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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亂象頻傳 密醫盡速法辦!
醫美亂象頻傳 密醫盡速法辦!
      日前媒體報導,一名女性為了讓自己在婚宴當天更美麗,上月由知名診所諮詢人員推薦進行額頭、眉心施打肉毒桿菌療程,不料術後左眼皮嚴重下垂,變成極誇張的大小眼。        近來醫美醫療糾紛頻傳,抽脂死亡、隆乳變釋迦奶,現在連被視為相對安全的微整型都出問題。台灣女人連線對醫美亂象非常關心,於今年初進行醫美產業的訪查行動,我們發現,醫美產業的行銷手法及告知同意是醫美糾紛非常重要的原因,幾乎所有的醫美診所都會聘用沒有醫護背景的「諮詢師」或「顧問」等行銷人員來進行醫療的診斷與告知同意的執行。這些諮詢師會對前來諮詢的民眾提供醫療說明,並且評估判斷民眾需要何種醫療服務,如:諮詢師只用目視或觸摸就評估BMI值約20的訪查人員需要抽脂,而且只會推薦自家專門的抽脂療法,更嚴重的是,諮詢人員只強調很安全、醫師技術很好、沒發生過事故等,完全不談醫療的風險與副作用。另外,我們也接到不少民眾申訴,表示他們在簽訂契約或手術同意書時,醫師並沒有告知應有的資訊,以為療程很安全沒有副作用,同時,被診所人員的行銷話術誘導,以為同意書只是「例行」的程序而忽略審閱期之行使。        醫美診所將醫療當成商品行銷,如:白磁娃娃、纖纖美腿,為節省醫師的人力與時間,聘僱「諮詢師」或「顧問」推銷這些醫療服務,然,根據醫療法,諮詢師提供醫療諮詢、診斷或建議是「密醫」、「密護」的行為,這些違法的密醫、密護及留容密醫、密護之診所皆須移送法辦!為了保障女性醫美就醫安全與權益,衛生署對醫美診所聘僱「諮詢師」、「顧問」等非醫事人員提供醫療建議及診斷之密醫、密護行為應嚴格查緝。        在商業利益掛帥下,醫美已被當成商品在販售,雖然醫美的醫療行為目前已受到醫療法的規範,但對於非醫療疏失、醫療傷害以外的眾多消費爭議卻難以適用,因此政府對於醫美是否應納入消保法精神進行規範,應儘速召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以保障民眾醫美的就醫及消費權益。    (本文刊登於102年7月9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原址瀏覽數:5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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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 健保『不保』!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快快倒 (2013/06/27)
[記者會] 健保『不保』!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快快...
      健保『不保』!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快快倒       102年6月21日下午兩點,兩岸兩會於上海簽訂『服務貿易協議』,對陸開放64項產業,衝擊層面涉及近60%、600萬的服務業就業人口,其中涉及開放自然人來台,與開放項目第八項『健康與社會服務業』中允許陸資來台以合資形式設立醫院,資金無設限,並且同意陸資醫院可有三分之二大陸及非醫事人力董事席次,恐涉使全民健保『不保』,陸資醫院恐生『吃台灣健保、吸台灣人才、利大陸醫療』效益,影響甚遠。為此,立法委員陳節如、劉建國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今日(27日)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當局懸崖勒馬,以免發生『服貿熱熱簽 健保快快倒』的危機。     資金比例不設限 出賣醫療核心能力     台灣並不缺醫院,為何此次服貿協議卻開放陸資得以來台設立醫院?台灣相較於大陸的醫療優勢,除了醫學教育與醫療品質之外,最重要的核心技術便是健保與醫院的管理制度與人才,並非資金!服貿協議對陸開放項目第八項(見附件)『健康與社會服務業』中允許陸資來台以合資形式設立醫院,並且同意陸資醫院中有三分之一董事可以是大陸人士、三分之一董事是非醫事人力,因此大陸人士與非醫事人力將全面掌握該醫院,資金創造市場,衝擊醫療自主性,將加速醫療的商品化與市場化,台灣人自費比率也恐將一飛沖天。更令人憂心的是,陸資合資在台之財團法人醫院,不需另行新建,只需買下或投資台灣現行中小型財團法人醫院,表面是合資,但資金比例卻無設限,可以是1%入股,也能是99%合資,除了取得至少三分之一董事席次外,更可利用台灣穩定的健保制度與優秀的醫療人才的,密切、正式、不避諱的為大陸提供醫事訓練與服務,以台灣優秀的名醫訓練大陸的醫生,將台灣的醫療及醫管人才從醫院體系掏空,服貿協議架構之下,連同會計師都可以專業人士名義,一併來台進行帳務管理,陸資醫院就能夠『拿台灣健保的錢、用台灣醫療的人才,去發展大陸的醫療產業』,嚴重以資金為名,實則政府帶頭出賣台灣醫療核心能力。   