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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移植:助孕新希望?婦團這麼說…
子宮移植:助孕新希望?婦團這麼說…
今(2016)年11月4日名聞全球瑞典子宮移植大師BRANNSTROM醫師接受台灣內視鏡醫學會的邀請,在其暨亞太內視鏡醫學會的年會演講。BRANNSTROM醫師目前已成功地完成9例活體子宮移植,並且有6個成功懷孕,其中一個今年已經2歲。在這之前沙烏地阿拉伯及土耳其也曾經有子宮移植的嘗試,但都失敗。繼瑞典的成功後,英、美、日及中國也開始這類的人體試驗。   對於醫學技術的極致發展,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表示讚許,但是對於這種科技的「實務」發展,則表達保留的態度。她認為:   「子宮移植不同於一般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是要維持生命,而子宮移植是要孕育生命。所以子宮移植是否成功不是手術後使否存活,也不只是是否能懷孕,而是是否能生下『健康』的『孩子』。   因為移植子宮主要是血管的連結,讓母體可以提供血液及養分,沒有神經的連結。因此無法自然懷孕,必須做人工生殖,亦即試管嬰兒。在台灣人工生殖的成功率約為35%。所以,即使成功懷孕,也可能要做3次的人工生殖才能順利懷孕,也有可能都無法懷孕,徒費移植的功夫。懷孕成功要生產時,子宮不會收縮,因此,必須剖腹產。而生產後,又要做手術移除子宮,以避免長期使用藥物。因此,為了成就一個孩子,女人要經歷太多沉重且有風險的手術或醫療處置,太沈重了!   而外來的子宮會被排斥,所以必需一直使用抑制免疫的藥物。這種藥物是否會影響胎兒的發育未知。腎臟移植的女性患者通常都會被告知,在使用抑制免疫的藥物其間不要懷孕。」   由此看來,子宮移植手術是否能作為一種常規醫療技術,還有待更多受術女人身心的健康發展以及孩子發育的觀察。     想知道更多「子宮移植」的相關訊息嗎?請看 子宮移植?讓我們從美國首個成功案例來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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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太多嗎?不同角度思考醫美廣告規範
政府管太多嗎?不同角度思考醫美廣告規範
政府管太多嗎? -不同角度思考醫美廣告規範   衛福部新增禁止的醫療廣告行為,對醫美領域影響甚鉅,引起醫美醫師及藝人們群起反彈,認為政府管太多。但對此新規範及社會反應,我們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政府真的管太多嗎?有整型醫師表示台灣醫美整型技術優於南韓,只因不擅「包裝」才輸給韓國,認為政府管太多。事實上,「包裝」是行銷的概念,而醫療是有科學驗證的行為,怎能「包裝」?為何需要「包裝」?若認為醫美需包裝行銷,就是將醫美使用視為消費行為。如此一來,便同時落到醫療法與消基法的管轄範圍,並會被課徵營業稅,相信這並非醫美界所樂見。更何況,醫美廣告的對象是健康的人,為避免使用者承受不必要的風險,嚴格管理是必要的。   其次,就禁止刊播術前/後比較及藝人影像部分,其實禁播並非重點,影像是否呈現真正的改變才是關鍵。影像是可操弄的,透過髮妝效果、攝影技巧與修片技術,術前/後差異很可能不是真正的手術成果。因此,無論在廣告、諮詢或衛教時,術前/後影像應以同樣的方式拍攝受術者「素顏」樣態,並且不得修片誤導!法國在2015年已立法,任何商業用的模特兒照片若經修圖,都必須加註說明,否則會被罰款。因此,如果能做好規範讓「改變」真實呈現,就不必在禁與不禁或代言者身份上糾結了。   最後,衛福部擬將醫美廣告列為事前審查,固然立意良善,但審查過程勞民傷財,且涉及各種主觀認定,實非易事。近年來,醫美使用有年輕化的趨勢,據調查,29歲以下受訪者有56%想做醫美。為了不讓兒童及青少年暴露於不真實及不健康的身體意像中,整型大國-南韓在2014年即對公共交通範圍裡的整型廣告作數量限制,並禁止在學校附近刊登;今年倫敦亦立法禁止地鐵站、公車站內出現行銷「完美身材」的廣告。台灣應該借鏡他山之石,考慮禁止在中/小學附近、大眾交通系統等處刊登醫美廣告,讓正在建立性別與自我意識的青少年避開各種扭曲身體意向的資訊。   正值醫美廣告亂象充斥,衛福部為保障使用者權益,積極處理,實該予以肯定。但思考相關規範時,需要更多討論。     本文刊登於2016年10月6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台灣女人支持醫美廣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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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緊急避孕藥,要醫師開藥才可以取得?
事後緊急避孕藥,要醫師開藥才可以取得?
