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介紹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2006.09.01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立法院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終於初審通過延宕了十餘年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引起民間爭議的,乃是限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男女才能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民間質疑:此法宣稱為確保民眾之生殖權而設,但事實上卻只保障有婚姻關係者,明顯忽視單身者及同志等人之權益,尤其是對同志而言,更是極為不公。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     同志所面臨的問題,是其伴侶關係不被社會承認。在民法仍以一男一女為「夫妻」之定義下,即使同志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方式生下孩子,孩子仍只有一個母親或父親,其伴侶對於小孩是無法主張親權。此外,伴侶要透過認領或收養對方的孩子也相當困難。雖然天天與孩子相處,亦肩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但在法律關係上她/他仍然是個「外人」。按照現行民法架構,在孩子的生母或父親意外死亡,未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會回歸到孩子的生母或父親的原生家庭,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若其原生家庭不能接受這段關係,該伴侶也不可能有機會收養孩子。而在繼承關係上,在伴侶未立遺囑即死亡後,孩子的生母或父親也無法主張繼承遺產,若伴侶有立遺囑,受遺贈之財產也不能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所受保障有限。     雖然賴清德委員版本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但事實上仍是以同居或交往中的一男一女為前提,而非以個人為單位。其實,無論是行政院版或賴清德委員的版本,欲使用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以接受人工生殖者,都必須先經診斷為「不孕症」才得以實施。對於不孕症的定義,自有其生理上的定義,若生殖器官機能正常,但不能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並不認為是「不孕症」。因此,即使在法條中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也並不表示全面開放對於同志、對於單身女性使用捐贈精卵。   最近一些團體對於此法有醞釀抗議的聲音,然而必須要提醒的是,重點不在人工生殖這個特別法,而是在我國的基本法—民法,如果民法不放寬對於伴侶的定義,甚至讓同志享有婚姻的權利,人工生殖法即使開放同志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科技擁有小孩,對於同志伴侶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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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能有效縮減脂肪細胞的大小
2006.09.01
運動能有效縮減脂肪細胞的大小
腰腹部脂肪細胞的數目和大小是心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的重要指標,一份發表在國際肥胖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besity)的研究表示,和控制飲食比較起來,運動更能有效降低腰腹部脂肪細胞的大小。 參與這次實驗的是45位肥胖的女性,研究人員隨機將她們分成三組,一組單就節食的方式控制熱量的攝取,另外兩組除了節食之外還加上每個星期三次的運動量,其中一組從事中等運動,另一組從事較劇烈的運動;經過20個星期之後,實驗結果發現三組女性的體重、體脂肪、腰圍、臀圍都有減少,但是有做運動那兩組女性的腰腹部脂肪細胞的大小降低了18%,而只有控制飲食那一組女性則沒有改變。 研究人員表示,節食和運動會影響脂肪細胞的代謝,只是身體部位不同,影響程度不同,這有可能跟荷爾蒙有關係;而這次的研究結果雖然顯示,運動和飲食控制都能去除脂肪、降低體重,但是只有運動可以優先消耗腰腹部的脂肪細胞;因此,即使在規律的運動後,體重沒有下降,腰腹部脂肪細胞的大小也會改變,這對健康仍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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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過事後避孕丸為非處方藥物
2006.08.25
美國通過事後避孕丸為非處方藥物
經過了三年多爭論,美國食品藥物管制局(FDA)終於在今年8月24日決定將事後避孕丸(Plan B)列為非處方藥物,但是販賣對象僅限於成年女性,也就是說,18歲以上的女性不需取得醫師的處方簽即可在藥房買到事後避孕丸,但是藥房不能將事後避孕丸直接放在開放式的藥櫃中,以避免未成年少女取得。 事後避孕丸在1999年被認可為處方簽藥物;2003年時,FDA的顧問委員會(Advisory Panel)提案認為事後避孕丸可以開放在藥房販售,不需處方簽即可購買且沒有年齡限制;通常FDA會遵循委員會的建言,但這次卻不然,它仍被列為處方簽藥物;直到今年八月將年齡限制為18歲後,才通過此提案。 反對將事後避孕丸列為非處方藥物的民眾認為,這會使青少年的性行為更加氾濫;甚至有人認為,這種防止受精卵著床的避孕方式簡直就是一種墮胎行為。天主教主教會議表示,無論是對成年或未成年女性,他們將持續反對將事後避孕丸變成非處方藥物。 但是,根據2005年1月份的美國醫藥協會期刊(JAMA)的一篇研究報告顯示,事後避孕丸並不會影響性行為結果,因此對於性氾濫的疑慮其實是多餘的;此外,事後避孕丸能減少意外懷孕的發生;然而,台灣女人連線表示,事後避孕丸通常在發生性行為的72小時之內服用,有些人即使過了72小時仍會冒險一試,這是否會影響女性健康或青少女發育都需要再觀察;而且,若事後避孕丸通過為非處方簽藥物,對於原本就處於弱勢的女性而言,是否使其男性伴侶多了一個不使用保險套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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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I值可靠嗎?
2006.08.23
BMI值可靠嗎?
最近有一份文獻分析的研究報告指出,BMI值(身體質量指數)的計算方式不能分辨出肌肉和脂肪,因此並不適合用來當作評估心血管疾病風險的指標。這份研究發表在「刺胳針」(The Lancet)醫學期刊裡,其中包含了過去40份的文獻、總共囊括約25萬位冠狀動脈的病患,研究結果發現身體質量指數正常的病患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和死亡率竟然高於過重和輕度肥胖的族群。   研究人員表示,BMI值和死亡率沒有正相關,可能是因為BMI值無法分辨脂肪和非脂肪組織,也就是說有人BMI值高,是因為結實的肌肉組織;此外,脂肪或非脂肪組織的比例又會隨著年齡的增加而改變,因此,BMI值和健康風險的相關性也會隨著年齡的增加而不同。   其實不久前就已經有研究人員質疑BMI值的可靠性,有研究人員提出另一種方法,表示腰臀比才是比較好的指標,因為腹部肥胖常是心血管疾病的指標,而腰臀比能將腰部的贅肉納入評估;雖然腰臀比有可能是比較好的指標,但是對某些人來說BMI值仍然有它的重要性,例如,身體質量指數超過35的人,體內通常有過多的脂肪,此時,BMI值的計算便能較準確地評估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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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的運動量,誰來負責?