自然人來台開放,前仆後繼,衝擊健保納保正義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顯示,96年至98年三年間大陸人士入境分析,以經貿、投資、產業交流等名義來台者約十八萬人,98年更超越96年與97年的總和,人數成長率210%,扣除以觀光名義入境之陸客,經貿名義約佔總來台陸客數26%人口,服貿協議更開放專業人士得以自然人名義來台,且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得無限制申請延長,而每一位專業人士皆可根據兩岸相關法規申請配偶與子女來台,除親等限制外,並無人數管制,這些『服貿新貴』恐成為健保『新客戶』。只要20萬美元,便可『合資』台灣醫院,達270萬美元,就可以至少45人來台持有長期簽證的協議(請見附件二),目前大陸人士來台,除陸籍配偶與依親團聚者外,皆以『第六類』身分納保,現行政府每人每月補助40%保費(目前是500元),納保適格性令人擔憂。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之納保性屢遭詬病,因二代健保未能廢除六類十四目,因此政府長期以來容許以投資經營、學術交流、產業交流等名義來台之大陸人士,與台灣失業人口一樣,在第六類納保,損及納保公平性。我們呼籲,因服貿協議名義來台者,其配偶與子女隨同來台與投資無關,不應取得六個月以上之居留證且不應納入健保,其專業人士來台取得六個月以上居留資格者,應比照台灣雇主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以第一類身分納保,並百分之百自負保費。        我們呼籲馬政府,勿以開放投資之名,行出賣台灣之實!服貿協議牽涉76%GDP,衝擊數十項台灣產業核心能力,不應一意孤行!健保是台灣重要的資產,台灣醫療正面臨崩壞、人力過勞、品質下降、商品化嚴重等危機,此時我們需要的不是陸資,我們需要的是政府改革的決心!!     記者會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第八項、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1]      八、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A.醫院服務業(CPC931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4)除模式(3)所列內容外,不予承諾。     其他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無操作員醫療設備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社會服務業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 [1] 服務部門的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服務部門的內容參照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暫行版(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       附件二:大陸人士來台一覽表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中資來台投資金額與中國籍人士來台工作人數,關係如下:     投資金額   董事監察人   經理   主管及技術人員   合計   20萬美元   2   1   0   3   30萬美元   2   1   1   4   70萬美元   3   1   1   5   80萬美元   3   1   2   6   120萬美元   4   1   2   7   130萬美元   4   1   3   8   170萬美元   5   1   3   9   180萬美元   5   1   4   10   220萬美元   6   1   4   11   230萬美元   6   1   5   12   270萬美元   7   1   5   13   280萬美元   7   1   6   14   330萬美元   7   1   7   15   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不是15人,而是至少15個家庭(15X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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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醫美亂象!沒有安全保證 何來品質認證!」
