。英國甚至不承認代孕契約的效力,規定代孕者在交出孩子前,她都是肚中孩子的母親,她對自己、及所懷的孩子享有絕對自主權。
反觀台灣,著床那一刻起孩子即成為委託夫妻之子,可謂創下世界各國之先例,再加上公民審議會議討論是否要開放孕母之卵子,意味著孕母可能提供了卵子以及子宮孕育生命,在法律上卻跟孩子毫無關係,嚴重物化孕母,對孩子而言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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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四「如果我不如預期完美,你們還會無條件愛我嗎?」
不只是代孕者可能反悔,委託者也可能反悔,生殖科技有其極限,孩子生出來時可能有身心障礙,或是剛生出來時看不出來,但是後來發現發展遲緩或有其他的疾病,這些難題都需要面對。
基督徒救世會解慧珍執行長表示,如果建立健康家庭是不孕夫婦的願望,為何孩子是否有雙親DNA被列為主要條件?如果親子關係必須由血緣開始,那麼當『親生』的孩子被認定不符期望時,有誰會保障他們的權益和福祉?
如果是自己生的,再怎麼怨也只能怨天;但如果是代孕者生的,就多了可以責怪、甚至控告的對象。在訴訟過程中,孩子可能會被排斥,視為瑕疵品,想要退貨。或懷疑是因為代孕者在代孕期間,做了危及孩子的事情,甚至反過來要求代孕者賠償。
此外,雖然草案中第十五條認定孩子是委託夫妻之婚生子女,並規定代孕者、政府、社福機構等第三者可代為申請登記,並視需要給予委託夫妻心理輔導。以避免孩子面臨沒人要的困境,但我們心理輔導資源是否足夠給予這樣的家庭長期支持,令人懷疑。而且能提供事前評估的專業人員更是付之闕如,令人擔憂,未來如果真的開放代孕制度,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評估委託夫妻、代孕者的心理狀態,並做出專業正確的判斷,讓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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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五「我可以知道我的身世嗎?」代母變成隱形人
根據現行草案精神,代孕者基本上只是出借子宮(或卵子)之人,與孩子毫無關係,並且無規定委託夫妻應與孩子討論代孕之事,以及讓孩子與代孕者有所聯繫。生命的孕育本該是自然之事,但為了解決大人的遺憾,卻要”刻意”讓孩子在另一個女性的子宮裡孕育、成長,然後又決定他跟這個孕育他的女性毫無關聯,當孩子慢慢懂事後,他要怎麼理解他的生命是從另一個女性的子宮開始,但那人對他來說什麼都不是,他要怎麼理解、解讀,孕育他十個月的女性有得到了一筆”補償金”?
他要怎麼跟同伴說明他複雜的”身世”?更別說如果大人間有了爭議,孩子注定被迫全盤接收所有不幸的後果。
反觀國外多數代孕者會定期探視孩子,以英國為例依二○○三年的調查,代孕者與委託者有近三成是親友,多數代孕者會定期去探視孩子。代孕者在孩子生命過程還是扮演一定的角色,不是把代孕者當作孵卵器,目的達成後就完全切割開來。
代理孕母來自執著基因、血緣的觀念,也反映出我們對傳宗接代的重視。英國甚至開放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者的身分,讓經由人工生殖生下的孩子在十八歲後,經過心理諮商,就有權得知捐贈者的身分。這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在一九八九年通過的共識,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不管是對他們尋根、自我實現、了解自己的健康,都有一定的意義。但現行代孕草案對此毫無規範,也未提及要有協助兒童的資源。
為了捍衛兒童、孕母權益,與會的兒少與婦女團體將共同發起「生命不可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聯署,號召更多團體、個人能共同響應;除此之外更希望國健局且慢讓問題多多「代孕生殖法」草率上路,應召開公聽會,收集更多專業團體、專業人士廣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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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現況