2006.08.21
學童的運動量,誰來負責?
過去二十年來,美國孩童和青少年的肥胖率不斷的上升,現在美國6至11歲孩童的肥胖率為15.8%,過重率為15.4%;青少年肥胖率為16.1%,過重率為14.8%。 肥胖是心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的危險因子,而運動是最健康、有效的減肥或控制體重的方法,但是根據許多數據顯示,學童的活動量正大幅地在降低,例如,從1991到2003年美國中學生參與體育課的比例從41.6%下降到28.4%、全美只有8%的小學、6.4%的中學和5.8%的高中每天提供體育課或達到每週體育課的建議量;因此,美國心臟協會(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在其發行的最新一期期刊中呼籲,由於孩童和青少年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待在學校,校方應該要負起責任確保他們在學校能得到足夠的運動量。 美國心臟協會就政策和實行上,做出了幾點建議: 1. 校方除了要確保每位孩童和青少年,每天在學校的時間都能參與至少30分鐘中等程度的運動外,還應鼓勵學生參加課外或社團活動。 2. 各級學校提供的體育課應該要達到國家標準,這些課程應有至少一半的時間從事中等程度以上的運動,老師也應該教導學生將運動融入生活的重要性。 3. 各地方政府應確認體育課的授課教師是通過認證的合格教師。 4. 各州政府應該要協助校方提供足量且達到國家標準的體育課,每一州都應該要將體育課列入主要的課程表和教學品質規範。 5. 學校應該要針對學生的興趣,提供各種社團、課程、校內和校際間的體育活動。 6. 校方應該鼓勵學生走路或騎腳踏車上下學,學校也應該和當地政府合作,確保上下學路徑的安全性。 7. 兒童發展中心(Child development center)和國小學校應該提供孩童每天至少30分鐘的課間休息時間。 8. 校方應該要提供健康教育課程,並強調身體活動量的重要性,以降低學童的靜態活動。 9. 大學的課程也應該要著重於培養合格、適任的體育和健康教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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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試者沒有保障,人民就是白老鼠
2006.08.18
受試者沒有保障,人民就是白老鼠
近期媒體針對臨床試驗之產業走向與相關規範不足提出批評,然而主責民眾健康的衛生署,不但未能深切檢討,還在媒體宣稱台灣臨床試驗規範和執行已達世界標準,對此,我們深不以為然。為配合行政院「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衛生署逐年增列預算,補助各醫院層級成立臨床試驗中心與人員培訓等,但對於風險管理機制並未作應有的檢視與健全。在相關立法規範未完整前就大開人體臨床試驗門戶,因此,早先有醫院至國中、小招募女學生作子宮頸疫苗的人體試驗;前年,爆發女嬰接種腸病毒疫苗試驗死亡之糾紛;今年有民眾被抽血作人體實驗而毫不知情,及人體試驗委員會涉嫌利益輸送的傳聞。層出不窮的事件,凸顯出台灣的臨床試驗審查、風險管理機制及受試者保護規範不足,使得善意的受試者變成了無辜的受害者。   可議的招募方式     由於人體實驗是有風險的,因此招募難度較高。目前對於招募方式,並無規範,因此常見可議的方式:實驗主持醫院讓委外單位進入醫院之病歷資料庫,篩檢並聯絡個案,嚴重侵害當事人隱私與違反資料保密的規範;利用家長對學校權威的信任,進入校園招未成年學生進行試驗;甚而根本就不告知受試者。   假象的受試者同意     根據醫療法規定,進行臨床試驗前需先讓受試者瞭解試驗相關事宜後,簽署同意書,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然而由於臨床試驗知識與語言之專業性、醫療人員相關訓練不足,易造成受試者在未真正瞭解試驗內容下而被誘導同意之情形,特別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此外,法定代理人行使同意權的規定,亦應考慮人體試驗的階段或性質是醫療或預防而有不同的配套,否則會有侵害限制行為能力者意願的疑慮。   風險管理之法規及機制闕如     臨床試驗本身具有相當的風險,除了事前需讓受試者瞭解,也應提供受試者相關的保護。綜觀我國相關法規,對於臨床試驗的不良事件的管理機制闕如,只有在「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規定,試驗主持人於發生死亡或危及生命之不良事件時,應在「七日」內通報主管機關及其委託者。即使發生如此重大的不良事件,準則不但沒有立即停止試驗的規定,連通報都可以拖7日,完全違背「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此外,對於執行此項有風險的藥廠、試驗主持人(包括學術研究者)、醫院都沒有強制納保的規定,如果受試者發生意外,將可能出現無人負擔賠償責任之情形。   為了促進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將臨床試驗列為發展產業項目之一,臨床試驗產業是否能創造相當的產值來提昇國家經濟力,已令人質疑,而台灣,在尚未有足夠能力研發自身產品之時,臨床試驗產業的發展只是成為替跨國藥廠作試驗、扮演代工角色。衛生署對這樣的政策,不但沒有提出建言質疑,更在政策形成後,越俎代庖地加入了促進產業發展的行列,沒有善盡應有風險管理的責任,失去立場、角色錯置,無異將台灣人當成白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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