[記者會]「醫美亂象!沒有安全保證 何來品質認證!」
    醫美亂象!沒有安全保證 何來品質認證!   會後新聞稿              美容醫學在商業利益掛帥下,產生許多亂象,違法廣告充斥、醫療資訊被隱藏、醫療安全不足,都嚴重傷害民眾就醫安全。今年1月到4月在媒體上就已有4件嚴重醫美醫療事故,其中一件甚至造成死亡。衛生署於今年初大張旗鼓地推動「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對整體醫美環境的不安全視若無睹,更大談提升美容醫學品質,根本就是本末倒置。不僅如此,外界視為「官方認證」的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其實是由醫策會自營辦理的,該會並未接受衛生署委託,完全不是衛生署的「國家保證」!現在更有醫師表示要自組醫學會自辦認證,跟醫策會互別苗頭。衛生署不做安全保障卻奢談品質認證,是另一種醫美亂象。    醫美不安全一:違法廣告氾濫       林淑芬委員指出,違法的醫美廣告行銷到處充斥,診所大打促銷折扣、買療程送贈品等優惠吸引民眾,還大力宣傳非適應症療效的儀器及產品,甚至連非醫療機構的購物網站都在廣告販售醫療業務,還有部分診所遊走在灰色地帶規避法令。在政府對醫美廣告的消極管理之下,民眾易被誤導去施行不必要的手術,讓健康的身體暴露在可能無效且有風險的醫療處置中。    醫美不安全二:醫療資訊偏頗、不足       曾至醫美診所諮詢的辛同學也提到,她到三家醫美診所諮詢皮膚狀況,都是由諮詢師在幫看她的膚質狀況並建議該用什麼療程,但每間推薦的療程都不一樣,最後她還是不清楚自己需要甚麼樣的治療,她也質疑,這些諮詢師是否有足夠的專業替她診斷。而醫美診所由諮詢師或顧問提供醫療資訊及診斷,這不但已經違反醫療法,且我們也發現到諮詢師提供的醫療資訊多為不足,並刻意忽略醫療風險與副作用,即使是由醫師提供,也常未善盡告知義務。民眾在簽訂契約或手術同意書時,也常會被診所人員的行銷話術誘導,而捨棄審閱期之行使,使得花錢卻反陷入未知的風險中。民眾因無法獲得充分資訊,導致術後效果常與期待有落差而產生糾紛,甚至造成身心的傷害。    醫美不安全三:醫美技術、產品問題不斷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同時指出,醫美技術或是整形產品的安全性常缺乏足夠的研究證據,例如:自體脂肪移植有極高的感染及失敗率;PRP自體回春療程尚無完整堅實之文獻證明;微晶瓷及雅得媚超過一年的長期安全性或有效性未知;玻尿酸、肉毒桿菌等針劑有因保存不當而變質、感染等問題;長期、頻繁注射填充物後的副作用或後遺症也缺乏追蹤研究;而衛生署從未核准任何美白療效的針劑,但美白針卻充斥醫美市場。    沒有基本安全 哪有上位品質       對於種種的醫美安全問題,黃淑英表示,當前,對急速興起的醫美產業,歐美國家都提出全面嚴謹管理的政策。在英國,要求醫美業者自律的政策失敗,衛生部公布了研議一年多的醫美規範的立法框架建議,而我們的政府在面對醫美環境的不安全,沒有提出檢討及改善的規範,卻推行「自律性」、「鼓勵性」的品質認證,實為捨本逐末,更何況還是民間自辦的認證!黃淑英也質疑,若有民間醫學團體也效尤自辦認證,衛生署要採取何種態度面對?    針對上述醫美安全問題,衛生署醫事處許銘能處長回應,醫策會辦理的認證是與衛生署合辦,但對取得認證能否確定安全、有效則無法保證。針對諮詢師提供醫療建議及診斷的部分,已屬密醫之行為,留容密醫的醫療院所與密醫必須移送法辦。         但黃淑英理事長表示,據我們所知醫策會的認證非衛生署委辦,認證標章也沒有衛生署字樣,認證標準與程序都缺乏公信力與公權力,根本無法落實,且最基本的安全沒有確保,奢談品質認證只是緣木求魚。         因此,我們呼籲:面對國內醫美環境的不安全,衛生署應制訂全體醫美院所都要遵循的管理/監督規範,而不是任由醫美院所選擇要不要作品質的提升。    台灣女人連線也將在5月28日結合各地婦女團體召開以「醫療美容」為主題的「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會後將與立法委員林淑芬拜訪衛生署,提出建言,要求衛生署正視醫美問題,建置女性安全友善的醫美環境。 原址瀏覽數:48054  延伸閱讀 醫美認證金落漆品質政府不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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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誰的代孕產業?