前言
健康是基本人權,而女性健康的受重視與否,乃是女性權益的指標之一。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十二條中亦明訂,「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消除在保健方面對於婦女的歧視,保證他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計畫生育的保健服務」。然從現況來看,根據婦產科醫學會會員登錄執業地點查詢,目前全台368鄉鎮有156個鄉鎮高達42.39%的比例,是沒有婦產科醫師執業的狀況。為了解偏遠地區女性對健康照護的需求和困境,台灣女人連線於2011年10月份於南投信義鄉、高雄那瑪夏鄉及金門三處辦理「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照護需求座談會」,並結合當地教會、部落組織及婦女團體邀請當地不同年齡層的女性參與。
現況分析
依行政院衛生署照護處界定的山地、平地原住民及離島等66個偏遠地區,對照婦產科醫學會執業地點登錄,高達83.33%的偏遠地區沒有婦產科醫師執業,而山地原住民鄉和離島鄉無婦產科醫師執業的比例也高達86.67%及72.22%,平地原住民鄉也有64%的比例,顯示偏遠地區女性的專科健康照護資源非常不足。
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度各縣市每10萬名育齡婦女之婦產科執業人數表也發現,我國育齡婦女人數為6,289,980人,平均每位執業的婦產科醫師需要負責照顧2655名育齡婦女;以嘉義縣為例,依登記數字嘉義縣只有26名婦產科醫師執業,卻要照顧全縣131,749位育齡婦女,平均一位醫師要照顧5,067人,遠比全台平均多出將近一倍,若跟台北市一位婦產科醫師照顧1577名育齡婦女相比,需要照顧的育齡婦女更整整超過3倍以上,而這尚且不包含其他年齡層之婦科疾病需求,這也再度顯示婦女專業健康照護資源失衡的情況。(為確實顯現城鄉差距,上述之縣市劃分為使用2010年五都升格前之縣市資料)
然,目前衛生署公佈的2009年度婦產科醫師執業人數為2369人,但根據婦產科醫學會2009年登記實際婦產科執業總人數實為2184人;因實際上,較資深的婦產科醫師已不從事與提供婦產科醫療服務、且許多婦產科醫師業已改從事如家醫科、一般科及醫療美容等項目,台灣的婦產科人力目前已被認為是缺乏的狀態,再加上健保給付不公、資源配置不平等問題,使得願意投入婦產科的醫師愈來越少,嚴重影響婦女健康,而首當其衝的便是偏遠地區的婦女。
雖然中央健保局針對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的情況,提出了「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簡稱IDS計畫)以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簡稱醫缺方案)兩項方案平衡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缺乏的問題,根據衛生署提供的資料,在99年IDS計畫48個符合條件的縣市中,孕產婦產前檢查的服務人數共39,154人,件數共計189,124件,平均一人僅做了4-5次的產檢,然就專業角度而言,一般懷孕婦女至少需要10-12次的產檢,顯示IDS計畫對偏遠地區的醫療照顧仍顯不足。
而根據99年度公告實施鄉鎮(區),全台99年度共有75個鄉鎮符合依缺方案的標準,這75個鄉鎮中有59個鄉鎮沒有婦產科醫師,比例高達78.7%,但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的醫缺報告,99年度加入此方案提供巡迴服務的婦產科醫師僅有7名,根本無法提供偏遠地區完整的婦女醫療服務,而這也再次顯示了目前政府對偏遠地區提供的醫療服務與實際需求仍有極大的落差。
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照護需求及現況訪查
為了了解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照護的需求,台灣女人連線於2011年10月前往南投信義鄉、高雄那瑪夏鄉以及金門縣舉辦座談會,並結合當地教會、部落組織及婦女團體,邀請當地不同年齡層的女性參與。根據訪查結果我們發現:
山地鄉婦女預防醫療成效尚可,但整體上仍有改進空間