  你可能想知道: 民眾認為事後避孕藥應不應該變為指示藥--問卷結果 開放事後避孕藥好不好--懶人包     事後緊急避孕藥,要醫師開藥才可以取得?   在台灣,事後緊急避孕藥(事後避孕藥)是處方藥,即妳需要找醫師為妳開立處方箋,才能取藥。在國際間如美國、法國、英國、澳洲等將事後緊急避孕藥放寬為非處方藥,但是部分國家有年齡限制。國外對於事後避孕藥的管理鬆綁主要的原因是讓女人能方便取得藥物,在性行為後很短的時間內(72─120小時)服用,以達到不懷孕的目的。台灣是否也要順應這樣的趨勢?讓我們積極地來思考。   處方藥為什麼要改為非處方藥? 就民眾的立場,非處方藥讓民眾不需要看醫師就可以從藥局取得,不但方便、及時、省時,且沒有掛號費、診療費,花費也較少。 就政府的立場,當處方藥被確認使用安全無虞且不會對社會、生態環境造成不良效應時,可以放寬管制,以利民眾。 就藥商的立場,非處方藥可以做廣告、行銷,且藥物取得的門檻低會增加市場的用量。   事後避孕藥安全嗎? 支持鬆綁事後緊急避孕藥政策的人認為,事後避孕藥已上市30年,副作用輕微,如噁心、出血等,是安全且有效的。 反對者認為經常服用可能導致以後避孕失敗率上升、經期不規律等問題增加;此外,目前多數的事後避孕藥所含的荷爾蒙比一般口服避孕藥高10倍之多,其對於女性經常服用以及發育中青少女健康影響的研究仍然缺乏,因此,無法確立此藥物對女性健康的長期安全性。此外,研究文獻顯示,事後避孕藥的成功率為52~94%;其實,有效性是被質疑的。[1]   處方藥取得耗時,將無法達到「緊急避孕」的效果? 支持者認為由於事後避孕藥越早服用越有效,因此若維持事後避孕藥為處方藥,必須看診才能取得藥物,時間的拖延不利於急需此藥的女性。 反對者則認為,在國外的確有等排門診的問題,但台灣的門診(除了偏遠地區)相較於國外,是普及且方便的,取得處方箋並不會被拖延。再者,研究指出,事後避孕藥列為處方藥會促使青少女做常規的婦科檢查,進而降低性傳染病風險。[2]   方便取得事後避孕藥是否會影響安全性行為的落實? 支持鬆綁者指出,國外多個研究顯示鬆綁並不會增加有風險的性或避孕的行為。 反對者認為台灣國情和其他國家很不同。在國外,政府積極地從小推動安全性行為的教育,在校園不避諱談性、也有在大學校園販售保險套的配套,因此,人民瞭解事前的避孕及避病措施的重要及必要,事後避孕是「突發、意外時」的避孕方法。在台灣,保守的性教育以「禁慾」及「真愛」來教導學生如何看待性,忽略安全性行為教導。人們缺乏安全性行為的養成,已經容易選擇事後避孕丸當成的避孕的方式,一旦放寬事後避孕藥的管理,人們更易因藥物取得方便而依賴成常規使用,進而更加忽略安全性行為的落實以及性傳染病的風險。國外研究指出,事先準備事後避孕藥的人比要處方箋才拿得到藥物的人更會使用事後避孕藥(44%vs29%),當選擇戴保險套的可能性降低時,女性將淪為避孕的承擔者,也增加性病感染的風險。[3]   自由取得事後避孕藥是落實女性身體自主權? 支持者認為自由取得事後避孕藥是落實女性身體自主權。 反對者認為事後避孕藥在台灣合法上市本身就是要讓女性能自主掌握身體的狀況,但是,自主不是沒有上限的。如果藥物自由取得會危害健康,或對社會、生態環境造成不良效應時,就會以「處方」作為門檻,保護使用者。例如,抗生素是處方藥,如因主張使用者的身體自主權而將之改為非處方藥,可自由取得,可能會形成濫用,進而產生具抗藥性的細菌;不但對身體有害,也影響生態的平衡!要落實女性自主性,就應該採事先避孕、避病的性行為,如果發生沒有「保護」的性行為,則更應該負責任地及時取得處方箋,這才是身體自主權的內涵。   事後避孕藥的兩難? 支持者認為因為不敢去看醫師取得處方,因此,後來可能生了不預期的孩子或必須做人工流產,對這些女人是沈重的負擔。 反對者認為很多男人不愛用保險套,因此事先準備事後避孕藥給女人使用,可以說是藥物縱容了男人,添加了女人的負擔。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6, Feb)._Emergency Contraceptive._[Fact Sheet]. Retrieved Aug 19,2016 from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http://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44/en/ [2] Stewart HE, Gold MA, Parker AM. _The impact of using emergency contraception on reproductive health outcomes: a retrospective review in an urban adolescent clinic_. Journal of Pediatric & Adolescent Gynecology, 2003, 16:313-318. [3] Harper CC, et al. _The effect of increased access to emergency contraception among young adolescents_. Obstetrics & Gynecology, 2005, 106:48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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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看法
對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看法
台灣女人連線 對優生保健法的看法 台灣女人連線近日與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針對人工流產做了討論,並對人工流產前的「配偶同意權」、「諮商」及「未滿18歲之未婚婦女人工流產同意權」等闡述了建議。   一、配偶同意權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婦女有配偶者,依第9條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101年行政院版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第11條要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者,有配偶者,應於簽具同意書前告知其配偶。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 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無須告知。 此次討論中部分人士認為將配偶同意內容直接刪除,亦即婦女若欲以第9條第六款之條件接受人工流產,可不用經配偶同意,但醫療機構於實施前應提供諮詢。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當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須法律規定婦女也會一起與先生討論共度難關,但是當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取得同意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我們認為女性發現懷孕後,不會不經思考、驚慌失措就墮胎,因此女性身體的主導權,應該回歸於女性來決定,國家法律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刪除「配偶同意權」,不應再設下重重關卡阻礙女性的權利,甚而危害女性的健康。   二、實施人工流產前的諮商 現行條文未有人工流產前的諮商/詢之規定。 101年行政院版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要求,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醫療機構實施人工流產前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日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 此次討論則僅建議,醫療機構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前,應於實施前提供諮詢。