[投書] 誰的代孕產業?
誰的代孕產業? 代理孕母的議題再度引發社會討論,不孕者悲情的處境及傾訴,讓人難以回絕其「要求開放代理孕母」的訴求,然而,如何在兼顧不孕者需求,且不讓女性身體因此被商品化,又是一個兩難、必須做出取捨的問題。   代理孕母並非只是提供子宮如此單純,孕母除了要面對懷孕、生產風險,如:羊水栓塞、子宮外孕、不孕、植物人、死亡、胎死腹中、早產、不健康的新生兒之外,還有減胎造成感染或致死、多胞胎的問題。此外,孕母提供的不只是子宮,還提供一個人十個月的生理、心理、生活及生命的全部投入,而她的先生、小孩及公婆,整個家庭也一起捲入其中,深受影響。知道這些風險及處遇,還「自願」代孕,除了親朋好友或極少數的「善心人士」,應該多為有經濟需求的人。   目前找人代孕的價碼至少一百萬起跳,在如此昂貴的價格之下,委託夫妻勢必要找一位風險最小、最為聽話順從的孕母代為生產,而經濟困窘者自然會成為首選。因此,實際運作上,代孕制度就會變成為有錢人設計的制度,讓有錢人有特權,可以出錢購買會傷害他人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在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之下,更可能造成女性階級間的剝削問題。我們是否認為要開此方便之門,讓健康的代孕母承受這些風險,並在複雜的生理、心理糾結下,滿足不孕者擁有自己血緣小孩的慾望,是整體應該共同決定的議題。   我們國家對於活體捐贈限於五親等內,不允許一般「善心人士」的捐贈,理由是對於人性尊嚴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善心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對於沒有其他途徑的「救命」需求,我們都這樣嚴謹地規範,對於想要有一個小孩的慾望需求,是否要比活體捐贈更寬鬆,開放給「善心人士」,這是社會要思考的嚴肅課題。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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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發言稿
[記者會]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發言稿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代理孕母的議題再度引發社會討論,不孕者悲情的處境及傾訴,讓我難以回絕他們「要求代孕母」的訴求,但是,作為一個長期婦運工作者,我又很難不看到女性不但因此被物化、更深陷傳統文化的束縛無法扭轉的命運。在這兩難下,我由代孕母的處境來看代孕制度解決了什麼問題,又製造哪些問題?     代孕是以人工生殖的技術進行,目前,此技術35歲以下的活產率約為35%。所以代孕母平均要經過2.5到3次的懷孕週期才能成功,對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影響。不但如此,懷孕、生子是有風險的,如:羊水栓塞、子宮外孕、不孕、植物人、死亡、胎死腹中、早產、不健康的新生兒等。代孕除了上述的風險外,又有減胎造成感染或致死、多包胎的問題。這些風險不是口頭上的語言或統計上的數字,而是實實在在會發生的。此外,代孕不是代孕母提供子宮而已,它是一個人10個月的生理、心理、生活及生命的全部投入,而她的先生、小孩及公婆,整個家庭也一起捲在其中,深受影響。因此,為了滿足不孕者的需求,讓健康的代孕母承受這些風險及複雜的處遇,不夠厚道,也有違社會倫理。如果媽媽因代孕而死亡,那麼我們將如何面對她的小孩?     知道這些風險及處遇還「願意」代孕,除了極少數的「善心人士」,應該多為有經濟需求的人。以「無償」的基礎設定代孕金額的上限,不論怎樣防止變成「商業行為」都會是一個昂貴的價碼。因此,代孕制度將會是一個為有錢人建立的制度,有錢人出錢購買會傷害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     我們國家對於活體捐贈限於5等親內,不允許一般「善心人士」的捐贈,理由是一樣的,對於捐贈者健康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善心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對於沒有他途的「救命」需求,都這樣嚴謹地規範。