在預防醫療的部份,山地鄉衛生所善用了偏鄉敦親睦鄰的鄉土民情,透過積極的電話通知提醒,且子宮頸抹片及乳房攝影也都有乳攝子抹車開往當地提供服務,不需特地下山篩檢,能就近提供婦女便利的篩檢服務,因此子宮頸抹片的比例頗佳,從國民健康局子抹報告98年度的資料顯示,信義鄉子抹率高達65.8%,超過全國平均值的55.3%可以獲得驗證;但那瑪夏鄉則有部分婦女表示,雖然乳攝及子抹車非常便利,但不願讓熟識的衛生所人員內診,而這也與那瑪夏的子抹率稍微偏低(40.2%)的結果一致,顯示山地鄉女性健康照護在公共衛生及預防醫療的部份成效不錯,但仍有改進的空間。而金門的醫療可近性較山地鄉佳,子抹率卻偏低,平均34.1%,烏坵鄉更只有3.8%的子抹率,顯見離島在預防醫療的部份似乎應該要再加把勁。
山地鄉缺乏婦科人力及設備環境,無法完整照顧女性特殊需求
在本次座談會我們觀察到,山地鄉衛生所擔任了基本醫療資源中心的角色,但是因為醫療人力、設備的缺乏,民眾在就醫上仍非常不便,且山地鄉衛生所多以內科為主,無法照顧到婦女健康照護的特殊需求,目前中央健保局針對山地離島地區提出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簡稱IDS計畫),雖有提供婦產科巡迴醫療服務,但因山地鄉缺乏相關儀器及設備,尤其是婦科門診需要隱私環境及專業設備,婦女大多還是需要下山就醫診療,顯示巡迴醫療無法提供婦女完整的照護。
婦女孕產檢人力資源不足,緊急生產危機四伏
而在女性健康照護中,生育健康是最受到重視一環,婦女非常需要透過定期的產檢與接生者建立穩定的信任關係以安心生產。然目前政府雖有提供的IDS的產檢服務,但因人力不穩定,每次前來巡迴醫療的醫師不一定是同一位,也非實際替產婦接生的醫師,因此山地鄉婦女仍需舟車勞頓下山定期產檢,生產前需要提早下山待產,若沒有親友支援甚至要冒著緊急生產送醫不及的風險。離島則是因為產科醫師不足,金門目前只有一位長期服務的產科醫師,使得婦女在孕產照護上無法充分獲得照顧。
婦女對當地醫師的信任感不足,增加婦女就醫金錢及時間成本
相對於山地鄉而言,離島取得醫療服務較便利,就醫可近性較高,醫療資源也較為豐富,但是因為離島醫師多為短期派駐,當地婦女對於派駐前來的年輕醫師缺乏信任感,常發生婦女對醫生的醫療處置建議有疑慮,只能自費到本島就醫,除了高額的交通費用,有時甚至會產生住宿的需求,增加許多就醫成本。而山地鄉婦女因存在著當地醫師能力劣於都會區醫師的迷思,加上當地診療環境不佳、儀器設備不足等因素,因此也同樣對當地醫師診療存有疑慮,寧可耗時耗力下山就醫的問題,顯示山地鄉/離島鄉的婦女對於當地提供的醫療服務普遍有不信任感。
婦女自我照護知識山地鄉略顯不足,整體上醫病平等互動關係不佳
同時我們也發現,山地鄉的婦女在女性健康照護的知識上略顯不足,與會婦女表示雖然平常衛生所有進行所謂的衛教宣導,但都只有短短5分鐘且僅止於宣傳流感疫苗、提醒子宮抹片等公共衛生宣導,而平日就醫所需的交通時間長,在看診時無法有充分時間與醫師做良好的溝通與對疾病的了解,平時也沒有健康相關衛教講座,因此山地鄉婦女在自我健康照護知識上極為缺乏。而在金門因為資源較為豐富,相關衛教資訊取得便利,在自我照護知識上較為充足,但針對提高健康自覺並建立與醫師平等溝通的管道,山地鄉及離島鄉的婦女都有待提升。
綜觀所得,針對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的照護,我們建議:
1.政府應重新檢討規劃IDS計畫婦產科的巡迴醫療服務,並於衛生所編制助產人員就近提供孕產婦衛教資源及緊急生產的專業助產服務,同時提升山地鄉基層醫療的儀器設備需求,以維護偏遠地區女性生育健康。
2.當地駐診醫師宜與婦女建立信任且穩定的醫病關係,減少短期派駐的異動,增進醫病間良好的溝通管道,以減少婦女對當地醫療服務的不信任,提升偏遠地區醫療品質。
3.衛生所應協助山地/離島鄉女性加強自我健康照護培力,提升女性健康自覺及自我照顧之能力,以充分掌握自身健康疾病,並與醫師建立平等互動的溝通管道,保障自己的就醫權益。
小結
整體而言,改善台灣偏遠地區婦女健康,台灣尚有一大段努力的空間,而偏遠地區婦產科人力不足情況嚴重,台灣又面臨婦產科醫師逐漸式微、沒有年輕醫師願意進入婦產科的危機,未來偏遠地區的女性更將陷入無人可照顧的困境,因此,我們再次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必須重視偏遠地區婦女的健康權,對於婦產科醫療資源不足及分布不均的問題也應積極尋求解決方案,正視婦產科醫師不足及分布不均的事實,同時應從基本教育提升台灣整體女性健康意識,讓生活在台灣的女性都能擁有平等的就醫權益,並獲得完整充分且平等的照顧。