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不管是成年、未成年,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她已經時時刻刻都在思考著這個問題。並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此外,101年行政院版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雖送進立法院,但無民意基礎及共識,並未進入立法審議階段。   三、未滿18歲之未婚婦女之人工流產同意權 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依第9條第1至6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 101年行政院版「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第12條要求,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 監護權之事由時,由當地社 政主管機關,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懷孕婦女應經輔導諮商 ,始得為之。  此次討論認為,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欲實施人工流產者而無法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者,或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不願尋求法定代理人同意時,當地社政主管機關可依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之聲請,如認為其足夠成熟並可做出告知後同意,應尊重其人工流產決定。如認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尚未足夠成熟以做出告知後同意,當地社政主管機管得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為充分了解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的情況及其最佳利益,建議增訂諮詢或諮商程序,在其接受人工流產前由社政單位給青少年諮詢或諮商,並且本會建議為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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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沒告訴你的醫美
他們沒告訴你的醫美
愛美或許是人的天性;很多人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與心力只求讓自己的外表看起來更完美。 醫學美容是其中一個途徑,但這條看似風光明媚的道路其實暗藏了不少危機。許多人在專注欣賞沿途風景與前方看來如夢似幻的目的地時,往往沒有費心留神腳下的碎石與泥濘。於是乎一不小心就摔了滿身傷,至於前方那看似不遠的美好目的地卻是再也到不了了。 台灣女人健康網一直以來都在關注台灣的醫學美容發展,過程中也不斷接獲受術失敗的受害者申訴。 雖然我們不能阻止他人勇於嘗試,但有感於這條道路的荊棘密布,我們希望大家在出發前能夠好好了解這段旅程中可能遭遇的事故。希望透過以下文章的分享,能夠幫助更多人做出明智的決定或充足的準備。 (小編貼心提醒:點選圖片就可進入觀看囉!)       小心!這些都是違法醫美!        醫美糾紛三部曲 避免醫糾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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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 2016年6月30日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是指生產發生事故時,由國家設立的基金救濟受害者,以承擔女人生產風險,降低醫病對立。   Q:哪種生產事故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因生產所致產婦、胎兒(33週以上)或新生兒(出生28天內)之死亡或重大傷害者,不論事故是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 所謂重大傷害是指身心障礙中度以上、子宮切除致喪失生育功能者。   Q:要如何申請  在生產事件後兩年內,產婦(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資料向衛福部申請: * 申請書 * 孕婦健康手冊 * 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助產機構之病歷摘要或紀錄 * 孕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死亡(死產)證明書 *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  若非當事人申請,則需另附申請人與受害者之關係證明,也可以填具委託書,委託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Q:救濟金額是多少? 死亡給付:產婦最高200萬元                   胎兒或新生兒最高30萬 重大傷害:極重度障礙最高150萬                   重度障礙最高130萬                   中度障礙最高110萬元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最高80萬元   Q:對於申請結果不接受者,要如何?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可以 1、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提起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半年內提出)或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2年內提出)   Q:在和醫療院所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生產事故救濟金是國家編列預算承擔產婦生產風險,所以無論你是否領取救濟金都還是可以和醫院調解。   Q:申請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產婦或家屬(其代理人)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   Q:在訴訟中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不得申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Q:領取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但是你必須將救濟金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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