不孕,當然是社會必須關注的議題,但,它不是生死的問題,它有替代的選擇─收養,所以,代孕是否要比活體捐贈更寬鬆,開放給「善心人士」,這是社會要思考的嚴肅的課題。     支持者說應給女人多一個選擇,然「代孕制度」究竟是多一個選擇還是限制了她的選擇?有不孕的婦女告訴我們,她其實想收養小孩,但是剛好人工生殖法通過,公婆就要求她作試管嬰兒,讓她身心飽受傷害。代孕制度通過後,勢必有許多女性會被迫作這樣的選擇。但是,代孕即使試再多次也不保證一定會成功,或會生男孩,因此,對一些人而言,不孕的家庭問題還是會繼續存在。     科技有它的侷限,再進步的科技也無法解決傳統文化的包袱,唯有我們的社會打開胸襟、改變思維,放手對血統的執著,女人才能掙脫包袱,自在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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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記者會]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代孕制度不該草率上路    經媒體報導資深藝人王芷蕾在美國透過合法代理孕母的幫助生下健康寶寶後,代理孕母制度再度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與討論。而這期間,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也準備透過所謂的「公民審議會議」結論,伺機將長年引發爭議的「代孕生殖法」草案推動上路。在公布公民結論(廿九日)的前夕,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簡舒培常務理事、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何碧珍秘書長、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白麗芳處長、基督徒救世會解慧珍執行長、婦女救援基金會康淑華執行長、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執行長等婦女與兒少團體共同出席記者會,除了質疑公民審議會議的設計有瑕疵,會議結論的客觀性或代表性備受質疑之外,並針對目前國健局規劃的代孕制度,提出三聲無奈、五大缺失之聲明,沉重呼籲代孕制度不該草率上路。   兒福聯盟文教基金會陳麗如執行長說明召開此次聯合記者會的目的:一直以來,許多兒童、婦女等專業團體都認為衛生署公布的「代孕生殖法」草案不僅罔顧代理孕母身體自主權,亦不重視兒童權益,但我們不但沒有看到國健局針對這些爭議研擬解決之道,反而打算透過一個缺乏多元專業團體聲音的公民審議會議來作為推動的依據,其粗糙的做法實在令人擔心,這個諸多爭議的「代孕制度」若貿然上路,勢必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因此婦女、兒童團體共同聯合召開記者會,具體提出專業團體針對「代孕制度」質疑,並沉痛呼籲,希望各界能冷靜再想想,千萬不要讓問題多多的代孕制度草率通過。   ■無奈一 子宮工具化,造成代孕者身心傷害 女權會簡舒培常務理事表示,醫療科技的植入,使女體成為嬰兒生產線。生命的孕育一旦工具化,女性身體經驗則將被忽視。有償的代孕行為,更顯現委託者與代孕者權力支配不平等。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之下,代孕者的權利容易被剝削,其隱私和健康都將因為外在的介入而失去保障。女權會希望草案進立法院之前,我們能夠重新思考醫療生殖伴隨而來所花費的成本代價。當醫療生殖成為「不孕夫婦傳宗接代」的唯一途徑,這樣的進步反而成為父權的複製以及延續。   婦女救援基金會康淑華執行長也認為,儘管不孕夫妻期望藉由此制度爭取養兒育女之權利,然而代孕女性的身心安全、身體自主權、個人隱私權,以及不被化約為商品等身而為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卻絕不應為此而遭受忽視、剝奪。   