延伸閱讀
從CEDAW公約檢視台灣偏遠地區婦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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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CEDAW公約檢視台灣偏遠地區婦女健康
聯合國大會於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
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CEDAW) ,並於1981
年正式生效,CEDAW為聯合國五大人權公約(Human Rights
Conventions)之一,至2007 年底,全球共有185
個國家簽署、批准或加入此一公約,該公約鼓勵締約國採取具體措施促進性別平等,從女性需求的觀點來界定女性基本人權,並予以完整保護,以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家庭、健康及個人自主等領域的人權。
台灣在民間婦女團體推動下,於
2007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亦已簽署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雖因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而被聯合國拒絕存放簽署,但CEDWAW公約仍被視為檢視婦女人權保障執行情況的最佳評估指標,台灣亦於2009
年3月完成第一份CEDAW 國家報告。
在健康的層面上,CEDAW公約保障了女性基本的健康權,而女性健康的受重視與否,乃是女性權益的指標之一,然而,目前衛生署公佈的2009年度婦產科醫師執業人數為2369人,但根據婦產科醫學會2009年登記實際婦產科執業總人數應為2184人;因實際上,較資深的婦產科醫師已不從事與提供婦產科醫療服務、且許多婦產科醫師業已改從事如家醫科、一般科及醫療美容等項目,台灣的婦產科人力目前被認為是缺乏的狀態。而婦產科醫學會會員登錄執業地點查詢也顯示,目前全台368鄉鎮有156個鄉鎮高達42.39%的比例,是沒有婦產科醫師執業的狀況,若以行政院衛生署照護處界定的山地、平地原住民及離島等66個偏遠地區,對照婦產科醫學會執業地點登錄,則有高達83.33%的偏遠地區沒有婦產科醫師執業,而山地原住民鄉和離島鄉無婦產科醫師執業的比例也高達86.67%及72.22%,平地原住民鄉也有64%的比例,顯示偏遠地區女性的專科健康照護資源非常不足。
且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度各縣市每10萬名育齡婦女之婦產科執業人數表也發現,我國育齡婦女人數為6,289,980人,平均每位執業的婦產科醫師需要負責照顧2655名育齡婦女;以嘉義縣為例,依登記數字嘉義縣只有26名婦產科醫師執業,卻要照顧全縣131,749位育齡婦女,平均一位醫師要照顧5,067人,遠比全台平均多出將近一倍,若跟台北市一位婦產科醫師照顧1577名育齡婦女相比,需要照顧的育齡婦女更整整超過3倍以上,而這尚且不包含其他年齡層之婦科疾病需求,這也再度顯示婦女專業健康照護資源失衡的情況。(為確實顯現城鄉差距,上述之縣市劃分為使用2010年五都升格前之縣市資料)
台灣女人連線於2011年10月份於南投信義鄉、高雄那瑪夏鄉及金門三處進行訪查所做的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現況報告則發現,山地鄉婦女透過乳攝子抹車的可近性預防醫療成效尚可,但離島成效偏低,整體上仍有改進空間;山地鄉也因缺乏婦科人力及設備環境,既使有巡迴醫療服務也無法完整照顧女性特殊需求;婦女孕產檢更因人力資源不足,影響母親及胎兒的健康;同時還有偏遠地區婦女卻乏對自我照護的知識、對當地醫師的信任感不足、醫病平等互動關係不佳等問題,顯示目前偏遠地區的醫療服務與品質與實際需求仍有極大的落差。
針對台灣偏遠地區婦女健康照護資源現況,可從下列幾項CEDAW條文進行檢視。
(一)CEDAW第十條: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包括參加體育和獲取計劃生育之事的權利
從教育的層面來看,對於婦女的衛生教育這一塊,做為基本醫療資源中心的衛生所並未積極提供婦女相關衛生教育知識;而孕產婦的產檢都需要千里迢迢下山就診,礙於交通時間冗長,沒有充分的時間做產前衛教,更別說其他婦科疾病的健康照護知識,民眾本身更是不易取得。因此建議政府應化被動為主動,透過衛生所結合當地婦女團體給予適合當地需求的衛生教育,以增加培力偏遠地區婦女在衛生教育的知識,提升自我對健康的自覺;同時應增加偏遠地區助產人員的培育與訓練,以提供當地女性充分的生育健康照護資訊。
(二)CEDAW第十二條:保健的權利—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以及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在保健的權利這一項,CEDAW要求政府應為婦女提供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但是對偏遠地區的婦女,從懷孕到生下孩子將近1年的時間,每個月至少1-2次必須舟車勞頓的自行到山下就診,且在接近分娩的時候還需要自行尋找親友家借住待產,若山下沒有親友可依靠就要冒著隨時可能會生在家裡或車子裡的危險分娩,這對母親及胎兒都有著極大的危險。
政府目前雖然有提供針對偏遠地區醫療服務的IDS計畫及醫缺計畫,但在99年IDS計畫48個符合條件的縣市中,孕產婦產前檢查的服務人數共39,154人,件數共計189,124件,平均一人僅做了4-5次的產檢,然就專業角度而言,一般懷孕婦女至少需要10-12次的產檢,顯示IDS計畫對偏遠地區的醫療照顧仍顯不足。而99年度75個符合依缺方案標準的鄉鎮,有59個鄉鎮沒有婦產科醫師,比例高達78.7%,但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的醫缺報告,99年度加入此方案提供巡迴服務的婦產科醫師僅有7名,根本無法提供偏遠地區完整的婦女醫療服務,而這也再次顯示了目前政府對偏遠地區提供的醫療服務與實際需求仍有極大的落差。且因巡迴醫療人員流動性太高,無法與當地婦女建立隱定的醫病關係,因此偏鄉婦女的接受度並不高,建議政府除了給予人力支援之外,應重新考量長遠的當地照護狀況。
(三)CEDAW第十四條:農村婦女的權利—保證她們有權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針對偏遠地區婦女的照顧,CEDAW在第十四條就有明確的規範,而針對保健的部份則在第二點說明的非常清楚,然從上述第十條和第十二條教育及保健的部份就可以看到,目前政府提供的不論是IDS計畫或是醫缺方案,都無法徹底解決偏遠地區婦女健康照顧的需求及困境,尤其是在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整體而言,台灣因面臨婦產科醫師逐漸式微、沒有年輕醫師願意進入婦產科的危機,女性健康權已受到極大的影響,偏遠地區的女性未來更將陷入無人可照顧的困境,因此,我們再次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必須重視偏遠地區婦女的健康權,對於婦產科醫療資源不足及分布不均的問題也應積極尋求解決方案,正視婦產科醫師不足及分布不均的事實,同時應從基本教育提升台灣整體女性健康意識,維護台灣女性平等的就醫權益,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每一個婦女都能安心生產,並獲得完整充分且平等的照顧。
延伸閱讀
偏遠地區女性健康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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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2011/11/03 呼籲地方政府暫緩施打HPV疫苗
台灣女人連線
政府預算應做合理分配
—呼籲地方政府暫緩施打HPV疫苗
HPV疫苗(或稱子宮頸癌疫苗)自1996年起陸續在台核准上市後,廠商便強力地對衛生署及中央民意代表遊說公費施打疫苗,不果,遂轉向地方政府及民意代表。在其遊說過程常提供片面、不完整的資訊,誤導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對於疫苗的認知及期待。由於疫苗昂貴,僅一個年齡層的公費施打,新北市就動用了全衛生局十分之一的預算!我們對於此種可能會排擠到其他重要公共衛生防治預算的現象感到極為憂心。
台灣女人連線自2006年HPV疫苗在台上市後便不斷追蹤疫苗之相關訊息,亦不斷重申反對公費全面接種之立場。我們至今仍反對公費施打HPV疫苗之理由如下:
1.