令人擔憂的是,代孕者將來要承擔的身心痛苦及風險,更較女性自然懷孕為甚,若開放孕母捐卵,其受孕過程需忍受藥物排卵,即便僅是「借腹生子」也要忍受植入胚胎的痛苦,更需自行承擔因施術而產生的種種危害健康與生命安全的風險,2005年11月,芬蘭研究員在分析20,000名婦女的問卷調查後發現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IVF)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   此外,代孕者亦可能在懷胎十月的過程中,與腹中胎兒產生情感,致使在代孕契約結束後導致分離焦慮等心理壓力。而這些問題,絕非單純透過委託夫妻與代孕者間的一紙契約即可解決。   ■無奈二  子宮商品化,階級間剝削情況將更為惡化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認為,從醫療倫理的角度,不能為了救人性命而要求健康的人捐出一個腎臟。那麼,我們是否為了滿足一些人擁有自己小孩的欲望而讓第三者承擔相關風險?台灣到底有多少人有“使用”代理孕母的需求?會不會只是有影響力的少數人?   國外研究指出,即便是禁止商業代孕的國家,絕大部份的委託夫婦也都是社會中上階級家庭,而代孕者則多為失業婦女。這樣的現實,正突顯出代孕制度將無可避免地擴大社會階級的不平等,而令弱勢婦女的子宮,淪為富裕家庭得以消費、使用以繁衍後代之商品。尤其按國健局草案,代孕者資格限制為曾有生產經驗、年齡介於二十至四十歲之婦女,對此規定,我們實不難想像一旦此制度施行後,或將促使許多身陷經濟困境的單親婦女,犧牲自身健康而承接代孕工作。   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執行長亦表示,如果用人工生殖科技解決不孕問題的同時,我們還必須面臨到子宮被化約為工具或是商品的情形。國外的經驗也顯示,擔任代理孕母多是社經地位不高的女性,她們必須要維持生計而選擇從事代理孕母。   ■無奈三  代孕制度造成不孕夫妻更大的壓力 雖然有人認為代孕制度是給予這些不孕夫妻「一線生機」,但是代理孕母問題的背後其實隱含女性一定得負責傳宗接代的壓力與社會的期待。有些不孕夫妻可能想要透過代孕者生育,但不可諱言有些不孕夫妻並不想如此,以往這些人只要試過人工生殖失敗後,即可不再強求,然一旦代孕制度通過,對這些人而言無疑是永無止盡的折磨,因為重視血緣的家族長輩可能會逼迫他們換過一個又一個的代母,就是不願意放棄希望,進而對他們造成更大的壓力。   _五大缺失,代孕制度草案罔顧兒童、代孕者權益_   ■ 缺失一「我的生命值多少錢?」商業仲介形成代孕剝削 代孕生殖法草案中第二十條載明,代孕契約應無償為之。無償卻又有金錢(營養費、補償費等)來往,無法真的完全”無償”,再加上此次公民審議會議要討論是否要開放商業仲介,完全背離原始精神。   但台灣卻在思考代孕開放商業仲介的可行性,一旦開放,不僅蒙上營利色彩,亦有可能產生像台灣外勞仲介公司,對外勞與雇主形成雙重剝削的問題,仲介勢必為了討好付費者(委託夫妻),符合委託人之最佳利益,而嚴重侵害代孕者與兒童之權益。不可不慎。   ■ 缺失二「誰可以決定我活下來?」代孕者、委託夫妻皆可定生死 就目前草案分析,孩子的生命權掌握在多達三個人手上。根據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代孕者尚未因胚胎植入手術而懷孕者,代孕契約可因委託夫妻離婚而終止。而此處胚胎是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第二條)。意味著只要委託夫妻離異,即可隨時終止代孕契約,此規定不僅對代孕者毫無保障,對於即將誕生的小生命也不盡公平。第十四條更是羅列胎兒若經診斷證明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畸型發育之虞,委託夫妻可要求人工流產,而代孕者只要證明繼續懷孕有害健康與生命,或是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代孕者即可決定施行人工流產,孩子的未來掌握在三人手中,生命就這樣被博奪。   ■ 缺失三「我的媽媽是誰?」