HPV疫苗有效性到底有多久仍未知,且無法替代子宮頸抹片檢查
HPV疫苗自上市後,各界不斷樂觀看待其有效保護期及防癌效果,但事實上,目前兩家HPV疫苗的保護期就目前人體實驗結果來看,最長只有8.5年,也就是說,一位13歲的少女打了HPV疫苗,在她21.5歲之後可能就沒有保護力,之後是否要再加強注射亦未知。再者,某一疫苗的人體實驗顯示,在施打五年後,其預防18型病毒子宮頸癌的效力已經消失。
此外,施打HPV疫苗後,仍有30%-40%致癌的風險,因此,打了疫苗仍需做抹片。疫苗的經費支出並無法減少抹片的預算支出。在各縣市預算有限的情況之下,將龐大的資源放在無急迫性且仍在觀察中疫苗是否有其必要,需要審慎評估。
2. 施打疫苗並無急迫性
依據國民健康局99年統計,目前在台灣因子宮頸癌死亡的女性從2001年939人下降至2009年657人,反觀乳癌、子宮體癌及卵巢癌等其他女性癌症的死亡人數卻是逐年上升,尤其是乳癌從1149人上升到1588人,上升幅度高達38%,發生率上升幅度更高達50%。再者,子宮頸癌的發展極為緩慢,大約需要15-20年的時間,並不似流感等易爆發之傳染病,且預防子宮頸癌並非只有疫苗一途,亦可透過安全性行為、定期抹片篩檢早期發現癌前病變、加以治療。因此,在有限資源下,為了婦女健康考量,加強乳癌等其他婦癌防治更是負責任的政府的首要之務。
3. 台灣ACIP未建議公費施打HPV疫苗
根據台灣預防接種咨詢委員會(ACIP)之建議,目前在考量施打疫苗優先順序時,HPV疫苗仍被列為自費施打項目。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各地政府如果認為公費施打HPV疫苗有其必要性,應提出足夠評估,向民眾解釋為何施打HPV疫苗應優於其他更急迫之醫療需求,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一個政策的規劃勢必會連帶影響到其他政策的資源。子宮頸癌防治非常重要,但婦女健康需求相當多元,包括年年上升的乳癌或心臟血管疾病等也需要政府相當的關注,如果政府未做全面性的評估就將預算以不合比例的數目分配給單一需求,且無法說出其優先性及必要性,那就只是打著「照顧婦女健康」的大旗陷女人於不義。我們呼籲各縣市政府及重視婦女健康之民意代表,暫緩公費施打HPV疫苗,並全盤考量婦女健康需求,將有限的政府預算做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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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自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由於此生殖技術與婦女息息相關,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提出「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經過多次討論及協商後,終於在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7年3月21日總統公佈施行。
Q1:「人工生殖法」在規定什麼?
A:「人工生殖法」主要針對不孕夫妻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加以規範,及確保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生殖細胞捐贈人之權益。此外,也針對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於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加以規範。如果只是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則不在此法涵蓋範圍。
Q2: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是什麼?
A: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簡稱ART)指利用生殖醫學的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幾種常用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如:人工授精、試管嬰兒(IVF)、胚胎輸卵管植入術、卵細胞質內單一精蟲注射法(ICSI)等等,都是屬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範圍。(詳細閱讀)
Q3:誰可以接受人工協助生殖手術?
A:目前法案中規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並經過醫療機構檢查評估後才可接受人工生殖手術:
1. 夫妻二人中,一方經檢查診斷罹患不孕症
2. 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
3. 自然生育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4.
夫妻二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不可同時接受捐贈的精子及卵子)
5. 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代理孕母為違法行為)
Q4:實施人工生殖有哪些限制?
A:1. 不可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2. 不可以無性生殖。
3. 不可選擇胚胎性別。
4. 不可精卵互贈。
5.
不可指定人捐贈生殖細胞,但醫療院所會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6.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7. 每次植入胚胎最多4個。
8. 禁止使用混合精液。
9. 禁止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Q5:捐贈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有何限制?
A:1. 男性年齡20-50歲之間。女性20-40歲之間。
2. 不可販賣生殖細胞。
3. 不可指定受贈夫妻。
4.
只可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剩餘細胞需全數銷毀。
5. 只可保存10年,10年後銷毀。
6.
所捐贈之生殖細胞,日後不可請求返還。但除非證明捐贈後出現生育功能障礙,則可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Q6:夫若死亡,妻是否仍可以使用夫生前所儲存之精子或胚胎?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中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提供者死亡時,
其生殖細胞必須銷毀。如果夫妻有儲存胚胎,一方死亡後胚胎也必須銷毀。原則上,醫療機構每一次施術時,都必須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以避免單方要求施術的爭議,因此不只在死亡的案例上,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等情形時,也不能做人工生殖手術。
Q7:如果夫或妻日後發現當初人工生殖手術受到詐欺或威脅時,人工協助生殖所生的小孩怎麼辦?
A:夫或妻發現被詐欺或被脅迫後六個月內可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出生滿三年後則不可提否認之訴。
Q8:單身及同志是否可接受捐贈精子、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只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才可施行手術。醫療院所如違法
對單身女性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手術,將依醫師法規定懲戒。
Q9:為何只開放給異性戀夫妻,而不開放給同志伴侶也可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此法主要對象是「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而不僅僅是「有生育意願者」,
若就此脈絡而言,並非只要夫妻就可以做人工生殖手術;在「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的前提之下,即使適用對象不以夫妻關係為限,無論異性戀、同性戀,都一樣難以適用。
另外,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除了人工生殖的部分有所規範,其他關於父母子女關係親權行使,甚至後續的繼承等等,還是必須回歸民法。目前同志關係多數不被原生家庭認可的情況,該子女的處境更是令人擔心。舉例來說,若女同志伴侶間懷孕的一方萬一不幸過世,另一方無法使得該子女有繼承權,無法於身後照顧該子女,如果死亡一方的家屬不認同這個小孩該怎麼辦?