給卵、提供子宮卻毫無關係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代孕生殖所生之子女,從受精卵著床開始即視為委託夫妻之婚生子女,明顯已違背我國民法分娩者為母之規定,草案中卻未見此法律爭議的解決管道。   此外,目前許多國家規定,委託夫妻必須要透過收養或是準收養之法律程序,孩子才是委託夫妻之子,並且准許孕母有一定期間之反悔期。英國甚至不承認代孕契約的效力,規定代孕者在交出孩子前,她都是肚中孩子的母親,她對自己、及所懷的孩子享有絕對自主權。   反觀台灣,著床那一刻起孩子即成為委託夫妻之子,可謂創下世界各國之先例,再加上公民審議會議討論是否要開放孕母之卵子,意味著孕母可能提供了卵子以及子宮孕育生命,在法律上卻跟孩子毫無關係,嚴重物化孕母,對孩子而言也不合理。   ■ 缺失四「如果我不如預期完美,你們還會無條件愛我嗎?」 不只是代孕者可能反悔,委託者也可能反悔,生殖科技有其極限,孩子生出來時可能有身心障礙,或是剛生出來時看不出來,但是後來發現發展遲緩或有其他的疾病,這些難題都需要面對。   基督徒救世會解慧珍執行長表示,如果建立健康家庭是不孕夫婦的願望,為何孩子是否有雙親DNA被列為主要條件?如果親子關係必須由血緣開始,那麼當『親生』的孩子被認定不符期望時,有誰會保障他們的權益和福祉?   如果是自己生的,再怎麼怨也只能怨天;但如果是代孕者生的,就多了可以責怪、甚至控告的對象。在訴訟過程中,孩子可能會被排斥,視為瑕疵品,想要退貨。或懷疑是因為代孕者在代孕期間,做了危及孩子的事情,甚至反過來要求代孕者賠償。   此外,雖然草案中第十五條認定孩子是委託夫妻之婚生子女,並規定代孕者、政府、社福機構等第三者可代為申請登記,並視需要給予委託夫妻心理輔導。以避免孩子面臨沒人要的困境,但我們心理輔導資源是否足夠給予這樣的家庭長期支持,令人懷疑。而且能提供事前評估的專業人員更是付之闕如,令人擔憂,未來如果真的開放代孕制度,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評估委託夫妻、代孕者的心理狀態,並做出專業正確的判斷,讓人懷疑。   ■ 缺失五「我可以知道我的身世嗎?」代母變成隱形人 根據現行草案精神,代孕者基本上只是出借子宮(或卵子)之人,與孩子毫無關係,並且無規定委託夫妻應與孩子討論代孕之事,以及讓孩子與代孕者有所聯繫。生命的孕育本該是自然之事,但為了解決大人的遺憾,卻要”刻意”讓孩子在另一個女性的子宮裡孕育、成長,然後又決定他跟這個孕育他的女性毫無關聯,當孩子慢慢懂事後,他要怎麼理解他的生命是從另一個女性的子宮開始,但那人對他來說什麼都不是,他要怎麼理解、解讀,孕育他十個月的女性有得到了一筆”補償金”? 他要怎麼跟同伴說明他複雜的”身世”?更別說如果大人間有了爭議,孩子注定被迫全盤接收所有不幸的後果。   反觀國外多數代孕者會定期探視孩子,以英國為例依二○○三年的調查,代孕者與委託者有近三成是親友,多數代孕者會定期去探視孩子。代孕者在孩子生命過程還是扮演一定的角色,不是把代孕者當作孵卵器,目的達成後就完全切割開來。   代理孕母來自執著基因、血緣的觀念,也反映出我們對傳宗接代的重視。英國甚至開放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者的身分,讓經由人工生殖生下的孩子在十八歲後,經過心理諮商,就有權得知捐贈者的身分。這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在一九八九年通過的共識,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不管是對他們尋根、自我實現、了解自己的健康,都有一定的意義。但現行代孕草案對此毫無規範,也未提及要有協助兒童的資源。   為了捍衛兒童、孕母權益,與會的兒少與婦女團體將共同發起「生命不可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聯署,號召更多團體、個人能共同響應;除此之外更希望國健局且慢讓問題多多「代孕生殖法」草率上路,應召開公聽會,收集更多專業團體、專業人士廣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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