考慮到子女最佳利益的立場,當務之急,依然是從根本大法--民法著手,放寬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的限制,爭取同居與同志共組家庭合法的權利,以期一步一步的朝著更性別平等、去歧視的方向,讓單身生子及同志夫妻都可逐步放寬。
這幾年來生殖科技不斷地在進步,許多不孕症夫妻也對於人工協助生殖抱持著希望的態度。然而這項新科技真的如此神奇且安全嗎?事實上,根據2008年的報告,目前台灣試管嬰兒生殖技術的活產率僅為27.1%,而安全性的部分,英國政府資助的醫學研究委員會(_Medical
Research
Council_)在2004年年底時業已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試管嬰兒及母親的健康。而2008年8月的英國醫學期刊_(__British
Medical
Journal)_也再次提出質疑,認為透過醫療介入的方式來幫助不孕夫妻懷孕效果可能不如預期。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女性健康的影響:
許多研究發現,為了作試管嬰兒手術(IVF)而打排卵針的婦女,較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最嚴重者甚至死亡。此外,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早產、子癲前症、難產、及剖腹產的情況也比一般婦女高。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小孩健康的影響:
接受過不孕症治療的夫妻,將來生下的小孩容易出現自閉症的機率是其他人的4倍,也較容易有癌症、及腦性麻痺、智力遲緩等問題的出現。除了癌症等重大疾病之外,小孩得到注意力不足過動障礙症增加了40%;對聽力及視力的影響將近兩倍;而住進新生兒加護病房、住院3天以上的機率也比一般人高30%。
2007年一項針對從軍男性所做的例行健康檢查研究中發現,
母親曾接受過不孕症治療所生的男性,明顯有生殖健康受損的問題。包括精子濃度比其它人低了46%、精蟲數也少了45%、睪丸較小、能動及外觀正常的精子較少、男性激素也較低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並不具有統計顯著性,跟哪些機制的介入有關目前也仍然不明,因此仍需更大型的研究。現在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環境及心理因素都有可能使人不孕,因此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人也越來越多。雖然不孕症在男女身上都有可能發生,但畢竟懷孕的還是女人,所有侵入式的手術也都是在婦女身上施行,但是關於手術對婦女身體健康風險的研究在台灣卻一直不受重視。我們希望以上研究報告能提醒國內各界的注意,並能從女性身體健康的立場,重新檢視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雖然大部分試管嬰兒的小孩都很健康,不過民眾有權利瞭解醫療院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這也應該是民眾接受手術之前必須知道、納入考慮要件的資訊。
延伸閱讀
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法要點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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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背景
2005年,五名媽媽在台北故事館內哺餵母乳,卻被以舉止不雅為由遭驅趕出館外,引發社會輿論爭議。同年11月,三十位媽媽聚集在台北市立美術館與台北故事館之間的廣場郊遊,並以集體哺乳的行動,表達對大眾只將乳房視為性感象徵,忽略哺乳是件再自然不過的事情提出抗議,爭取母親哺乳權,要求不論是在公共場合或職場,都應該尊重媽媽哺乳的權利。
在母乳團體與婦女團體的推動下,行政院於2010年1月提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列」草案,但該草案版本未盡完善。婦女團體認為應強調「選擇哺餵母乳是女人的權利」,讓母親可以自由自在的選擇是否哺餵母乳,然行政院版本將「嬰幼兒獲得母乳權利」列為立法目的,明顯意指無哺育母乳的母親選擇以配方奶哺育即侵犯嬰幼兒之權利,此點違反尊重母親的自主選擇,恐將造成無法哺育母乳的母親產生壓力與罪惡感。
其後針對草案內容,婦女團體再提出「該場所有不適合母乳哺育之正當理由」者才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並要求增列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應訂定哺(集)乳室管理維護或使用規範。同時,要求衛生署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不得造成母乳哺育是產婦哺乳唯一選擇的錯誤訊息,以避免無法哺餵母乳或選擇不哺餵母乳的母親承受過高的壓力。
現況
2010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訂保障母親於公共場所哺育的權利,未來任何人都不得予以驅趕、妨礙或禁止,違者將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違反者為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一併處分該場所的負責人相同金額範圍之罰鍰。
且規定達一定室內面積之公私立場所應設置具明顯標示的哺(集)乳室,建立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違者主管機關將加以勸導,如未於限期內改善,將依場所性質與總樓地板面積不同,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我們的立場
1. 母乳哺育是母親的自主選擇
餵哺母乳雖然對女性與嬰幼兒健康的益處不可忽視,但女性因其生理或其他環境因素等等考量,無法餵哺母乳或選擇不餵哺母乳時,我們也應予以尊重,不應造成無法哺育母乳的母親產生壓力與罪惡感。
2.
政府應營造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
政府應立法要求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喚起台灣社會對哺乳權的認識及尊重,建立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然不得以各式宣傳方式暗示未哺育母乳的母親是不夠有母愛的,不可以哺育母乳與否判斷一個母親是否具有母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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